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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划”与“复议”:“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问题再研究*

2019-01-27郭心钢胡英泽

中共党史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贫农中农阶级

郭心钢 胡英泽

“四清”运动中,清理农村阶级成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也是自土地改革后最重要、最细致的一次农村阶级成分划分活动。它关系到运动中重新组织阶级队伍、扩大贫下中农力量和团结对敌等问题。目前,学界关于“四清”运动的宏观研究较多,却较少关注这场运动之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之一——所谓重新组织阶级队伍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存在“重划”与“复议”两种表述方式。怎样理解这种现象?“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究竟是通过哪种方式开展的呢?

较早对“四清”运动进行专题研究的郭德宏曾在《“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一文中专门探讨了清理阶级成分问题。文章认为,虽然中共中央和各中央局从一开始就在是否要重划阶级的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但最后毛泽东肯定并赞成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重划阶级成分。可是,作者只谈“重划”而未提“复议”,对“重划”也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文章把城市和农村合而论之,认为重划阶级成分的范围较广,而且实践中存在抬高成分、扩大地主和富农比例的状况,因此造成重要失误和严重后果。在资料运用方面,该文偏重于会议记录和文件,没有注意到一些“复议”或者名为“重划”实际内容却是“复议”的情况。(1)参见郭德宏:《“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安徽史学》2010年第3期。

笔者认为,“重划”只是“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工作的一个面相。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应当包含“复议”与“重划”两层含义,且二者的具体实践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复议”指重新审查和调整已经开展过土改的地区所划分的阶级成分,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分(其实是“调整”,当然某种意义上也算“重划”),主要针对土改时期的错划、漏划以及土改至合作化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实践中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有所下降;二是保持不变,维持土改时期划分的阶级成分。“重划”指在土改时期没有划分阶级成分的地方(如民族地区、城市)重新划分阶级成分。一般而言,“复议”不等于“重划”,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有的地方名义上称作“重划”,实际执行的却是“复议”。

实际上,“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主要方式是“复议”而非“重划”,是以土改时划分的阶级成分为基础,并参照合作化以前变化了的情况加以审查评议,而不是推翻原有的阶级成分,重新划分一遍。在相对宽松的政策规定下,“复议”结束后,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维持不变或有所下降,很少出现抬高成分的现象。此外,“重划”与“复议”在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区域性差异,在宣传表述和指涉对象方面也有所侧重。

一、清理农村阶级成分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初期,中共已经酝酿要在农村地区开展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到了1964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后十条”修正草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清理阶级成分”(2)中央和地方文献、档案中,“成份”与“成分”经常混用。根据异形词国家试行标准,本文统一写作“成分”。。文件指出:“由于现在农村相当普遍地存在着阶级成分比较混乱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很有必要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就是说,经过群众的充分讨论,对每一个家庭的成分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且建立阶级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741页。那么,中共中央为何会在“四清”运动中提出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问题?

首先,土改后到农业合作化时,农村地区的阶级关系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中共需要重新组织农村的阶级队伍,依靠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在土改以前,中共认为贫雇农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七十,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反对地主和富农是主要的阶级政策。因此,中共比较关注中农和富农间的界限问题,没有过分强调中农阶级本身的内部划分。甚至在土改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共中央依然号召“不要强调阶级划分,特别是不要强调中贫农的界限”(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6页。。但是土改后,随着多数贫雇农经济地位的提升,新中农逐渐崛起,农村出现了“中农化”趋势。合作化初期,贫农和中农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对此,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一方面仍然强调依靠贫农,另一方面却又无法剥离中农当中支持和反对合作化的力量,因而只能采取“压缩”的办法来减少合作化的阻力。毛泽东则考虑将“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个口号按照新的情况加以具体化(5)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45页。,重新调整农村的阶级关系,把具有合作倾向的下中农从中农中剥离出来,与贫农一起构成合作化的依靠力量。毛泽东对农村阶级关系的重新认识,说服了包括邓子恢在内的各级领导人,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迅速开展。

也就是从这时起,中共中央转变话语表述,开始强调贫农和下中农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七十,他们才是社会主义道路和集体经济最积极的拥护者。不过,中央当时并未要求在农村组织开展重划阶级的工作。1963年5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前十条”)中只是强调贫农、下中农“是农民中的多数,是农村中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是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对头,是社会主义道路、集体经济的最积极的拥护者。依靠贫农、下中农,是党要长期实行的阶级路线”(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685页。。文件还规定,贫下中农组织要以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候的贫农、下中农为基础。“前十条”虽然强调依靠农村中的贫农、下中农,但从现有资料来看,因为中共中央在土改以前一直坚持“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的路线,很多农村地区在土改时没有划下中农,或者有划分但在统计汇总时未将其单列出来,而是归入相邻的中农或贫农阶级当中,即是说下中农在当时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界限的阶级(7)郭心钢:《“下中农”考辨》,《党的文献》2019年第1期。。在1964年6月4日下午谭震林主持的“后十条”修改小组会议上,冯纪新便提到,东北地区在土改的时候并没有划分中农、上中农,现在分上中下就比较困难(8)郭德宏:《“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安徽史学》2010年第3期。。中共中央也指出,有些地方在过去划分阶级的时候,“把真正的雇农、贫农、下中农,划成了中农”(9)《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719页。。因此,若想在“四清”运动中重新组织农村阶级队伍,就必须考虑清理阶级成分的问题。

其次,在中共的革命话语和阶级理论中,阶级成分是可以随着本人的劳动和政治表现而改变的。例如,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分。”(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406—407页。土改后,在不少农村地区,一些地主和富农因为遵守和响应政府号召,积极上缴公粮,积极参加劳动并帮助他人劳动,在思想方面表现好,得以申请并成功变更了阶级成分。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也规定,“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当社员,并且改变他们的成分”(1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465页。,以至于不少群众觉得“黄鳝泥鳅一般粗,都靠工分吃饭,还分啥阶级”。有地方党委认为,这是人们阶级斗争观念淡薄、阶级队伍涣散、民主革命不彻底的表现。(1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03页。此外,由于土改后部分家庭经济状况提升、不同阶级之间通婚和人口迁入迁出等原因,农村阶级成分混乱不清,客观上要求重新进行阶级成分清理工作。中共中央华北局就曾指出:“土改以来,经济状况的变化,人口的流动,以及阶级敌人的渗透和篡改成分,致使农村阶级阵营发生了某些混淆不清的情况。至于有些划阶级的工作做得比较粗糙,或者根本没有划分过阶级的地方,那里阶级阵营混淆不清的现象更为严重。”(13)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指示》(1963年12月6日),《山西通讯》1964年第2期。因此,在“四清”运动中,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仔细调查审核因嫁娶和迁移而导致阶级成分不明的这部分人口(14)〔美〕韩丁著,《深翻》译校组译:《深翻——中国一个村庄的继续革命纪实》,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331页。。

再次,清理和登记阶级成分是建立农村阶级档案的基本前提,也是发动群众进行阶级路线再教育的重要方式。1949年以后,我国借鉴苏联档案建设的经验,在全国大力开展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档案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基本宗旨。然而,中共中央华北局发现:“华北地区,过去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虽然普遍认真地划分过阶级,但是,在许多地方,由于忽视保管,划分阶级成分的底子,现在连片纸只字都找不到了,即使还存有的地方,也多是模糊不清,残缺不全。由于没有历史档案材料,加上平时不注意传统教育,有许多青年人根本不知道本村阶级划分的情况。”(15)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指示》(1963年12月6日),《山西通讯》1964年第2期。因此,在1960年冬到1961年春的农村整风整社运动中,华北局提出要在农村逐步建立阶级档案,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试点,初步总结了经验。1963年7月,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召开部分中央局农办和省市委农村工作部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会议一致认为:“为了防止以后阶级成分发生混乱,经过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农村各阶级的成分,重新登记和审查一下,建立阶级档案,作为一项阶级斗争和阶级教育的基本建设,是完全必要的。”(16)转引自郭德宏:《“四清”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始末》,《安徽史学》2010年第3期。对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华北局认为,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系统地了解每一个乡村的阶级情况和革命斗争历史,而且可以帮助我们在长期的复杂的阶级斗争中,正确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明确依靠谁、团结谁和向谁作斗争。阶级档案,是我们进行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进行阶级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17)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指示》(1963年12月6日),《山西通讯》1964年第2期。。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阶级档案”。

总而言之,基于对当时中国农村地区阶级关系和政治经济形势的估计,中共中央逐渐认识到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客观上讲,这不单单是片面强调阶级斗争的结果。继“后十条”修正草案明确提出要“清理阶级成分”后,196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在农村“四清”工作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确定了清理阶级成分的基本原则,同时对起算时间问题,贫农、下中农问题,中农问题,摘了帽子的地主、富农的成分问题,地主、富农子女的成分问题,漏划的地主、富农问题,地富反坏分子的摘帽子、戴帽子问题,新富农问题,漏划地主的房屋处理问题,“七类分子”的控制比例问题等十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18)参见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65年4月10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这份文件是“四清”时期华北乃至全国农村地区开展清理阶级成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复议”与“重划”辨析

“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清理”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大量材料表明,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复议”而不是“重划”来完成的。“复议”是复查与评议的合称,是以土改时期划分的阶级成分为基础,参照合作化以前变化了的成分进行一遍复核的意思,不等于“重划”。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包含“重划”与“复议”两个层面,且“复议”应当是主要的。

自从毛泽东在合作化初期提出要将下中农从中农当中剥离出来,与贫农一起构成合作化的依靠力量之后,在农村地区就出现了是否要重划阶级的声音,但中央和地方反复强调,将农民区别成贫农、下中农和富裕中农,并不是重新划分阶级。1955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说:“要在支部和群众中间说明,这一回我们讲下中农和上中农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不是重新划一次阶级,而是因为事实上各阶层对于合作化的态度有积极消极的区别……”(19)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266页。当时的通俗读物在向地方宣传中央政策精神时也强调:“这种做法,和重新划分阶级根本不相干,也根本用不着重新划分阶级。”(20)蓝钰:《怎样迎接农业合作化高潮》,通俗读物出版社,1955年,第35页。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的农村整风整社中,中共中央也并不主张重划阶级。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中强调:“今后在整风整社中,不要预先划分社、队的类别,和干部的类别,也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重划阶级成分。各个社、队和干部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经过整风整社工作以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结论,不要拿‘民主革命不彻底’的框子到处去套。”(2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473页。显然,在“四清”运动开展以前,中共中央并不赞同在农村重划阶级成分,也不提倡采用“重划”的提法。

1963年9月的“后十条”高度重视中农问题,明确指出单纯将生活富裕程度或政治态度作为划分阶级标准的做法是错误的,认为“很有必要在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中间,重新学习一九三三年发布的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两个文件和一九五〇年政务院的补充决定以及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以便统一认识,统一分析阶级的标准”。但为了避免在农村特别是在中农当中产生重划阶级的恐慌,文件特别强调:“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在要在农村中重新划分阶级。在这次运动中,除了个别情况特殊的地区以外,都不重划阶级。农村的阶级成分,应当以土地改革时期划分的成分并且参照合作化以前变化了的成分,作为依据。如果有一些人过去划错了成分,在组织阶级队伍的时候需要改正,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改正过来。”(2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707页。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和宣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要求向全国农村每个支部发出“前十条”和“后十条”,并由县委、区委、公社党委领导干部负责向全体党员和全体农民宣读,“要讲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2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695页。。其中“后十条”印发后在各地农村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江苏省一些农村的中农主要是上中农当中,原来有不少人怕斗到自己头上来,怕戴资本主义帽子,怕重划阶级成分,但在听到中央两个文件的宣读讲解后,明白自己是革命团结的对象,“情绪开始稳定”(2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80页。。北京市的广大中农尤其是上中农在听到“不重划阶级”后也连连点头称好(25)《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64年)》,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第48页。。从这些文件来看,对于是否要在农村开展重划阶级成分的工作,中共中央的态度显得特别谨慎。

1964年6月的“后十条”修改小组会议没有就是否在农村地区重划阶级成分形成统一意见。但到了9月10日,“后十条”修正草案明确提出要在此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同时强调:“凡是过去划错了成分的,都要改正过来。在某些民主革命很不彻底的地区,或者根本没有划过阶级的地区,还应当重新划分阶级。”(26)《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册,第741页。虽然“后十条”修正草案在表述上相较一年前的草案有所变动,但实际上也并未明确说要在全国农村统一进行重划阶级的工作。这也反映出各地在对待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工作上存在不同意见和态度。

196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在《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中强调:“清理阶级成分,一般的,应当以土地改革时期划分的,并且参照合作化以前变化了的成分,作为依据。对过去错划、漏划成分的,要经过复议,作必要的改正。对过去没有确定成分的,要评定他们的成分。”同时,《意见》规定,清理阶级成分的主要办法是弄清两头:一头是地主、富农;另一头是贫农、下中农。中间一般不再重划,原来定成什么成分就是什么成分;有争议的,应当复议。(27)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65年4月10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

那么,怎样解释郭德宏在文章中列举的“重划”阶级的情况呢?根据中央和各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农村的具体实践情况,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澄清。

首先,对于“重划”还是“复议”,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一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比较容易产生重划阶级的情况。中央文件强调,在个别地区即民主革命不彻底或根本没有划过阶级的地区,应当重新划分阶级。贵州、四川、云南、青海、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分布有广泛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区,社会经济发展形态、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差异很大。土地改革时,中共中央要求这些地区执行“民族团结、慎重稳进”的方针,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恰当处理民族关系。因此,不少地方的土改都是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的,农村阶级成分要么没划,要么划得不细致。其中,西藏、新疆、内蒙古均曾反映说,牧区在土地改革时没有划过阶级成分。因此,在“四清”运动当中,特别是在“左”倾思想严重的情况下,这些地区在清理农村阶级成分时可能采取了比较激进的办法。例如1963年6月,中共云南省委召开扩大会议,讨论贯彻中央“前十条”。由于此前受到中央批评和错误估计阶级形势,会议认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广大山区,“民主改革有些地方不彻底,阶级敌人活动比较嚣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觉悟都比较低”,“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复杂,宗族、家族观念较汉族地区强烈”,“山区阶级斗争同样是尖锐的,而且比较坝区更加复杂”(28)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四清”运动》,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52页。。除了云南,贵州在清理阶级成分方面也表现得非常积极。中共贵州省委认为,全省一半以上的地区民主革命不彻底,需要重新划分阶级(2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1126页。。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清理阶级成分工作就容易产生比较偏激的后果。

二是开展阶级成分复议工作的地区比较广泛,不仅有老解放区,还包括新解放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华北地区的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地的老解放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市,在“四清”运动中清理农村阶级成分时,基本是通过复议来完成的,而且复议工作开展得比较早。这在档案材料、地方志和回忆资料当中都有体现。例如,北京的房山、石景山、怀柔在“四清”时均开展了农村阶级成分的复议工作(30)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房山文史资料》第16辑,内部印行,2003年,第49页;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石景山区委党史办公室编:《石景山建设史》,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125—126页;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室、中共怀柔区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怀柔建设史》,北京出版社,2007年,第154页。。天津小站在“清政治”时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清理阶级成分、进行阶级复议,重点抓两头(31)津南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编著:《天津市津南区志(蓝本)》上册,内部印行,1997年,第250页。。夏衍在其“四清”日记中大篇幅记录了在山西介休连福村参与阶级复议工作的情况(32)参见夏衍著,沈宁、沈旦华编:《岁月如水流去:夏衍日记》,中华书局,2016年,第173—212页。。外交部曾派出工作队在晋西地区搞“四清”,“四清”工作团部设在汾阳峪道河公社南崖底村。1966年初,陈翰笙来到这里。当时“四清”正处于“复议阶级成分阶段”,他去听了几次斗争会和复议会。(33)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四个时代的我:陈翰笙回忆录》,中国文史出版社,2012年,第142页。河北的宣化、尚义等地也开展了阶级复议工作(34)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化县委员会编:《宣化县文史》第3辑,内部印行,2009年,第186页;尚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尚义文史资料》第5辑,内部印行,2004年,第54页。。昌黎县侯家营在“四清”复议阶级时本着“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大多数村民的阶级成分有所下降(35)张思等:《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2页。。除了华北地区,其他各省也开展了类似工作。河南开封在“清政治”时首先清理和登记阶级,重点划清两头,扩大依靠面;为了使贫下中农比例达到70%左右,甚至采取“宣而不划”的办法(36)参见李海红:《论20世纪60年代农村“四清”运动——以河南省开封地区为例》,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3年,第83—85页。。江苏省在开展“清政治”时同样首先清理阶级成分,采取的办法是全面登记,细致调查,收集土改资料,请“三老”(老贫下中农、老农会干部、老积极分子)逐户核对,并在会上自报公议;对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清查出来的剥削阶级分子,强调“必须反复了解,交叉审查”(37)王永华:《“四清”运动研究——以江苏省为例》,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9页。。湖南省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时特别强调:“清阶级,是清理土地改革时评定的阶级成分,不是重划阶级成分。”(38)戴安林:《湖南四清运动史》,研究出版社,2005年,第92页。湖北孝感在“清政治”时,按照重点清理两头的方针复议阶级,一头是漏划的地富反坏,一头是依靠对象,主要是从原来的中农当中划出一部分下中农作为依靠对象,同时把错划为其他成分的贫下中农订正过来(39)张晓宁:《湖北省孝感县卧龙公社金星大队社教运动研究(1964.9—1965.5)》,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第50页。。四川大竹县在“小四清”时声明,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规定,“不重新划成分”(40)《山重水复——〈胡奇祥文选〉第二集》,内部印行,2011年,第186页。。即使是“四清”时表现比较积极的云南省,在清理农村阶级成分时,也以民主改革时期划定的阶级成分为基础,特别注意民主改革以来的经济变化情况和政治表现,本着“宜宽不宜严,就低不就高,缩小打击面”的精神,采取简单易行的办法,发动群众,公开清理,使“和平土改区”的依靠力量占到总户数的70%以上。其具体政策是:“土改时内部掌握划出来的贫农、下中农成分,一般不再变动;其中有些属于中农成分的,如群众意见不大,也不再变动;土改时把贫农、下中农错划为中农或上中农的,要纠正过来;土改时是中农、上中农,土改后生活下降,政治上表现好的,可以划为下中农。”“地主、奴隶主、富农成分,只审查个别错漏问题。土改和1958年民主补课时确实划错了的,要改正过来;属于可划可不划而有意放过的,不再补划。确属漏划的,区别对待:土改后一直参加主要劳动,没有发现严重破坏活动的,不再补划;有严重破坏活动,群众意见很大的,通过说理斗争划出来。”临沧市双江县勐库区在开展农村“四清”时,针对边疆民族特点,公开清理阶级成分。经过清理审定,原阶级成分有变动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14.4%。(41)《云南“四清”运动》,第362、159页。可见,在清理农村阶级成分过程中,许多地区均明确指示不重划阶级,同时采取复议的方式,重点审查两头,政策相对宽松,成分变动特别是上升的比例很低,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不变或下降。这些案例与郭德宏文章的示例和论述显然有所不同。

其次,城市和农村的阶级构成不同,在清理阶级成分时的具体政策和实践存在差异。“后十条”修正草案颁布不久,196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放手发动群众,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中提出了开展城市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其中规定:“在这次运动中,所有城市的机关、企业、学校、街道和其他一切单位,都要无例外地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划分阶级的工作。”“划分阶级,主要是把国民党的党官、军官、特务、逃亡地主、富农和各种坏分子划出来,把资产阶级分子划出来”,并通过划分阶级,进行政治清理,建立起阶级档案。(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编:《中国工业五十年——新中国工业通鉴》第4部(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35页;郭德宏、林小波:《四清运动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7—119页。这份文件虽系草稿,但其话语表述反映出比较明显的“左”的倾向。农村地区清理阶级成分是按照占有的生产资料情况和剥削与被剥削的事实,复议每家每户的家庭成分,即贫农、下中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组织贫下中农阶级队伍。而城市地区在划分阶级成分时,更加看重个人成分,看重一个人的政治表现,即看他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否服从党的领导,是否依靠工人阶级力量。相对而言,城市地区的清理阶级成分工作要比农村更激烈、更复杂,所产生的失误和后果也较农村严重。郭德宏将城市和农村的清理阶级成分工作合起来讨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二者的差异性,容易夸大阶级斗争对农村地区的影响程度。

再次,中央和地方在使用“清理”“重划”“复议”等词汇时,其所指涉的对象存在细微但可以辨别的差异。“重划”或“清理”等词主要针对的是漏划、错划的地主和富农,目的在于清查阶级敌人,开展对敌斗争,有破坏活动的甚至要戴上帽子,评审定案。但是在家庭成分特别是中农和贫农中间,并不采用“重划”的提法,而是使用“复议”一词。贫农、下中农在过去被错划成其他成分的,要改正过来。中农在过去被划成下中农或贫农的,可以不再改变;被划成地主或富农的要改正过来。上中农在过去被错划为下中农或贫农的,一般要改正过来。贫农和下中农之间,中农和上中农之间,原来划高了的,要改正过来,划低了的可以不再变动。漏划的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定为中农、上中农的,可以不再改变;定为贫农、下中农的,要改为“农业劳动者”成分。(43)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指示》(1963年12月6日),《山西通讯》1964年第2期;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1965年4月10日),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掌握各阶级所占比例,一般要使贫农、下中农阶级的户数和人数达到全村的百分之六七十,这才算重新组织起阶级队伍。因此,特别是对于贫农、下中农阶级而言,清理的内涵是“复议”,而不是“重划”。

最后,要将“四清”时期的“清理阶级成分”与“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清理阶级队伍”区别开来。虽然在“四清”运动的整个过程中,复议农村阶级成分的工作自始至终都在进行,但是中共中央华北局依然强调:“这些仍然是不够的,还有必要专门划出一段时间,把农村各个阶级、阶层的成分全部重新加以复查和评议,进行全面的阶级成分登记,建立阶级档案。”(44)《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讨论提纲》,《社会主义教育通讯》1964年第3、4期合刊。因此,在许多地区的“四清”运动中,复议阶级是被当作一个独立的、具体的、阶段性的工作任务来抓的,是开展“清政治”时的首项工作,目的是为清查阶级敌人和开展专政定案提供基础。更加需要注意的是,还要将“清理阶级成分”与“清理阶级队伍”相区别。“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清理阶级队伍”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进行的,扩大了阶级敌人的范围,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地区“四清”尚未结束,“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工作也会因此产生过激行为。但是客观而论,“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过程相对比较温和,未对村庄原先划分的阶级成分造成重大改变。

通过梳理中央和地方文献,笔者认为,“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主要方式是“复议”而不是“重划”。“复议”与“重划”含义有所交叉,但二者并不相同。从地域分布来看,“重划”多发生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城市以及其他在土改时期没有划分阶级成分或划分得比较粗糙的地区。华北以及其他地区的许多农村采取的是“复议”而不是“重划”。整体而言,提高阶级成分的情况只占到很小的比例,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维持不变或有所下降。

三、“复议”的基层实践

复议阶级的工作在基层农村是如何开展的?在此,笔者通过一个村庄个案,展示“四清”时期阶级复议工作的具体实践。

1964年3月,根据“前十条”指示,山西省永济县在试点村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5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二十三条”)。8月,永济县的“四清”运动全面铺开。(45)《永济县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09页。8月26日,“四清”工作队进驻永济县孙常村,进村后先后召开社员大会和各系统的会议,宣讲“二十三条”,重点讲当前的阶级斗争形势、“四清”运动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运动中的阶级政策。8月29日,根据县委指示,工作队重心全力转向领导和组织群众抗旱生产,结合生产进行扎根串连,摸清底子。9月,干部开始“排队”,同时发动贫下中农,组织贫下中农协会筹备委员会,发展会员。11月初,召开有贫农、下中农参加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干部会议,由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前后持续20余天。12月2日,开始在群众中进行干部“洗手洗澡”,并积极开展“三定”退赔的落实工作。12月下旬,“三定”退赔工作基本结束。从12月26日开始,孙常大队的“四清”运动转入复议阶级成分阶段,直到1966年1月10日结束,前后持续15天。

孙常大队的阶级成分,最初是在1947年秋平分土地、反奸反霸运动中划定的,当时划得不是很准确。土改后,由于婚丧嫁娶,人口变动频繁,土改时的划成分记录又遗失不见,所以阶级情况更加混乱,有些人自报的成分与户口簿上的成分存在较大差异。此外,阶级观点模糊不清的问题“相当严重”。很多干部认为,现在都靠工分吃饭,不分阶级了。他们说:“管他啥农不啥农,能挣上工分的便是好农。”还有人认为,贫下中农是“扶不直的裤腰带”,整体调皮捣蛋,不好好干活。工作队认为,村干部之所以犯错误,是因为完全忘掉了自己过去受的苦,忘掉了自己的阶级成分,受到了阶级敌人的拉拢腐蚀。(46)《关于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的情况的报告》(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2。其实,不只是孙常大队,各地的“四清”工作队在谈到农村阶级阵营混乱和阶级观点模糊的情况时,所提到的原因、表现都与中央文件中所举的例子基本一致,显示出明显的意识形态化特征。

在复议阶级以前,孙常大队共9个生产队,378户,1650人。其中贫下中农只有216户,占总户数的57.1%;按人数计算则为912人,占总人口的55.3%。(47)《关于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的情况的报告》(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2。这个比例显然低于中央规定的百分之六七十。而要达到中央规定的标准,树立贫下中农在村里的阶级优势,就必须进行阶级复议。

为了开展阶级复议工作,孙常大队建立了复议阶级成分的领导机构。大队成立由13人组成的复议阶级委员会,各生产队成立由五人至七人组成的复议阶级小组,成员以土改干部、老党员、老贫农和年轻的积极分子为主。复议阶级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发动群众、学习政策、复议阶级和填写阶级成分登记表等任务。

第一,开展复议前的思想动员工作。12月26日晚,孙常大队召开党团员、积极分子大会,进行思想动员。会议通过分析村庄阶级斗争的特点,引导大家深刻地领会“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革命的首要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到分清阶级是关系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关系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性工作,说明千万不能忘记阶级斗争,不能忘记依靠贫下中农,着重讲明复议阶级成分的目的、意义,以及中共中央、华北局有关划分农村阶级的政策。会议明确指出:“这一次是复议,不是重新搞。”(48)高德:《在孙常大队党团员、积极分子大会上关于动员阶级复议的讲话》(1965年12月26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1。会议还传达了复议阶级的基本办法,即主要是议两头,一头是贫下中农,一头是地主、富农,中间一般不动,有争议的可以审查评定。27日晚,各生产队召开社员大会,继续进行宣传动员工作。

与此同时,在充分发动思想的基础上,各生产队全面开始阶级成分的登记工作。先是成立填写阶级成分的登记小组,由大队党支部副书记、贫协筹委会主席任组长。各生产队组织贫下中农家庭出身的、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知识青年六人至八人,作为阶级成分登记员,负责登记工作。在开始登记前,工作队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指示》精神,为登记员讲解在农村建立阶级档案的意义,说明登记的具体办法和注意事项等,并举办登记员训练班。(49)孙常四清工作队:《关于复议阶级成分工作的安排》(1965年12月26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8-3。

第二,进行阶级登记。28日起,孙常大队开始进行阶级成分登记工作,确定复议范围。先是由各生产队的登记员和工作队相关成员示范登记一户,作为样板。然后共同研究,统一填写口径。接下来正式开始分户包干,逐户登记。登记工作通常选择在白天进行,到社员家里或田间地头,两三天后结束登记。在登记中,除了解各户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经济情况以外,还要注意收集其他有关材料,在贫下中农中间引导回忆对比,记录贫下中农的家史,发现苦大仇深的“苦主”。

各生产队白天登记阶级,晚上则对社员进行政策教育,把中央的政策交给群众。主要是讲解《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还向大家说明了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条文,着重解释什么是阶级,强调划分阶级主要看经济条件,看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看有无剥削和被剥削的事实。各生产队在群众中反复强调,这次工作是复议阶级,而不是重划阶级。

第三,组织贫协和“三老”审查登记材料。各生产队的工作队员在普遍登记的基础上,与贫农积极分子、好党员、好干部、“三老”一起,逐户审查登记材料、核实内容,包括家史概况、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家庭主要成员的历史,以及新中国成立前三年的人口、劳力、土地、房屋、农具、牲畜、剥削或被剥削的具体事例等。同时,初步确定需要变动阶级成分的户。对一般中农特别是上中农,也要仔细地审查了解。有争议的,要依靠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问题。为了摸清情况,还要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外调取证工作,收集阶级证明材料。例如,第五生产队的周云杰原系芮城县人,1947年9月迁到孙常,并与贫农翟金枝结婚。群众反映此人历史不清,孙常“四清”工作队便填写“索要证明材料卡片”,进而致函中共芮城县委组织部,请求转交周云杰原籍大队党支部,协助调查其在土改前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和个人主要经历等。(50)《关于周云杰家庭成分、个人成分的证明材料》(1966年1月12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6。按:档案中涉及的人名均作了技术处理。下同。

在此期间,各生产队对广大社员进行了阶级教育。有的生产队召开回忆对比大会,有的生产队则组织专题讨论会。这些活动均试图通过复议阶级,启发贫下中农的阶级觉悟,唤起大家的阶级感情,激起对阶级敌人和剥削制度的仇恨,激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树立贫下中农当家作主的思想。(51)《关于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的情况的报告》(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2。

第四,自报公议,开展复议。这是讲阶级、议阶级的高潮时期,也是复议成分中最紧张的时期。具体方式是由贫协主持召开贫下中农社员会,并邀请中农、上中农参加。先由贫下中农社员按户自报,再由准备向贫下中农变动的社员自报。一般中农、上中农提出异议的,要在会上讨论。最后评审地主、富农成分。自报采取回忆家史、今昔对比的方式进行。例如,第一生产队为在全体社员会上选择六户“苦大仇深”的贫下中农,花了较长时间,谈得也比较详尽。贫下中农的其他户及中农、上中农的自报公议则采取小会(分两组)的方式进行。一户谈完后即进行“议”,除议该户的成分外,还要议贫下中农的苦难家史,议中农、上中农是否受过剥削或剥削过别人。(52)《孙常大队第一生产队阶级复议小结》(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3。通过复议阶级,有的户成分下降,有的户成分不变。例如第三生产队王日洁,土改前三年儿子在外当店员,家中虽然情况很好,但没有任何剥削行为,却被误划为上中农,自己申述理由后,大家公议应改为中农,最后定为中农。雇过一年半长工的王祝富也申述理由,要当中农,但大家讨论后未予改变。(53)《孙常大队第三生产队阶级复议小结》(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3。第四队的郝雪雪痛哭流涕地想将下中农改成贫农,但在复议中,群众说她解放前做小生意,生活很好,虽然因丈夫抽大烟将光景搞穷,但仍然维持下中农不变(54)《孙常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复议小结》(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3。。可见,复议中有争议的情况都要经过群众反复讨论才能确定。

第五,审查定案,张榜公布。自报公议后,由小队贫协、工作队初审,再报大队党支部、贫协代表和工作队审查定案。准备戴帽的“四类分子”,必须报上级批准。大队审定后,不立刻公布,要先由各队带回,听取群众反映后,再张榜公示。在领导审查定案前后,各生产队组织贫下中农和中农、上中农社员学习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树立贫农和下中农的优势》等文章,使贫下中农“思想归队”,做好他们的教育工作。同时,对中农进行团结教育,帮助他们认识中农的弱点,积极向贫下中农靠近,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55)《关于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的情况的报告》(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2。

1966年1月10日,孙常大队各生产队的阶级复议工作基本结束。11日,张榜公示,贫下中农是红纸榜,地富反坏是白纸榜。(56)《孙常大队各生产队阶级复议公布榜(底稿)》(1966年1月11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4。

经过阶级复议,孙常大队的贫下中农阶级队伍明显扩大。复议后,贫下中农户数增为244户,占总户数的64.6%;人口为1077人,占总人口的65.3%,如果加上被议为享有贫下中农待遇的11人,则占总人口的65.9%。复议阶级的具体情况是:土改时应划为贫下中农成分,但被误划为中农或其他成分的有11户,47人;土改时划为中农,但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指示的条件,可以划为下中农的有15户,64人;土改以来,贫下中农子女招嫁到中农或其他成分的43人(57)《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土改以来,中农、上中农子女出嫁或招赘到贫下中农家中,可以取得贫农、下中农成分;贫农、下中农子女出嫁或招赘到其他成分家中的,其原来成分不变;地主富农子女出嫁或招赘到贫农、下中农家中,劳动好、表现好的,可以定为贫农、下中农,或者定为农业劳动者,不好的,仍叫地富子女。《意见》同时强调,这些都不要由上级规定,要让群众审议决定。;原来未定成分现在定为贫下中农成分的有2户,11人;根据华北局指示,可以享有贫下中农待遇的有11人。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本应划为中农,但土改时被划为贫下中农的户,没有改变他们的成分。此外,还有一些户自报贫下中农,但由于是外地迁入户,证明材料尚未取齐,需要等待一个时期。在这次复议中,还清查出2户应划为地主、富农但土改时划为上中农的家庭。由于他们解放后表现尚可,经群众讨论,维持原来的划分。对于已摘掉帽子的“四类分子”,准备在对敌斗争评审“四类分子”时再决定是否重新戴帽。(58)《关于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的情况的报告》(1966年1月10日),永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42-2。

通过展示永济县孙常大队“四清”运动时期复议阶级的整个实践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共中央和华北局的指示精神下,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工作主要通过“复议”来完成。复议工作主要抓两头,一头是贫下中农,一头是地主、富农,中间的一般不动。主要目的是将其他阶级中的贫农、下中农区别出来,扩大贫下中农阶级队伍,同时清查错划、漏划的地主、富农,而不是推翻土改时划分的阶级成分,重新进行一次划分。经过复议,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不变,成分变化了的也多是下降。因为复议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所以整个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过程基本上比较温和。

四、结 语

清理农村阶级成分是中共面对土改后到合作化时期农村出现的新形势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并逐渐在“四清”运动中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加以开展。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目的在于重新调整农村的阶级关系,树立贫下中农的阶级优势,同时进行阶级革命的再教育,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继而团结广大干部群众,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清理农村阶级成分包含“重划”与“复议”两层含义。“重划”多发生在开展过土改但没有划分阶级成分或划分得不细致的地方,其中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城市地区,容易发生因重划阶级而产生的偏激行为。“复议”是以土改时划分的阶级成分为基础,并参照合作化以前的情况进行审查评议,而不是推翻土改时的阶级成分,重新进行一遍划分。从更多的地方实践来看,“复议”是主要的。一些地区明确强调,清理阶级成分是“复议”而不是“重划”。由此,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复议阶级成分在全国农村地区应当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复议阶级成分以“就低不就高”为基本原则,重点议两头,中间一般不动。经过复议,多数家庭的阶级成分维持不变或有所下降,抬高成分的现象很少,从而使贫下中农阶级在农村总户数和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中共中央规定的百分之六七十。通过对永济县孙常大队复议阶级成分过程的详细展示,我们看到,阶级复议工作不仅有一套相对规范的操作流程,而且整个过程相对严肃认真,方式比较温和。

对于“四清”时期清理农村阶级成分的具体内涵,应从“重划”和“复议”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亦不可忽视地区间的差异性,片面夸大某一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当然,正如郭德宏所指出的,有些地区在复议阶级成分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偏差;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复议阶级的过程相对宽松,对土改时确立的农村阶级成分没有造成根本上的动摇和改变。厘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农村的政治形势及其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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