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治理结构现存问题及优化建议研究
2019-01-27王香云
王香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上海201900)
1 引言
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有效的指导,以此加快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以此构建完善的企业制度。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对象主要是国有控股企业,从国有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司制的有效改造,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此形成权责明确、产权清晰以及科学管理的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 国企治理结构概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对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实施有效的支配,以此从其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1]。此外,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董事会不同方面的制度安排,比如股东、结构以及功能等,广义是指公司控制权分配的一套文化、法律以及制度安排,这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发生,是在公司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与委托代理问题。
3 国企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
3.1 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
政府在较多情况下对公司事务实施了较大的干预,致使双重身份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导致政企不分。一些小股东将重点放于股票投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公司经营,使股东权出现不同程度的缺位。我国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方,委托权需要通过科层组织进行授权并实施,实质上我国所有企业的控制权集中在政府手中,并且股权在较大程度上不对称,没有资产与决策责任,缺少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
3.2 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公司制度中,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出现了分离,高层对企业实施了控制,若出资人无法有效控制经济人行为,经理人会通过自身的权利获取一定的个人利益,这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以此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进行放权让利的改革中,企业内部所有者缺乏,导致内部人控制出现更大的问题。
3.3 股权结构有待完善
我国股权结构普遍呈现出“一股独大”的态势,我国在2001年,泸深两市共上市了1124家公司,第一股东份额在50%的公司有890家,持股高于75%的有63家,两者攻占比例高达96%。此外,较多公司国有股占85%左右,个人股相对较少,这在较大程度上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较小,并且由于股权相对较为集中,对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形成造成一定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2]。
3.4 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
公司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政府为公司指派董事长以及总经理,表明政府对公司人事变动与决策影响比较大,董事会在此环境中无法发挥作用,董事长对董事会进行实时性监督,由于总经理也是董事长兼任,这在较大程度上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
4 国企治理结构优化建议
4.1 推行经理人选聘制度
我国较多国有独资与控股公司中的经理是由政府任命指派,这在较大程度上不能使公司的发展实现政企分开,并且对一些实务的处理易出现责任模糊的情况,从而对经营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3]。为此,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把政府任命指派改为对经理人实施选聘,并对选聘制进行有效的落实,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发挥经理人的配置作用。推行经理人选聘制度能够使企业的发展向职业化以及市场化的发展,其中企业主要是以竞争方式进行有效的招投标,以此种方式进行经营者的选择,使真正有能力的人才对企业进行经营[5]。
4.2 构建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进行管理制度的有效构建,以此完善自主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股东会到经理层的考核机制[6]。此外,对于控股企业,还需要对董事长职务行为与业绩进行有效的考核,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责任状的签署。除此之外,公司还需要对监事会运行机制实施强化,并提升其监督能力,对职工监事采取有效的培训环节,以此提升其监管能力,提高对不同报表与账务的全面学习与认识。
4.3 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构建新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其主要发展方向就是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有效实现,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国有股比例进行适当的降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投资主体的加入,以此使改革后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并能够依法经营;②出资人对政府兴办具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这在较大程度上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③为了改变党政部门对企业行政监督,需要对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进行取消,政府在对国有企业监督的过程中,除了有较大的行政性约束之外,还需要对监督方式进行有效的转换,其中应从行政性监督向行政性监督与产权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转变。
4.4 扩大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
对我国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构建与培养,在较大程度上能够提升我国经济国际实力与竞争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还能够对企业组织结构方式实施有效的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的合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集团经营资产的试点,其中母公司有对国有资产进行收益决策的权利,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有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母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肩负着对整个集团进行制度建设的责任,其中母公司以下的子公司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公司[4]。除此之外,集团母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法》对其他公司,比如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等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且还具有资产收益权利。
4.5 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①完善股东大会。股东在企业中有剩余控制权,是公司在合理结构的基础,这就需要进行股东大会制度的有效制定,这在较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股东在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收益权以及决策权等权利。②董事会智能的加强。首先需要构建董事提名与任免制度,其中董事会成员提名及审查主要有股东大会决定,其次,还应分设总经理与董事长,由股东会进行董事长人选的决定。
5 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从经营管理以及创新制度方面取得了较高的成绩,但是改革后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进行有效的转换,尤其是作为企业制度特征的科学管理、权责明确以及政企分开等方面还没有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其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最为主要的问题,致使国有股东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公司经营效率。由此可以看出,在对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构建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制度的建设进行有效的完善,这为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