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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言论

2019-01-26

中国司法 2019年4期
关键词:枫桥纠纷法治

郝铁川:

关于实现2035年法治目标的三点建议与思考

党的十九大决定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下简称“三建”)。对此,本人有如下三点思考与建议:第一,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应该本着问题意识,进行一次依法治国的大调研,全面梳理出依法治国在方方面面、条条块块等各个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法治的基础并不非常雄厚,全国各地、各领域的法治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必须摸清我们的法治“家底”。第二,在大调研、梳理出问题的基础上,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组织都要制定出切实的法治改进计划、方案,并逐步地付诸实施。中国的发展与进步是顶层设计、推进和基层创造、破冰的有机结合。顶层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基层和人民群众创造的、经过实践检验是科学正确可行的东西加以全面推广。第三,建立围绕“三建”目标的第三方评估体制,把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认同度作为“三建”的根本标准。我国近年来推出的第三方评估模式主要有:高校专家评估模式、专业公司评估模式、社会代表评估模式和民众参与评估模式四种。

(郝铁川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3月20日)

王敬波: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亟待破解八大难点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对旨在推进实质法治的指标进行攻坚克难。目前来看,我们有八大难点亟待攻克。一是行政组织法治化程度不高,包括央地关系在内的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关系和部门间的关系尚未理顺,职权法定原则无法完全落实,需要加快行政组织法的立法进程。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不到位,人大的决定权发挥不足,需要通过党规国法的衔接明晰党委领导权、人大决定权、行政决策权之间的良性关系。三是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同时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规范,亟待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优化行政法律体系。四是党务、政务公开发展不平衡,公共领域信息公开无章可循,亟待制定统一的政务公开法,推动政务公开和数据共享,发挥信息的生产力作用。五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作为仍然普遍存在,拖延履职、执法不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六是行政服务中心整合的服务覆盖率低,便民服务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七是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监督实效性不强。八是亟待防止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的状况加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应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将法治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敬波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2月22日)

沈开举: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

法治政府的建设并非仅仅停留在依法行政的宏观架构之中,也绝非仅仅只是几个民主法治概念的机械叠加,而是一个具体可考、可测的体系。这种测评体系在西方国家以“法治指数”为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学评估水平的提高,法治评估的热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从目前的评估手段来看,我国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中央文件确定指标体系”“地方政府量化指标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三种方式。从目前的评估现状观察可以发现,首先,在理论模型方面,尽管地方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上沿用了中央提出的纲要,但在具体落实指标之时,仍以形式指标为准,尚无具体明确的实质操作指标,且各部分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其次,即使对部分指标进行了量化,但在内部依旧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再次,主观评价指标的权重明显被弱化,缺乏公众参与及民主性;最后,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不足。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评估体系。第一,明确法治政府的评估标准及各个指标之间的内涵与逻辑。第二,吸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完善评估方式。第三,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3月1日)

陈 朋:

社会治理顶层设计的三个关键词

共建共治共享是中国共产党治理理念不断提升和治理实践不断拓展的结果,体现了对公共治理理念的吸纳认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积极调整、国家治理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正确回应。要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内涵,则须抓住三个关键词。共建:凸显社会治理的导向。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共建简而言之就是提倡共同参与建设。之所以需要“共建”,主要源于对秩序的渴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进步,首要的问题是要有社会秩序。共治:强调社会治理的过程。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种参与主体在意愿诉求和行动能力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但又无时无刻不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实质上就是各大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共同参与的办法来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共享:彰显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从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和行动趋向看,如果社会治理不能致力于公共利益、公共价值,那么就无法构建社会共同体,更不可能促进治理成果的共享共荣。

(陈朋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3月6日 )

赵 挺:

“枫桥经验”中的社会组织参与

“枫桥经验”是我国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的典型经验总结。目前对“枫桥经验”的研究视角较为多元,其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是比较重要但尚未完全挖掘的领域。第一,社会组织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产生了“红枫义警”“枫桥大妈”志愿组织、乡贤参事会等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第二,调解类社会组织是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类型,产生了老杨调解中心、调解志愿者协会等一批调解品牌以及杨光照、毛仲木等一批金牌调解员。第三,社会组织参与和人民群众参与结合,但两者之间尚未实现很好的协同。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枫桥镇地方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枫桥经验”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实践的转型升级,总体上应该通过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相结合的思路来推进。从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律看,有以下三大具体路径:第一,通过社会化改革,激活社会组织活力。第二,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推进社会组织专业化。第三,通过多种方式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培育当地社会组织的发展。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相信社会组织在枫桥镇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不断升级。

(赵挺如是说,《学习时报》, 2019年3月20日)

李章军: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遵循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纠纷解决力量,形成科学合理、功能齐全、协调联动的运行体系。转变解纷理念:“诉讼优先”向“诉讼断后”转变。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反而被推到“前段化解”的尴尬位置,违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的初衷。完善制度构建:“衔接不畅”向“协同治理”转变,建立“递进式”纠纷分层过滤机制。健全立体化纠纷解决制度体系。首先,健全现有制度。确立诉讼费用杠杆制度。其次,探索制度创新。一是探索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是引进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三是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完善保障、奖励和考核制度。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保障力度,增加专职调解人员数量,提高调解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大先进表彰力度,提升调解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尝试推进立法:“一元论”向“二元论”转变。在全国层面制定原则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法律,在地方层面对该机制的运行规范、操作规程等制定具体性的规范。当然,法院也不能超然于事外,可以通过建立对接机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安排法官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

(李章军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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