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实践前置: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演进趋势*
2019-01-26刘坤轮
刘坤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北京 102249)
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卓法计划2.0》”),[1]其中在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部分第3点明确指出要“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从近二十年关涉法学教育或直接设定法学教育改革调整的文本来看,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1998]2号)开始,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到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再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应当加强法律实践教育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共识之一,成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改革调整的一个必然方面。
既然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国家层面和法学院校层面的重要趋势,那么,将法律实践教学在中国产生、发展、繁荣的进程予以梳理,厘清中国法律职业教学在各个维度的发展趋势就成为法学教育研究者的使命。尽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院系逐步通过设置法律诊所等形式渐次展开了法律实践教学的强化工作,但是,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法律实践教学的类型,法律实践教学的定位及其使命等问题,并没有系统的梳理。由此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律实践教学的内涵不清晰,法律实践教学的类型分类不明确,法律实践教学的定位和使命不确定,进一步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路径也就因此无法明朗,法律实践教学呼之欲出的演进趋势和改革方向也就无法提升到理论指引的高度。这些不足的存在恰好形成了(是)本文的研究价值,只有从不同维度梳理明确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演进趋势,才能推导出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趋势,以正确的方向强化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中国声音、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法律实践教学应当如何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在中国当前时代语境下,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挑战,走向何种发展趋势?对于这些问题,学界的思考往往停留在具体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研究,关注于诸如法律诊所[2]、个案法律实践教学[3]、模拟法庭[4]、法律援助[5]等具体类型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或者是从教学模式[6]、师资队伍[7]、教学方法[8]、教学设计[9]等角度来对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读,从而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卓法计划2.0》启动制定以来,学界也出现了一些从关系学角度反思法律实践教学的深度研究,或是针对实践教学的环节设置[10],或是针对法律实践教学的功能[11],但对于以上问题,却仍然没有作出系统的回答,以致研究得出的结论尽管有所突破,但前瞻性仍略显不够。
鉴于法律实践教学对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独特价值,笔者将从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法律实践教学的类型、法律实践教学的定位和使命等维度,系统论述法律实践教学在中国语境中的演进趋势,通过概况总结,系统梳理出法律实践教学的中国演进路径,进而在这些趋势梳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实践学的本质特征预测未来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路径,提出未来加强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路径,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持续深化提供管窥之见,以供学界批评指正。
一、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渐次走向实践主义
传统上,中国的法学教育主体内容对应的是日常话语中的“理论知识”,与之相对应的实践教学并没有随着法学知识的体系化而同时完善起来,如此一来,当理论知识的传授常常会变成单一的传授式教学,成为法学教育广为诟病的“填鸭式教学”。在“法律是实践的艺术”[12],“法学是世俗的学问……法学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13]等此起彼伏的学界批判声中, 20 世纪90 年代开始,我国法学教育开始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教学形式开始出现,一些院校还相继引入了美国式的法律诊所教育。[14]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形态开始和具体法学院系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结合起来,进入到了各个法学院系的培养方案,法律实践教学在形式上越来越受到法学教育界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日益在法学界形成共识,但是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厘清,这也就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并没有按照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的应然规律去发展,而是被作为验证、反哺理论教学的形式而产生、发展起来,在先后关系思维主导下,法律实践教学出现了学者所批判的符号化、形式化、割裂化、脱节化等问题。[10]因此,要回答法律实践教学如何强化、如何发展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问题。对此,学界研究者有不同的认识。但这些认识或是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方式、方法,而且是一种与法学作为实践学科的属性与特质比较切合的教学方式、方法;[11]或是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一个教学环节,是在传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15]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教学模式,是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过程中开展的旨在训练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教学模式。[16]此外,还有学者从内容和形式两个角度来对法律实践教学进行解读,将其与理论教学和课堂内教学分离解读。①但也有学者并不认同这些区分,认为实践教学的手段和形式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越来越难以区分,[17]法律实践教学并不排斥法律基本知识、方法以及法律通识教育。[11]
这些认识,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了法律实践教学的某些维度,但是,由于研究者所针对的往往是某一种法律实践教学形式,或法律实践教学的某一特定环节,因此,由于缺乏宏观上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把控,无法彻底厘清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从而无法锁定法律实践教学的定位,无法具体指导我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在实践中,随着法律实践教学形式和内容的日益丰富,中国的法律实践教学内涵出现了日益清晰的演进趋势,对此,笔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解析如下:
广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与高等教育中的实践教学有着共通之处,对应于法学学科的理论教学。其内涵可以从《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中探究。在这《国标》中,法律实践教学被归属于“课程设置”部分,与理论教学设置相对,具体包括三大类型:第一,实习、实训和专业实习;第二,社会实践;第三,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性思想是“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18]这就意味着广义的法律实践教学实际上是和法学学科的理论教学相对应的,但和课堂教学并不对立,因此,它在形式上则既包括课堂内的实验、实训课程,也包括课堂外的专业实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本身是一个集方法与内容、知识与理论一体的综合教学体系。广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共通性。这就是说,法律实践教学和其他专业的实践教学具有相似共同的地方,是属于理论教学之外的教学体系,其内涵并不一定和法律相关,而只是关涉实践,这一点也是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所必然具备的特征。第二是综合性。法律实践教学是一个综合体,它不仅包括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还包括了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本身既是教学方法,又是教学内容,这就决定了法律实践教学本身并不一定局限在法学院系场域之内,而是具有突破传统法学院系规训空间的可能。第三是体系性。法律实践教学本身是成体系的,也就是说,它必须由环环相扣的不同环节组成,这些环节包括了以实务技能课程为支撑的课堂内实践教学平台,以实况庭审直播、原始案卷库、庭审录像课为支撑的基于司法实务的实践教学平台,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为支撑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平台以及以海外实习基地为支撑的海外实习实践平台。这些特征决定了法律实践教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也呼应了法律实践教学现实发展的各种趋势。
狭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则更凸显“法治实践主义”的教育理念。作为舶来品,中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源于西方法律人的养成机制,尽管中国的法律实践教学同时要和我国特定的国情、民情、社情结合,但在内涵理解方面,借鉴成熟的经验也不无不可。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院认证标准中,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界定基本可以被理解为狭义的实际教学,根据《2016-2017年美国法学院认证标准》第302条和第303条的规定,所有的美国法学院都应向学生提供以下实践类课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首年度的写作训练课程以及之后年份的附加写作课程;第二类是法律实践类课程,此类课程必须是模拟训练课程、法律诊所或是实习,这类课程性质上必须是实践性的,要能够将教义、理论、伦理和技能糅合起来,并能够让学生实质参与,在实践中理解掌握到302条所要求的某项职业技能。第三类则主要指向的是社会实践,要让学生有充分机会参与法律诊所或进行实习,并且要真正参与到法律服务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中去。[19]实际上,这些规定和我国《国标》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应的分别是课堂内法律实践教学,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以及以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目标的社会实践课程。因此,我们可以将狭义的法律实践教学概括为“以法治实践主义为核心理念,以提升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增强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的,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大板块,集方法与内容于一体教学体系。”如此,通过法律实践主义中心的核心特征界定其内涵,就既解决了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之争,也同时解决了法律实践教学功能界定不清的问题,明确了其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大使命,而这也是中国法律实践现实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纵观广义和狭义的实践教学内涵,对比美国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就内涵来看,实践主义的取向渐次清晰,在实践操作层面,当一所法学院系强调自身的法律实践教学建设时,其隐含的所指也是实践主义的实践教学观。因此,对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而言,狭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才是更应该关注的。至于其他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是和通识教育对应的,各个专业都应具备的实践教学,尽管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关联,但却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实践教学,对此,这一点既是法律实践教学内涵日渐清晰的表现,也是指引未来我们强化法律实践教学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出发点,这一特征建构了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特点,充分反映出法学学科实践性、应用型的学科导向。同时,这一内涵的厘清,深刻回应了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的本质理念,根据布莱克词典的释义,所谓职业,即要求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二者缺一不可。传统上,只有法学、神学、医学能够被称之为职业,其内在共同的决定性要素恰好是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要求的与众不同,这一点是中国法学教育实践者所必须牢记于心的。
二、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形态日益形成多元化体系
当我们厘清法学教育的内涵,明确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渐次走向实践主义后,与之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也就随之得到解决,那就是法律实践教学类型及其演进趋势。目前,关于法律实践教学的类型,中国的法学院系呈现出多元发展趋势,但多元化的发展程度却有所差别,甚至一些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课程实际上并没有切入法律实践主义的本质。笔者曾对全国41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院系的培养方案做过调研,针对实践教学环节,这些院系有的相对成熟,囊括了法律诊所、法庭辩论、法律援助、专业实习等实质性法律实践教学,但也有一些院校的法律实践教学只有军训、劳动、学年论文、读书报告、社会调查等边缘性法律实践教学,基本没有凸显出法律实践教学实践主义的本质特征。[20]P156-159因此,在法律实践教学内涵的指引下,明确划分法律实践教学的类型,梳理法律实践教学形态的多元趋势,对于法学院系而言,也就更具有操作层面的实践意义。通过考察各个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形态,结合《国标》规定,笔者发现,法律实践教学在形态上呈现出多元化的基本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且不同的划分类型存在一定的交叉。
第一,依照法律实践教学课程是否在校内进行,可以划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主要是由学校主导,涵括学校内部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例如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庭辩论、法律实务等。校外实践教学既可以由学校主导,也可以由校外实践基地主导,对应的是社会公益实践,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场域的差异常常决定着法律实践教学效果的差异,通常情况下,由于校内实践教学能被纳入到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的全流程,一般会有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指导性方案,效果也更为明显。校外实践教学因为超越了校园场域,一些实力强劲的法学院系可能会针对性地进行系统组织,制定相关的指导性大纲和实施方案,但相当多的校外实习实践则沦为符号化、形式化的法治人才培养环节,学生在校外实践中所学不能得到有力的指导,实践教学的效果无从得到有力的检测和反馈,从而容易背离人才培养环节的设置初衷。[10]
第二,根据法律实践教学是否在课堂内进行,可以划分为课堂内实践教学和课堂外实践教学。课堂内实践教学主要是在课堂内进行,主要指向的是通过教学方法改革来实现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对应《国标》规定的“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因此,课堂内主导型的教学方法为案例教学法,也就是通过案例选择、情境设定、任务设定、角色分工、任务执行、成果展示和点评讲解等7个环节,集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教学于一体,指向法律实务实战的教学形式,而不是简单的举例教学。[21]课堂外实践教学指向的《国标》所规定的“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以及“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18]
第三,根据法律实践教学指向的法律职业,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等实践教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中,将我国的法律职业细分为由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组成的法治专门队伍,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以及由高水平法学家、专家和法学教师组成的法学教育和研究队伍,初步形成了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和研究等五路大军奔法治的职业群体。[22]与之相应,法律实践教学也应在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课堂内实践和课堂外实践中涵括对应这些法律职业的实践教学,比如关于立法实务、司法实务、执法实务、律师实务、谈判、调解以及法学研究等实践类课程,从而将法律实践教学的法律实践主义特征贯彻到具体的法律职业中去,分别形成以立法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执法中心主义、法律服务中心主义以及法学研究中心主义的多样化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类型的划分乃是依据实践中法律实践教学的多元形态进行的,本身也构成了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发展演进的一个维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法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从某一个维度去补充或强化不同形态的法律实践教学,从而有助于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化建设。从这一角度来说,厘清法律实践教学形态的演进趋势,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价值了。当然,对于法学院系来说,建构完整意义上的实践教学体系较有难度,一般应结合自身法学院系的定位和目标,重点建设若干类型的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专门性的政法类院校来说,由于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担负着法治人才培养主力军的使命、应尽可能地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社情和民情的深度结合,在法律实践体系的构建上有所创新。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就囊括了“理论课—仿真课—全真课——集成借鉴”的递进式课堂实践教学平台,又整合了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侦查学实验中心、六大法律诊所和四大模拟法庭,建设了“唯一的”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集教学、实验、创新、竞赛为一体的集成借鉴综合平台,并且在此基础上,创新出实况转播庭审、实卷副本阅览以及实况庭审录像资料库等法律实践教学形式。[23]
三、法律实践教育的课程属性和三重使命逐步明确
当厘清法律实践教学的概念和内涵之后,接下来就是学者所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了,也就是蔡立冬教授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法学院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使命与担当? 法学院应以何种作为担负起这种使命和担当?[11]如果将问题置换一下,从发展演进趋势的视角来审视,就是法律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应然功能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受制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定位问题,乃是其基本定位的一个衍生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要梳理清楚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定位,继而才能界定清楚它在法治人才培养中所应承担的使命、应当发挥的功能。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发生、发展、繁荣演进的历程来看,中国法律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基本环节,在基本定位上属于一种课程类型,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承载着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三重使命,这一点既是法律实践教学内涵日益偏向实践主义的趋势所决定的,也是因法律实践教学形态日益多元的现实从而得到保障的。
首先,法律实践教学属于法学专业课程的一种类型。《国标》中明确规定,“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18]并将法律实践教学和理论课程设置并列规定。这就意味着,从定性上来说,法律实践教学首先属于一门课程。既然是大学专业教育的一门课程,就意味着,法律实践教学应按照大学课程的要素进行建设,按照现代大学课程理论,课程实质上是课业过程,课程至少应该包含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手段、教学环境等基本要素。[24]因此,从课程建设的角度,法学院系应实质参与到法律实践教学的设计中去,每一阶段的法律实践教学都应有相应的课程建设要素,尤其是对作为校外实践教学的实习环节,绝不应是将学生送到实习单位就意味着法学院系职责的终结。在以往现实操作层面中,法律实践教学常常被法学院系管理者与课程教学割裂开来,由辅导员或一些行政管理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报道即视为完成任务,很少有专业教师的参与,也没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效果评价等课程教学环节的内容,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对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属性认识不清所导致的。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一些具有较强预见性的法学院系已经渐次明确了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属性,开始全面设置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实施过程,并进行了相应的效果评判,将法律实践教学逐渐推向正规化,朝着良性发展的路径推进。
其次,法律实践教学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特殊环节类型。伴随作为课程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定位而来的一个定性就是,法律实践教学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特殊环节。它所承载的偏重于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又不限于实践能力[25],因此,它并不意味着“让学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26]如学前教育、课堂教学环节一样,它既意味着知识的获取,也意味着技能的培训。因此,从环节设置的角度来说,它既可能在理论教学之前,也可能在理论教学之后。[27]并且,法律实践教学的环节,是类型化的,因此可以是复数的,而不仅仅是个体的,和知识教学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它既可以叠加同步,也可以后置验证,甚至可以或必然逐步走向前置。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现实场景中,既有将法律实践教学后置于理论教学之后,用于验证理论教学的正确性的做法,也出现了“同步实践教学”形式,以庭审直播方式,直接将法律实务部门的优质法律资源转化为法学教育的教学资源。同时,前置式法律实践教学也呼之欲出,这表现在庭审直播、原始卷宗库的建设逐步加强,真实司法实践资源越来越早对全部法科学生开放,在没有进行理论学习之前,提前接触仿真、虚拟、全真的法律事务工作已经成为可能。实际中,这种发展趋势正是关于法律实践教学定性认知的变迁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当这种认知确定之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未来演进趋势,也就是日益平行化、前置化,也就呼之欲出了。
再次,法律实践教学承载着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重使命。与前两个基本定位相一致,法律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环节,一种特殊的课程类型,既涵括教学理念的更新,也是一种教学活动和教学形式,因此,它承载着专业教学所需要承载的各种功能,直接服务于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指向法科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能力的养成和职业伦理的塑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传统上关于法律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关系的认知,比如认为理论教学是实践教学的基础,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依归,[28]可能存在将法律实践教学所同时承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伦理养成互相分离开来的问题,也就陷入新近学界所批评的将法律实践教学符号化、形式化等困境。[10]法律实践教学承载着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重使命的厘清,是中国法学教育理念的一个革命性认知。传统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割裂化、碎片化的教育理念处于主导,法学知识的教学常常只是理论的传授,实践能力的培养则一般由实习、实训和职前培训来承担,伦理的塑造甚至不被设置进入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随着“学训一体”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的开创实践和创新推广,法学教育界对于体系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达成共识,日益明确无论是法学课程教学,还是法律实践教学,都需要承载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重使命,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法律实践教学,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实践属性,它对于这三重使命的承担,更是名正言顺,这一点也正在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正是因为法律实践教学本身属于一类法学专业课程,具体的课程设置应涵括法学专业课程的所有要素。作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实践教学既是教学方法,也是教学内容,既承载着法学知识传授的功能,还承载着法律实践能力养成和法律职业伦理塑造的使命。这是法律教学基本定性和使命在实践层面的基本趋势,日益为法学教育界所认同。反过来,这一实践发展趋势和认知共识就要求法律实践教学应当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按照标准的大学课程建设要素予以强化,从而使其更好地履行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重使命。
四、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四大现实发展趋势
当我们厘清了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区分了实践教学的类型,明确了法律实践教学的属性以及使命后,关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路径及其趋势也就渐次明晰了。这种发展路径和趋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脉络,一定程度上暗合了法律实践教学的应然功能和时代使命。这里的趋势是现实层面表征和支撑的,但同时也预设了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发展未来的必然路径,厘清这些现实发展趋势,既是对中国法律实践教学三十年发展经验的总结,更是对未来中国法律实践教学中国方案提出的理论提升和实践预测,对于未来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从现实层面来说,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四大发展趋势。
第一,形式渐次趋于多元。早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大体是和理论教学对应而言的,形式上和其他专业并无太多差异,这一点甚至是在近期调查的法学院系中仍然存在。比如,一些法学院系的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仍然只是包括了实习和毕业论文环节,并未规定其他形式。但总体上,随着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的质疑,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元。比如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就囊括了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法律实务论坛、辩论与口才初级、学科竞赛、司法考试指导、刑事模拟法庭、公务员考试指导、律师实务、法学论文写作指导、民事模拟法庭、《物证技术学》实验和物证技术学等12门通识选修类课程。在形式上,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鉴定实验、实习、实训、法律援助、谈判实务、模拟侦查、模拟公诉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实践教学形态不断涌现。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已经越来越走向多元,越来越趋向于实务导向,走向了实践中心主义。[20]P154-159渐次多元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为中国法学院系提供了更多选择,各个法学院系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实践教学类型,对于一些政法类院校和顶级的法学院系,则可以建构起完备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充分释放法律实践教学人才培养的功能。
第二,功能承载日益全面覆盖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随着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形式的日益多元,法律实践教学所承载的功能也渐次附加于这些形式之上。法律实践教学和知识教学之间对立割裂的传统思维也在渐次革新,“做中学”越来越为法学教育界所接受。通过实践参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各种实践教学中不仅深化了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通过参与法律实务互动养成了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者在于,在这个过程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能力的养成,助力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塑造,并且为法律职业伦理所统摄,实现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三重目标,而这一目标也恰恰是当前主流法学院系所明确要求的。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曾指出,法学教育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从法学教育的具体实践层面来解读这一要求,实际上就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形成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同时,也要注重打破知识教育和实践教学之间的体制机制壁垒,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除此之外,中国的法学教育还必须是有德性的教育,重视法治人才的伦理养成。应该说,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功能演进恰好回应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日益明确承载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的功能和使命。
第三,设置取向日益规范。法律实践教学属性上是一门课程,因此,要围绕课程要素予以建设,建设效果也要符合课程建设的目标。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师配置,参与学生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环节设计、教材教辅等资料的教学内容,案例式、混合式、纠问式、训练式教学方法和手段,符合实践导向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境,实践教学的质量保障体系等,都是作为一种特殊环节的法律实践教学所需要考虑的。现代大学的课程理论是法律实践教学的指导性理论,法律实践教学的规范发展应按照现代大学课程建设要素,规范设置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其在整个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目前,国内一些顶尖的法学院校,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规范设置都较为重视,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就针对不同形式的法律实践教学进行了细化规定,出台了诸如《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实践教学的任务管理、过程管理、考核管理、师资设定等多个方面详细规范。在全国层面,法律实践教学按照大学课程要素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对于作为一门课程的法律实践教学,法学院系大多从师资力量、教学方法、效果评价等多个角度予以强化,规范化建设发展渐成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第四,节点由后置向同步,再向前置。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环节,一般采后置式、验证式的设置方式,其逻辑起点在于,高校本来就不承担法律实务工作,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只是高校对其自身性质所做的内部技术性弥补。[11]但是,这一认知存在的问题在于,法律实践教学并不仅仅包括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还包括模拟、虚拟、仿真等多种形式,高等法学教育尽管不承担法律实务工作,但却应当承当培养德才兼备法治人才的使命,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中,从来也不缺乏实践能力的规定,因此,将法律实践环节由后置式、验证式调整到“同步式”、“平行式”法律实践教学,就成为了一些法学院系法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其理论基础恰是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知识教学和能力教学的融合统一,并且这种尝试也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10]但即便是这种尝试,仍然未能突破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对于法学理论教学环节的依附,只是将法律实践对于法学理论的验证方式置换为了一种同步或平行的方式。从属性上来说,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一种类型化环节,法律实践教学是可以独立于法学理论教学而实现先行的,也就是说,这一点在各个高校的学前教育方面就可以得到验证,既然带有实践教学性质的军训等形式可以前置到理论教学之前,具有实践导向的法学教育,其法律实践教学为何不能前置到法学理论教学之前,实现相对于理论教学环节的独立呢?笔者认为,从法律实践教学所承载的功能来看,法律实践教学突破理论教学的桎梏乃是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并且在当前一些顶级法学院系中已经呼之欲出。[29]
综上,从演进趋势上来看,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形式越来越多元,功能承载越来越全面,设置取向越来越规范,环节节点越来越前推,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法律实践教学天然具有的和特定国家的国情、民情、社情连接的现实,中国法律实践教学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不仅仅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创造和贡献,更可能代表着中国对于世界法学教育和世界法治文明的创造和贡献。中国法学教育要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创造者,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者,[30]所着力点,必然是在法律实践教学这一极具本土性特征的特殊教学形态上。
五、走向前置:法律实践教学呼之而出的中国方案
新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西方的舶来品,一定程度上,对于中国的法律实践没有形成充分的回应,更是缺乏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引入。这一现实和中国高度教育强国的建设目标是悖离的,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在努力尝试改变的。基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的趋势预测,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或初步回应提出了一个呼之欲出的中国方案,当我们将法律实践教学的各个维度的发展趋势梳理清楚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应承载的功能和使命也就渐次清晰了,随之而来的就是中国法律实践教学趋势的核心命题,也就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中国方案。事实上,随着以上趋势的梳理,这一核心趋势已经呼之而出,那就是实践前置。未来的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前置性发展,也就是“实践前置”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创新,也很可能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对于世界法学教育的贡献,同时也可能充分汲取中国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势,形成对于世界法学教育某个层面的真正引领。目前,这一方案已经呼之而出。
第一,实践前置要解决四大法学教育教学问题。实践前置,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类的认知过程应是从物质世界到精神世界的过程,是从具体实践到抽象真理的过程。实践里面出真知,认识的过程是从实践到抽象,再到实践提升,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回到感性实践检验的循环过程。但中国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采用后置式方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需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予以修正。(2)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功能单一问题。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只是被作为一个人才培养验证环节,用以验证法学理论知识真伪性,但却忽略了法律实践教学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才培养组成部分,应按照课程要素予以全盘设计。(3)传统法律实践教学设置不规范问题。传统法律实践教学设置没有围绕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手段、教学环境等完整课程要素建设,整个建设体系不够规范。(4)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虚化的问题。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基本上围绕办学地展开,没有和生源地结合,建设过程中,盲目性较强,目的性缺失,无法形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人才培养闭环。
第二,关于实践前置的起点,可以到招生后。在一些顶级法学院,法律实践教学由“后置式”走向“平行式”已经成为现实,从这一趋势可以推定,未来的法律实践教学在节点上,将会进一步前置,尤其是对于校外法律实践教学,这将是必然趋势。本文预测,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实践前置会提前到“高招”或“研招”后。高招后,法学院系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即将进入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进入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塑造学生对本专业的感性认知,培养他们初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法律专业硕士本身是职业化的,是要走向具体的岗位的,培养方向也更为明确,实践前置的选择也更有自主性。对于这些学生来说,他们未来要做什么,已经具备了初步的规划,对于将来要选择的专业学习方向,他们也有着更为成熟的思考。因此,研招后,由相关法学院系系统组织,提前将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置入到他们的学习生活,也就会有更好的效果。这一趋势预测并不是毫无依据的,如中国政法大学所正在推进的全真全流程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来看,法律实践教学的前置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只是节点没有前推到招生后,而只是校内的“平行式”,但这种由后置式渐次前推的法律实践教学理念在实践中并没有停滞的表现,因此,一个合理的逻辑推论是,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节点将会继续往前提,法学教育的现有基础也支持这一趋势。
第三,校内实践教学可以前置到和理论教学同步平行。当明确了法律实践教学的节点必然前提的趋势后,分类预测法律实践教学的前置坐标就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前置到招生后的趋势隐含着对于校外法律实践教学节点的设置,但是,对于校内实践教学而言,实践前置的趋势仍然具有影响力和实践操作的空间,对此,前文的趋势描述中基本也已经呈现出来,在时间节点上,可以前置到和理论教学同步,代替以往的验证式、后置式法律实践教学形式,实现知识教学和能力培养的同步。校内的实践前置,不仅仅是先后顺序的前置,更是实践教学和知识教学位序的调整,实现和知识教学的同步。这种前置主要针对校内实践教学形式,模拟法庭、虚拟仿真、同步庭审直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形式,都可以以真实案例作为主要教学材料,实现实践能力的提前训练。在这一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独创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示范效应。[31]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实践前置的外在形式上看,校内实践教学似乎只是实现了和理论教学的平行,但它却是实践前置的校内场域的具体表现,是在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前置革命性指导理念上展开的,和以往的孤立性平行具有质的差别,是中国法律实践教育系统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实践前置可以法学院系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抓手。法律实践教学实现实践前置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空想,它是在中国法学院系的具体实际中逐步呈现出来的,并且具有切实可行的现实支撑。对于实践前置来说,最直接有力的支撑就是法学院系所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体系。应该说,以往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存在着务虚不务实的现象,各个法学院系常常过于关注法律实践基地的行政级别,注重办学所在地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并不注重法律实践教学基地的实际效果,从而导致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应然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当我们清晰地预见到中国法律实践教学走向实践前置的趋势后,对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就可以更有规划性,尤其是和生源地结合建设。如前论述,当确定了实践前置到招生工作后,法学院系可以围绕生源地展开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当录取的学生名单确定后,即可由法学院系和录取学生联系,推荐学生去教学实践基地提前体验法治实践,获取直观认识,从而使学生或是提前获得或与法律实务工作的直接经验,或是产生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若干问题,从而建立起对未来所学专业的兴趣,为进入正式专业学习做好准备,从而更好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教学的效果,更好发挥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第五,实践前置的哲学基础:实践出真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类的认知过程应是从物质世界到精神世界的过程,是从具体实践到抽象真理的过程。实践出真知,认识的过程是从实践到抽象,再到实践提升,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回到感性检验的循环过程。应该说,理论上,对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来说,知识的获取同样需要遵循这一规律,但是,现实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场景,并没有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法学专业的学生进入法学院后,常常是先进行理论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然后进入到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以法律实践验证理论知识的真伪,在认识论上,并没有形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认知闭环。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恰好形成了一个必要的修正,通过实践前置,法学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各个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基地,提前获得对法律实践的感性认识,在进入到法学院系后,通过平行于理论教学的校内实践教学体系,对于既往的感性认知和新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形成新的认知和修正,最后通过实习实训,完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认知闭环。这一过程中,最初的感性认知必然得到修正,形成一个螺旋状的上升性的知识积累过程,大大有助于法治人才的知识学习、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
综上,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内涵日渐走向实践主义,类型渐次多元,课程属性和三重使命渐成共识,规范设置渐成主流,这些趋势都推动着法律实践教学中国方案的呼之而出,那就是法律实践教学的“实践前置”,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然趋势,并且因其可复制、可模仿的。实践前置的制度预测,在教育理念上实现了将教育环节前伸到进入专业教育之前,形成了一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法治人才培养闭环,尽管目前仍处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现实的趋势预测阶段,但中国大学所具有的独特资源特征使得这一模式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基地的平台体系予以落地,尽管这可能只是在一流的法学院才可以实现,但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可能形成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国特色。中国法学教育需要解决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分离的问题,加强实践教学是必然的路径,而加强实践教学,从教育理念上将其前置到专业学习之前,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实践教学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或许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成为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中国贡献,而这也正是本文所期待的。
注释:
① 这种观点认为,通常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理解法学实践教学: 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目的的教学,它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 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指课堂教学之外的,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为载体的,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直接目的的教学方式。参见陈兴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出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11): 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