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面临42项联合惩戒
2019-01-26王砾尧
◎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修订版备忘录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明确将对五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备忘录)。与之前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比,修订版备忘录进一步明确将对5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由原来的23项扩至42项,增加了包括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多项措施,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原版相比,修订版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5类失信行为将成为联合惩戒对象,包括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违法数额较大;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在惩戒措施方面,修订版备忘录在原来23项基础上增至42项,惩戒范围显著扩大。主要增加了以下措施: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等引智项目;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或者通知有关单位依法限制其出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修订版备忘录,在实施惩戒措施时,由国家统计局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与此同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该备忘录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地方事权的,签署部门和单位向地方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修订版备忘录强调,对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