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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羁押涉黑恶人员对策简论

2019-01-26

政法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黑恶监所在押人员

唐 兢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0)

在近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重锤出击,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地方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被摧毁,大量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纷纷落网。以广东省为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止2019年2月,全省公安机关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四百多个,破获涉黑恶刑事案件两万余起,对五万余名涉黑恶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中惯犯、累犯多,其违法犯罪恶习深、反监管经验丰富。他们被羁押进入监管场所后,有的仍然不改恶习,对抗监管,甚至纠集同室部分顽固危险分子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欺压凌辱其他在押人员,侵害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破坏监管秩序,成为对抗监所管理和执法的新的黑恶势力,给公安监所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和监管压力。研究涉黑恶在押人员反监管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对涉黑恶在押人员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于防范化解监管安全风险,维护监管秩序,保证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黑恶在押人员对抗监管行为特点分析

涉黑恶分子有别于一般在押人员,他们违法犯罪恶习深,行事胆大妄为,心狠手辣,对监管环境适应能力强,惯于控制监室其他在押人员,成为牢头狱霸的风险大。涉黑恶在押人员大多帮派思想严重,喜欢在监室内拉帮结伙,煽动对抗监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关系复杂,善于投机钻营,入所后仍有较大的社会活动能力,其反监管伎俩呈现出较强的暴力性、隐蔽性,智能化程度较高。

(一)反监管伎俩多样化,服管服教意识淡漠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常常以“开公司”“办企业”为幌子,或“以治安队”“执法队”等名义掩人耳目,攫取非法利益。他们的组织、团伙被摧毁后,涉黑恶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处理时,多以合法经营、商业竞争、调解纠纷等为借口进行辩解,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入所后,涉黑恶在押人员悔罪认罪意识差,服管服教意识淡漠,不但不接受、面对被查处被羁押的现实,而且喊冤叫屈、违反监规、对抗监管。他们把自己被打击处理看成是时运不济、后台不硬、运动式打击扩大化所致,认为自己是权力斗争或商业竞争的牺牲品和失败者,在监室内散布不良言论,企图博取同情,规避监室轮值等义务。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还频繁申请会见律师、亲属,约见驻所检察官,要求转递申诉信函等,妄图开脱罪责。他们上述诉求不能及时实现,就不遵守监管规定,采用闹监、自伤自残等极端方式对抗监管。还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自恃曾经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或顶着“企业家”桂冠,藐视监管民警和监管纪律,公然对抗监管。

(二)牢头狱霸倾向突出,硬暴力软暴力交织

暴力、威胁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重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在一定范围内,常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直接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长期称霸一方。首恶分子和骨干成员成为危害一定区域、行业范围的村霸、乡霸、地霸、市霸、行霸等。在监室内,涉黑恶在押人员的行为仍表现出较强的攻击型人格特征,不服从监规和纪律的严格约束,同监室人员之间的微小人际摩擦都可能导致涉黑恶在押人员诉诸武力而大打出手。有鉴于此,涉黑恶在押人员在入所初期的安全风险评估中一般都被评为较高等级的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被列为重点人员接受严格管理。当涉黑恶在押人员监室日常生活受到严密管控时,一些细微的刺激都可能诱发涉黑恶在押人员的暴力情绪,动辄殴打、凌辱其他在押人员。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和监室特殊地位,对其他在押人员实施克扣食物、剥夺睡眠、增加劳动等监室软暴力行为,或者以报复亲属相威胁,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心理强制。慑于涉黑恶在押人员的淫威,其他在押人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事不关己视若无睹,更加助长了涉黑恶在押人员的牢头狱霸习气。经济条件优越的涉黑恶在押人员,有的还通过代购物品、伙吃伙喝、照顾亲属、代请律师(支付费用)等方式大肆拉拢部分同室人员,使其成为打手或马仔,甘心供其驱使,为虎作伥,为其掩饰隐瞒狱霸行径,形成监所内恶势力团伙。涉黑恶在押人员通过恩威并施,监室内歪风邪气滋长;有的监所也存在一些有章不循、循章不严的监管漏洞,易被涉黑恶在押人员钻管控不力的空子。这些都会导致监管场所狱情信息不畅,不能及时发现监室内的暴力行为和涉黑恶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活动,村霸、市霸、行霸等涉黑恶在押人员入所后逐渐演变成监所牢头狱霸。

(三)拉拢腐蚀监管民警,“人情犯”“关系犯”风险高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地方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与其组织或团伙成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为自己寻求“护身符”“保护伞”不无关系。有的黑恶分子用尽各种手段投机钻营,混进企业或基层政权组织,披着“企业家”“基层干部”的外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会直接拉拢腐蚀监管民警,要求监管民警通过提供移动电话、转递信函、转达口信、寄送物品等方式为其通风报信、打探案情,或者与同案犯串供、指使关系人销毁或转移罪证、要求家属非正常上访、爆料媒体炒作舆情等,企图干扰办案,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一些涉黑恶在押人员在家属探视、律师会见时暗示对监管民警进行金钱贿赂、请客送礼和其它利益输送,少数拒腐防变意志薄弱的监管民警沦为涉黑恶在押人员的笼络对象。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入所后,长期观察监管民警,判断其意志是否薄弱,进行各种试探,他们瞄准监管民警的薄弱环节,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来加以诱惑。一些意志不坚定的监管民警,经受不住诱惑,抵挡不住糖衣炮弹,就会被涉黑恶在押人员腐蚀、利用。成为“关系犯”“人情犯”的涉黑恶在押人员更加有恃无恐,除要求监管民警通风报信、打探案情,妨碍涉黑恶案件办理外,有的还公然要求监管民警为其携带违禁品、安排监室特殊岗位、提供特殊处遇等。有的涉黑恶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默许下充当“二管教”,把持监室事务,甚至能自由出入监区,“关系犯”“人情犯”演变成“自由犯”。涉黑恶在押人员如果拉拢腐蚀监管民警不成,便伪装积极,骗取信任,实则阳奉阴违,暗中恐吓、威胁其他在押人员。

(四)心理压力大,反监管行为极端化倾向明显

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于2018年在全国展开: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依法打击、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掉了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地方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抓捕了一大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在入所前就已经感受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落网后被羁押严管。有的涉黑恶分子得知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后,心理压力加大,在监室内坐立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有的得悉“保护伞”也被铲除后,倍感绝望。尤其是涉黑恶组织、团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自知罪行严重,难以获得从轻、减轻的处理,将要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判决后减刑、假释的希望更加渺茫。因此,这些涉黑恶在押人员大都情绪低落沮丧,行为上极端化倾向明显,不惜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有的对未来极度绝望悲观,以自杀寻求解脱;有的“破罐子破摔”,在监室内装疯弄傻、肆意行凶。涉黑恶在押人员垂死挣扎的极端行为对监所管理和执法活动构成了重大安全风险。

二、监管涉黑恶在押人员的主要对策措施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广大监管民警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将公安监管工作置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大局,不断强化和改进监管措施、方法,积极应对涉黑涉恶在押人员持续增多,羁押监管任务艰巨复杂的严峻形势。

(一)增强公安监管服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局意识,对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应收尽收

近年来,公安监管部门针对一些办案单位送押难的问题,以服务平安建设大局为根本,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创新提出“应收尽收、服务大局”的监管新理念,实行“公卫合作、警医联勤”的新举措。在持续推进公安监所医疗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公安机关与卫生健康部门深化合作,因地制宜推出不同公卫合作新模式,有的在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监管羁留病区,有的由医疗机构派出医护人员驻所服务,有的新建监管医院或特殊医疗监所。在“公卫合作、警医联勤”新模式下,由卫生健康部门(医护人员)负责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日常巡诊、住院治疗等医疗工作,公安机关(监管民警)负责羁押安全和管理教育等执法工作,警、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较好地破解了特殊病残违法犯罪人员收押难、治疗难的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监所应继续坚持“应收尽收、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政权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对专项斗争中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做到依法应收尽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畅通渠道,随到随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公安监管场所要始终开通24小时收押服务,不管白天还是黑夜,也不管是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全天候畅通收押渠道,对办案单位送押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做到随到随收。

2.服务办案,上门收押

创新监管服务理念,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集中收网抓捕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实行主动上门收押。由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巡警特警等警种部门派出专门押解队伍,配置专门押解交通工具,到抓捕现场或者办案单位上门收押。常态化打击期间,可视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办理收押,并集中送医体检,以缓解扫黑除恶打击部门警力不足的突出矛盾,保证收押安全,提高收押效率。

3.简化流程,先收后治

对病、残、涉毒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要进一步简化收押手续,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肺结核等严重疾病需要检查并等待确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收押,再视情送医院检查、治疗,以有效缩短收押时间,减少办案民警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严格审批,严控拒收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拒收的情形,应严格控制在“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和“患有严重疾病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不羁押不具社会危险性”这两种特殊情况,其他符合收押条件的应一律依法收押。对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应当羁押的,应由监管场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后收押。

5.主动协调,清腾库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公安监所收押的涉黑涉恶人员持续增加,监所羁押量不断攀升,一些监所满负荷甚至超容量关押,监所收押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公安监所要主动协调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快办理已决犯的投送执行工作,畅通监所出口,尽快疏解可以交付执行的在押人员和其他出所人员。监所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尽快或立即交付执行机构执行,而不必迟滞到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最长期限,尽可能腾出监所容量。

(二)服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全力做好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异地羁押

我国公安机关在多年的扫黑除恶斗争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审讯”等一系列扫黑除恶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的滋生地、蔓延地和主要作案地之外的地区调集警力,组建专门队伍管辖、办理涉黑恶违法犯罪案件,在异地羁押、审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实行集中移诉。这种机制对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干扰,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清除与黑恶势力有关的各种羁绊和障碍,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已经成为新时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从近年来扫黑除恶工作实践看,被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大多具有组织团伙成员多、活动区域范围大、犯罪社会危害大、社会联系背景深等特点,在当地监管场所羁押难以实现分押分管,也难以完全排除外部干扰因素对诉讼的影响,异地羁押、分散羁押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异地羁押的,两地监管场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由办案机关持批准文书并负责押解至异地监管场所。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同案人员较多需要分散羁押至多个监管场所的,有关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主动协调各监管场所,精密组织实施好分押分管的各项工作,严防涉黑恶在押人员所内串供。

在日常管理上,公安监所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管民警担任涉黑恶在押人员的主、协管民警。要经常教育和警示民警和监所警务辅助人员,严守公安工作纪律和公安监管执法管理各项规定,严禁通风报信、徇私枉法,严防被涉黑恶在押人员及亲属拉拢腐蚀。要严格执行监所会见、探视的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经办案单位批准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会见近亲属,并从严控制单向视频会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涉黑恶犯罪嫌疑人,及时会同有关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相关侦査机关许可。

(三)严格分类分级管控,防范化解涉黑恶在押人员安全风险

公安监所对收押的涉黑恶在押人员,要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分级管控,确保监管安全。过渡管理期间,主、协管民警要每日对涉黑恶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熟悉其基本情况、社会关系、简要案情、认罪态度等,并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巡视监控值班民警应加强对过渡监室新收押涉恶黑在押人员的重点监视观察,严密防范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涉黑恶分子多系“二进宫”“几进宫”人员,他们熟悉监管环境,容易适应监室生活,可适当减少过渡管理时间,及时转入普通监室羁押。过渡管理结束后,管教民警要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分级管控的具体意见。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的首犯、主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应确定为二级以上重大安全风险人员,进行重点管控;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经教育不改正,或者参与监室打架斗殴、不服从监管,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涉黑涉恶在押人员,应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实行单独关押的严格管理。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在所羁押期间,监所要视其现实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做好实时动态风险评估,调整安全管控级别。

公安监所要及时在涉黑恶在押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必打,严厉惩治在押人员监室违规违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底线。坚持问题导向,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涉黑恶在押人员监室及其出入场所,以及安全警戒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监管场所要根据涉黑恶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联合其他警种部门和驻所武警部队开展防冲监暴狱、防袭击劫夺、防哄监闹狱、防自杀自残等预案演练。患有严重疾病的涉黑恶在押人员需要出所就医时,要强化管控,确保绝对安全。按照至少3倍于出所就医在押人员的比例,配备押解警力,必要时提请驻所武警或者特警、办案单位配合,加强沿途和就诊治疗各环节的安全警戒。涉黑恶在押人员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当入住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监管病区,并严格执行公安监管出所就医“三条铁律”①“三条铁律”即:“战场”意识一定要强,排除看护警力一定要足,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定要严。、“三个严禁”②“三个严禁”即:严禁睡觉、严禁脱岗、严禁戒具失控。,严密防范脱逃。确保涉黑恶在押人员羁押安全,是公安监管部门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严肃政治任务,监管民警应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把监所安全稳定的弦始终绷紧,消除松懈麻痹思想,确保涉黑恶在押人员“收得下、看得住,稳得了”。

(四)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广泛获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公安监管场所要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广泛动员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将涉黑恶在押人员列为重点对象,通过个别谈话、案例宣讲、兑现政策等多种形式,促其深刻认识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认真悔改,认清形势,积极坦白余罪漏罪。监管民警要把涉黑恶在押人员过渡管理期和诉讼程序变更期作为重点教育时段,通过日常管理、教育谈话、亲属规劝、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制度等多种方式,利用过渡管理和诉讼阶段变化时,涉黑恶在押人员产生较大心理落差这一有利时机,顺势而为、积极宣讲,发挥政策的感召力,广泛获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在教育感化深挖扩线的具体方法上,要发挥好监管部门的独到优势,充分运用监控技术、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涉黑涉恶在押人员、案件的串并研判,从中发现、获取违法犯罪线索,从而拓宽线索来源。对查获的有关线索,要进行初步甄别核实,并及时转递至本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转递的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催办。对办案部门反馈的查证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的在押人员。对在查破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应当向办案单位提出对有关在押人员从宽处理的书面建议。必要时可在监所对涉黑恶在押人员开展政治攻势时,邀请司法机关到所召开宽严处理大会,通过公开宣判兑现政策,以巩固教育感化深挖扩线的成果,在涉恶黑在押人员群体中发挥震慑效用。对线索研判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要及时提供给办案部门,推进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社会防控和精确打击。对羁押监管涉黑恶在押人员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规范监管执法、管理,保障涉黑恶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公安监所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规范监管执法和管理行为,依法保障涉黑恶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要科学安排涉黑恶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合理调剂涉黑恶在押人员饮食,保障其应有的休息、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涉黑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拘留人员劳动,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涉黑恶在押人员应适当照顾。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涉黑恶在押人员,或遇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情况,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及时依法办理出所就医。要确保办案机关在监所内依法讯问,办理涉黑恶在押人员出所起赃、辨认、指认现场等,要严格落实审批和出入所身体检查制度。公安监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涉黑恶在押人员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涉黑恶在押人员时,监管场所应当进行安全监控,但不得进行监听。辩护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应当制止或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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