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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生态环境风险反思及冲突治理范式优化

2019-01-26胡锐军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冲突

胡锐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社会科学教研部,北京 大兴 102617)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近年来,随着发展步伐的持续加快和改革开放的深度推进,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风险因素不断累积,由其所导致的环保类社会冲突也已经跃升为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类型,构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战略举措,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问题治理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环保类社会冲突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和消解。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成效还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攻坚期,环保类社会冲突产生发展的风险依然存在,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能否对其做出科学的预判、监控和消解,直接关系到新时代新使命新目标新任务的成败。因此,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解环保类社会冲突的重要内容。

一、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风险的哲学反思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摇篮和家园,既包括广袤旷野的自然世界,也包括人们日常生活的场域空间。一旦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生态环境的各类风险也必然随之出现,既关涉到自然与人类、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和平衡,也会直接波及到民众与政府、民众与社会的利益和交往,并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而最能造成这种结果的风险因素就是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的社会冲突。因此,生态环境风险与环保类社会冲突是一对关联度异常紧密的现象和范畴,环境问题突出,环保类冲突就频发。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增多,实质上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及居民生存环境受到损害和威胁的直接结果和体现。显然,生态环境风险及其冲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稳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时下,我国已经进入到新时代,一系列新变化和新挑战,要求我们从历史的高度和更开阔的分析视野去剖析其根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从近年来我国各类环保类社会冲突看,主要体现出易发多发、形式多样、演变迅速、对象混杂、邻避效应凸显、规模不断扩大、治理更加复杂等新的特征和态势。进入新时代以来,这些特征依然明显。之所以如此,既与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缺位、公民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不畅有关,也与经济社会发展理念错位、社会和环境治理水平不高、公职人员施政能力不强、社会结构不合理、民众心理文化差异等各类因素有关。但如果从深层次看,都能从哲学上找到根源,而从哲学层面进行反思,对于我们更加立体和多维地建构治理路径具有重要启示。具体来看,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和反思:

(一)人类中心主义

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发展史看,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观点。其中,前者占据着主流地位,并从古代延续至今,包括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古典哲学基于“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万物之灵”、“人是社会存在物”等认识,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经过长期发展,延伸和演化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在肯定人类本质和价值、极大地高扬人性的同时,也无限放大了人的理性。在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看来,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物,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才能获得道德关怀;其他自然存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废’,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该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1]23所以,人“天生”就是其他存在物的目的。康德也明确宣称:“就动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动物不具有自我意识,仅仅是实现一个目的的工具。这个目的就是人。”[2]343阿奎那更从神学的高度突出人的目的性,认为人是最高级的存在物。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进一步强调了人的理性优越性和特殊性,认为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非人类存在物只是人类内在价值情感的主观投射,如果没有人存在,大自然就是一片“价值空场”。人的理性给予了人类一种特权,让他可以把其他非理性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总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中,人的需要是最重要的价值,伦理原则只适用于人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上观念过于强调人的社会属性,而忽略了人的自然属性。毫无疑问,这些观念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建设乃至政党的执政观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对于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使自身摆脱贫困和愚昧束缚,进入文明幸福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可是,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任何环境伦理的建构都以突出人的主体性和人类利益为重点,不料其最终的结果是,改造自然的力度最大,破坏自然的伤痛也最深。往往处于百废待兴、奋力追赶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我国之所以在生态环境上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这种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事实证明,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念,并不能完全适应和科学指导人类社会的建设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人对自然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仅应遵循自然规律,也应遵循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规律,遵循人类社会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人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一切活动,都要受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双重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简单化或还原为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调整是相互制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3]35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对人的剥削关系强化着人对自然的剥削关系,因此,人在与自然打交道时应该“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4]926-927。显然,“关于环境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它并没有穷尽环境伦理学的所有问题”[2]371。

(二)功利主义

当我们从哲学视野来审视我国生态环境及其引起的社会冲突问题时,不能不考虑到功利主义的负面影响。由边沁和密尔所开创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以倡导“最大化幸福”和“最大多数最多的善”的价值观念闻名于世,并在不同领域和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为人们所接受,成为指导或主导人们生活方式乃至治国理政行为的重要学说,尤其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政策、政府立法等方面颇具影响力。功利主义主张用行为效果作为判断行为和决策的准则,若这行为使好的结果最大化,那它就是正确的决策,否则就是错误的。功利主义对于推动社会发展,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一是善的量化问题。所谓“最大化的善、最大多数人的好”,意味着这些要求度量化、定量化,于是,驱使人们过于关注量化的目标而忽略了量化背后的终极愿景,“当我们意识到最容易量化的‘善’表示物是钱时,疑问就跟着来了”[5]30,比如,在环境污染与人民健康的权衡上,“由于法庭似乎无法度量健康本身的价值,它们转而度量了与健康有关的各种经济因素”[5]30。二是创造善的范围和行为后果难以测定。按照功利主义的主张,对所有行为带来的愉悦和幸福都要进行考察。而实际上,这根本无法完全实现,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所有行为的全部后果,尤其是远期后果。因此,最终的结果,“功利主义者的意图是只考虑人们期望的立竿见影的后果,而该行为对后代的影响、对别国人民、对动物(它们确实能体验到愉悦和痛苦)的影响统统被忽略了”[5]30。由此观之,我们不得不承认,近年来我国一些涉环性项目上马,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量化比较和精确权衡下决定的,都或多或少留有功利主义的影子。而这种影响从实际的全局效果和长远的整体利益来看,大都是负面性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或强化了“政府失灵”。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作为具有天然“经济人”特性的政策制定者和政府,更容易做出有利于自我的决策,并日益演化变异为官员的一些短视行为,凸显或加重“政府失灵”。如,政绩上好大喜功,追求短平快、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人格上善于表演和配合,追求精致的功利主义等。正因如此,我们才能看到一段时期以来唯GDP观念盛行,有短期效应的工程频频上马等现象;也能看到一些由官员乱作为或不作为而诱发环保类社会冲突。二是削损或忽略了人们的“生存伦理”。由于功利主义的负面效应,原本出于追求“最大化幸福”的初衷,可能因过于追求极致和量化,而反过来削损甚至忽略了人们眼前的基本生存环境及相关利益,使人们的底线生存伦理受到冲击和威胁。可见,“深入了解功利主义的推理,提高对盲从(implicit)及这种公共哲学固有的危害性的敏感”[5]31,非常必要。

(三)唯意志论

坚持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然而,在复杂纷纭思想大潮中,面对各色各样哲学观念的不断冲刷和浸染,仍然有部分决策者会受到一些错误观念的左右,这其中尤以唯意志论影响最大。顾名思义,唯意志论就是片面地夸大意志的作用,把意志看成是世界万物的本质和基础的哲学学说,是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的主流,也是西方现代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叔本华和尼采。叔本华认为意志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是“世界的内在内容和本质”。“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物,都是这个意志的表现、客观化,世界只是这个意志的一面镜子”[6]92,而且这种意志是一种“盲目的、不可遏止的冲动”[7]78。尼采则把整个世界都看作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提出了著名的“权力意志论”。长期以来,这一思想不仅对西方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对现代人类实践和文化活动也产生了较大影响。比如,我们在“大跃进”时期那些脱离实际的狂热赶超,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环境资源过度开发甚至超前“掠夺”等问题,都是没能摆脱唯意志论影响的表现。虽然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努力纠正这些错误和偏差,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仍然存在。这就是我们在面对新时代环保类社会冲突时,不得不反复提醒和反思唯意志论倾向的原因所在。就环保类社会冲突而言,唯意志论起到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片面强调“人定胜天”和“控制自然"的唯意志论世界观,把人看作是宇宙万物的主宰,强调人的主体意志对自然等客体的单向度绝对控制,对自然资源搞无底线开发。二是在行为方式上,片面强调个人精神和意志的作用,决策上“想当然”、“拍脑袋”,而不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尤其是唯领导意志、唯“权力意志”是从。随着时代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时不我待的形势要求和使命任务,使得传统的唯意志论观念逐渐演变为以追求政绩为主要表现的唯“上级意志”思想,只要是上级意志或领导的主张,就一律当作“政治任务”贯彻执行,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大干快上。所以我们才能看到,各种“立军令状工程”、“首长工程”、“献礼工程”、“拍脑袋工程”,一拥而上的“招商引资”工程、“开发区工程”等经常见诸报端。

二、新时代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观念重构

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应秉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总的来看,社会冲突治理的价值取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8]31显然,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首要目的是把维护系统的和谐、稳定、安全放在首位,同时从上述哲学根源分析出发,从本体论的高度确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生态世界观和治理方法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树立科学的生态伦理观;二是树立对民众基本生存伦理的关照意识;三是树立生态环境及其冲突问题治理的边界和底线思维;四是树立勇于破除“旧习”的改革创新意识。以此为原点,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重构和秉持以下新的观念。

(一)新矛盾观

马克思主义社会冲突观认为,矛盾是一切冲突的根源,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它决定冲突的性质、主体、内容、形式和治理方法。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冲突要用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予以解决,阶级矛盾性质的冲突要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解决。同理,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逻辑原点,也是弄清楚矛盾根源和性质。而判断冲突究竟是何矛盾引起,是什么性质,为何发生,必须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下来分析,这就涉及到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把握。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其重要标志就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这一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另一方面,这一变化没有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显然,这一新的矛盾观,是我们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必须秉持的基本观念。首先,要紧扣新的社会矛盾来分析环保类冲突爆发的原因,即由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导致。如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选择上,经济利益至上而环保治理滞后;在人民利益、环境利益等长远利益与企业效益、政府绩效等短期利益的选择上,更多偏向了后者,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运用新的矛盾观念来分析。其次,要紧扣新的社会矛盾来探索和设计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治理路径。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使之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筹推进,才能减少和消除环保类社会冲突的诱因。再比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形成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机制。还比如,在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时,要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需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等等。

(二)新和谐观

平抑冲突就是为了减少人们之间的争斗,创造彼此的和谐与安宁,所以,人类的冲突史、斗争史也就是和谐社会的奋斗史、构建史。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现象,社会冲突既有负向功能,也有正向功能;既能破坏和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并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体现出一系列新形式和新内容。社会冲突治理同样需要以和谐为旨归,所不同的是,在新时代,我们必须秉持新的和谐观念。纵观中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史,不同的思想家和流派都对和谐的内涵及其社会状态进行过描述,如儒家的大同世界,道家的“建德之国”,柏拉图的“理想国”,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和谐社会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一系列论述和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和谐社会做了进一步阐发,提出了新的和谐观。他指出:“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9]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更加明确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一定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0]。显然,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提出的新和谐观,并不是一般地讲和谐,而是承认和充分肯定矛盾冲突的存在,强调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也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并更加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发展图景,既包括社会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和谐,也包括社会体系与自然环境、国际环境之间的和谐,还包括方式、手段之间的和谐,涵盖了人与己、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德治与法治、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和谐等,其中,优美生态环境是一个重要维度。因而,中国共产党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提出的和谐观、进行的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治理,都把环境建设作为基本切入点是科学的、正确的。

(三)新稳定观

稳定与和谐是相互关联的价值范畴,稳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治理以达到和谐为要义,必然首先需要稳定做基础和支撑,否则和谐将无从谈起。稳定通常包括政治的稳定、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稳定等,核心问题是保持政治与政局的稳定。因为,“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无论是有阶级的社会,还是人民掌握政权的社会,各种政治关系的存在与解决都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的,它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11]1为此,在防范和消解环保类社会冲突时,必须要时刻从政治稳定的高度来判断冲突性质及事件发展的态势和后果。一般来说,政治稳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的主权稳定;(2)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3)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稳定;(4)政治权力主体和政府的稳定;(5)国家政治生活和过程的稳定;(6)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稳定。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能不能保持稳定,直接关系到政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政治秩序的兴替。在某种意义上说,能否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就是能否赢得民心、取得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问题。在近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被颠覆,正是由于社会冲突失控导致稳定局面丧失,而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逐渐被蚕食和萎缩,在西方势力的插手干预下,才导致了政权易帜。可见,保持稳定是政府首当其冲的政治责任,是政府对国家、对人民所应担负的根本性、全局性的任务。环保类社会冲突直接作用于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其治理意义,并制定科学的方案。正如习近平指出的,要“防止不稳定因素演变成‘慢性病’,三天两头反复发作,以致小事变成大事,个案变成群体性事件,局部问题变成影响一个地方的问题”[12]256。

但与传统的稳定观不同,随着社会现代化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在新时代,稳定的价值取向应实现从刚性稳定向柔性稳定的转型。顾名思义,刚性稳定主要靠国家的暴力和意识形态来维护,而不是主要依靠司法、道德等对社会进行控制和心理疏导。刚性的僵化的稳定,一般在政权建立的初期及政权极其不稳定的特殊时期运用。刚性稳定有着一定的时效性,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方面,导致国家机器运行成本高企;另一方面,这种高压下的和谐并不能一直持续下去,长此以往必然暗流涌动,导致社会僵化和停滞,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最终会导致新的更大冲突。所以,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的新时代,应该提倡的是柔性稳定,这种稳定的状态,能够包容和允许社会冲突正常及合理存在,不是为了稳定而稳定。只有这种稳定所带来的和谐,才是有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由此出发,我们在面对环保类社会冲突时,既不能听之任之,仓促应对;也不能轻易上纲上线,无情打击。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能过度谨慎,即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13]170。

(四)新安全观

习近平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10]2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顺应国际国内局势的变化,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新时代的新安全观,明确把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14]201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将之凝练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为我们审时度势开展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提供了新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指南。

与以往侧重社会内部稳定和谐的冲突观念不同,新安全观既重视内部的安定也关注外部的威胁。之所以要把安全作为环保类社会冲突控制的新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资源、能源、生态安全等新型安全问题已经演变和上升为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使得国家安全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多样,面临的安全形势也更加复杂。二是影响甚至左右社会及国家安全的内外因素日益复杂,从已发生的诸多环保类社会冲突看,有一部分事件和境内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介入鼓噪有关。三是环保类社会冲突涉及的利益问题相对明确,主体相对集中,但推动其产生发展变量因素却复杂多样。为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行综合治理。毫无疑问,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要以维护生态安全为要义,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这正是我们在社会冲突治理时需要秉承的观念。

(五)新格局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相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10]21。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10]20-21,这是我们治理社会冲突必须坚持的总格局。以此为原点,十九大报告首创性地提出了社会治理必须秉持的目标和原则,即社会治理必须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0]49,“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0]45。同时指出,必须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0]21,“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持续的发展”[10]35。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构成了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新格局观。前者是总方向、总纲领、总路线,后者则是具体策略、具体方法。根据这一理念,我们在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时必须把其放置在整个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空间框架下进行,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等多主体的作用,既要全民参与也要让全民共享治理的成果。

为此,在构建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和防控体系时,要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要提高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创新,构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凸显社会化和法治化手段;另一方面,又要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目标,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优势,提高冲突治理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二是要构建新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既要建立必要的防御预警处置机制,又要建立相关矛盾和事件性质的甄别机制,避免矛盾扩大化。三是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环保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环境污染、破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环境利益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四是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潜在冲突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培育他们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守法依法的社会心态。五是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尤其要大力培育相关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积极疏解环保问题导致的一系列纠纷,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新时代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路径优化

理念决定方略,观念决定行动,新的治理理念决定了我们在新时代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应该采取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讲,新时代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治理,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优化路径:

(一)系统治理

“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中,“能力”与“体系”的统一,以及“协调”与“共享”的统一,明确了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系统性要求,因此,治理社会冲突必须坚持系统治理。系统治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一方面,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社会是个有机系统,由多种要素构成,每种要素都在社会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从治理理论的基本要求看,国家和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参与多元、形式多样、范围多域、机制灵活、渠道多向。可见,无论从社会构成还是社会运行的角度看,进行系统治理都是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一个基本路径。

具体来看,这种系统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参与主体上,强调多元互动,包括国家、社会和市场,个人、组织和政府等的共同参与。(2)形式上,主张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习俗、强制力多元并举。(3)范围上,是全方位的,涵盖所有涉环性冲突,凡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相关的各种冲突都在治理和化解之列。(4)机制上,要求实现强制性和柔性控制统一,刚柔并济,注重决策、共享、参与、沟通、疏导等的机制建设。(5)渠道上,注重内外、上下、左右的平衡和双向往来。(6)策略上,要从宏观与微观、事件与人物、内部与外围、能力与体系等相统一的角度来建构具体的化解策略,核心是既要注重“治理体系”的建设,还要注重“治理能力”的提高。除必要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外,还要注重治理能力的提高,既要有关键性制度和机制,又要有诸如环境网络政治、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环境智库、生态政治、政治文化等支持体系的建设和培育,既要有社会性投入又要有人文关怀。

(二)综合治理

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互为一体,系统治理必然要求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系统治理的表现和形式。就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而言,综合治理重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价值引领的综合。突出根本世界观、价值观和认识观综合统领和指导,要把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涵养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治理观、利益观等作为价值体系和理论建构的基本内容和要义。二是利益考量的综合。环境及其冲突问题已经成为敏感性、复杂性很高的一个社会问题,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才能使治理符合新时代的要求。三是防控部门的综合。突出纠纷、矛盾、维稳、治安等相关承接部门及其机制的联动和整合。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法委牵头,政府全面负责,将治安防控、维护稳定、弱势群体帮扶、周边综合治理地区整治、重点人群教育管理、社区矫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暴力恐怖势力排查、重点人员盯防等具体工作职责纳入新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实行既分级分层又统一联动的综合管理。

(三)依法治理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治理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和原则。“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15]6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底线,是对人治的矫治和超越。近些年来,我国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之所以多发频发,除了环境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因素增多等原因外,还与一些政府部门治理方式简单化、绝对化甚至粗暴化是分不开的。有些人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不惜“权力维稳”、“金钱维稳”、“高压维稳”,结果冲突越压制越多,最终陷入“冲突——短暂稳定——冲突”的恶性循环困境。在今天利益多元、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依靠人治的方式更不能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唯一出路就是转变冲突治理理念、思路和模式,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一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托和保护,人民的诉求才可以诉诸正常的渠道,社会冲突也才能在理性的范围和框架内得到缓和或消解。另一方面,有了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或行政主体在面对社会冲突时就不能为所欲为,粗暴对待,也不会畏缩退让,任由发展;既让不法分子得到应有处罚,也让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权利得到保护。我们知道,诱发环保类社会冲突的现实因子是多元的,但归根结底均可以诉诸到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和不完善,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不足,其核心是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短板。显然,法制建设是解决环保类社会冲突问题的根本路径:第一,要加快并完善环境立法,避免公众在环境权益受损时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处境。既要制定和整合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又要制定与公民环境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确保国家法律在各地得以实施。第二,要健全并修订环境标准,尽快补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项目,调整现行国家环境标准中个别不合理的项目和指标值;增加环境标准制订过程的公开度、透明度,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第三,要严格公正执法,以法律为依据化解环保类社会冲突。一是要赋予化解环保类社会冲突有关文件以必要的法律地位;二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判断环保类冲突事件的性质,即“是否人民内部矛盾”,是否上升为“政治冲突”等;此外,还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的违法程度与违法性质做出判断,不能把个人的过激和违法行为混同为整个冲突事件性质的判断。三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处置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面对已经爆发的冲突,在处置过程中既不能贸然激化也不能一味妥协,处置的主体、措施及程序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在依法的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唯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起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地市级环保督察全覆盖的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才能在环保性相关法律的执行上找到实实在在的落脚点。第四,要健全和畅通公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渠道,实现公众环境权益的充分保障。一是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渠道,如建立专门法庭、制定专门的程序法等。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并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充分救济。三是扩大环境诉讼受案范围。第五,要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工作。一是坚持环评目标的科学性和人文性,做到谨慎原则、代价公平原则、平衡原则的统一。二是坚持环评内容、过程的丰富性和完整性,既要增加环评过程的透明度又要增加环评过程的监督,既增加社会稳定的评价内容又加强环评知识的普及宣传。

(四)源头治理

坚持治本是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的最终目的。秉持新矛盾观,必然要求我们从源头上去查找和消解问题。综观近些年来的治理现状,我们在治本上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更多的是充当“救火员”角色,疲于应付。这除了与社会转型时期形成的诸多因素有关,也同政府日常根源查找、侦测和疏堵不足,治理机制不健全不科学分不开。要纠正和避免被动救火式的治理方式,必须坚持从源头治理入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样才能提高治理效率和效能。其中最核心的是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环保类社会冲突的爆发,从根源上看,主要因为人们的环境利益及其连带利益受到了损害,其诉求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解决而不得已为之的结果。显然,环保类社会冲突最大或最核心的源头就是环境问题,只要环境问题得到了根治,由此引发的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情况就能迎刃而解,冲突的触发因素也就随之消解。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对于环保类社会冲突治理而言,首要的是坚持绿色发展,摒弃和纠正“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发展观念,转为以生态保护为要义。在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一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二是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三是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四是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五是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六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七是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10]

(五)有限治理

理论和实践证明,冲突具有破坏性,但也并不完全是坏事,一定范围的适度冲突能起到正面的推动效应,其冲突可以暂时得到控制、缓和和消解,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一劳永逸地消除。所以,在面对冲突时,政府必须理性应对,不害怕冲突,更不要期望完全消灭冲突,而是要着眼于有限治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多一些包容、协商甚至妥协。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为了和谐、稳定和安全,而做出无原则的妥协和退让,这样只会适得其反。事实证明,当前遇到的一些冲突事件进入了“一闹就停”的多输局面和尴尬困境,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破解和避免的难题。

总之,环保类社会冲突是我国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进入新时代,新的特征和要求更加明显。我们必须采取科学而审慎的态度予以对待,辩证分析,理性决策,既看到其负功能也看到其正功能,既看到其阶段性特征也看到社会发展的新时代特征,适应社会发展变迁而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和范式。只要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因地因时制宜,就能将环保类社会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并使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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