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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中国法治的发展

2019-01-26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黄晓群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四十年。改革开放对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非凡的历史价值,它是中国走向改革、走向世界、走向富裕、走向成熟、走向壮大的一个历史起点,是中国人民历史命运的一个转折点。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为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正确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留下了宝贵的精神和制度财富,实现了骄人的历史性跨越。

一、制度建设至关重要,中国法制在改革开放中健康发展

(一)新中国法制的奠基与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新生的国家政权迫切需要制度规范加以保护,以对抗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反扑,特别需要以革命的法制来镇压一切反动势力的破坏。为此,我们一边宣告废除代表旧时代旧政权的国民党旧法统,一边参照苏联模式,满怀激情、白手起家,积极建设新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实行对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治理,并在不久之后诞生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特别是1954年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连续受到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影响,左的思想逐渐占据了社会意识相态的主流,国家法律制度还未制定完备、还尚未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时,“文化大革命”就发生了,公检法被砸烂,刚刚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就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法律权威受到致命的伤害。

(二)经验教训的总结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党深刻反思这场灾难发生的原因所在,以汲取经验教训,防止重蹈其历史的覆辙。邓小平同志非常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由于个人崇拜,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放大,导致对制度的规范作用的轻视甚至是蔑视,进而导致对人治的推崇,制度权威特别是法律权威受到极大的打击和破坏。“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

(三)法制建设方针的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倡导“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3]批判了“法律虚无主义”,摒弃了人治,强调还是要靠制度,制度更加可靠更加管用,为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中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使国家明确转向制度治理。[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二、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可以说是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历尽艰辛、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不断开拓法治创新的四十年,是构建完备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四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得到确立和法治国家建设快速发展取得重大成就面貌焕然一新的四十年。实践证明,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始终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的创新过程,改革离不开法治,创新离不开法治,实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国家治理从人治转变为法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创新国家和社会治理。在这个转变中,三个方面的思想和制度突破是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

1.思想观念的突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开展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把我们从僵化的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思想束缚中解放了出来,使我们认清了“两个凡是”的错误,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极大地推动了整个中国从崇尚“个人崇拜”到弘扬民主法制的转变。

1992年,针对改革开放中“姓资”“姓社”问题的大讨论,再次触发中国人的思想大解放。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资本主义也有计划,[5]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不是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个姓资姓社的讨论,带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

党的十四大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日渐显现出来,经济立法快速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相伴发展,党的十五大将“法制”转变为“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以确立。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明确认识到走法治道路的正确性,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法治建设要走中国道路,不走西方的道路,树立起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标准,推出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计划。

2.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突破。制度更为可靠,更为稳固,民主法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国家从制度上消除专制和人治的弊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就是用制度巩固法治,用制度防止人治和专治复辟的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后,中国掀起了第一波的立法热潮,国家和社会治理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基于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密切关系,我们开始为市场经济大量立法,掀起了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内容的第二波立法热潮,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得到很好的加强,特别是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一系列行动,极大转变了我们对法律制度规范的认识,重视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的意识大为增强。

党的十五大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不懈努力,到2010年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立起来,意味着中国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初步完善,这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第三波立法热潮的重大成果。[6]

3.党的执政方式的突破。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人治和专治对党和国家事业的重大破坏和极大危害,制度的规范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非常明确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8]四十年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厉行法制,加强制度建设,防止人治,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主张和坚持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3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界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出了党依法执政的要求。

2007年,党的十七大适时提出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后,我们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9]

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提出了修改宪法的二十一条建议。[10]

(二)党的依法执政理念得以塑造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党依法执政理念的发展塑造的四十年。党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国家法治建设目标,高度重视执政能力建设,强化法治方式的运用。依法执政准则的确立,不仅体现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也反映了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1.法治建设方针目标的调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法制目标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1]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1997年,党的十五大郑重地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科学阐释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方针推进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13]将法治建设的目标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法治能力建设应势而动。制度建设的推进,同时需要执政者的执政能力水平的有效提高,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必然对执政党领导法治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要求党员干部依法办事。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们又逐步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表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4]要求我们党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明确提出了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问题。[15]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把法治落实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格局之中,意识到要对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作出科学化、系统化、全面化的工作规划,适时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全面安排,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科学体系,全面部署,一体化推进,把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作为考核和提拔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要求全党增强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本领,将依法执政能力具体化为“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求做到“三统一”和“四善于。”[18]

3.法治方式的实践运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党逐渐积累了积极运用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稳定有序的法治经验。运用法治方式实现港澳回归,遏制、打击极端分裂势力,促进民族团结;适应并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维护国家主权,不断提高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水平;逐渐体会到法治的标准不是唯一的,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要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执政的法治准则的确立。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一届三中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得出“还是要靠制度,制度更加可靠”的结论。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将依法执政确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19]党的依法执政准则逐渐得到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的核心和灵魂作用得到重视和具体贯彻;与时俱进地修改宪法,确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依规治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依法反腐,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将全部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制度监督的范围。

(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1.立法由量到质的转变。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前提和基础。经过改革开放初期基本立法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经济立法的快速推进和党的十五大后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法律体系建设,到2010年,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20]在此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科学立法,要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21]

2.依法行政向法治政府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政府有效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提到了议事日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中国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征程。199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任务。[22]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细化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促进落实。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巩固,依法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不断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得到加强,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3.司法体制改革向系统化纵深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恢复公检法,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时期的加强公检法队伍建设,再到司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等,经历了多次的司法制度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司法责任制,稳步推进司法配套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建设,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由全民普法向法治社会建设转变。从1986年的“一五”普法起,直至今天的“七五”普法,通过全民普法,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得到广泛的弘扬与传播,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党的十八大后,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使法治社会建设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

(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制度反腐,制度建党取得重大成就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党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党的建设要依靠制度来推进,党的组织纯洁和思想的先进性,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同国家法治相结合相促进的四十年,党的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突出表现在依规治党,党的制度体系和制度建设内容不断完善并最终纳入国家法治体系。

1.推进制度反腐。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强调,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23]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进行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24]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物质利益驱动下,少数干部以权谋私乃至腐败犯罪。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打击力度,但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预防机制缺失,制度化的惩治措施不到位,收效甚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有力举措,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腐败行为。与以往各种反腐败举措最大的不同,就是以制度规范为基础,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相结合,用制度规范来引领和推动反腐败斗争,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巩固反腐败成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工作,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25]

2.推进制度建党。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持续制定了一大批重要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26]要“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7]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上,要求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内法规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修订颁布了90余部党内法规,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主要包含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2017年6月,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28]

3.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9]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30]可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三、坚守改革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几十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1]新时代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仍须坚守改革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构建完备的法治体系,运用法治的力量去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巨大的制度推动作用。

(一)实现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支持与保障,深入推进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必须坚持走法治道路,必须正确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的关系,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关系,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32]

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并不矛盾,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有机结合的制度机制,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原则性、可操作性和改革创新的现实性、变动性、前瞻性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实践检验证明落后于改革的法律规范,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增强“四个自信”,选择自己的道路

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证明,国家法治的实践,既有统一的共性,也有特殊的个性,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与此相适应,法治国家的标准也并不是唯一的,各个国家都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自己的道路,确立自己的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中,第一,一定要有创新发展的勇气去探索实践和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要求、标准,西方的法治模式不是万能的。第二,要始终保持吸收借鉴的开放胸怀,努力将人类法治实践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第三,善于总结经验,不妄自菲薄,坚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

(三)与时俱进地推动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有科学的法治理论的指引,离开科学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是中国的实践与创新。要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丰富发展,这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理论基础,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支柱。

基于此,我们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真深入系统地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理论构架、理论观点、理论体系,深刻总结我们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凝练理论特色,形成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树立起高度的法治理论自信,坚持和弘扬科学的法治精神,确立正确的法治价值取向,明辨是非,正确看待西方的成就和不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从中国实际出发,推动法治实践的创新发展

实践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总结和提升。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在中国的实践中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中来验证办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脱离中国实际的法治,解决不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要积极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

第一,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不同于西方的法治道路,有我们中国的特点和要求,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鲜明的特色和最根本的保证。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必须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反映实践发展要求、体现实践发展需要。

(五)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实现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绝对领导

依法执政本领是党的八大执政本领之一,是党的执政本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33]新时代党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就必须加快形成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和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中央已经明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必须规范好党的制度化建设,凸显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为党的各方面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34]今天,我们回顾中国法治发展的伟大历程,不断汲取其中的精神智慧和力量,对坚定法治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中国法治健康发展,具有非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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