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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发展和启示

2019-01-26陈喜庆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主党派政策工作

陈喜庆

(中共中央统战部,北京 100800)

统一战线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团结统一战线广大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的行动准则。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其中的宝贵经验,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巩固发展新时代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十分有益的。需要说明的是,“政策”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政策”概念还包括“方针”、甚至“法规”,本文主要是在广义上使用“政策”概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一战线政策:全面奠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在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和坚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成功政策基础上,按照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全面完善了各领域的统一战线政策,有力巩固扩大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领导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革命的胜利,党内一部分同志滋长了骄傲情绪和以功臣自居的思想,在对待统一战线问题上存在着“左”的关门主义倾向,同时也存在着敷衍主义和迁就主义现象,看不到统一战线的重要性,看不起统战工作和统战干部,更对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不服气,严重阻碍了党的统战工作的开展。中共中央于1950年春召开了全国首次统战工作会议,于195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领导同志也多次讲话和指示,明确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若干重要政策:要在党内广泛开展对统一战线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全党同志充分认识到统一战线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部分,必须贯彻到党领导的工作的各个方面,也必须全党上下一致努力才能做好;各级党委要关心和检查统战部门工作,抽调政治上比较强的干部充实到统战部门,适合做统战工作的干部要使之专业化,统战部部长应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议;统战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报告开展统战工作的情况,并于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战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从而推动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局面的形成。

(二)民族资产阶级政策

正确处理党同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不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党面临的基本问题。我们党总结了历史上在民族资产阶级认识和政策上“左”右两方面的教训,针对民族资产阶级既有革命性、又有软弱性和妥协性的特点,对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又团结又斗争、斗争为了团结的政策,巩固了党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1953年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党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成为国内主要矛盾后,党坚持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与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的方针,分别实行了和平赎买政策和团结批评教育政策,实现了将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成社会主义企业,将民族资产阶级分子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目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大量本属于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混同于民族资本家一道改造,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为了加强对私营企业工商业者的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战政策,中央推动成立了全国工商联及地方工商联组织。

(三)知识分子政策

正确处理党同知识分子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始终是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科研、工程技术、教育、卫生、文艺等方面的知识分子共384万人,高级知识分子10万余人,其中共产党员占7%,党外知识分子占绝大多数。党在肯定旧中国过来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基础上,对他们实行了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并采取了一些具体政策。比如,对包括原国民党公教人员在内的知识分子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对海外学者和留学生实行争取回国参加建设的政策。同时,在知识分子中开展了思想改造学习运动,初步解决了大多数知识分子为谁服务的问题。为适应即将到来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中央于1956年初召开了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首次提出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重要论断,进一步阐明了改善对他们的安排使用、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待遇等政策,从而极大地鼓舞了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建设热情。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政策

1949年新政协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为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完善民主党派政策、进一步搞好多党合作提供了制度保证。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和中央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若干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的性质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所联系的一部分知识分子的政党;无党派民主人士虽然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际上是有党派性的政治力量。党对民主党派总的方针是,帮助他们团结、进步和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祖国建设事业中同他们真诚合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按照这项方针,党制定了多项配套政策,比如帮助民主党派协商确定了各自活动的主要范围和重点,向地方党委下发了协助发展成员的建议,使民主党派由1949年10月的1.1万人,发展到1953年的3.9万人。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党的八大明确了党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八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衷心拥护。

(五)民族政策

党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成立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民族政策,并于1952年和1956年开展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其中1952年大检查后形成的中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明确了党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整套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有力指导了少数民族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进了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针对历史上反动统治者长期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政策,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促进民族团结;坚持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努力争取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针对一些少数民族全民信教的情况,强调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切忌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

(六)宗教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党针对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继续利用宗教反对新生人民政权的复杂局面,一方面,继续坚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并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团结争取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政策;另一方面,实行积极慎重的工作方针,为区别各宗教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基督教、天主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选自圣主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肃清了其影响。支持佛教、道教开展宗教制度改革,革除封建制度和特权,使之获得了新生。

(七)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党明确新生的人民政权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强调继续执行安排党外人士参加政权并坚持与党外人士长期合作共事的根本政策,同时规定在政权机关中要同党外人士沟通政策思想,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建立起亲密的合作共事关系。这些政策总体看落实是好的,人大、政府中安排了大量党外人士,政协中党外人士占了多数,还专门成立了参事室、文史馆安排党外人士,同时注意搞好和他们的合作共事,发挥了他们的重要作用。

(八)政协政策

人民政协成立初期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发挥了重大作用。1954年全国人大设立后,针对党内外部分同志的模糊认识,党明确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而不是权力或半权力机构;明确了拥护宪法并全力贯彻实施等七条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规定政协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邀请个人参加,参加单位、名额和人选由协商确定;政协与中共统战部门是协商与团结合作关系,上下级组织之间是指导关系,从而指导了政协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党还提出了港澳台侨政策、国民党投诚和起义人员政策等。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统一战线政策:经历曲折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正确分析了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阐明了国内阶级关系的历史性变化,明确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广大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集体劳动者,知识界已经改变原来面貌并组成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国内各民族已经组成团结友好的民族大家庭;提出今后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同时重申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并经实践检验的统一战线政策,从而指导统一战线事业继续发展。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严重失误,统战政策发生了严重偏差。

(一)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对统一战线及其政策的影响

1957年党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产生了严重的扩大化,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全国有55万余人被划成右派,其中大多数是民主党派成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继而在党外人士中开展的整风运动出现了“左”的错误,又将一些人打成右派分子。这期间在民族地区开展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也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处理,造成了严重后果。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导致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内阶级关系状况的判断发生了重大改变,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被认为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知识分子被重新戴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帽子,工商业者被说成基本上没有抛弃资本主义反动立场的资产阶级分子,民主党派则被称为过去和现在都是资产阶级政党。这些重大理论观点的改变,对统一战线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很多正确的政策难以落实,是这个时期统一战线出现曲折和挫折的重要原因。

(二)贯彻缓和统一战线关系的政策

为扭转反右派斗争和党外人士整风运动中的一些错误倾向,中央于1958年7月召开第十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统战工作中应贯彻“弛”的方针,明确了充分调动知识分子、工商界人士、民主党派成员等党外人士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服务中进行改造的政策,有效缓和了统一战线中的紧张关系。具体政策和措施有:一是不在党外人士中开展反“右倾”运动;二是宣布实行“五不变”政策,即定息不变、高薪不变、政治上适当安排方针不变、学衔制不变、根本改造政策不变;三是分批给右派分子摘帽,到1963年共分5批为28万多人摘帽;四是分批特赦战犯,到1966年分5批释放296名战犯;五是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采取召开“神仙会”的方式,贯彻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和不打棍子、不戴帽子、不抓辫子的“三自”“三不”方针,召开各自的代表大会或全会;六是在物质生活上对党外上层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给予特殊照顾政策;七是周恩来同志代表中央在广州会议上重申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属于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陈毅同志提出要为知识分子“脱帽加冕”,即脱“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之帽,加“劳动人民知识分子”之冕。

(三)对统战部门的错误批判颠倒了统战理论政策是非

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存在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阶级斗争。随后,以政策理论检查的名义,在中央统战部先后组织的两场对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所谓“修正主义”“投降主义”的批判,使一系列重大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是非完全颠倒了,在统一战线中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党的统一战线事业遭受严重损失。

三、“文化大革命”中的统一战线政策:全盘否定

1966年开始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统一战线首当其冲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统战部门、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战机构被迫停止活动,党的各方面统战政策被全盘否定和肆意践踏,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归侨和侨眷、归国留学人员等遭到批斗和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在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同志关注下,统一战线没有被取消,由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称革命统一战线,一些党外代表人士得到保护,运动后期部分统战机构和组织的活动得到恢复,部分统战政策得到落实。

四、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统一战线政策:拨乱反正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统一战线在徘徊中前进,统战工作逐步恢复,统战政策逐步落实。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的统一战线进入了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统一战线政策实现了根本性的拨乱反正和重大发展。

(一)全面落实统战政策

1979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期十项统战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抓紧落实政策。1982年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强调,中央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要带头狠抓统战政策落实。1986年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明确,要抓紧完成落实统战政策的扫尾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党的十三大前落实统战政策的任务基本完成。

主要落实政策有:一是为统战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二是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并妥善做好安置工作;三是妥善解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协助民主党派健全领导机构和调配机关干部,恢复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协商;四是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清退查抄存款、私房和其他财物,恢复、发还被扣减的工资,特别是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近70万人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五是按照“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照顾”的政策,给45.4万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作了妥善安置;六是恢复和落实民族政策,民族地区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七是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宗教团体,退还宗教房产,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为受到错误处理的宗教教职人员落实了政策;八是按照“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的政策,解决党外知识分子落实政策问题近60万件;九是落实侨务政策,受到迫害的华侨、归侨、侨眷得到平反,大多数华侨私房和查抄财产被退还。

(二)完善统一战线政策

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任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明确改革开放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担负着为实现现代化和祖国统一服务的双重任务,并据此完善了传统领域的统战政策。

多党合作方面,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新时期民主党派性质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党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同时还明确了加强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政协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从而为新时期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政策保障,极大地推进了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

工商联方面,中央于1991年下发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作出了调整工商联职能的重大决策,并明确了若干重要政策:规定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具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明确为其工作对象;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团结、帮助、引导、教育;要求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原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些决策使工商联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民族方面,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将长期以来的行之有效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配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初步形成配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政策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宗教方面,中央于1982年制定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有计划培养年轻一代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在全党和全社会进行了一次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教育,使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正确轨道。

知识分子方面,中央制定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重申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明确党外知识分子也是统战对象,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明确“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是党对知识分子的基本政策,并要求统战部门要管知识分子工作,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显著发挥了知识分子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政协方面,重申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明确人民政协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规定人民政协主要任务是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三)提出海外统战工作政策

中央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确立为重大任务,明确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为统战工作对象后,批示中央统战部等部门于1986年召开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首次提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由大陆全体劳动者、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为了开展大陆范围外联盟的统战工作,中央逐步明确开展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重要政策。

对台工作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政策是解放台湾,但不放弃和平统一的努力。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公开阐明对台工作九条方针,1982年1月邓小平同志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作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方针,从而初步形成了开展对台工作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为:一是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二是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给台湾留出名额;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两岸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两岸尽快通邮、通商、通航,以利双方同胞探亲访友、旅游参观,开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解决台湾问题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不承诺不使用武力。

港澳工作方面,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对港澳采取了“暂时不动,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央将解决港澳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中国政府与英国和葡萄牙政府分别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并在广泛听取港澳各界人士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决港澳问题的方针是“一国两制”,基本政策是我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后,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统一战线政策:坚持完善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关于巩固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明确统一战线的主题是大团结大联合,根本任务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纳入统战工作范围,并围绕正确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坚持完善和落实统战政策,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提供了广泛力量支持。

(一)坚持完善促进政党关系和谐政策

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明确了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标准;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民主党派性质;明确无党派人士是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主体是知识分子,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即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中国共产党在政协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同时还完善了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政策。胡锦涛同志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了解贯彻落实多党合作政策情况,并推动所反映问题的解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坚持完善促进民族关系和谐政策

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完整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首次提出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明确了民族工作的五条指导原则;明确了评价我国民族工作成效的标准,即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编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进一步开辟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拉萨“三•一四”事件和新疆“七•五”事件后,中央出台关于促进西藏和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政策,为做好西藏和新疆工作提供了政策遵循。

(三)坚持完善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政策

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制定文件,提出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明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支持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强调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支持加强宗教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使管理宗教事务有法可依。

(四)坚持完善促进阶层关系和谐政策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首次明确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了统一战线性质表述,正确处理阶层关系成为统一战线重大课题。中央明确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基本方针是,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工商联工作的主题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将工商联工作方针完善为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明确了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精神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中央适应新的形势,提出在知识分子工作中要贯彻“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政策,并将留学人员纳入统战工作范围,提出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策的提出,知识分子政策的完善,有效激发了他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热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坚持完善促进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政策

在对台工作中,达成双方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江泽民同志代表党和政府提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八项主张”,胡锦涛同志提出“四点意见”,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推动形成海峡两岸和平发展的局面,特别是相继实现了历史性的“汪辜会谈”“胡连会谈”等。1992年和1999年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坚持“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努力推动港澳繁荣稳定发展。开展海外统战工作的方针是,放宽视野、广交朋友、长期打算、以诚相待;基本要求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根本利益,鼓励他们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全球“反独促统”运动,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友谊。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原则是,区分国籍界限,公开合法,“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华侨华人在当地生存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同华侨华人住在国的友好关系,有利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积极稳妥。

(六)坚持完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政策

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是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也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发扬民主相统一,进步性与代表性相统一,政治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统一,加强培养与注重使用相统一,组织培养与自我提升相统一,统筹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发挥骨干作用与发挥群体作用相统一;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同时围绕这四个环节的工作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中央统战部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的意见》《关于开展党外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意见》等九个配套文件,并狠抓落实,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落实加大党外正职安排力度的政策,万钢、陈竺分别担任科技部部长和卫生部部长,各地也安排了一批党外人士担任正职领导职务,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七)坚持完善人民政协政策

中央制定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将人民政协性质完善为,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明确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是团结和民主;将人民政协职能完善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规定了具体政策,从而大大推进了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此外,还坚持完善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政策,规定省级及省以下党委统战部长由于工作需要又有条件的,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统一战线政策: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统一战线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及各领域工作会议,制定首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政策文件,并全力推动贯彻落实,开创了统战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磅礴力量。

(一)建立健全全面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作出一系列重大政策规定

强调统战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七项职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针对长期以来“统一战线不统一”的现象,提出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具体规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对统一战线贯彻和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委,统一管理宗教和侨务工作。这些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中央和各地党委普遍成立了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统战机构改革到位,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

中央对加强统战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也作出了政策规定,明确中央和县级以上党委设置统战部,基本职能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士、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规定了八项具体职责。规定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这些政策规定有力保障了统战部门职责的履行。

(二)制定首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现了统一战线政策与法规的统一

完善统一战线性质,具体表述为,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明确统一战线的地位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加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首次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方针和“三个服务”的主要任务,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明确统一战线十二个方面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即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重点是党外代表人士。《条例》分别就加强各领域统战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规定。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将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条例》作为重大任务,制定贯彻落实重点工作规划,明确每个年度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参与单位、思路举措、主要成果等;指导各地制定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意见,组织力量到各地党委中心组进行宣传,举办专题学习研讨班,这极大地推动了统一战线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发展。

总之,《条例》为开展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组织和政策法规保障,是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对推动统一战线事业发展具有长远指导意义。

(三)制定各领域统战工作政策性文件,形成比较完善的统战政策体系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面,明确了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担负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职能;完善无党派人士定义,将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纳入具体表述;就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能和加强参政党建设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

民族工作方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并出台文件,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民族工作,并在工作中坚持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形成的宝贵经验、政策思想和重要原则;坚持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坚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宗教工作方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出台政策性文件,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好把握宗教作用两重性等规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消极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多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文件,提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进一步明确工商联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方面,明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强调坚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方针,在切实加强新的社会阶层组织党建工作的基础上,以教育引导为主线,以培养使用为重点,以组织起来为依托,以健全机制为支撑,努力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

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方面,规定港澳统战工作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对台统战工作,要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海外统战工作,要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及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方面,全面系统规范了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的政策,特别是对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政协、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安排使用党外代表人士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省区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配备党外干部;参事室中中共党员不超过30%;高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行政正职;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安排推荐中应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人民政协工作方面,召开首次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并制定文件,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创新发展了政协工作方针政策:明确1949年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人民政协制度的确立;将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纳入其性质表述;规定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明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七、几点启示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统一战线政策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十分厚重的教科书。我们从中既可以总结宝贵经验,又可以吸取深刻教训,更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认识,从而把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推动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目标,提供广泛强大持久的力量支持。

(一)全面体现统战政策的功能作用

统战政策的重要地位,是由统战政策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的。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导向功能。统战政策规定了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对统一战线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如民族平等政策就主张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一部分,具有相同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二是调节功能。统战政策规定了满足什么、不满足什么,具有调节统一战线内部利益关系的重要功能,是照顾同盟者利益的主要手段。如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方面的安排使用政策,就照顾了同盟者的政治利益。三是约束功能。统战政策规定了能做什么、不做什么,对统一战线成员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功能。如为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规定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等。因此,我们在制定和落实统战政策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体现其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约束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造成政策浪费。

(二)理论是政策的先导

从统一战线政策发展史看,统一战线大的政策突破,都以统一战线理论的突破为前提。比如,改革开放后出现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但对其社会和政治属性众说纷纭。中央在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基础上,明确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重大理论突破,由此带来一系列统战政策的突破,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可以在人大、政协等方面进行政治安排,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等等。目前,统一战线已经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这必然要求统一战线理论与政策要与时俱进。因此,我们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推动统一战线理论的丰富发展,并推动在此基础上的政策完善落实。

(三)政策是协调出来的

研究制定统战政策,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加强政策协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意与中央政策的协调。统一战线政策是党的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体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自觉与党的总政策相适应,否则就通不过。二是注意与党和国家其他方面政策的协调。在我国政策体系中,统战政策不能与其他方面政策相矛盾,出现政策打架的问题,否则在与其他部门协调过程中同样通不过。三是注意与统一战线成员加强政策协调。统战政策最终要落实到统战成员身上,因而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否则行不通。

(四)落实是政策的根本目的

制定政策重要,落实政策更重要。经验表明,将统战政策落实到位,要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广泛学习宣传。要将统战政策变成千万统战成员的行动准则,必须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使他们了解统战政策,熟悉统战政策,进而自觉践行统战政策。二是制定配套政策。中央制定的统战政策是面向全国、比较原则的,而各地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必须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三是认真督促检查。为了维护党的统战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党的统战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倾向,必须加大督查力度,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五)正确处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民族政策时指出:“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这对坚持发展各领域党的统战政策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些统战政策是长远的,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民族平等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有些统战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和范围起作用的,必须随着形势任务变化而创新发展,如对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政策就是特定时期的统战政策;有些政策在实践中证明是错误的,如反右派斗争和“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统战政策,必须废止。总之,只有正确处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统战政策才能始终保持活力,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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