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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记忆、民族身份与国家认同

2019-01-26闫国疆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身份共同体群体

闫国疆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为人类作出卓越贡献,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民族,留下了无数辉煌而自豪的记忆。在辉煌与自豪的同时,我们同样有着刻骨铭心的痛与恨。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的黑暗境地,中国人民经历了战乱频仍、山河破碎、民不聊生的深重苦难。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不屈不挠、前仆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各式各样的尝试,但终究未能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历尽艰辛、不屈斗争,最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使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回首历史,近一个半世纪的历程,既给中国人民留下了刻骨铭心的恨与爱,也给中华民族留下了永难抹去的痕迹和深入骨髓的记忆,不仅日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且形成了愈加强大的国家认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构了牢固根基。这段历史的社会记忆为何能有如此之功效?本文略述己见,以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社会记忆:人类文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内在机制

(一)社会记忆的内涵

所谓记忆实际就是一个将人类在实践活动中获得的信息予以编码、加工、存储和提取、再现与应用的过程。社会记忆则是人们将自己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处理并加以编码、储存和重新提取过程的总称,其本质“是人类主体能力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结果的凝结、积淀和破译、复活的双向活动”。①孙德忠:《社会记忆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页。这是由人类社会自身所蕴含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

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人有序结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性的和实体性的存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生活实践活动(过程及结果),必然都会或多或少地对这一关系性、实体性的存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也总是在不断地记忆并消化历史或当下社会和他人关于周遭世界及人自身的认识,并将自己在实际生活中关于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加以记忆并保持下去,人类历史也因此得以形成和延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历史实际不过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人类记忆的发展史。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无数个人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的关乎世界与自我的记忆,必然会相互影响、渗透和融合。这些记忆还会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传播,促使共同生活于一定范围内的群体内部形成一种普遍共识,成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共同体的记忆。这种共同体的记忆一旦形成,就会发挥其信息调节和规范功能,使这一群体成为一个具有高度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的结构共同体。日常生活当中,人的实践活动就会分别从物质技术、社会制度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的社会记忆中,破译、再现和加工人类已经达到的认识或实践能力,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和发掘这种能力,而且会由此形成新的记忆,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间断与连续、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过程。这一过程既非简单机械的信息编码、储存和提取过程,也非既定程序下的复杂信息加工和运演,而是一种强调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发挥的社会性建构过程。与已能进行云计算等超级复杂信息处理的电脑相比,人的主体性实践活动贯穿于人类社会记忆的始终。这是人之社会记忆与电脑信息处理之间的本质差别。

(二)记忆的分类与形成

作为一种社会认识活动,记忆可以进行多种类别划分。根据记忆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个体记忆与集体记忆。其中,集体记忆又可以分为家庭记忆、民族记忆、国家记忆等多种形式。在具体的生活中,每一个家庭、作坊、公司、协会、球队等不同的人类群体与组织都会拥有各自不同的记忆,这些形色各异的记忆均由其所属成员通过一定的活动和相当的时间构建而成。凡有人类存在之处,就有记忆存在;凡有群体活动发生,就有集体记忆形成;社会存有多少群体和组织,就有多少集体记忆的建构与完成。

所谓民族记忆,即历史发展当中居住在不同地域的各个不同的人类群体因为各自生活所处的自然条件、语言文化、生活习性等方面的差异,而在具体生产生活中形成富有自身特色的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这些具有浓厚文化意蕴且通过一定的符号体系或实物形式保存下来并世代相传的知识信息,凝化为一种使自己与其他群体能够区别开来的集体记忆。这种记忆既是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实践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凝化和表现,也是这一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依托这种记忆所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就是通常所讲的民族。

民族形成之后,这一群体所属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通过日常生产生活实践和祭祀、节庆等礼仪活动,不断地从自己所属的群体之中汲取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养料,获得更多更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从而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与此同时,这一群体之内的每一个成员在其活动之中也不断地为其所属民族的集体记忆增添新的内容,从而推动民族记忆的更新或重塑。这是一个社会成员个体与集体之间发生的双向互动的建构过程,也是一个集体及其成员所特有的主体能力不断凝炼、积淀和再生的动态演化过程。因此,这种集体记忆是一个动态的社会概念,而非静居不动的现象名词。①[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无论何种记忆,都离不开记忆的载体——人类实践。马克思认为,在具体生活当中,人的实践活动是一个人与自然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具有人与自然的双向性对象化性质。具体实践活动当中,人总是以一定的方式、方法,通过附着有一定目的和价值选择的具体活动,将个人的主体能力和人之为人的本质力量外化于世界,使周遭世界发生改变,成为一种能被自己现实地把握和运用的对象,以满足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一过程中,经由人的实践所改变或创造的对象世界成为人之能力的显现和确证。人通过对这一对象世界的改变或拥有,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了人之为人的能力和实践。此即马克思所讲的“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6页。在这一过程中,人属的外在世界和属人的内在世界构成了一幅交相辉映、双向互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美丽图景。在这一图景中,无论透过其中任一世界,都可以反观、透视出另一个世界。这正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记忆的基本内涵。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说人类实践是社会记忆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离开了人与周遭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双向互动的实践,就不会有主体和客体的分化与统一,也不会有上述两个世界的分化与统一。没有实践的存在,人与社会将因失去其对象而成为一种抽象的空无。在这种空无之中,人类无法存在,社会记忆也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支点,伴随着这一支点存在的社会记忆则是人类文明生成和发展的一种内在机制。人类实践及其记忆是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和不同时期存在的文化得以交融、整合和发展的深层根据。③孙德忠:《社会记忆论》,第 27 页。

二、民族身份:一种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一)民族身份:一种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作为主体在特定关系中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一种如何与他人相处的相应行为准则,身份揭示的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对个人经历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解释。

从身份的特点来看,身份实际上成为社会体系的最基本的结构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对社会资源的权力占有及再分配。通过身份及其认同系统的构成,人们既可认识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制度及其价值定位,亦可认识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怎样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达到理性秩序。因此,日常生活当中,身份更为普遍的是一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身份,意味着社会地位、资格、权益和责任。个人身份的确定之所以无法脱离和“他者”的关联,是因为他者已经成为我们赖以确立身份的一部分,因此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人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权利和权力的界定、分配和对比。于是,在“自己与他者的关系”格式中出现的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和权利所进行的价值论证或资格论证的自我认同,成为人之存在的一种必需。①赵汀阳:《认同与文化自身认同》,《哲学研究》2003年第7期。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要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要知道此人是谁,就必须知道此人不是谁,差异性在认同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以确立自己“身份”找到自己“归属”为目的的认同,实际上是一种辨识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通过与他者的比较,发现自己与他人所具有的共同之处,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区别所在,从而达到对自己身份的一种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身份就是一个个体所有的关于他这种人是其所是的意识”②Peter Stra ff on & Nicky Hayes, A Student’s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 Edward Arnold, 1988, p.87.,亦即一种社会记忆。个人身份如此,群体身份同样如此。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民族(Ethnic Group)身份的识别与确认,就是对一个社会成员所属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识别与确认。通过这种识别和确认,社会个体可以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所进行的价值或资格确认,达到社会个人“知其所是”的认知目的,进而获得一种生存与发展资源的共享与分配。

但是,民族这一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并非与世俱来的。在民族形成过程当中,构成这一群体成员的主体意识和记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著名人类学家安东尼•史密斯指出,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共享同一祖先的神话,拥有一个或多个共同文化的区别性要素,具有共同的历史记忆,能把自己与特定家园联系在一起,有一种要为这部分重要人口而团结的意识,才能形成民族这一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康纳则认为,民族不过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族群而已,在一个族裔性群体的成员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属群体的唯一性、没有民族记忆时,即便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能够很容易地被人类学家或其他外人所识别,它也“只是一个族群而不是民族”。③Walker Connor, Ehno-nationlism: The Quest for Understanding,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08.正因为如此,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才会提出,没有同一记忆之下的想象与建构就没有民族,民族就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因此可以说,民族身份就是一种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当然,我并不完全同意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想象”之说,理由正如前面所讲的记忆与实践的关系一样,民族的形成是一个主客世界双向互动的动态发展过程。作为一种存在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动态的共同体,民族产生于不同群体间的交往互动之中,在具体实践和日常交往中获得自我意识,并且随着实践与交往关系的发展,在历史中不断地发生量的变化,不断形成、更新和确认自己的意识和身份认同标准,从而获得新的内涵并与其他群体相区别。在这一过程中,假若只有“主体的想象”,是不可能有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的。人类实践没有纯粹的主客观之分,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也没有纯粹单一的“想象”或“记忆”。也正因为此,马克思主义才会强调任何民族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民族身份自然也不会与世俱来,更不会恒存不亡。

(二)民族(Ethnic Group)身份的识别与认定①为了免生歧义,也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族”身份的内涵,本文论及“五十六个民族”“中华民族”时,参照国务院发布政府白皮书中的规范表述方式,即:英文版本白皮书用“Ethnic Group”对应中文版白皮书的“少数民族”“多民族”中的“民族”一词,而用“Chinese Nation”对应“中华民族”中的“民族”。:新中国不同族裔群体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与完善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多民族(Ethnic Group)大国,各个不同民族(Ethnic Group)的劳动人民在数千年的生产生活、交融与共之中,共同缔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前,除了少数统治集团和族群之外,封建专制王朝统治之下的众多族裔群体和劳动人民对社会的创造和贡献根本不被统治者所承认,大多数劳动人民及其所属的族裔群体应该享有的权益也就根本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保证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人和各族(Ethnic Group)人民平等一致的地位,中国政府通过长期、艰苦的民族(Ethnic Group)身份识别与认定工作,确认了中国现存的56种民族(Ethnic Group)身份。这在给予各族裔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的同时,很好地维护和完善了中国境内不同族裔群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保证了中国社会的良性发展。

为了落实新中国的政治主张和民族(Ethnic Group)政策,从1950年开始,中央陆续派出多个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访问团与调查团,分赴西南、西北、中南、东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调查和研究,对这些地区的民族(Ethnic Group)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基本的身份确认与甄别,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工作在全国展开。截至1955年,此项工作先后对各地汇总的四百多个民族(Ethnic Group)称谓进行了识别、归并和确认,其中仅在云南就由260个民族(Ethnic Group)归并为22个。此后,又对国内数百个提出要求承认民族(Ethnic Group)成分和其民族(Ethnic Group)自称的族裔群体进行了甄别和确认。截至1979年,随着中国最后一个民族(Ethnic Group)得到确认,中国55个少数民族和整个社会民族(Ethnic Group)构成格局得以绘制完成,这也标志着全国性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工作的基本完成。对此,1986年5月,国家民委党组在《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中总结说:“我国的民族识别中,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区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民族。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对其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经过具体分析研究……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这符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②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第115页。

在长达三十年的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工作当中,中国对“民族”这一群体身份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并且有所创新和发展。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集中表述了中国共产党人有关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本观点(简称“十二条”),首次正式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概念的定义,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这一定义的提出意义重大:

首先,这一定义根据中国社会各民族(Ethnic Group)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取消了斯大林“民族”概念中的“共同地域”这一必备特征,增加了在民族(Ethnic Group)身份认同与识别过程中应用更为普遍、更为人们所看重的“历史渊源”“风俗习惯”与“心理认同”等因素,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理论上来讲,增加“历史渊源”这一要素,实际上就是对一个民族社会/集体记忆的强调,“其实就是指一个民族对自己的历史,尤其是对祖先、血统、来源的追溯和认同”。①王希恩:《中国民族识别的依据》,《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这种追溯和认同,事实上是一种心理认同,一种个人在与他人对比中形成的身份意识,一种社会成员个体的集体归属感,一种自我和群体概念的认知结果。这一要素的增加,既体现了尊重个体、“名从主人”的识别原则,也体现出民族(Ethnic Group)识别所具有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一种较“共同心理素质”更为明确的内涵区分和个人主体地位的突出。对“风俗习惯”的强调,则表现出这一概念对事实上更多影响着个人和群体社会意识形成与变化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传统所给予的关注,纠正了以往对此重视不足的缺陷。

其次,这一定义把“共同经济生活”改换为“生产方式”,使“民族”这一概念更加贴近实际,也更具有说服力。与斯大林定义相比,这一改动更加突出了社会生产方式和文化对特定社会意识——民族身份——的作用,弥补了以往中国共产党人对文化的社会作用认识不足的缺陷,使人们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和把握精神文化因素对社会存在和社会(个人与群体)意识的作用,有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采取更加客观和科学的态度认识和解决具体现实问题。

第三,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具有自身的特点,是属于历史范畴的,是长期社会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产物”。②施联朱:《民族识别与民族研究文集》,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页。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的定义将斯大林定义中的“人们在一定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改换为“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既强调了民族作为一个历史事实的结果性和稳定性,又突出了其作为一种历史形成与发展的阶段性与过程性,体现出一种静态存在与动态发展相结合的认识论特点。这既与历史发展事实相符合,也与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相一致,是一种存在论与认识论的结合。这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斯大林民族概念的本土化、时代化和具体化,使理论更加贴近生活现实,也更有利于具体工作的进行。

总体来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的定义,既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也是我们进行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必须遵循的理论依据。客观地讲,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所开展的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工作,在承认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境内长期存在但却长久未被承认的族裔群体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同时,维护和完善了他们的利益。这也向我们证明一个事实:民族及其成员是在具体、动态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和交往中获得和更新其身份意识。这是一个群体内部与外部不断互动交往的发展过程,一个个人内部主观世界与外部客观世界不断交往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静态存在与动态发展辩证统一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既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一个历史的建构过程。

三、身份认同:一个权益获取与社会记忆不断建构的过程

(一)身份认同:一种自我规范与权益获取的过程

如前所述,身份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对社会资源的权力占有及再分配。“身份建构”则指一系列自我定义和对自我建构不断修正的过程。现实生活中,人们正是根据个人所具有的社会身份,以及这种身份所附着的权益与社会期望,来把握自己的行为并预知他人的反映,由此才能正确无误地使用社会符号并理解他人,从而与他人和周遭世界顺利进行互动。在这一从期望到互动的过程中,“身份”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得以显现,即:个人在特定身份所附着的固定社会期望引导下,完成“把握”“预知”“使用”“理解”和“互动”等一系列行为。在这一系列行为当中,身份实际起到了制约、控制和规范个体行为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对身份所附着权益和社会期望的记忆与认同贯穿始终,二者交互作用之下,社会个体的“把握”“预知”“使用”“理解”和“互动”等一系列行为得以发生和完成,个人期望获得的社会身份也才得以形成。因此可以说,身份这一“与某一特定地位相联的种种权利与责任”,决定了其所附着的社会期望就是社会对一定身份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限定和规范,这种期望就是身份行为赖以产生的依据和基础,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自己身份构建的“脚本”和标准。①周晓虹:《社会心理学——多位视野中的社会行为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5-366页。这一过程中,对身份附着权益与社会期望的记忆与认同是身份形成不可或缺两大基本要素。

民族身份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集体身份,对其进行识别与确认所蕴含的权益与期望自然非同一般。这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进行的民族(Ethnic Group)识别工作中已经彰显出来:通过“优惠、帮助和保护少数民族”来“保证少数民族权益”“实现民族平等”,这“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从而使中国各民族(Ethnic Group)“逐步整合进入现代社会”。②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9页。很明显,民族身份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群体身份,它意味着一种社会地位与资格,一种社会权利和责任,一种存在与发展的权力和利益保证。民族记忆就是对这些权益的记录和期望,在记录与期望之中,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

事实上,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一种身份的确立和认同,更多是通过对外在形象的认同来完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的自我确认的确是一种“想象”。③王晓路:《文化批评关键词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2页。因此,哈贝马斯说,“集体认同与其说是先天就有的,不如说是后人人为制造出来的”。④[德]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2页。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每一种文化的发展和维护都需要与其相异质并且与其相竞争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的存在……每一个时代和社会都重新创造自己的‘他者’。因此,自我身份、‘他者’身份绝非静止的东西,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历史、社会、学术和政治过程”。①[美]爱德华•赛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426-427页。因此可以说,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无论其是地域的还是族裔的,事实上都是一个历史构建之物。当世之人面对前人所建构的历史之物,得到的是一个名称、一个记忆、一个结果,一个富有自身特色的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具有浓厚文化意蕴且通过一定符号体系或实物形式保存下来并世代相传的知识信息,一个可以使自己与其他成员或群体区别开来的生存基础和日常生活方式。如前所述,身处其中,可以通过日常生产生活实践和祭祀、礼拜等特殊活动,不断地从自己所属的群体中获取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养料、更多更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也不断地为其所属的社会增添新的内容并推动社会群体记忆的更新或重塑,留下后人所要面对的“历史之物”。如此周而复始,人类得以不断延续并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客观的事实和规律。

然而,客观的群体身份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其所属的每一个成员个体都会有这种主观的身份认定。缺乏这种身份认同的人,是不可能以群体身份发展出任何的行动和态度倾向的,也就不可能拥有这一群体所拥有的意识和记忆。群体意识要能够发展并成为具体行动的基础,其成员必须具有其对群体的认同感——他首先必须在心理上主观地认为自己是某一特定群体的一分子,认同这一群体所共同拥有的记忆和行为规范,并主动按照这些记忆和规范去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认同是身份意识的基础。

(二)身份认同是一个社会记忆不断构建的过程

回顾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程,我们发现,“中华民族”事实上就是一个在无数革命先驱为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Nation)主权的斗争中显现并逐渐清晰起来的集体身份,是一种为积聚所有社会力量以谋取革命胜利而建构的中国人的“集体的自我身份”,一种彰显政治权利和文化传承一致性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身份,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构建过程与结果。从实际效果来看,抗击外侮和民族(Ethnic Group)识别以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促进了中国不同群体之间原发的亲近和认同,凝聚了空前的社会力量,实现了一个伟大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对这种亲近和认同的记忆与叙述,最为集中、最为形象地体现在文学影视作品及其所保存、发展和精炼化的语言文字当中。不可否认,这种记忆与叙述延续和强化了“我们”之间的认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差异。②王晓路:《文化批评关键词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8页。正因此,我们才会有扬我国威的《精武门》和催人泪下的《金陵十三钗》,也才会有《血战台儿庄》的悲壮、“北京奥运”开幕式和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天安门演出的雄美,以及响彻九州的《爱我中华》。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中国不是由汉族或其他某一个民族(Ethnic Group)单独创建的,中国的疆域也不是依据某一民族(Ethnic Group)单一的历史活动场所所确定的,更不是按照其中某一个民族(Ethnic Group)精英集团的意志形成的,而是一系列复杂历史运动的结果,是中华民族大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开拓奋斗的结果。中国如此,今日中国的任何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也是如此。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之中,拥有不同语言、不同文化和不同记忆的人口集团——族裔群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入今日中国的政治疆域之中,共同构建起与世界其他民族相区别的人类共同体——中华民族,使中国呈现出一种典型的多元社会的性质。宣称中国或中国的某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是某一民族(Ethnic Group)独有的领土,是完全违背历史的痴人呓语。

对于多民族(Ethnic Group)现代中国来说,“中华民族”这一多族裔交融而成的集体身份的建构,通过国家权力对价值观、象征符号、记忆等诸多东西的创造、培育、更新和保存得以牢固树立;国家则从这一构建过程中获得国民的认同和社会凝聚力。①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1页。今日中国的“56个民族(Ethnic Group)”,不仅意味着中华民族(Nation)认同和民族(Ethnic Group)差异,还意味着多种文化、多种生活方式的并存。56个民族(Ethnic Group)构成的“大家庭”,这种差异性的普遍存在,在形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与国家认同的同时,还意味着中国人民拥有基于多样生存选择之上的丰富生活经验与多种生存智慧,这恰恰是中华民族乃至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种丰富资源。因此,无论任何个人或群体,无论是以何种身份,都无权以自己的身份去量裁他者的身份。我们不能因为他人拥有因语言差异所致的不同身份就将与己相殊的认同视为“会威胁自己”的敌人,更不能简单地用一种认同去消灭其他。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强调的:我们必须把各种各样的认同看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

回顾历史,五千多年中华文明的记忆表明:没有强大统一的国家,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拥有幸福美好的生活;离开了血脉相连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可能拥有自在自由的存在和发展。历史上,养育中华民族及其先民的东亚大陆,既有农耕区,也有游牧区等。各种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族群交流互补、迁徙汇聚、冲突融合,是推动中国统一多民族(Ethnic Group)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几千年风雨沧桑中,国家疆土统一与割据交替循环,国家统一发展始终是主流方向;不同民族(Ethnic Group)发展既有博弈又有融合,交往交流融合始终是主流,最终形成统一的多民族(Ethnic Group)国家和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中国多次出现区域割据情况,但不论割据的时间有多长、局面有多严重,最终都走向重新统一管辖。我们绝不能拿区域割据的社会记忆去否定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更不能用博弈和割据去破坏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在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在追求美好生活、建设幸福家园中,必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构建各民族(Ethnic Group)共有精神家园,这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每一个群体的共同责任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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