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死亡,如何分配工亡补助金
2019-01-26陈福祝
文/陈福祝
案例2016年8月18日,单位安排张某到泰安市办理业务。张某驾自家车载着母亲、妻子及唯一的女儿同去,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致张某一家4口同时死亡。
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张某系因工死亡。张某父亲及岳父母料理张某一家后事后,在领取分配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发生了分歧。
张某父亲认为,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和子女,张某母亲、妻子及唯一的女儿均已死亡,故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作为父亲的他独享。
张某岳父母认为,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张某的妻子应分得一半的遗产,然后剩下的才由张某的继承人分配。
双方经过协商,没有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按照自己的意志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双方有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权,但请求数额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应先一分为二,张某的父亲和张某的女儿各占50%,其女儿的50%再一分为三,分别由张某父亲、张某的岳父母继承。双方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分配原则是错误的,共同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起诉至人民法院。2017年9月28日,法院判决,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张某的父亲和女儿各享有50%的权利;其女儿享有的50%金额,由张某父亲及岳父母3人共同均等继承。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顺利地对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了分配。
评析法 院对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在实质上仍然是根据《继承法》实施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车祸同时死亡的4个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而且4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因此,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依法推定为:张母先死亡,其次是张某及其妻同时死亡,张某的女儿最后死亡。张某死亡时由于张母已死亡,故张母不能继承;张某与其妻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张某的继承人只有张父和张女,故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分为二,由张父和张女分别享有。张女死亡后,张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死亡,故张女的祖父与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均额继承张女的遗产。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由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参照继承制度处理不失为一种路径。毕竟,对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司法机关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其本质上不属于遗产。一般认为,该项待遇系对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进行的补偿。因此,其享受者应为因劳动者死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就本案而言,工亡职工为张某,张父因为张某的工亡而遭受经济损失不言而喻,可以享受该项待遇。存在疑义的是,张某的岳父母是否因此遭受损失?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并未将岳父母纳入供养亲属范围。一方面,该部颁规章是规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享受对象的,未涉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一方面,无论是就实践还是就男女平等理念,夫妻对于女方父母的重视程度不应当亚于对男方父母的重视,社会保障亦应如此。因此,建议未来将岳父母作为张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享受对象。这更符合社会保障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