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吏赏赐制度浅析
2019-01-25生云龙
□ 生云龙
制度史研究是认识历史的重要途径。历史学家钱穆指出,“若不明白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可说就不能懂得中国史”[1]。汉代的官吏赏赐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研究将对这一制度的演进过程、功能实现、制度缺陷进行分析。
一、西汉官吏赏赐制度的建立
西汉统一全国后,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央集权、重构统治秩序,统治者需要建立各项政治制度,赏赐制度也是其中之一。西汉的官吏赏赐制度主要包括官吏在职时的赏赐、官吏死于任上或因公殉职的抚恤赏赐、官吏乞骸骨时的赏赐,通常以非正规化的惯例形式出现,大多未形成正规化的成文法令。
(一)对在职官吏的赏赐
从接受赏赐的对象看,西汉对在职官吏的赏赐主要包括针对部分和个别官吏的赏赐、普惠式的赏赐。从赏赐品看,主要包括实物赏赐和政治待遇赏赐。
为表彰对开疆拓土、巩固政权有功者及其他建言献策被采纳者,西汉的君主会进行赏赐,主要针对部分或个别官吏。汉五年(公元前202年),汉高帝平定天下后论功行赏,丞相萧何“功最盛,封为酂侯,所食邑多”;定“位次”时,萧何排“第一”,汉高帝增加萧何封邑二千户;后萧何因献计除掉淮阴侯韩信,汉高帝拜萧何为相国,增加封邑五千户,并令士卒五百人和一名都尉担任“相国卫”(《史记·萧相国世家》)。汉六年(公元前201年),汉高帝因其父的家令建言有功,“赐金五百斤”;又因田肯建言有功,“赐黄金五百斤”(《史记·高祖本纪》)。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赏赐拥立有功的大臣,“益封太尉(周)勃万户,赐金五千斤。丞相陈平、灌将军婴邑各三千户,金二千斤。朱虚侯刘章、襄平侯(纪)通、东牟侯刘兴居邑各二千户,金千斤。封典客(刘)揭为阳信侯,赐金千斤”。又赐跟随汉高帝“入蜀、汉中”的68 名列侯“皆益封各三百户”,追随汉高帝的故吏“二千石以上”各10 人分别“食邑六百户”“五百户”“四百户”(《史记·孝文本纪》)。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大司马、大将军、长平侯卫青曾七次出击匈奴,斩杀、俘虏敌人“五万余级”,收复河套以南地区,增设朔方郡,获赐封邑共“万六千三百户”;大司马、票(骠)骑将军、冠军侯霍去病曾六次出击匈奴,斩杀、俘虏敌人“十一万余级”,迎匈奴浑邪王所率数万人归降,开拓河西酒泉地区,共获封地“万七千七百户”(《汉书·卫青霍去病传》)。西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因王莽“有定国安汉家之大功”,王太后下诏封大司马新都侯王莽为太傅,号安汉公,“以召陵、新息二县户二万八千益封莽”(《汉书·王莽传》)。作为延伸,赏赐还会泽及功臣家人。如汉高帝平定天下后,封丞相萧何“父子兄弟十余人,皆有食邑”(《史记·萧相国世家》)。汉武帝时,因长平侯卫青出击匈奴有功,武帝封其三子为侯,每人“千三百户”(《汉书·卫青霍去病传》)。
在皇权交替、册立皇子、出现吉兆等重要时点,统治者往往会对官吏进行赏赐,通常是普惠性质的,主要针对某一人群。一是皇权交替。公元前195年5月,西汉惠帝即位后下诏:“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赐给为汉高帝办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赐给为汉高帝开土地为冢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汉书·惠帝纪》)。公元前180年7月,吕后死后遗诏“将相列侯郎吏皆以秩赐金”(《史记·吕太后本纪》)。二是立皇太子。西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夏4月,册立皇太子,“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汉书·宣帝纪》)。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夏4月,册立皇太子,“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汉书·元帝纪》)。三是出现吉兆。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春正月,由于出现“凤凰甘露降集,黄龙登兴,醴泉滂流,枯槁荣茂,神光并见”等吉兆,赏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金钱各有差”(《汉书·宣帝纪》)。此外,统治者有时对特定人群进行赏赐,如西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春,“诸中官、宦者令、丞皆赐爵关内侯,食邑”(《汉书·高后纪》)。
除了实物赏赐和赐爵外,天子对功高、德望的高级官吏的赏赐还包括一些特权及政治待遇。汉高帝对丞相萧何“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史记·萧相国世家》);对蒯成侯周緤“赐入殿门不趋,杀人不死”( 《史记·傅靳蒯成列传》)。“剑履上殿”即上殿时可佩剑、穿靴,不必像其他朝臣般卸剑、脱履;“入朝不趋”即上朝时可以缓步而行,不必像其他朝臣般小步快走。汉宣帝时(公元前73—前49年),封扬州刺史黄霸担任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赐给他车中高盖,特许可超过一丈,其下属“别驾主簿车”的车轼前可挂挡泥的丹黄色帘子,“以章有德”(《汉书·循吏传》)。
(二)对官吏的抚恤赏赐
西汉官吏死于任上,会得到朝廷专门的赏赐,主要包括棺、衣(上衣)、襦(短上衣)、裳(下衣)等,不同秩级官吏获得的赏赐有所差别,这在西汉初期就有了成文的律法规定。汉简《二年律令·赐律》记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时[2]的规定:“二千石吏病不起者,赐衣襦、棺及官衣裳。郡尉,赐衣、棺及官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丞、县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故此法令是对二百石至二千石官吏抚恤赏赐的规定。如果不想接受棺椁实物,可以兑换成钱。《二年律令·赐律》规定:“赐棺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椁级六百。”丞相的葬仪规格更高,获得的赏赐也更多。东汉卫宏撰《汉旧仪》载,西汉丞相“薨”,天子“移居第中,车驾往吊,赐棺、敛具,赠钱、葬地”;安葬之日,“公卿以下会送”。
担任过三公、大将军等职位的最高级别官吏去世后,朝廷会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特别的赏赐。西汉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霍光去世后,天子与皇太后亲自到霍光灵堂吊唁,太中大夫任宣和“侍御史五人”持符节操办丧事,中二千石官吏在墓地上设幕府办事;“赐金钱、缯絮,绣被百领,衣五十箧,璧珠玑玉衣,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枞木外臧椁十五具”,东园所制“秘器”都按照天子规格;用“辒辌车”载着霍光的灵柩,车辕左侧插上羽饰大纛旗,派士兵列队一直到达西汉武帝茂陵,来为他送葬;谥号宣成侯;征河东、河南、河内三郡的士兵挖掘墓穴,建造陵墓祠堂,设置看护的“园邑三百家”,长史、丞掾等官吏按照“旧法”侍奉守护陵园。霍光安葬以后,其子霍禹继承博陆侯的爵位;免去其后人的徭役,子孙继承他的封爵食邑,世世代代不许更改(《汉书·霍光金日䃅传》)。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太师、博山侯孔光去世,作为宰衡的王莽建议执掌朝政的王太后,派九卿持策书“赠以太师博山侯印绶,赐乘舆秘器,金钱杂帛”;由少府供设帷帐,由谏大夫持符节与“谒者二人”负责处理丧事,由博士负责丧葬礼仪;王太后又派遣中谒者持符节吊唁;“公卿百官”共同吊唁送葬;用“乘舆辒辌”及副车各一辆装载棺椁,皇帝的羽林军及儒生共四百人送葬;将作负责挖掘墓穴,可用“甲卒五百人”,起坟如大将军王凤的规制;“谥曰简烈侯”(《汉书·匡张孔马传》)。
此外,一些官吏因公殉职,天子的赏赐也会恩及其亲属。西汉文帝十四年(公元前166年),秩比二千石的北地都尉孙卬因战死沙场,其子孙单封为缾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三)对乞骸骨官吏的赏赐
汉朝官吏申请退休称为乞骸骨,亦称致事、致仕、乞退、乞身、告老、请免等。《资治通鉴·周纪》注云:“人臣委身以事君,身非我之有矣,故于其乞退也,谓之乞骸骨。”在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之后,官吏不再享受终身制,也就具备了退休的前提条件。西汉官吏乞骸骨需要得到皇帝恩准,其获得赏赐通常有三种情况。
1.官吏乞骸骨获得一次性赏赐
官吏乞骸骨获得批准,除了其本身所附恩赐以外,往往会得到一些实际的赏赐。西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韦贤担任丞相,封为扶阳侯,任职五年,于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70 多岁时“以老病乞骸骨,赐黄金百斤,罢归”,并“加赐”宅第一处。史载“丞相致仕自(韦)贤始”(《汉书·韦贤传》)。
汉朝天子常常赐予乞骸骨的高级官吏安车、驷马、黄金。汉宣帝时(公元前73—前49年),后将军卫尉赵充国“乞骸骨”,天子“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准许他“罢就第”,即免官回家(《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汉宣帝五凤年间(公元前57—前54年),担任御史大夫的杜延年任职三年,“以老病乞骸骨”,天子派光禄大夫“持节赐(杜)延年黄金百斤、酒,加致医药”,杜延年称自己病重,天子“赐安车驷马,罢就第”(《汉书·杜周传》)。西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因“岁恶民流”,丞相于定国、大司马车骑将军史高、御史大夫薛广德“俱乞骸骨,皆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免职回家(《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西汉成帝时丞相、安昌侯张禹于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以老病乞骸骨”,成帝对他称赞挽留再三才许可,“赐安车驷马,黄金百斤,罢就第”;准许他每当初一、十五以列侯身份觐见,加封“特进”,对他按丞相之礼,允许他“置从事史五人”,给他增加四百户封邑,还数次赏赐他,“前后数千万”(《汉书·匡张孔马传》)。汉成帝永始(公元前16—前13年)中,左将军史丹因病“乞骸骨”,天子派光禄勋赐“黄金五十斤,安车驷马”(《汉书·王商史丹傅喜传》)。公元前7年4月西汉哀帝即位后,时年39 岁的大司马王莽两次上疏乞骸骨,哀帝赐王莽“黄金五百斤,安车驷马”,准其免职回家;但在王莽家设置专使侍候,派中黄门“十日一赐餐”;并“以黄邮聚户三百五十”加封给王莽,授予他“位特进,给事中”;每逢农历初一和十五朝拜皇帝时,皇帝以对待三公之礼接见他;他随皇帝出行时,可乘皇孙坐的“绿车”(《汉书·王莽传》)。
官吏乞骸骨时获得某些物质赏赐本身就是一种荣耀,如获赐安车。安车即“坐乘”之车(《续汉书·舆服志》注引徐广曰),相比当时普遍使用的立乘之车要舒适。官吏获得安车后往往会将之悬起,表示不再使用。东汉班固《白虎通义》云,“臣年七十,悬车致仕”;“悬车,示不用也”。《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注引师古曰:“县(即悬)其所赐安车以示荣也。致仕县车,盖亦古法。”如薛广德返回家乡沛郡时,太守在边界迎接,沛郡以他为荣,高悬其安车“传子孙”(《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若高级官吏乞骸骨未获赐安车,则属例外。公元前1年,汉哀帝崩,新都侯王莽担任大司马,“秉政专权”;大司空、长平侯彭宣因而上书乞骸骨,经太后批准后得免职,但王莽怨恨彭宣“求退”“不赐黄金安车驷马”(《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
统治者有时会赐予乞骸骨的高级官吏一些政治待遇。西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69岁的博山侯、太师孔光“称疾辞位”,执掌朝政的王太后下诏令孔光不必上朝,“十日一赐餐”;赐给他“灵寿杖”,让黄门令为他在“省中”设置座位,他“入省中”可以持杖,“赐餐”含17种食物;之后,孔光“归老于第”,但其下属官吏仍照旧办公(《汉书·匡张孔马传》)。前述汉成帝时丞相张禹、汉哀帝时大司马王莽的乞骸骨赏赐皆有享受政治待遇的内容。
一些官吏乞骸骨时会享受“任子”待遇,可保任子孙担任郎官。汉哀帝对乞骸骨的光禄大夫诸吏给事中龚胜,“以子(龚)博为侍郎”(《汉书·王贡两龚鲍传》)。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复职的光禄大夫龚胜与太中大夫邴汉因“王莽秉政”,均“乞骸骨”,王莽请太皇太后下诏,一是“赐帛”,准许他们在沿途驿站住宿,每年按时供给“羊酒衣衾”;二是从他们的儿子、孙子、兄弟或兄弟的儿子中推荐一人,“所上子男皆除为郎”,于是龚胜、邴汉“遂归老于乡里”(《汉书·王贡两龚鲍传》)。
2.官吏乞骸骨获得终身性俸禄赏赐
汉代官吏的俸禄制为秩禄制,禄的多少由官吏的职位、秩级决定,有职则有秩,有秩才有禄,无职位就无秩禄,如果官吏因病、因事离职,原有的秩禄就会被取消。一些无封爵的高官乞骸骨,天子有时会赐予他们一定的俸禄,相当于固定的退休金。如西汉景帝时(公元前156—前141年)诸侯相(阎步克考证为中二千石[3])万石君石奋“以上大夫(阎步克考证为中二千石[4])禄归老于家”(《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郎中令(中二千石)周仁“病免,以二千石禄归老”;御史大夫(上卿)张欧“老病笃,请免。于是天子亦策罢,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
有些官吏以大夫身份回家长期养病,相当于退休在家,享受大夫待遇。如汉成帝河平年间(公元前28—前25年),定襄太守(二千石)班伯被征召入京,但路上中风,成帝下诏让他“以侍中光禄大夫(比二千石)养病,赏赐甚厚”,在家数年之久(《汉书·叙传》)。西汉哀帝即位后,摄政的傅太后不想让其堂弟、右将军(上卿)傅喜“辅政”,于是让哀帝赐傅喜黄金百斤,令傅喜上交右将军印绶,“以光禄大夫(比二千石)养病”(《汉书·王商史丹傅喜传》)。
上述史书中记载的乞骸骨官吏大多秩级位居二千石及以上,属于中央的高级官吏和地方的封疆大吏。担任过中二千石和上卿的官吏以二千石和比二千石禄养老,二千石官吏以比二千石禄养老,但尚未形成成文制度。清代赵翼指出,“致仕给禄,须出特恩”(《陔余丛考》)。
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平帝仅10 岁,由大司马王莽操持国政,对高级官吏的致仕待遇有了正规化的制度性规定,“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汉书·平帝纪》)。《礼记·曲礼》云,“七十曰‘老’”“大夫七十而致事”。即朝廷对秩比二千石以上官吏,如年过七十岁致仕,保留其俸禄的三分之一,直至去世。清代赵翼指出了此政策出台的背景,“致仕官给俸之例,起于汉平帝……盖其时王莽专政,欲以收众心,故有此举也”(《陔余丛考》)。
3.官吏乞骸骨被驳回时获得补偿性赏赐
官吏乞骸骨申请有时会被驳回,但天子通常会给予一些赏赐作为补偿,通常都包含“养牛”和“上尊酒”。汉成帝即位(公元前33年6月)后,曾经作为成帝老师的河内人张禹“以师赐爵关内侯”,并“拜为诸吏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给事中,领尚书事”;因与辅政的大将军王凤“并领尚书”,张禹心中不安,“数病上书乞骸骨”,但成帝不许,“加赐黄金百斤、养牛、上尊酒,太官致餐,侍医视疾,使者临问”;张禹感到“惶恐”,重新回到岗位“视事”,处理政务(《汉书·匡张孔马传》)。汉成帝即位之初,司隶校尉王尊弹劾丞相、乐安侯匡衡犯了“不道”之罪,匡衡“惭惧,上疏谢罪”,并“称病乞骸骨”,上交“丞相乐安侯印绶”;成帝未怪罪匡衡,还“赐上尊酒、养牛”;于是匡衡“起视事”,重新处理政务,但依然“不自安,每有水旱,风雨不时,连乞骸骨让位”,成帝总是对其“慰抚,不许”(《汉书·匡张孔马传》)。汉哀帝即位后,平当官至丞相,赐爵关内侯,后他“上书乞骸骨”,天子对他进行挽留,并派尚书令赐他“养牛一,上尊酒十石”,一月后平当去世(《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
二、东汉官吏赏赐制度的正规化
东汉官吏赏赐制度延续了西汉的一些惯例,同时也在加强正规化的制度建设,对官吏在职、死亡、乞骸骨时的赏赐都有了相关的成文法令。
(一)对在职官吏的一次性赏赐
东汉统治者同样重视对功臣的赏赐。公元125年11月,东汉顺帝即位后,对拥立有功的尚书令以下官吏,“皆增秩赐布各有差”(《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东汉桓帝延熹二年(公元159年),对诛权臣梁冀有功的中常侍单超、徐璜、具瑗和小黄门史左悺、唐衡进行封赏,“(左)悺、(唐)衡迁中常侍。封(单)超新丰侯,二万户;(徐)璜武原侯,(具)瑗东武阳侯,各万五千户,赐钱各千五百万;(左)悺上蔡侯,(唐)衡汝阳侯,各万三千户,赐钱各千三百万”(《后汉书·宦者列传》)。东汉灵帝建宁元年(公元168年),对迎接他即位的中常侍、奉车都尉曹节“封长安乡侯,六百户”;后对诛大将军窦武与太傅陈蕃有功的曹节“迁长乐卫尉,封育阳侯,增邑三千户”,黄门令王甫“迁中常侍”,长乐五官史朱瑀“封都乡侯,千五百户”,从官史共普、张亮等五人“各三百户”;“余十一人皆为关内侯,岁食租二千斛”;又赐朱瑀“钱五千万”,后改封华容侯;其他人也各有封赏(《后汉书·宦者列传》)。
东汉普惠性质的赏赐依然很多。一是皇帝成人“加元服”。东汉和帝永元三年(公元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夫、郎吏、从官帛”(《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东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赐王、主、贵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后汉书·孝安帝纪》)。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29年)正月,“帝加元服。赐王、主、贵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二是国泰民安或出现吉兆。东汉明帝永平四年(公元61年)春二月,因风调雨顺,“赐公卿半奉”。永平六年(公元63年)二月,因“王雒山出宝鼎”,“赐三公帛五十匹,九卿、二千石半之”(《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三是祭祀大典。东汉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祭祀东汉光武帝、明帝,“赐公钱四十万,卿半之,及百官执事各有差”(《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四是针对特定人群。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立春,“赐公十五匹,卿十匹”(《续汉书·礼仪志》注引《古今注》)。汉明帝永平十七年(公元74年)夏5月,赏赐任职十年以上的郎官、从官“帛十匹”(《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汉安帝永初六年(公元112年)5月,对“中二千石下至黄绶”的官吏,“赐爵各有差”( 《后汉书·孝安帝纪》)。所谓“黄绶”在东汉最低为二百石吏。《续汉书·舆服志》载:“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黄绶。”
东汉天子对权重、德厚的高级官吏的赏赐同样包括一些特权及政治待遇,与西汉的情况相仿。汉桓帝元嘉元年(公元151年),赐大将军梁冀“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谒赞不名”(《后汉书·梁统列传》)。“谒赞不名”即谒见皇帝时不用说自己的名字,不必像其他大臣那样自称“臣某”。汉明帝时(公元58—75年),对荆州刺史郭贺,赐给他“三公之服”,他巡视时可去掉车上帷帐,“使百姓见其容服”,以表彰其德行(《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
(二)对在职官吏的定期赏赐
东汉对在职官吏的赏赐除了非常规性的一次性赏赐外,已经步入正规化轨道,进行了成文的制度建设。东汉对部分在职官吏实施定期的年度赏赐,主要包括腊赐和春赐。《通典·职官》载,东汉殇帝延平元年(公元106年)定制,每年对官吏有两次定期赏赐,分别为“腊及立春,更班赐有差”。
关于腊赐,清代孙星衍集校东汉应劭《汉官仪》载:“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三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丞、郎各万五;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御史、谒者、议郎、尚书令各五千;郎官、兰台令史二千;中黄门、羽林、虎贲士二人共三千”。《续汉书·礼仪志》载,腊日,“苇戟、桃杖以赐公、卿、将军、特侯、诸侯”。注引《汉官名秩》与孙星衍集校《汉官仪》文字基本一致,不同之处为“郎官、兰台令史三千”。另《后汉书·何敞传》注引《汉官仪》载腊赐的具体制度为:“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
根据上述三段文字记载,结合阎步克对其中一些错误的纠正[5],综合腊赐的情况为:大将军、三公钱各30 万(或20 万)、牛肉200 斤、粳米200 斛,特进侯15 万,卿(中二千石)10 万,校尉(比二千石)5 万,尚书令(千石)、尚书仆射(六百石)、尚书(六百石)各3 万,侍中(比二千石)、将(比二千石)、大夫(六百石至比二千石)各2万,尚书丞(四百石)、尚书郎(四百石)各1.5 万,千石、六百石各0.7 万,侍御史(六百石)、谒者(比三百石至四百石)、议郎(六百石)、尚书令史(二百石)各0.5 万,郎官(比三百石至比六百石)、兰台令史(六百石)各0.2 万(或0.3 万),中黄门(比三百石)、羽林郎(比三百石)、虎贲郎(比二百石至比六百石)各0.15 万。其中,大将军、三公所赐为钱、肉、米,其他官吏都是赐钱。
阎步克将腊赐对象分为四个系统:一是将军列侯,包括大将军、特进侯、校尉;二是行政系统,包括三公、卿、千石、六百石、侍御史、兰台令史;三是机要系统,包括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尚书丞郎、尚书令史;四是郎从官系统,包括侍中、郎将、大夫、谒者、议郎、郎官、中黄门、羽林郎、虎贲郎。[6]可见获得腊赐者主要是中央官吏,其中机要系统吏在同秩级官吏中获得的腊赐明显要高一些。
另敦煌悬泉汉简载:“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7]敦煌悬泉汉简大约记录了西汉武帝元鼎年间(公元前116—前111年)至东汉早期的情况[8],其中校尉所获赏赐与腊赐数额相合,说明这一赏赐可能是腊赐这种定期赏赐的雏形,也可能属于对边疆校尉系统官吏的特别赏赐。
关于春赐,孙星衍集校东汉应劭撰《汉官仪》载:“立春之日,遣使者赐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匹,九卿十五匹;武官太尉、大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于文官。”《通典·职官》亦载立春之赐的制度,与《汉官仪》文字基本一致。不过,《续汉书·礼仪志》和注引《汉官名秩》将春赐分为春赐文官、秋赐武官。《续汉书·礼仪志》载:“立春,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文官。”注引《汉官名秩》曰:“赐司徒、司空帛四十匹,九卿十五匹。”另《续汉书·礼仪志》载:立秋之日,“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武官”。注引《汉官名秩》曰:“赐太尉、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武官倍于文官。”
东汉末代皇帝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12月,颁布了三年一赐的常规性制度,“赐三公以下金帛各有差。自是三年一赐,以为常制”(《后汉书·孝献帝纪》)。此时军阀割据、战乱频发、社会动荡、经济凋敝,朝中由曹操掌实权,赏赐应为提升官吏向心力、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因此这类普惠性赏赐当时并不少见。如东汉献帝建安十年(公元205年)秋9月,“赐百官尤贫者金帛各有差” ;建安二十年(公元215年),“赐诸王侯公卿以下谷各有差”(《后汉书·孝献帝纪》)。
(三)对官吏的抚恤赏赐
东汉二百石以上官吏可获得一次性抚恤赏赐,不同秩级官吏的赏赐有所差别。《续汉书·礼仪志》载,高级官吏去世后,“诸侯王、贵人、公主、公、将军、特进皆赐器,官中二十四物。使者治丧,穿作,柏椁,百官会送,如故事”。中二千石以下至黄绶级官吏葬仪标准则逐级降低,“朝臣中二千石、将军,使者吊祭,郡国二千石、六百石以至黄绶,皆赐常车驿牛赠祭”。《后汉书·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载,“旧典,二千石卒官赙百万”,即二千石官吏死于任上,朝廷赠百万钱。与西汉《二年律令》规定不同的是,东汉的抚恤赏赐除赠祭品外,还增加了使者吊祭、赠送仪仗车等政治待遇。东汉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年)11月,召开白虎观会议(《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之后由班固撰《白虎通义》,记录了皇帝和大臣们的统一意见,其中有关于葬仪的规定:“大夫老归,死以大夫礼葬,车马衣服如之何?曰:尽如故也。”即大夫致仕后在家中去世,享受与在职去世者同样的葬仪。
担任过公、大将军的高级官吏同样可以获得特别的赏赐。东汉安帝时(公元107—125年),担任过司空、司徒、太尉等职的刘恺去世后,安帝诏令使者处理丧事,“赐东园秘器,钱五十万,布千匹”(《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东汉顺帝永和六年(公元141年),大将军、乘氏侯梁商去世,天子亲临吊丧,“赐以东园朱寿器、银镂、黄肠、玉匣、什物二十八种,钱二百万,布三千匹”;皇后赐“钱五百万,布万匹”;到下葬时,赠兵车、甲士,赐谥号忠侯,皇后亲自送葬,顺帝在宣阳亭“瞻望车骑”;其子梁冀嗣爵(《后汉书·梁统列传》)。东汉灵帝时(公元168—189年),担任过司空的袁逢去世,朝廷“赐以珠画特诏秘器,饭含珠玉二十六品”;派五官中郎将持节奉策,赠给他“车骑将军印绶”,加封“特进”,谥号宣文侯;其子袁基嗣爵(《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汉灵帝时太傅(上公)、育阳安乐乡侯胡广于熹平元年(公元172年)去世,时年82 岁,灵帝派五官中郎将持节捧策书赠其“太傅、安乐乡侯印绶”,赐予“东园梓器”,派谒者护卫丧事,在原陵赐坟墓,赐谥号为文恭侯,“拜家一人为郎中” (《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
对一些担任过地方行政长官的亡故官吏,其子弟有机会获得“任子”赏赐。东汉光武帝时(公元25—57年),担任过北海相、江夏太守、洛阳令等职的董宣于74 岁死于任上,皇帝“赐艾绶,葬以大夫礼”,拜其子董并为郎中(《后汉书·酷吏列传》)。东汉和帝时(公元89—105年),山阳太守周荣“以老病乞身,卒于家,诏特赐钱二十万,除子男(周)兴为郎中”(《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汉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玄菟太守姚光、幽州刺史冯焕冤死,安帝任命二人之子为郎中(《后汉书·张法滕冯度杨列传》)。
一些官吏因公死亡,其子弟亲属也有机会被举任为郎。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秩比二千石的护羌校尉温序因尽忠自杀,光武帝派从事王忠“送丧到洛阳,赐城傍为冢地,赙谷千斛、缣五百匹”,任其“三子为郎中”(《后汉书·独行传·雷义传》)。东汉殇帝延平元年(公元106年),在与鲜卑骑兵交战时,兵马掾严授、主簿卫福为了救渔阳太守张显而阵亡,朝廷“厚加赏赐”,任命他们的各自一个儿子为郎中(《后汉书·独行传·雷义传》)。汉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在与贼寇交战时,平原县的小吏所辅为救县令刘雄而死,朝廷“赐钱二十万”,任命其父所奉为郎中(《后汉书·独行传·雷义传》)。
(四)对乞骸骨官吏的赏赐
东汉官吏乞骸骨赏赐的情况与西汉大致相仿,同样有三种情况,其中终身性俸禄赏赐的成文规定是西汉王莽之制的延续,而赏赐物的象征意义发生了一些改变。
1.官吏乞骸骨获得一次性赏赐
东汉官吏乞骸骨,皇帝依然会进行赏赐。如东汉和帝尚未亲政时(公元89—91年),窦太后临朝,尚书仆射乐恢“称疾乞骸骨”,朝廷下诏“赐钱”,派太医去给他看病,让他担任骑都尉,他“上书辞谢”,诏令同意他上交印绶,回归乡里(《后汉书·朱乐何列传》)。
东汉官吏乞骸骨时的赏赐有一个重大变化,即牛、酒蕴含的象征意义与西汉不同。皇帝为挽留乞骸骨官吏,有时会赏赐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物品,如牛、酒在西汉是皇帝对官吏申请致仕时进行挽留的标志性赏赐物。清代赵翼指出,“汉制,大臣告老,特诏留之者,则赐养老之具以慰之”(《廿二史札记》)。但东汉时发生变化,天子同意官吏致仕也会赏赐牛、酒。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行卫尉事、加位特进、兼领将作大匠窦融的从兄之子窦林“以罪诛”,明帝多次“下诏切责”窦融,窦融“惶恐乞骸骨”,明帝诏令他“归第养病”;一年后,听凭窦融上交“卫尉印绶”,并“赐养牛,上樽酒”(《后汉书·窦融列传》)。汉和帝即位(公元88年2月)后,邓彪担任太傅,录尚书事,赐爵关内侯,后“以老病”为由上书归还其担任的中枢机要之职,“诏赐养牛酒”并同意其申请(《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公元106年8月,东汉安帝即位,太傅、录尚书事张禹“数上疾乞身”,天子下诏派“小黄门问疾,赐牛一头,酒十斛”,劝令他“就第”回到家中(《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
东汉对乞骸骨官吏也有政治待遇方面的赏赐。东汉光武帝时(公元25—57年)大司空李通称病不理政事,“连年乞骸骨”,但光武帝对他十分“优宠”,令他以“公位”带职回家养病,李通坚决推辞,过了两年,光武帝才听任他交还大司空的印绶,授予“特进”,享受定期朝见皇帝的特权(《后汉书·李王邓来列传》)。汉明帝时(公元58—75年)担任过东海相、尚书令、河内太守的宋均“以疾上书乞免”,诏令任命其子宋条为太子舍人(《后汉书·第五钟离宋寒列传》)。汉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侍中、西华侯邓阊上书请求回家侍养病重的母亲,临朝主政的邓太后同意,安帝赏赐他“安车驷马”(《后汉书·邓寇列传》)。
2.官吏乞骸骨获得终身性俸禄赏赐
《白虎通义》记载了东汉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年)白虎观会议确定的关于官吏致仕的规定:“卿大夫老……在家者三分其禄,以一与之,所以厚贤也。”说明汉章帝时(公元76—88年)执行卿大夫70 岁致仕保留其俸禄三分之一的政策,这是西汉平帝时王莽之制的延续。
在现实中,汉章帝时太尉(公)邓彪“以疾乞骸骨”,元和元年(公元84年)“赐策罢,赠钱三十万,在所以二千石奉终其身”;又诏令太常四季送给他“宗庙之胙”,河南尹也要派遣下属的丞去慰问,“常以八月旦奉羊、酒”,即“羊一头,酒二石” (《后汉书·邓张徐张胡列传》及注引《东观记》)。汉章帝时司空(公)第五伦“连以老病上疏乞身”,元和三年(公元86年),章帝赐策书将其免官,“以二千石奉终其身,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区”(《后汉书·第五钟离宋寒列传》)。《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续汉志》曰:三公俸禄为“月三百五十斛”,二千石官吏俸禄为“月百二十斛”。三公俸禄的三分之一与二千石俸禄相近,上述两例与白虎观会议记载的政策规定较为吻合。
不过,汉章帝之前和之后三公的致仕俸禄均与此政策不符。汉明帝永平四年(公元61年),伏恭担任司空(公),在位九年,“以病乞骸骨罢,诏赐千石奉以终其身”(《后汉书·儒林列传》)。汉安帝永宁元年(公元120年),司徒(公)刘恺“称病上书致仕”,天子同意,“加赐钱三十万,以千石禄归养”,河南尹常于每年8月送羊、酒;后刘恺被再次起用,担任太尉,任职三年后“以疾乞骸骨”,很长时间安帝才同意,下诏令河南尹仍以过去的“礼秩”对待他(《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上述记载说明,汉明帝、安帝时,一些担任过三公的高级官吏致仕后享受秩千石的俸禄。按《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续汉志》曰:千石俸禄为“月九十斛” ,三公俸禄三五十斛的三分之一,高于千石禄额。前述光武帝甚至让大司空李通以“公位”带职回家养病。此外,天子对乞骸骨三公额外赐予的钱物及定期慰问,标准也是因人而异。
即使汉章帝时,除三公之外的官吏致仕后享受俸禄的政策也不统一。汉章帝建初(公元76—84年)初年,五官中郎将(比二千石)江革“上书乞骸骨”,以谏议大夫(六百石)“赐告归”;一直到元和年间(公元84—87年),朝廷还令县里送给他“谷千斛”,经常在8月送“羊酒”,直到他去世(《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建初六年(公元81年),担任尚书(六百石)的郑均“以病乞骸骨”,章帝让其担任议郎(六百石),他“告归,因称病笃”,章帝赐他“衣冠”,元和二年(公元85年)“敕赐尚书(六百石)禄以终其身”,郑均至汉和帝永元年间(公元89—105年)“卒于家”(《后汉书·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按《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续汉志》曰:比二千石官吏俸禄为“月百斛”,六百石官吏俸禄为“月七十斛”,江革和郑均致仕后的俸禄均高于在职时的三分之一。
东汉仍然有些官吏以大夫身份回家长期养病。汉和帝时(公元89—105年),侍中(比二千石)司马均“以老病乞身”,和帝“赐以大夫禄,归乡里”(《后汉书·郑范陈贾张列传》)。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29年),被拜为五官中郎将(比二千石)的樊英任职数月后,称自己病重,皇帝下诏让他以光禄大夫(比二千石)的身份“赐告归”,令所在地方官府“送谷千斛”,经常在8月送“牛一头,酒三斛”,樊英请求辞去职位,但皇帝不予批准(《后汉书·方术列传》)。东汉桓帝时(公元147—167年),担任“卿”的刘祐“以疾辞,乞骸骨归田里”,诏拜中散大夫(六百石)(《后汉书·党锢列传》)。东汉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桥玄担任太尉(公),数月后因病罢官,“拜太中大夫(千石)”,回家“就医”,至光和六年(公元183年)去世(《后汉书·李陈庞陈桥列传》)。《续汉书·百官志》载:“光禄大夫,比二千石……太中大夫,千石……中散大夫,六百石……谏议大夫,六百石。”因此,大夫秩级大致为六百石至比二千石。此外,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刘昆担任骑都尉(比二千石),建武三十年(公元54年)“以老乞骸骨”,天子诏令他“以千石禄终其身”,至中元二年(公元57年)去世(《后汉书·儒林列传》)。从上述记载看,官吏致仕后待遇多无一定之规,大都高于在职时三分之一俸禄,有的甚至与在职时相同。但乞骸骨后享受俸禄的官吏大多秩级为比二千石及以上,这与西汉王莽之制是大致相同的。个别官吏秩级虽低,但也属于皇帝身边的亲信。
3.官吏乞骸骨被驳回时获得补偿性赏赐
东汉时官吏的乞骸骨申请同样常被驳回,但赏赐不再以牛、酒作为象征。光武帝建武二十三年(公元47年),行卫尉事、加位特进、兼领将作大匠的安丰侯窦融“乞骸骨”,光武帝未准,但总是“赐钱帛”,让太官送其“珍奇”(《后汉书·窦融列传》)。汉明帝时(公元58—75年),太常桓荣“年逾八十,自以衰老,数上书乞身”,明帝未批准,并对他多加赏赐(《后汉书·桓荣丁鸿列传》)。汉章帝元和年间,尚书仆射朱晖因建言未被章帝采纳,称“病笃”不起,章帝派人询问朱晖的起居情况,派“太医视疾,太官赐食”;朱晖起身谢罪,章帝“赐钱十万,布百匹,衣十领”;后升迁朱晖担任尚书令,朱晖又“以老病乞身”,章帝任命他为骑都尉,“赐钱二十万” (《后汉书·朱乐何列传》)。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太尉张酺数次“上疏以疾乞身”,但天子不许,派中黄门询问病情,加赐珍宝、美食,“赐钱三十万”,后他重新回朝“视事”(《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
三、汉代官吏赏赐制度的演进过程与功能实现
(一)汉代官吏赏赐制度经历了从初建到正规化的演进过程
在汉王朝建立之初,统治秩序需要重建,统治者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各项制度。同时,汉初国力孱弱,官吏赏赐制度以一次性赏赐为主,针对某些有功之臣进行封赏,既提升了官吏的忠诚度,又符合当时的财力状况。随着国力的提升,皇帝在一些重要时刻进行普惠性的赏赐,并逐渐形成惯例,通常为不定期,没有一定标准,属于非正式制度。皇帝依然对个别官吏给予一次性赏赐,这完全随皇帝意愿,很难正规化。
随着王朝的逐渐稳固,各项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赏赐制度自然也朝着建章立制的方向发展。一些惯例固定下来,形成了条文即正式制度,这有助于稳定官吏预期。这些正式制度有些以律法的形式出现,如西汉早期的《二年律令》规定西汉二千石至二百石官吏的抚恤赏赐。有些以法令的形式出现,这在正式制度中占大多数,如《汉官仪》《续汉书·礼仪志》及注引《汉官名秩》等记载的东汉对在职官吏的定期赏赐,《汉旧仪》记载的西汉丞相抚恤赏赐,《续汉书·礼仪志》等记载的东汉二百石以上官吏的抚恤赏赐,《汉书·平帝纪》记载的西汉末比二千石以上官吏的致仕后保留俸禄,《白虎通义》记载的东汉卿大夫致仕后的保留俸禄。在这些正式制度中,抚恤赏赐的正规化较早,赏赐对象也最多,其原因应在于此项政策也面向“不为吏者”甚至“毋爵者”(《二年律令·赐律》),属于受益面更广的普惠性政策。
汉代官吏赏赐制度从一次性赏赐至形成惯例再至建章立制的正规化过程,体现其演进过程主要采取制度改良的方式,统治者不断对制度进行完善。这既有王朝主动作为的因素,也符合制度演进的发展规律,即赏赐制度形成后稳定性逐步增强,为官吏确立更加明确的行为规则,提供更加稳定的预期,以更好地实现其功能。随着赏赐制度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官吏也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适应,不断强化着该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二)汉代官吏赏赐制度以软约束发挥作用
汉五年(公元前202年),高起、王陵总结西汉高帝得天下而项羽失天下的原因之一即汉高帝“与天下同利”,而“项羽妒贤嫉能,有功者害之,贤者疑之,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此所以失天下也”(《史记·高祖本纪》)。西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春下诏指出,汉高帝封“有功者”为列侯,其效果是“万民大安,莫不受休德”;丞相陈平等大臣认为,列侯们有幸得到“餐钱奉邑”的赏赐,是“陛下加惠”(《汉书·高后纪》)。这些都是当时统治集团对赏赐制度功能的认识。
汉代官吏赏赐制度表现的是天子对臣下的恩德。《太平御览·赋敛》引桓谭《新论》载,西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之后,“少府所领园地作务”的收入为“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可知,赏赐主要来源于少府管辖的收入。作为九卿之一的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汉书·百官公卿表》),其收入主要用于皇帝开支与宫廷用度。因此,用少府的钱对官吏进行赏赐相当于挤占了皇帝的私人花销,恩宠的意味不言而喻。
官吏赏赐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君权,强化中央集权,维护统治秩序。这是赏赐制度建立的主要理念和目标定位,也是其道德依托和价值根基。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秩序属于“等级—分层秩序”,“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是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9]。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权力、身份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关键作用,官吏被要求绝对服从君主,官吏获得赏赐的多寡也主要依据官吏的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从官吏获得赏赐的主要原因看,一类是因功勋,另一类是因圣恩。表面上看,后者更能彰显君主在统治秩序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而实际上,官吏的功勋主要体现在开疆拓土、拥立新君等方面,同样是维护中央集权、君权至上。因此,从正向功能看,赏赐制度有助于巩固汉王朝的统治秩序,促进君权至上这一道德内涵的强化和价值目标的达成。
官吏赏赐制度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的。西汉设立官吏赏赐制度之初,就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可以说以一种政治伦理、道德规范行使着制度职能。这一制度不是以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对官吏作出硬性要求,而是主要以道德或礼的形式出现,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以更加带有意识形态特点的“软约束”为官吏指明努力方向、提供有效激励。以“应当怎样做”的方式发挥作用,引导官吏的行为——忠于君主、恪尽职守,这是官吏赏赐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特点。
随着官吏赏赐制度的不断完善,大量内容逐渐形成规章法令,不仅实现了制度的正规化,更强化了其道德层面的作用。赏赐制度通过把政治道德观与具体的制度实践相结合,以提供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方式不断塑造官吏对政治生涯和经济回报的预期,将君权至上的政治伦理具体化为官吏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与准则。随着对这些行为规范与准则的了解和践行,官吏不断提升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拥护制度的主动性,赏赐制度的价值取向逐步内化,为君主服务成为官吏自觉自愿的道德信仰与不懈追求。同时,许多官吏追求的人生目标主要是政治权力、社会地位等,一些难以用纯经济利益指标来衡量的精神赏赐对官吏影响重大。因此,赏赐不完全是以物质利益的形式出现,有的属于政治待遇,这些政治待遇对部分官吏而言可能更加重要,这使赏赐制度具有了“非功利性”特点。有的官吏将获得赏赐作为一种荣耀,如乞骸骨时获赐安车后将其悬起不再使用传给子孙。这更加说明,汉代官吏赏赐制度不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其理念或目标,而是通过更加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官吏理想信念的柔性方式来发挥作用。赏赐制度符合当时的政治道德指向,促进了其自身功能的有效实现;同时,赏赐制度的实施又强化了这一价值理念,维护了政治伦理和政治秩序。
四、汉代官吏赏赐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
从总体上看,赏赐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这削弱了其功能的实现效果。
(一)制度应具有明确性,但官吏赏赐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除了个别表彰官吏功德的赏赐外,大部分赏赐都带有明显的恩赐性质。而无论是何种赏赐,赏赐的方式、标准都以皇帝的喜好为准,无一定之规。以乞骸骨赏赐为例,从乞骸骨本身具有的恩赐意味,到每名官吏获得的追加赏赐,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即使有相关成文的规定也依然如此。汉代官吏通常是因年老多病、政绩不佳或其他事由而提出致仕申请,能否申请成功要看皇帝是否恩准,故有“赐骸骨”的说法。如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上书言:“得全命赐骸骨归家,避贤者路,是臣之私愿也。惟陛下哀怜财幸!”(《汉书·王莽传》)
西汉大部分时期对官吏致仕后的待遇没有相关规定。官吏乞骸骨获得恩准,往往会得到一些实际的赏赐,包括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有时天子会赐予一些无封爵的高官致仕后享受一定的俸禄。王莽掌控朝政期间,高级官吏的致仕待遇有了制度性规定,这使官吏能“优游尽职,而无后顾之忧,宜也”[10]。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实施时间很短。清代赵翼指出,“王莽之制,至东汉已废,其给俸者,仍出特赐也”(《陔余丛考》)。即使东汉章帝时(公元76—88年)延续了王莽之制,但实际执行仍以恩赐为主。具有列侯、关内侯爵位的高级官吏享有食邑,生活无忧,其他绝大多数官吏都要自己积累财富。有的官吏离职时已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如西汉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初年,左曹越骑校尉(二千石)班况“致仕”回家,“赀累千斤”(《汉书·叙传》)。有的官吏善于理财,如西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御史大夫(上卿)桑弘羊称自己将“奉禄赏赐”仔细“筹策”,逐渐积蓄起来实现“致富成业”(《盐铁论·贫富》)。大部分无食邑又无积蓄的官吏致仕或离职后没有固定收入,即使在职时身处高位,一旦致仕或离职,往往也生活捉襟见肘,一些清廉的官吏更是不免陷入贫困境地。如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郑当时、汲黯曾担任“九卿”,均“廉,内行修洁”,后来二人被罢官,导致“家贫”,死后“家无余赀财”(《史记·汲郑列传》)。东汉灵帝时(公元168—189年),担任过三公的桥玄虽然在去世前享受了太中大夫(千石)的俸禄,但光和六年(公元183年)去世时,“家无居业,丧无所殡”(《后汉书·李陈庞陈桥列传》)。因此,官吏致仕所得赏赐是他们未来生活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从前述案例来看,官吏乞骸骨赏赐的标准和方式因人而异,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特点。
赏赐制度随意性的背后体现的是汉代统治者“百官皆吏”的政治理念,将百官定性为“吏”,只是将其作为维护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一种工具。西汉武帝时担任过太中大夫的东方朔感慨,当时天子对待臣子,尊崇他“则为将”,贬低他“则为虏”;提拔他“则在青云之上”,压抑他“则在深泉之下”;任用他“则为虎”,不用他“则为鼠”(《汉书·东方朔传》)。西汉哀帝时(公元前6—前1年),扬雄创作《解嘲》曰,早晨掌权“则为卿相”,晚上失势“则为匹夫”(《汉书·扬雄传》)。东方朔和扬雄的感叹均揭示出汉代官吏缺乏基本的尊严和职业稳定性,其官职升降全在天子的一念之间,待遇福利也缺少相应的安全性。由于帝王的好恶成为赏赐制度的风向标,并具有随意性,导致赏赐制度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无法为官吏提供特别稳定的预期,削弱了赏赐制度的权威性,无法起到明确的激励效果。
(二)制度应具有普遍性,但官吏赏赐制度的对象范围较小,缺乏公平性
汉代统治者对宠臣、近臣、重臣、权臣、外戚的恩赐非常丰厚,有时仅赐钱就超过一亿钱,体现了天子的恩宠。西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赏赐宠臣邓通“巨万以十数,官至上大夫”(《汉书·佞幸传》)。巨万即“万万”(《史记·平准书》宋裴骃《集解》引韦昭曰)。西汉宣帝登基(公元前74年7月)后,封大司马、大将军霍光1.7 万户封地,与之前封地共2 万户,“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汉书·霍光金日䃅传》)。西汉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对中书令石显“加厚赏赐,赏赐及赂遗訾一万万”(《汉书·佞幸传》)。西汉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对卫尉淳于长“赂遗赏赐亦累巨万”(《汉书·佞幸传》)。西汉哀帝(公元前6—前1年)对宠臣董贤“旬月间赏赐累巨万,贵震朝廷”(《汉书·佞幸传》)。窦固于东汉章帝即位(公元75年8月)后历任大鸿胪、光禄勋、卫尉,他“久历大位,甚见尊贵,赏赐租禄,赀累巨亿”(《后汉书·窦融列传》)。东汉和帝(公元89 —105年)封舅舅梁棠为乐平侯、梁雍为乘氏侯、梁翟为单父侯,“邑各五千户,位皆特进,赏赐第宅奴婢车马兵弩什物以巨万计”(《后汉书·梁统列传》)。东汉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益封大将军梁冀“万三千户”,封梁冀之弟梁不疑为颍阳侯、梁蒙为西平侯、梁冀之子梁胤为襄邑侯,“各万户”;和平元年(公元150年),“重增封(梁)冀万户,并前所袭合三万户” (《后汉书·梁统列传》)。
统治者对在职官吏普惠性赏赐的对象主要是近臣或高官,受益人群很小。从一些成文法令看,与皇帝亲近、接触多的官吏常常获得更多的赏赐,如乞骸骨赐予终身性俸禄的对象多为比二千石以上官吏,定期年度赏赐的对象主要是中央官吏。而中低级官吏除了在抚恤赏赐方面有一定保障外,很难获得赏赐的机会。
汉代低级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秩禄收入较低。《盐铁论·疾贪》载,西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郡国所举贤良指出,“今小吏禄薄,郡国繇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常居则匮于衣食,有故则卖畜粥业”。《通典·职官》载,西汉宣帝时(公元前73—前49年),张敞、萧望之上书称,“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东汉顺帝时(公元126—144年),尚书令左雄上书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谦者取足,贪者充家”(《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虽然具有赏赐支配权的帝王理所当然成为官吏效忠的对象,但赏赐对象多为近臣、高官,地方官吏和低级官吏很难获得赏赐。这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赏赐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小,容易造成地方官吏和低级官吏的心理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官吏的忠诚度,特别是不少官吏任期较短,很容易出现一些短视行为。许多低级官吏入不敷出,便变本加厉地鱼肉百姓,更遑论尽忠职守。这扰乱了整体的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国家统治根基,严重削弱了赏赐制度价值目标的达成。
此外,赏赐制度的不公平性冲击了官吏的俸禄制度,破坏了官吏收入体系的平衡。汉代实行秩禄制,作为官吏正俸的秩禄收入是其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但对一些官吏而言,赏赐是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主要收入来源。如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担任了七年御史大夫的张汤自杀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汉书·张汤传》)。汉武帝时“一金,万钱也”(《史记·平准书》唐司马贞《索隐》引大颜云)。据《汉书·成帝纪》注引如淳曰:“御史大夫奉月四万也。”张汤这五百金即五百万钱的家产,约合他任御史大夫十年多的俸禄,张汤任御史大夫七年,秩禄收入应为三百三十六万钱,约占其家产的67%。虽然张汤此前曾担任廷尉(中二千石)等职,但他“内行修洁”,爱结交宾客款待饮食,对“故人子弟为吏”及贫穷的本族兄弟“调护之尤厚”,可见日常开支数额不菲,说明其所获赏赐在收入中占比很高。另西汉哀帝时(公元前6—前1年),御史大夫朱博上奏中称,部刺史 “秩卑而赏厚”(《汉书·薛宣朱博传》)。而从在职官吏的定期年度赏赐看,不同秩级官吏获得的赏赐差别很大,通常官吏的秩级越高,所得赏赐便越多。使秩禄收入在高级官吏的总收入中占比降低,其作为收入主体的地位受到威胁,破坏了俸禄制度保障和激励功能的有效实现。正如阎步克指出的那样,天子对官吏的赏赐是“生活化”且“家长式”的[11],“使君臣关系蒙上了‘个人化’或‘家臣’意味”,如果“法外施恩的赏赐”占“官员收入的较大部分”,他们便认为“生计取决于皇帝的个人爱恶,而不是正常公职服务”,皇帝正是以此“强化官僚对他的个人性依附”[12]。官吏获得赏赐的依据主要是符合圣意,虽然维护了君权至上的统治理念,却容易造成官吏的价值观扭曲,即政绩再好也要看与皇帝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官职高低,这削弱了官吏对公职的责任心。官吏们不会严格按规则办事,尤其是当圣意与规则发生冲突时,官吏必然会选择忽视规则,而只对皇帝俯首帖耳,曲意奉承。如张汤担任廷尉期间,每当上奏判决疑难案件时,一定会预先向汉武帝分析各方面原因,“上所是”即武帝所肯定的,他就接受并作为据以定案的刑法条例,记入“廷尉挈令”,以“扬主之明”;若“奏事”受到谴责,张汤就承认错误以谢罪,以顺从“上意”,而他的过错常常被宽恕,并得到武帝的信任,获得的赏赐也颇多(《汉书·张汤传》)。
(三)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但官吏赏赐制度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负担,缺乏可持续性
《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记载西汉元帝时期(公元前48—前33年)“少府钱十八万万”,即少府收入十八亿,相较桓谭《新论》载西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以来的十三亿有所增加,主要因西汉元帝“赏赐节约”,因此少府“见钱多也”,这体现了赏赐所需花费之高。赏赐有时从大司农即国库的收入中支出。如西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武帝巡视四方,“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亦载,赋“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天子赏赐的随意性大且所需金额逐渐增加,少府无法承担赏赐所需巨额资金时不免要挤占大司农的支出,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负担,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家机器运行的基础。西汉哀帝即位(公元前7年4月)后,执金吾毋将隆上奏章,对赏赐挤占大司农经费特别是用于弄臣提出反对意见。他提出,“大司农钱”即使是皇帝的车马器物也不能用作花销,皇帝的“供养劳赐”都从少府支出,原因在于不能“以本臧给末用”即把根本性的经济储备用于不重要的开支,也不能“以民力”用于浮华的花费,这样才能“别公私,示正路”;“民力分于弄臣”等做法“建立非宜”,会导致“骄僭”的行为,“非所以示四方”(《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东汉安帝亲政(公元109年春正月)后不久,尚书翟酺上疏称安帝亲政以来,“费用赏赐已不可算”,这会导致国库耗尽,百姓不满,如遇到突发情况,再向百姓收取“重赋”,会产生“怨叛”,离危机、混乱就为期不远了(《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除了对财政造成巨大负担,赏赐可分配资金的稀缺性也决定了在分配上不可能完全均衡,这进一步加重了赏赐制度的不公平性。
此外,官吏赏赐制度偏向于高官、近臣,容易形成利益集团。汉朝统治者赏赐的重要对象之一是担任皇帝侍卫的郎官。西汉时,“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时,“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宿卫诸殿门,出充车骑”;“中郎,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续汉书·百官志》)。郎官的政治前景十分光明,西汉董仲舒曾言,“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汉书·董仲舒传》)。同时,郎官大多为高官子弟,他们大都通过“任子”的途径进入仕途。东汉卫宏撰《汉旧仪补遗》载,“吏二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可让自己的兄弟或儿子“一人为郎”。这也即董仲舒所言“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汉书·董仲舒传》)。另《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虎贲诸郎,皆父死子代,汉制也。”“任子”本身就是赏赐的一种重要方式,高官在乞骸骨或去世时都有机会获得“任子”赏赐。高官得到的赏赐原本就多,而其子弟可担任郎官,成为皇帝身边的近臣,还有机会得到定期和不定期赏赐,郎官未来又可担任高官,这一累加效应使得他们比其他普通官吏享受到更多重的赏赐,并容易形成利益集团。
制度确立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又处于变化和调整中。利益集团的形成容易让赏赐制度产生惯性,使赏赐只能多、不能少,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还加剧了官吏无功受禄的趋势。也就是说,利益集团成为促进赏赐制度固化的稳定剂,其产生的强烈惰性,导致赏赐制度无法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迅速做出调整,尤其是正规化的制度更难取消。史载东汉和帝时(公元89 — 105年),“赏赐过制,仓帑为虚”;何敞向太尉宋由进言,指出“赏赉过度”,对“自郎官以上,公卿王侯以下”的腊赐导致国库“空竭”,赏赐“宜有品制,忠臣受赏,亦应有度”;何敞建议宋由“先正己”为群臣做表率,归还“所得赐”,用来“节省浮费”,赈济抚恤穷苦孤单的百姓,但宋由未采纳(《后汉书·朱乐何列传》)。在国家财力不充裕、赏赐无法兑现时,利益集团内的官吏往往会降低对王朝的忠诚度,大大削弱赏赐制度本应发挥的作用,甚至出现反作用,造成离心离德。即使在东汉末,朝廷也不得不靠定期与不定期的普惠性赏赐维系官吏们的忠诚度和责任心,也恰恰验证了这一点。
汉代官吏赏赐制度是根据当时的时代特点,以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为目标设立的,从最初的一次性赏赐到成文建制,较为有效地实现了其初衷。但赏赐制度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如缺乏明确性、公平性、可持续性,削弱了其功能实现。这一特点应是中国古代各王朝无法解决的通病,也是当今研究政府公务人员奖励政策时必须注意并引以为戒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