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文献看唐代官吏管理制度
2014-11-24陈义德
陈义德
[摘 要]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强盛朝代,它强盛的原因与其所建立的较为完备的官吏体制是分不开的。本文从官吏的选拔、任命限制、考课、致仕、监察等五个方面深入分析探讨了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
[关键词]历史文献;唐代;官吏;管理制度
历代的统治阶级都很重视国家官吏的管理制度建设。处在中国封建盛世的唐王朝,它所建立较为完备的官吏体制给后来各代王朝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唐律对于封建的吏治颇为重视。唐律设有《职制律》、《擅兴律》、《厩库律》、《卫禁律》等,对于官吏在违反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确立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此外,唐玄宗时期,编定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采用“以官统典”的方式汇集了当时关于官吏管理的各种规定,完善了对于官职的选任、考核、致仕、监察制度。
一、官吏选任制度
唐循隋制,延续实行科举选官制度,并且使其进一步完备化、系统化。唐代的科举分两类:一是“贡举”,应考的对象是京师和地方各级学校考试选拔的“生徒”,以及经州县审核身份(非工商等“杂色”)初试合格的“乡员”。考试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以示郑重。科举考试的科目较多,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策。明法科考律七条、令三条,全通过为甲等。另一类是“制举”,即皇帝特诏考试,科目、时间和场所均是由皇帝临时指定。由制举进身者虽然也有可能得到美官,但不会受到青睐。此外,还有在武则天时的武举,不过意义不大。考生先由礼部考试录取(开元二十四年以前为吏部),这仅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仍需通过吏部的考试,称“释褐试”(褐,指粗麻葛,吏部考试后可脱掉粗衣,换上官服)。吏部择人有四事:“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词辩正);三曰书(楷法道貌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名上中书门下,听制敕处分”(《通典》卷一五《选举典三》);即不需吏部复试,就可以直接升官或授官。还应指出,唐代可以任官的资格并不限于科举。封爵、(皇帝)亲戚、勋庸(功勋)、资荫(凭先代官爵或功勋而授官)、胥吏、技巧等不一而足。资荫又称门荫、荫袭,唐太宗时就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旧唐书·职官制》),原则是先人官爵高,得荫者的官品相应就高,荫及的范围就广。以上“诸色”任官者约为科举出身的十余倍。
二、任官的限制
(一)身份的限制
唐初规定工商不可以任官,官员也不可以经商。如《旧唐书·选官令》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协工商,家专其世,及同族,皆不得入仕”。地方衙门小吏、倡优、巫家、还俗僧道及高祖以内犯罪者之子孙等均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二)籍贯及亲属的限制非经特许
一般不可以在本籍任官;祖孙、父子、兄弟及母、妻、女的亲戚一般不可以在同地或同一官署任职,以示回避。即“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唐六典》)。
(三)犯名讳之限制
《唐律·职制律》规定:“府号官称”犯讳者,不得任其官。所谓“府号”是指政府机关的名称。例如尚书省、御史台、都水监、太常寺等。假如某人父祖名常,则不得任太常寺之官。“官称”是指官名与父祖名字犯讳则不得做此官,否则为“冒荣居官”,依法“犯讳者,免所居官”。此外,未任地方官或曾犯赃者,不得转任中央官。但皇帝特旨任命者,不受任何限制。
三、官吏的考课制度
唐朝统治者为了使国家机关的效能得到提高,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称职,不能滥竽充数,除在选任官吏时严格按照标准外,还要对现任的官吏加强考课制度。随着封建统治经验的积累,唐代考课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备。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司负责。《唐六典》卷二《吏部》规定,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但吏部郎中只管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三品以上则“进名所内考,非有司所得专”(《新唐书·李渤传》),由皇帝亲自考核。每年小考一次,评定等第;每四年大考一次,综合数年等能,实行升降穸罚。中央的考课一般是在年底完成,中央机构及地主州县长官须先将其属下当年的功过登入薄状,召集被考者当众宣读,定为九等考第,注入薄。
考核的标准,依《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条规定,唐代“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属勤匪解”。这是要求内外文武官吏规定的共同标准。此外,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二十七条具体标准,即有“二十七最”。例如“献可替否,检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取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核之最;断案不滞,当夺合理,为判事之最”等等(《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根据被考核的对象所符合“善”与“最”的数量分为三等八级,分别给予奖赏、惩罚的处理。《考课令》规定:考核结果是在中上级以上者,就会给予奖励,增加俸禄;中下级者继续保持原俸禄标准;在中下级以下者,则要予以夺禄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罢官,或依法惩治。
四、官吏致仕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的效率,保证各级行政机构在人员上的新老交替,唐代确立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即退休)制度。官吏致仕的法定年龄为七十岁,或“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通典》)。官吏致仕的程序:首先是由致仕官提出申请,叫“乞骸骨”,凡年届七十,或者体弱有病者均可提出申请。但因官品高低,批准程序不一样。五品以上的官致仕,必须直接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则由尚书省奏皇帝批准。致仕以后的待遇:宰相有的可得全禄,如房玄龄、宋景,皇帝特评赐给全禄。五品以上官得半禄,而且“终其余年”。功勋卓著者,蒙皇帝恩准,也可得全禄。京官六品以下,外官五品以下的致仕,各有永业田可以养老。致仕原禄米的领取,如果在原籍或寄居其它州县者,都由中央发出敕书,就地领取。
五、官吏的监察制度
唐朝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加强,监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唐时御史台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职权为“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新唐书·百官制》)。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由此可见,它是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机构。御史台所辖御史分为三类,相应分为三院,在职权上分工明确,整齐划一,从而使监察机关的组织得到了进一步扩充。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并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由于侍御史的职权重要,因此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或者由皇帝亲自任换,或由丞相、御史大夫商榷,由吏部选任。殿院设殿中侍御若干人,掌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理,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威仪和尊严为主要的职责。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是负责监察地主官吏。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划分为十道,每道设有监察御史一人,被称为巡按史,专掌管对所属州县官吏的纠察。监察御史在御史台中品级最低,但权力很大,任务很重,是皇帝派在地方上的全权代表。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国家机构的人选,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官吏职责,建立科考制度,重视官员的功过,并且会根据其政绩的优劣相应地升迁和处罚。同时,对官员的退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国家机构人员的新陈代谢,使国家机构保持生机和正常运转;而官吏监察体制的完善,对各级官吏行为是否违法的监督,则更提高了行政效率。唐统治者制定官吏管理制度.是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历史上之所以会出现盛唐局面,无不与其完备的官吏管理制度联系到一起。
参考文献:
[1]胡世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欣.中国法制与国之福祉的联系——从唐代的官吏制度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