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现行专利制度下如何有效保护GUI产品外观专利
2019-01-24吴晴瑶
吴晴瑶
外观设计一般是指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均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奇虎360诉江民科技GUI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决结果,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故没有比较二者相同或相近似的必要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曾引发业界激烈讨论。
本文通过论述GUI与软件产品的区别及他国保护经验,论证在中国现有专利制度下对外观设计中“产品”做广义解释,使之涵盖GUI产品的可行性。
一、GUI产品外观专利现行保护局限
现行《专利法》第2条第4款所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新设计,所以在中国现行专利制度下要获得GUI设计的外观专利保护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为了获得GUI设计授权,需要在产品名称中写明硬件装置,并在外观设计图片中画出其实体载体;不过加入这个实体载体,就可能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制,面对抄袭其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者,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电子产品的图形化用户界面研发过程中,开发者和制造商往往会投入大量的智力创造,每一项图形化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都凝聚了设计者的智慧。一般的开发企业都不会“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相应的产品,只是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侵权行为人在抄袭权利人的GUI创新设计时,并不会一同抄袭权利人专利中GUI实体产品载体的设计,在实际的侵权过程中,若有人未模仿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仅仅只模仿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就有可能达到避开侵权指控的目的。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发挥不到其应有的效力。在后续侵权认定时,实体产品载体便有可能成为GUI设计权利人主张自身合法权利的绊脚石,不利于GUI设计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不能起到有效保护GUI外观设计的效果。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电子产品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同类电子产品的功能差异越来越小,而外观和图形化用户界面设计正逐渐成为电子产品市场竞争的新亮点。但互联网企业软件产品在研发和设计的过程中就是要跨越各种应用平台的限制,如果必须要绑定硬件实体产品去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话,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有局限性的。
二、认定GUI为界面产品的理论分析及可行性
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笔者更倾向第二种观点。
(一)GUI与软件产品的关系
GUI广泛应用在电子产品领域,它的生成与电脑程序密切相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是将交互过程图形可视化。与早期使用的命令行界面相比,GUI对于用户来说在视觉上更易接受。它的产生应用的是计算机图形学的技术。
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总体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系统软件可集成到芯片内嵌于硬件产品,应用软件可下载。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GUI被简单地理解为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其实是忽略了图形用户界面工具性的作用。不少专家、学者也对上述论断产生了质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而用户界面想要保护的却是通过软件编程后的视觉呈现或软件表达的形式。软件与GUI的关系可类比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聊天界面的关系。GUI这一与电脑程序对话的“工具界面”实际上是体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的,例如我们切菜的时候刀把手就是这个界面,开车时候方向盘和仪表盘就是这个界面,看电视的时候遥控器和屏幕就是这个界面。
由于GUI的快速发展,其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按钮与图标的组成,现阶段的用户界面更多的是一种动态的人机交互体现。例如,下拉菜单、滑动式解锁按钮以及动态切换等用户界面大大超过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一类用户界面在具有美观性的同时还具备了创造性,契合了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特征,GUI已经不单单是美术作品了。许多国家开始赞同“用户界面属于计算机这一工业领域的产品”②慎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5:29。
这二者保护的区别点在于:GUI需保护的是由程序产生并呈现在屏幕上的视觉因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程序本身。著作权法的保护无法抵御那些独立创作得到的相同或近似的用户界面和特定的图标,而这点正好可以由外观专利保护来弥补。
(二)欧、美、韩GUI外观保护经验简介
GUI作为一种人机互动的主要工具,既有软件的特点,也有硬件的特性。它属于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体,此外还具有技术性与艺术性,它已经不单单是用户进行后台程序操作、发布命令的载体了。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修改之前,GUI用户界面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但因为GUI属于一种操作方式,其重点表现的也是一种界面之间的动态形式,因此很多内容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该如何有效保护GUI这一特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以下简称“界面产品”)呢?我们来看看欧、美、韩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在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体系中,产品本身的地位仅仅局限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其作用在于审查辅助、便于分类等功能。并且,对于产品③《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b款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业制品,其中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的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的概念加以宽范围的解释,也说明了其背后的立法态度在于提醒人们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是设计,而非产品。由于GUI不同于传统的外观设计,其表现形式能够脱离产品载体的限制,欧盟外观设计法中这种宽泛的理解显然有利于对这种特殊客体的保护④李小武,马云鹏,连冠.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UI) 的外观设计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68-70.。
美国在1996年开始将GUI纳入保护范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06年,美国再一次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相关修改,其中规定“可以改变形态的动态外观设计(即动态GUI,其更加注重表达方式与动态化效果)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这一修改将GUI的范围延伸至了“可变化的计算机图标”。但美国认为计算机图标或动态GUI只是对计算机与用户进行交互的窗口或者显示设备的局部的改进。
韩国的外观设计保护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从2003年7月1日起,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修订的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实施,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显像设计指“表示于物品的液晶化表面等的表示部的图形等”,显像外观设计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UI)、“图标”(ICON)和“作为Character的图示设计”。做此修改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韩国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对产品显示部分(如产品的液晶显示部分)的图案和特征予以保护,从而鼓励个性化外观设计和图标等新形式外观设计的创造。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自此有所改变,这次更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显像设计⑤何艳霞.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新进展[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8):81.。
(三)认定GUI为界面产品的可行性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做不到像欧盟那样设计能与产品分离,且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仍未确立,短期内也不可能实现像韩国那样为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更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而将GUI认定为界面产品有其现行可行性:
首先,GUI用户界面符合《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它凝聚了图标、字体、色彩等的组合,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富有美感,是集合设计者思想的新设计。GUI应用于工业,是用户与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交互的工具。
其次,《专利法》对“产品”尚无明确定义,《专利法审查指南》(2010版)指出:“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上述规定只是列举了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载体的类型,并没有排除计算机这一工业领域的产品——GUI。
中国自1985年起,一直使用洛迦诺分类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区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将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分为32个大类,同一大类物品再分成不同数量的共219个小类。在第14-04小类中,还明确将“图形用户界面(计算机屏幕版面设计)和图标(计算机用)”列入外观设计产品分类的范畴。洛迦诺分类“纯属行政管理性质”,并不约束缔约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⑥《洛伽诺协定》第二条第(1)款。。洛伽诺协定的方针与海牙协定相似,旨在将尽可能多的国家纳入其体系之中。因此其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种类的产品。同时,洛迦诺协定亦没有对“外观设计”进行定义。它所提供的“分类”在传统上是“设计所依附之产品”的分类,这使得它回避了各国对“外观设计”定义的差异,提供国际协调的基础⑦李小武 , 马云鹏 , 连冠 . 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 (GUI) 的外观设计保护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9.。
在中国现行专利制度下对外观设计中“产品”做广义解释,使之涵盖GUI产品,这一思路符合情理,也切合实际,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其载体应为GUI产品。
三、认定GUI为界面产品的争议
目前,行业人士对于将GUI认定为界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争议:
(1)“计算机图标”和分类表中第32类“图形符号、标识、表面图案、纹饰”是否也应认定为“产品”,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计算机图标”尽管也是由程序生成,但与“用户界面”并不是同一概念,它是用户界面的基本组成元素,若由单一“计算机图标”组成的界面产品能实现人机交互,当然应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认定GUI设计的载体为GUI并非是要将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扩大至第32类“图形符号、标识、表面图案、纹饰”。
(2)GUI的产生离不开软件,但软件的运行依托硬件,故GUI不能脱离实体载体。
GUI往往是在实体产品通电状态之下才显示的界面,但GUI设计不会因为通电与否而发生改变,实体产品只是GUI的运行环境。GUI较于硬件产品可类比为火车之于铁轨的关系,火车的运行离不开铁轨,但火车的外观设计并不依赖铁轨。
(3)GUI只是针对产品组成部分进行的设计,扩大“产品”概念将扩大GUI保护范围。
目前GUI设计名称通常用“界面+产品”的模式命名,保护模式也是“产品+界面”。GUI只是作为产品组成部分进行的设计,并不是对整个产品进行的设计,GUI往往只是作为某项产品的创新部分。当一项外观设计包含的创新部分有多处时,该项设计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实际的侵权过程中,若有人未模仿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仅仅只模仿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就能够达到避开侵权的目的。因此,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发挥不到其应有的效力。
而将GUI认定为GUI设计的载体,GUI设计名称可按界面实现的功能来命名,例如支付界面、结算界面、控制界面、聊天界面、查询界面等,扩大的仅是GUI产品的应用领域,并没有扩大产品的保护范围,恰是给予GUI恰当的外观专利保护,其侵权判断标准还是按目前标准进行判断。
四、结 语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对外观设计中“产品”的涵义做广义解释,使之涵盖GUI产品,笔者认为能起到有效保护GUI外观设计的效果。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给予中国的主要启示是,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GUI及部分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希望中国在GUI用户界面的保护方面能够加快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