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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社保资料是否需要核查当事人身份

2019-01-24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经办法律责任

主持人:

精简不合理证明、简化经办程序和经办手续正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各地大力推进,在提高经办效率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但是在此过程中,一些做法或要求也引发了质疑。一些用人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个人到社保机构柜台办理事务时,是否需要核查用人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身份、参保个人身份?经办双方对此有不同认识,一些人认为核查要求增加了办事人员的负担、降低了经办效率,应予取消。这些核查行为是否应当履行?

湖北读者 宋先生

宋先生:

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业务,就社保机构而言,其实施的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如果与社保机构发生争议,就需要审查社保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社保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主体,能够直接代表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即便是法定代表人,在法律程序中仍然需要用人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证明具体的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为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仅凭其身份证件无法确定其就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完全存在姓名相同的人。对于非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前多采用介绍信形式,由于介绍信的授权意思表示不够明晰,因此授权委托书是更规范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两者吻合才能证明受委托人具有代表用人单位的法定资格。提供并核查受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事效率,但这对于确保主体的真实性、防范争议发生、保护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的正当权益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委托文书并进行核查,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能“代表”用人单位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表示,法律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对这些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程序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追究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能背离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否则最后必然要承担败诉、赔偿、渎职等法律责任。

在柜台等面对面经办业务中,双方向对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或者加盖各自的公章,或者由经办人员签字(应当面签字),否则无法确定签字的真实性,在发生争议时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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