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在证据说理中的困境与突围
2019-01-24潘睿
潘睿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浙江台州 317100)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最终产品,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更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既展现了裁判过程,也承载了法官智慧,对于服判息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说理作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部分,是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论证的起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就是“证据与事实相统一、事实与法律相统一”。可以说,证据说理是证明事实,从而选择法律适用,进行量刑说理,得出裁判结论的基础。因此,证据说理是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必然要求。但在刑事一审中,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有鉴于此,笔者试抽取全国裁判文书网2015-2017年三年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欲从刑事一审中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现状、特点及原因入手,探讨强化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思路和方法。
1 刑事一审中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现状分析
1.1 样本数据概况
笔者发现全国裁判文书网适用简易程序及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基本不涉及证据说理,一律以“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X、XX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等格式概括。
1.2 刑事一审中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特点与原因
1.2.1 证据采纳、采信方面说理普遍缺失
从笔者抽样调查的全国裁判文书网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发现证据说理部分关于证据采纳、采信方面说理缺失。针对无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基本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句话予以概括。而针对被告人方及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基本以针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为主),裁判文书中回应的采纳、采信证据的理由也一般为“经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并未有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未提供相关线索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等,略显简单且缺乏详细论证。
1.2.2 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说理简单
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说理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进行的说理,展现从证据到事实的严密推导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从所采纳、采信的证据出发到形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心证路程,使裁判结果更具说服力。但实践中,一审刑事裁判文书针对该部分的说理较为简单,对被告人方及辩方提出异议的检方指控事实,一般以“该事实,有XX、XX等证据予以证实,能与XX、XX等证据相互印证”等形式予以回应,对证据内容、证据之间如何相互印证等缺乏具体论证和分析,无形之中割裂了证据评判到事实认定的过程。
1.2.3 证据说理方法单一
在笔者抽样调查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针对被告人及辩方有异议的事实或证据,说理的方法基本为详细罗列各项证据及证据内容,或者对证据内容进行直接引用和印证,指出哪些证据之间的哪些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这种罗列证据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说理方法在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较为普遍,除此之外的证据说理方法几乎为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单纯地列举证据及证据内容仅仅是证据说理的前提。
1.2.4 说理方式僵化,缺乏个案灵活性
有学者曾经批判,“我国刑事判决书格式化现象严重,刑事判决书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样本格式进行填充,在过分重视形式的前提下,针对个案差异,对于判决理由内容的个性化阐释依然不多”,而在笔者抽样调取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中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在这些刑事裁判文书中,我们不难看出,格式固定,文书语言模板化,语气公文化,在证据说理方面,刑事裁判文书中往往堆砌“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等等语焉不详的表达,证据说理程式化,缺乏针对性,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千人一面”,很难据此了解到法官基于证据形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
2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所面临的困境
在社会大众看来,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不说理、如何说理似乎仅仅把握在法官的笔下,在乎法官的个人意愿。而学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缺陷的根源为:“从外部原因看,一是司法行政科层化的模式体制遏制了法官的能动性;二是传统僵化的判决书书写样式窒息了法官的创造性。从内部原因看,我国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普遍比较低,缺乏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无法撰写出高质量的司法判决。”但实际上,造成一审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本质上来说,是制度、现实操作等多方面综合导致的结果。
2.1 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滞后不愿说理
现行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样式规范关于证据说理的部分乏善可陈,即使有,也以原则性为主,缺乏对证据说理写作方法的系统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仅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的《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找到一点关于证据说理写作规则的只言片语:“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使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但是,在如何分析证据、认定证据从而认定事实等方法,笔者均未找到详细系统的规定。
2.2 舆论压力不敢说理
在现今司法大公开的背景下,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字一词都在公众的显微镜下放大到极致,进而掀起一次又一次全民挑错的“高潮”。因此,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撰写中,法官在证据说理部分的论述上就显得格外小心,通常套用格式模板能有效降低错误概率,回避证据分析和认证的详细过程,以避免公众观测到法官在证据使用规则上的推理和应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减轻责任。在这种趋利避害心理的考量下,必然会导致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部分的一笔带过、流于形式。
2.3 案多人少、缺乏考评规则没空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涉及证据分析、证据论证、事实认定等方方面面,要求法官思路清楚、逻辑严谨、论证详实,因此这意味着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撰写。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渐复杂化,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与此相对的是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加上对于法官办案绩效的考核,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法官为了确保办案效率,难以保证自己有充裕的时间对自己的每一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深入细致的证据说理。
更何况,现有的绩效考核机制缺乏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有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导致说不说理一个样,说多说少一个样,法官更难对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燃起热情和动力。
2.4 案卷移送主义难以说理
随着庭审实质化的深入开展,要求法官基于法庭审理的内容在庭审中作出证据判断、认定事实的心证过程。然而案卷移送主义的存在使法官在庭前就接触到了证据,这些证据不可避免地将会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前证据被部分排除,但已经产生的法官的内心印象却往往难以真正排除。例如当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供述产生矛盾时,刑事裁判文书中大量存在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稳定,且能与XX、XX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某方面恰恰说明了庭前接触到的证据在法官内心产生的深厚影响。因此,由于法官内心的事实判断未必基于庭审中产生的证据形成,就必然导致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中的宽泛化、形式化。
3 强化一审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途径
“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院以审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理,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阐述处理案件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评判的过程。”可以说,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性说理离不开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合理。因此,要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性说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保障要双管齐下。
3.1 样式改进:繁简分流
论证刑事案件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公开法官构建案件真实的心证过程,这需要结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论述。“虽说让审判官自由判断,但是刑事诉讼法只要是采取实体真实主义的,当然就并不意味着审判官的恣意判断。证据的取舍选择、对证据的评价,当然都要符合逻辑上和经验上的法则,而且经验上的法则必须有科学根据。”笔者认为可以从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明力角度出发,结合证据三要素明确说明每一个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及采纳理由,阐述所采纳证据的证明内容,也就是说,“判决书不应仅是将法院采信的证据展览在众人眼前,而要将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道紧密相扣的证据锁链,令人对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有罪确认无疑。”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关于证据说理部分的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改进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样式并非一刀切,而是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强化类型新颖、矛盾突出、争议较大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也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
3.1.1 繁简分流的标准
笔者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并不能简单地局限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性条件,应该是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合意程度。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达成合意的案件,法官审理的难度较低、工作量不大,可以使用简化刑事裁判文书;相反,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同时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则必须使用普通刑事裁判文书。
3.1.2 简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简化
适用简化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件因控辩双方已达成合意,双方对事实、定性、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表现上就是辩方对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可,进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此,证据说理的简化就相对集中在证据内容的罗列、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从证据到事实的认定上。这种对证据内容、证据采纳采信、事实认定等证据说理的简化,既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影响社会大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
3.1.3 普通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强化
相对简化刑事裁判文书而言,普通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针对的是控辩双方争议大、对抗程度高、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要求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要针对每一个证据向控辩双方乃至被害人、证人发问,也要求控辩双方针对每一个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由此形成的刑事裁判文书更必须是说理充分细致的裁判文书。故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明确写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在证据来源的撰写中明确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在普通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中做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印证,昭显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心路,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事实真相。
(2)注重证据之间的排列顺序。虽然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并未对证据之间的排列顺序作出要求,但证据之间按照逻辑判断进行排列不仅使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更为严谨,还有助于社会大众在阅读刑事裁判文书中更快地把握证据脉络、理清逻辑顺序,更好地理解裁判结论。一般来说,证据之间的排列顺序可以按照证明力大小、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事实证据或者量刑证据予以排列。具体可以针对不同的个案争议焦点进行不同的逻辑排列。
(3)针对证据异议要进行全面、深化的证据说理。例如,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要针对被告人翻供理由、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分析证据的内容并全面阐述采信何种证据的理由;对控辩双方对证据有争议的案件,要对有争议证据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并针对有争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论证,详细阐述是否予以采信的理由。总之,要全方位地展示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进行的逻辑判断,以达到社会大众对裁判结果公信力的认可。
3.2 制度保障
3.2.1 坚持庭审实质化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可以说是庭审实质化的映射,全面反映了证据举证质证、证据采纳、事实认定等在庭审之中形成的内容和判断。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透彻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因为,证据只有在程序语境中才能真正与待证事实产生关联性,在诉讼的价值追求过程中进行“对不对”的追问以及“好不好”的判断。而虚化的庭审,事先书面审查的证据材料,必然会导致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细节不清,说理不到位、程式化,甚至面临无理可说、无理可论的情况。因此,只有坚持庭审实质化,在法庭审理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中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和全面的法庭辩论,并得出结论,才能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进行从证据到事实的逻辑推理,所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3.2.2 打造科学考评机制
相对审理报告的分析透彻、说理详尽,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证据说理就显得单薄和贫乏。提高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说理的积极性,离不开科学考评机制的保障。我们无数次地提到,证据说理的过程,是法官评判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只有对法理及法律有深厚的了解,才能进行严谨的逻辑推理和事实论证。这也恰恰是法官个人综合业务能力的一个体现。谢晖教授提出:“一封高质量的判决书 ,其说理就是表达法律义理的论著。”苏力教授更是称:“对于英美法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择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影响的扩大利伸展。”因此,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是全面展现法官个人业务能力的一个载体,也是考评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到法官的考评体系中进行量化考核,证据说理是否充分透彻直接与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连接,与法官的绩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