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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干部“微权力”滥用的治理之策

2019-01-22吴纪树

山东青年 2019年11期
关键词:干部社区

摘 要:村(社区)干部“微权力”滥用,俨然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其危害不容小觑。为了有效治理村(社区)干部“微权力”滥用行为,应当从创新教育培训、完善监督约束、健全培养机制、出台标准体系、强化激励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精准治理。

关键词:村(社区)干部;“微权力”;滥用治理

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案件看,村(社区)干部滥用权力导致的“微腐败”问题占比较高,其危害不容小觑。“散去的人心”已经蔓延到基层治理的方方面面,基层社会的人心秩序亟待重建。[1]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因此,必须大力整治村(社区)“微腐败”,净化农村基层整治生态,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一、创新教育培训,让法纪铭刻在村(社区)干部的内心里

构建科学化常态化的村(社区)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是防治村(社区)干部“微权力”腐败的重要保障,是强化村(社区)干部依规依纪履职的重要手段。一是开展训前调查。要以村(社区)干部的业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法纪遵守、政策执行、能力提升、基层自治、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训前调查,摸清其真实迫切的培训需求,然后按照“缺什么”“训什么”的原则组织培训。二是分类设置班次。由于我国城乡发展参差次不齐,农村社区之间、农村社区与城镇社区之间、城市市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城镇社区与城郊结合部社区之间情况迥异,不同社区开展基层治理面临的基本情况、工作对象、目标任务不同,其干部面临的廉政风险亦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分类设置不同班次、针对性安排内容和教师开展进行培训。三是分片开展培训。以往村(社区)干部的常规培训大多集中在城市,且主要以村(社区)书记和主任为主。其结果有二:既没有做到村(社区)干部培训的“全覆盖”,又增加了他们(特别是村干部)的负担。因此,顺应村(社区)干部要求,分片区设置培训班次,组织专家学者“送学”下乡镇(街道)显得非常必要。四是“以案四说”培训。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片区纪检监察组可将村(社区)干部纳入“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范畴当中;有条件的村(社区),可组织旁听村(社区)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可选择优秀村(社区)干部现身说法,帮助其构筑拒腐防贪的“免疫防线”。

二、完善监督约束,让权力“走好最后一公里”

监督是优化村(社区)权力-权利配置的的关键。[2]健全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是促进村(社区)事务有效开展的必要措施,也是确保村(社区)干部在工作中依法依纪廉洁履职的关键环节和基本途径。一是推行村(社区)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明确了村(社区)干部在基层治理中的权力边界,可从源头上有效制约村(社区)干部权力的滥用、寻租与腐败。建议各乡镇(街道)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任用、三务公开、“三资”管理、救助救灾、阳光村务、基层组织管理、服务村民、党员发展等具体事项,全部“清单化”“流程化”,确保“清单外无特权、清单内有监督”。二是健全村(社区)监督体系。其一,发挥派驻优势,建议村(社区)实行纪检监督员制度,安好村(居)务监督的“探头”,可实行专任制,也可实行纪检监督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其二,强化驻村干部在党的建设、低保听证、项目建设、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加大失职渎职的问责力度。其四,建议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对“村财乡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三是村(社区)推行“规矩指数”考评。其一,可着重从政治规矩、基础工作、工作实效三个方面入手,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突出讲政治规矩设置“红线指数”,突出基层基础工作设置“基础指数”,突出工作实干实效设置“绩效指数”;其二,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力求操作简便,通过干部自评、群众测评、驻村点评、乡镇街道终评、区级抽评,实行多维度考察;其三,突出奖优罚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实效式考核,避免考核成为“稻草人”,要与村(社区)干部的日常考核、报酬发放和荣誉表彰挂钩。

三、出台标准体系,让基层治理迈入法治的轨道

众所周知,县级以下基层没有立法权,但可以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建设实现法律补缺,产生“类法律”的社会效应,同样能够实现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提升。一是出台小额公共投资项目比选办法。目前,Z县区的村(社区)实施的公共投资项目,大多都在法定的招标投标数额以下,无法进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虽然各乡镇(街道)都出台了相应的比选办法,但在具体标准、操作流程、监督评估等方面都是各自为政,且效力不够,这为少数村(社区)干部违规操作留下了制度“漏洞”。因此,建议由县级出台规范性比选办法,为小额公共投资项目的比选操作提供统一的依据遵循。二是组织申报“社区标准化试点项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县级以下基层不能制定法律,但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在乡镇及村(社区)探索关于“矛盾化解、公共安全、违法监管、公共服务、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作为基层“立法”的补缺,产生“类法律”的作用,进而提升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3]因此,建议上级政府和部门积极支持组织乡镇(街道),向国家标准委员会申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为村(社区)标准化建设争取到上级更多的政策、资金、项目、人才支持。

四、强化激励保障,让村(社区)干部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

健全村(社区)干部的激励保障制度,是有效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优秀后进一个样”现象,有效激发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有效预防“微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一是适度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其一,鉴于村干部补助明显偏低,国家财力有限等问题,建议在推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交叉任职,或乡镇(街道)优秀公务员下派任职的前提下,适度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同时,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养老保险;其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立村(社区)干部离职或退休补偿金,改变过去离(退)职无保障甚至“晚年失节”的局面;其三,将村(社区)干部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走职业化道路,探索试行薪酬绩效化管理模式,按照“同工同酬、以岗定薪、动态调整”的原则调整其经济待遇,保证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同步增长。二是打破发展空间“天花板”。其一,必须打破“土秀才”不能“登科”的陈旧思维和固化模式,畅通村(社区)干部晋升的渠道和平台,可以适当增加村(社区)优秀干部定向公开选拔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名額,也可以让村(社区)优秀干部成为乡镇街道的后备干部,从而给他们提供更多公职化的机会;其二,大力推举工作能力强、对辖区贡献大的村(社区)干部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其三,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大力帮助村(社区)干部实现充分自我价值,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表彰宣传和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陈锋.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调查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231.

[2]吴纪树.村民驱动型发展:精准扶贫法治化新模式[J].领导科学,2018(29):53-56.

[3]卢芳霞.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J].人民法治,2019(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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