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要向相关监管部门告知吗
2019-01-22陈永远
文 陈永远
2018年3月,A市住建局为加强对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决定召开全县较大规模电梯安装企业座谈会,会上A市住建局通知说,为了更好地掌握在建项目电梯安装进度,要求电梯安装企业在电梯安装时向A市住建局告知电梯安装情况。这引起与会人员的强烈反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因此,电梯安装单位只需要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无需向住建部门告知,向住建部门告知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A市电梯安全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加强对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义务。A市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A市住建局负责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不冲突。因此,A市住建局有权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部门即住建部门。
第三种意见认为,告知是一种事前备案程序,具有行政审批性质,《A市电梯安全条例》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开工前要向住建部门办理告知手续,A市住建局不能为了方便于自己加强对电梯安装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管,简单增加电梯安装单位不必要地向住建部门告知的环节。同时住建部门为了及时掌握电梯安装情况,可以向A市质监局发函,要求及时告知电梯情况,这不会增加安装单位负担,反而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共同监管电梯安装环节。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