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衍生报告进行定性
2019-01-22赫成刚
文 赫成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8年第10期刊载了王健俊同仁的《如何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引用报告行为》的案例。案情梗概是D公司在先期向C检测机构寄送样品委托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该检测机构又接受D公司的申请,引用上述检测报告结果为其同一样品的不同经销商出具了新的检测报告。经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A市质监局查获。对于C检测机构依据一个检测结果出具多份衍生报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产生了意见分歧。下面简单进行分析,以供同仁们商榷。
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含义的把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和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2015年4月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等四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法律责任。由于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意味着剥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格,属于行政处罚当中的能力罚,在日常监管执法当中应审慎适用,对应《办法》当中的四种违法情形也不能做扩大理解或者解释。在本案中,D公司在先期向C检测机构寄送样品委托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该检测机构又接受D公司的申请,引用上述检测报告结果为其同一样品的不同经销商出具了新的检测报告。上述行为是基于先期检测并出具报告后,针对同一样品又出具的衍生或者克隆报告。这与未经检验检测径直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尚有本质的不同。
对上述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检验检测尤其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行为,由于附有证明公信力的作用,因此一直以来都是质监部门的监管工作重点。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一个检验检测行为,除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外,在具体检验检测过程中,还要求必须做到真实、公正和及时,结合该《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和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每一项检验检测时,必须亲力亲为,每一个检验检测项目的结果和检验原始数据是一一对应的,必须是原生的而非衍生。同时,对于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保存的,《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上述有关规定,A市质监局应当认定C检测机构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保存的有关要求,应当责令C检测机构在1个月内收回后续向D公司出具的衍生报告。D公司如想继续向其他销售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的,须重新申请并送样检验。如果C检测机构在1个月内没有收回衍生报告,则可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本案中两种意见的评判
对查处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找出适用的适格法条是考量行政执法办案的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衍生报告的数据及结果,实际还是通过对样品依据标准检测后产生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引用报告结果的行为定性为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报告,在实际操作中,机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并在一份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使用的样品是另一家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的主张没有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对于检测数据和结果具有原生性的本质。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每一份报告中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只对一个样品负责,每一个样品也应只出具一份报告,衍生报告属于虚假报告。但在实际事件中,衍生报告的数据是真实的,可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主张,虽然认识到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原生性的本质进而得出衍生报告属于虚假报告的结论。但是又说衍生报告的数据是真实的,可见其逻辑推论的混乱。因为,虚假报告的前提要么没有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数据;要么虽然进行了检测,但篡改了相关的原始数据,二者必居其一。鉴此,本案当中的两种观点的主张均为不妥。
产品生产企业随销售产品附带向销售者提供委托检验性质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承诺的加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范畴,是对产品合格与否的明示。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则具有借第三方证明以增加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信赖度的促销作用。从市场监管的角度,不应因该产品具有相应的委托检验合格报告,监管部门而放松对产品包括各级监督抽查在内的官方合格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