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2019-01-22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88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88)
一、引言
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议题的探讨和研究从未间断过,多数意见认为,企业在代表股东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资源环境、遵循商业道德、支持当地社区发展,等等。在企业运营过程中,CSR战略或政策的选择实际是管理层代表的企业股东对企业剩余权益的合法索取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博弈,而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CG)作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内部责任和权利的分配规则,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保护各相关利益主体,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由此,公司治理与CSR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和内在机理,并为公司治理与CSR的融合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将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和外部公司治理环境两方面探讨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主流观点均认为较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积极影响;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显示出混合性,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某几项特征对CSR有显著正面影响,而其他特征则没有明显影响。
Ntim&Soobaroyen(2013)以制度理论为基础,从内部公司治理质量、董事会规模、独董比例、董事会多样化程度等方面研究了公司治理与CSR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内部公司治理机制较完善的企业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更好的CSR绩效。Jiziet al.(2013)以美国金融企业为样本,研究公司治理和CSR之间的关系,发现董事会独立性和董事会规模两项董事会特征对CSR信息披露有积极影响,说明相对独立的董事会成员和较大规模的董事会能够使得企业兼顾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他们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对CSR披露也有积极影响。Liu&Zhang(2016)探讨了中国重污染行业的公司治理、CSR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不同的公司治理因素对CSR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总体而言,公司治理水平对企业的合法性管理和CSR的信息披露有正面影响,其中国有控股、董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和管理层控股与CSR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仅从公司治理机制的某一角度研究公司治理与CSR的关系。如,Jian&Lee(2014)仅从CEO薪酬的角度分析其与CSR的关系,发现公司CEO薪酬与CSR呈正相关关系,且公司治理机制越好,这种正相关关系越强烈。Garcia-Toreaet al.(2016)的实证结果表明越有效的董事会更倾向于同时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国内关于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的实证研究主要成果有:姚飞、王晶晶(2013)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与CSR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健全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宣杰、尹争(2014)以我国钢铁行业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检验公司治理机制对CSR的影响,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和行政机制与CSR正相关,股权制衡度、未领取薪酬董事比例和融资机制与CSR负相关。陈支武和黄雅艳(2016)分析和探讨了公司治理要素对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得到了具有混合性质的结果:股东大会次数、二职合一、独董比例和独董勤勉程度与CSR呈负相关关系,经理层激励与国家股比例与CSR呈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的研究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证检验,多数学者认为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提高CSR绩效以及CSR信息披露水平。而国内有关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集中于检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CSR之间的关系,少有涉及外部治理环境对CSR的影响研究。因此,本文将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环境两方面入手,以期更全面准确地发掘公司治理与CSR之间的内在关系,为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建设性建议,也为公司治理机制与CSR的融合提供实证依据。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制度理论,本文将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监事会活动和管理层激励几个方面研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CSR的影响。然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更需要若干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进行监控和约束,因此,本文还将从市场化程度、债务融资和法律监管几方面进行分析。
依据制度理论,Jain&Jamal(2016)认为政府对企业行为有强制性监督和规范的权利。尤其作为国有企业,其经营更具有经济效益和政治目的双重因素,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国有股股东更倾向于优先实现国家利益,推动地区发展,兼顾就业和民生问题,在实现经济目标之外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推进CSR的履行。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机构与CSR正相关。
股权集中度高表明企业的控制权集中,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解决了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等问题;同时,大股东往往更关注企业长期经营状况以追求长期利益。为保持较好的声誉,他们更愿意投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活动从而最大化其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2:股权集中度与CSR正相关。
股权制衡度是指少数大股东通过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和制约,以防企业被大股东完全控制而因此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当其他股东有足够的能力对抗大股东时,他们就能够阻止大股东侵害其他各方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决策,促使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3:股权制衡度与CSR正相关。
制度理论认为规模较大的董事会能够提供更高强度的管理层监督,从而确保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得以有效实行。Nitm&Soobaroyen(2013)认为相对于小规模的董事会而言,较大规模的董事会更加难以完全被CEO掌控,因而能够更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的各项决策。另外,较大的董事会规模通常意味着更多样化的董事会成员,无论从年龄、性别、国籍亦或是擅长领域、经验、经历来说,各董事会成员之间都能够做到技术、知识、能力和优势的互补,从而拓宽董事会视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4:董事会规模与CSR正相关。
独立董事是指那些在企业里没有其他职位,与企业、董事会和主要股东等无关联的董事。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降低管理层和非独立董事之间“默契配合”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企业决策的可靠性和合法性,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除此之外,独立董事往往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对公司事务能够做出独立判断,从而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5:独立董事比例与CSR正相关。
监事会是我国股份公司法定的监督机关,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监事会代表所有利益相关方行使监督权,设立监事会能够对董事和管理层的权力形成制衡,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使企业履行CSR。监事会会议能够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纠正董事会或管理层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监事会会议次数越多则说明监事会越尽责,越能够发挥其监督职责,从而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6:监事会规模与CSR正相关。
H7:监事会会议次数与CSR正相关。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只有给代理人相应的激励才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Mahoney&Thorn(2006)研究发现高管薪酬能够将管理层利益与社会公益趋于一致,从而使得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而股权激励则是另外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模式,与薪酬激励相比,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使得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分享利益承担风险,促使代理人站在委托人的立场思考问题,做出决策,从而纠正代理人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8:高管薪酬与CSR正相关。
H9:高管持股比例与CSR正相关。
从委托代理关系来说,外部治理机制中的市场竞争对于管理者的约束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只有最有效率的企业才能生存,管理者自然面临巨大压力;二是委托人可以在企业竞争中评判管理者工作的好坏。如彭一丹(2013)所指,管理者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10:市场化程度与CSR正相关。
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角度来看,控制权市场对管理者的约束是通过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方式进行的,当管理者经营不善时,企业业绩就会下降,这时企业就面临被收购和重组的威胁,控制权将会转移,而管理者也将被替代。因此,为避免过分暴露于被收购和重组的威胁中,部分企业转而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代理成本也随之而来。代理成本越高,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越大。同时,由于存在归还债务的压力,企业会把赚取利润或获得自由现金流作为管理目标而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11:债务融资与CSR负相关。
陈智、徐广成(2011)认为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这一观点与制度理论一致。Jain&Jamali(2016)在研究中发现社会和经济行为会被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引导,比如规范、传统、习俗等,慢慢这些非正式制度则会变成正式制度,比如法律、法规、准则等。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也不断完善,《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都强调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足以说明法律的完善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H12:法律监督与CSR正相关。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社会责任,由CSR表示。本文采用润灵环球(RKS)社会责任报告评级得分衡量CSR。润灵环球(RKS)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权威第三方评级机构,其评价体系参考国际权威社会责任标准 ISO 26000,从整体性(Macrocosm)、内容性(Content)、技术性(Technique)和行业性(industry)四个零级指标出发,采用其自主研发的CSR报告评价系统和评级转换体系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分。
2.解释变量。根据上文研究假设,本文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两方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公司内部治理方面,主要包括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高管薪酬、管理层持股比例。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方面,主要包括市场化程度、债务融资和法律监管。见表1。
3.控制变量。考虑到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征、年份可能会对企业履行CSR产生一定影响,故将其设为控制变量。当企业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程度后,管理者才有精力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做出决策,同时,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注重企业声誉建设,愿意主动协调各方关系,也更有能力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从盈利角度来看,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有较低的财务压力,因此才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保障。企业所处行业不同会导致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同,Dierkes&Preston(1977)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企业相较于其他行业企业更愿意主动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因此,本文对企业所处行业进行控制,根据2010年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选取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另外,各年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有越来越好的趋势,因此还需对时间变量进行控制。
各变量具体名称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二)研究模型
参考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方法,本文构建如下3个实证模型。
1.验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CSR的影响。
其中,α0表示常数项,α1、α2、α3等表示自变量的系数。模型(2)、(3)相同。
2.验证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对CSR的影响。
3.验证内外部整体公司治理特征对CSR的影响。
(三)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2014—2016年在我国沪深A股上市,并在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且经润灵环球责任评级评分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同时剔除*ST类企业及数据不完整的企业样本,得到2014—2016年三年样本数据共2 047个。
本文研究数据中被解释变量CSR来源为润灵环球责任评级数据库,公司治理及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王小鲁、樊纲和余静文(2016)《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以及公司年报。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根据表2可知,2014年至2016年我国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且CSR评分有升高的趋势,但三年来均分仅为40分左右,由此说明我国上市公司CSR的履行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内部治理机制中,State比例逐年下降,说明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为非中央机构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CR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逐年减少,与此同时,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逐年增加,说明股权集中度有降低的趋势,而股权制衡度有增加的趋势。董事会规模和独董比例趋于平稳,董事会规模近三年来维持在平均9人左右,而独董比例则维持在0.38左右,两者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事会规模三年平均数持平在4人左右,监事会会议次数不同企业之间差别较大,有的企业多达19次,而部分企业只有0次,但平均数三年来维持在2次左右。前三名高管薪酬的自然对数三年来有上升的趋势,但变化不大,而管理层持股比例三年来在0.055上下波动。
外部治理环境方面,市场化指数与法律制度环境评分都逐年升高,说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律监督也越发完善。资产负债率在逐年降低,但幅度不大,仍维持在51%左右,整体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杠杆效应显著,对CSR的履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表2 描述性统计
表3 相关性分析
(二)相关性分析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环境各项指标与CSR的相关性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国有控股、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高管薪酬、市场化程度和法律监管程度与CSR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假设相符;而独董比例与CSR正相关但不显著,高管持股比例与CSR负相关,资产负债率与CSR正相关,与假设5、假设9与假设11不相符,有待进一步回归分析检验。另外,由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各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线性回归
本研究从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环境和内外部公司治理整体情况三个角度分别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回归分析
由表4可以看出,三个模型调整的R2分别为0.362、0.347和0.376,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模型拟合度较好,整体回归效果较好,且VIF值均小于10,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加入外部治理环境因素后的模型3调整的R2略高于模型1和模型2,可以看出加入外部治理环境相关因素整体分析公司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其结果更加全面。
各变量具体实证结果如下:
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中,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机构(State)与CSR显著正相关,说明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机构的企业更倾向于履行CSR,与假设1相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与第二至五大股东持股比例(CR2-5)均与CSR显著正相关,验证了假设2和假设3,说明大股东为保持公司声誉更愿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少数大股东为防止大股东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通过权力制衡等方式,更有效地促进了CSR的履行。董事会规模(BS)与CSR显著正相关,与假设4相符,说明较大的董事会规模能够提供更有效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机制顺利运行,兼顾各方权益。独董比例(ID)与CSR呈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与假设5不相符。结合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更多是为满足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至少为1/3的规定,另外,部分独立董事由于时间精力有限,限制了其对企业管理的投入,也弱化了监督作用,因此独董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未起到实质性的推动和监督作用。监事会规模(SS)和监事会会议次数(SM)与CSR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监事会规模(SS)与CSR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监事会会议次数(SM)与CSR的正相关关系不显著,由此,验证了假设6,但与假设7不相符。监事会会议次数在不同企业差别较大,有的企业多达十多次而部分企业为0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部分企业的监事会并未完全起到监督责任,监事会形同虚设,从而也无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高管薪酬(MS)与管理层持股比例(ME)均在5%的水平上与CSR显著正相关,验证了假设8和9,说明适当的激励政策有利于促使代理人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进行决策,从而尽量减少短期行为,有助于企业履行CSR。
外部治理环境中,市场化程度(Market)与CSR正相关但不显著,债务融资 (LEV)与CSR显著负相关,法律监管(Legal)与CSR显著正相关,因此,假设10未得到验证,假设11和12得到验证,说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越有可能将获得自由现金流作为其管理目标而忽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法律制度越完善,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也就越完善,从而促进企业履行CSR。市场化程度(Market)对CSR影响不大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本文选取的样本企业中较多企业分布于能源、电力、通讯、石油、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市场结构大多趋于寡头垄断,市场竞争存在不公平因素;同时,样本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机构的企业占样本总数的58%左右,这部分企业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竞争优势,此两方面因素使得外部市场机制的运行对CSR的影响并不明显。
六、结论及建议
本文选取2014—2016年在我国沪深A股上市,并在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且经润灵环球责任评级评分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对CSR的影响,研究发现: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机构、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高管薪酬、管理层持股比例和法律监管与CSR显著正相关,债务融资与CSR显著负相关,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议次数和市场化程度对CSR的影响不大。另外,相较于单纯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而言,加入外部治理环境因素的回归模型整体拟合度更好,从而说明须从内、外部两方面共同分析公司治理对CSR的影响,其结果才更加完整。
从三年数据来看,我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在逐年增加,CSR的履行情况也有提升的趋势,却也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因此,对于促进CSR的履行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平衡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合理安排董事会规模,拓宽董事会视野,从而有效发挥董事会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兼顾多方利益;重视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董比例,严格独董认定资格,督促独董履行职责,明确独董奖惩制度,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完善监事会制度,扩大监事会规模,明确监事权责,提高监事会会议次数和频率,促进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治理,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适当进行管理层激励,将管理层职责与推动企业履行CSR捆绑,并注意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结合。
第二,提高外部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竞争性,规范行业竞争,创造共赢局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积极履行CSR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规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
第三,将履行CSR嵌入公司治理机制。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整合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首先,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渐转变为价值的创造,这就要求公司治理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另外,人们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职工权益要求也不断提高,这些都促使企业必须重新审视公司治理模式。最后,社会各界的压力使得CSR逐渐渗透进企业内部,对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把履行CSR嵌入公司治理机制,使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将对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