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2019-01-21赵光宇
赵光宇
摘 要:不同的国家对于外观设计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在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方面也有很大不同。造成差异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由于不同国家在立法原则、立法理念、发展需求上存在诸多不同而造成。外观设计保护可以为产品外观设计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对国家行业、艺术等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的。各个国家针对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模式存在差异,本文将对不同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析
引言
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其它知识产权保护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各国都对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各自的保护模式也均存在差异。我国的专利法推行以来,各大企业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而都积极的申请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施当中有很多问题逐渐出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1.1专门法保护模式
专门法保护模式主要是在日本、韩国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当中应用。专门法保护模式就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独立客体进行保护,设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具体来说,日本对外观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在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中,将外观设计进行独立保护,并在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当中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能引起美感的设计。”由此规定可以得知,日本对于外观设计来说注重的是色彩、图案与形状的结合,只要将这三种元素的其中两种或三种进行结合,并具有一定的美观性和观赏性即可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申请。其中在日本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会进行实质审查,能通过审查的都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与现有设计相类似的产品无法通过。
在欧盟国家,外观设计专门保护法在2001年设定了统一的保护标准,其保护模式可以分成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市场商标和外观设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所有的外观设计申请审核、办理业务,一旦申请成功后在欧盟所属国家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成功申请的外观设计都需要统一注册和管理,注册成功后保护权益将维持5年,到达保护期限后,可以继续进行续期,最长的保护期限为25年。第二种是当一项外观设计产品发布、出版或在公众面前展示后,不需要进行申请,就会自动获得3年的保护权益,但是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在后期产品设计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争议问题,如有人恶意抄袭等。
1.2专利法保护模式
专利保护模式主要就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一项专利进行保护,隶属于专利法当中,并且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采用专利法保护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中国等。在美国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申请的标准和条件是比较高的。首先,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外观设计是要针对具体产品而进行,整个产品需要由相应的设计元素组成。其次,外观设计主要功能是装饰性的,而不能是功能性的,产品自身的纯功能性的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最后,外观设计需要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不能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产品相似或雷同。总体来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申请审批流程复杂,成功率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申请专利难度较大,申请人员数量不断减少,所以美国采取辅助性保护的方式对申请专利失败的产品进行保护,如利用版权法对艺术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这只是针对艺术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的保护,其艺术品本身具备的功能性是不包含在内的。当然,还有部分外观设计产品无法受到这两种法律的保护,因此美国又利用商标法对该类产品进行辅助保护,只要外观设计产品具有识别性和装饰性,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简单的来说该类产品需要具备以下特点:通过观看该项外观设计产品,就可以明确其代表的商品。这里所指的外观设计需要具有观赏性,不能具备功能性。
1.3双重保护法
双重保护法应用的国家较多,有英国、法国、德国等,其中英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实施的时间比较早,由于其欧盟成员国的身份,英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是将自身法律与欧盟共同保护法律相结合、协调而成。时至今日,经过多次的转换和修正,英国实行的法律文件为《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在该项法律当中包含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产权维护等法律规定,还有对于未进行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而对于没有进行注册的外观设计产品,如果产品满足保护标准,也可以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是保护的时间期限较短,但保护力度与注册的产品保护力度是相同的。
2中国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目前,中国做法同美国大致相同,将外观设计保护纳入专利法之中,而且中国在知识产权法上明显有向着TRIPS接轨趋势。现实情况来看,中国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只占25%左右,有不少人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注明“已获专利”字样,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但实际上并不是发明专利,而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当前也已经出现了以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作误导、欺骗消费者手段的纠纷。而在那些不将外观设计视为专利的国家是不会发生这种误导的,因此将外观设计脱离专利法的保护也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由上可知,中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對象有很大不足,应该将其与专利法进行分离。
3结语
现阶段,中国对于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很低,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速度不匹配。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对经济发展、国家传统艺术的保护、人民美学审美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可以增加企业销售产品的美观性,而且还可以赋予相关产品标志性特征,消费者在看到其外观后就可以明确该商品属性,增加产品的知名度。而目前的单一专利法保护模式却不利于中国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制约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涉及范围。若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不仅可以避免外观设计在法律保护层面存在“灰色地带”,同时也可对具体的产品进行“专项”保护,使外观设计的保护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
参考文献:
[1]李家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研究[J].环球市场,2015(2):67-68.
[2]姚磊磊.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叠与区分[D].烟台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