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2019-01-21王雪
摘 要 正当程序是向实体报告司法的必要条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程序,以确保行政争议的目的是确定争端的要点和调解,以达到可接受的判决结果。正当的程序包括中立、理性、开放、排他性、目的性、可利用性、平等参与和及时终止,这是追求正义和效率。换句话说,适当的程序是所有价值的最佳分配,最大限度的公正和效率,而简单的诉讼程序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产生的。在我们的国家,如果要增加行政程序的简易程序,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最终确定的是,在法律中包含了简易程序,并在与一般程序并行的情况下成为诉讼程序。然而,由于这三种新的法律和条例受到影响,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并不完美,需要改进。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制度
作者简介:王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3
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成员需求多元,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矛盾爆发导致行政纠纷剧增。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高效快速的解决行政纠纷,案多人少局面日益严重,司法的权威性丧失,相关部门不再公正执法。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普通程序越来越受到挑战,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司法公正需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2010 年开始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探索实践。随后,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简易程序。自司法政策指导各地法院开始探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后,学者发表的期刊文章,大都立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情况,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探讨。各地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实质标准把握不一,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了对策。
一、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现状
(一)研究现状
国内的相关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增设简易程序这个想法也肯定是司法界的研究学者提出的。在此之后,国内相关学者开始了对简易程序的各个方面的研究,比如:简易程序提出的理论基础,实施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易程序的制度构建等。笔者在写本文章时,用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进行了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为关键词的高级检索,去除新闻报道性文章,检索的结果为210篇,其中期刊论文95篇,硕士论文76篇,法制类报纸论文39篇。专业性的著作中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专题介绍的有常晓云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析,袁钊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新思考,黄冬娟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等。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成果,笔者进行总结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定相关研究学者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反对态度的,持肯定态度的占大多数。二是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与实践进行结合研究还是比较少,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设想缺乏系统性、深入性的论证分析。四是对国外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不能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结合,再进行研究。
(二)运行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该文件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完善,确定简易程序的管理范围,2009年4月3日关于王胜俊院长20周年座谈会颁布“行政程序”强调指出支持公正和有效结合,这是一项重要政策,行政诉讼工作中给简易审判员处理那些简单的行政争端,从而催生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的界定,侧重点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由独任法官审理并采取简便的审理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程序。(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针对一些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审理程序。(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该法院派出的法官在审理简单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使行政争议案件尽快审结,针对简单的案件而适用的一种简便的审理程序。从以上学者的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侧重从审判组织上进行定义,第二种观点侧重于案件的适用范围,第三种观点侧重于案件适用的审级,第四种则侧重于案件的适用目的。每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每一种观点都有其片面之处,其问题在于其只关注诉讼程序的某一个或两个方面。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有如下几个特点:简便的起诉方式、传唤方式灵活、一个审判员也能够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简化较为便利,书面传递较为快速便利。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审理过程较为复杂,书面文件传递较为繁琐,虽然其方法已经比较完善。当代人对简便的事物拥有更大热情,所以简便程序的特性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这样不仅能够使当事人因为文件传输繁琐问题的压力减小,而且也能够让他们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而言,简化的地方较多,这更有助于发挥更独特的优势,这是简易程序被纳入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因。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已经比较完善,总结的经验也较多,这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铺垫和前提。它们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第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能够帮助法院和涉诉人快速地解决案件;第二,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大体一致,主要为较为简答易解决的案件;第三,只有一审法院能够使用简易程序,而在后来的审判中不在起到作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四,普通程序所需要的时间较长,但是简易程序得所需时间较短。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够细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其中有一类是涉诉款额在兩千元以下。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规定两千元以下的统一标准,有失公平。另外,本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有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案件没有规定,许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立法也没有明确,这样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
(二)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换规定不完善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可以视具体情况将之转为普通程序。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人民法院是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立法没有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并且转换的具体情形立法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对具体情形的把握由法官自己判断,转换的随意性比较大。第二,该法并未就转换之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进行规定,也就是立案之日从什么时候计算,是重新计算还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此外,本法也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该适用而未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还能否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具体的审理规则不明确
新《行政诉讼法》未对简易程序具体的审理规则作出规定。比如:该法没有规定起诉方式、庭前准备阶段、庭审环节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否可以简化,哪些环节可以简化或合并。另外,该法也未规定裁判文书能否简化以及如何简化等问题。总之庭审中没有具体审理规则的支撑,会增加审判法官庭审过程的随意性,使当事人质疑简易程序的公正性,不利于简易程序的广泛适用。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和细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从各地司法实务来看,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把握不一,尤其是对什么是“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理解不一。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所谓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非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责任的分配明晰。“法律关系简单”是指案情简单,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表述一致,对责任分配、诉讼标的没有争议。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
(二)明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转换机制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转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程序转换的决定主体。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减少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法官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理由,不能随意转换。第二,关于转化后的审限如何计算。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58 条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第三,人民法院本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却误用普通程序。因为人民法院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并且普通程序更严谨、完整、充分。所以,为保证诉讼的安定性,一般不能将其转为简易程序。
(三)增加法定排除范围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法定排出范围过于狭窄,有些案件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将其排除在外。例如:下列案件也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審理:第一,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案件。第二,涉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第三,与当事人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结论
俗话说得好,我们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公正,因为这样的公正已经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正。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以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成功地证实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是刚刚起步,想要使简易程序更加完善还需要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审理期限、具体的审理规则、调解以及收费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希望本文的相关研究能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更好的思路,使简易程序发挥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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