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再思考
2019-01-20文涛
文 涛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陇南 742500)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诞生,盗窃网络游戏道具,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同时开始出现。盗窃的手段方法不一,但是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害却是一样的。而且因为长久以来刑法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受害者往往也没有有效途径去寻求救济,而盗窃者却可以从中获利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样网络社会不断发展而相应刑法规制却略显滞后的情况下,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的研究就需要被重视。
被盗财物的价值认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由于虚拟财产这种财物的特殊性,部分学者认为现有方法无法准确地对其进行价值认定,还有学者认为虽然可以对其进行认定,但是不可否认因其特殊性,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是具备一定难度的。但是笔者认为,网络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交易机制日益合法规范,依照现有的方法完全可以对其进行价值认定。
一、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重要性
在对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时候,被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因此,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不仅关乎于量刑问题,也关乎能否对其进行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如果在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时无法确认其数额,也就无法依据盗窃数额来对其定罪量刑了,并且盗窃罪的罚金也是依据盗窃数额来确定的。
现有的数额认定方法是依据《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2)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因此,要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以下简称《研究意见》)提出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被计算,并举出一个例子:玩家充值500元人民币,然后升级到一定等级,就可以获得游戏厂商赠送的一把5000元的屠龙刀,如果屠龙刀被窃取,屠龙刀的价值该怎样计算?500元或者5000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一个难点。基于游戏运营商的活动运营,虚拟财产的价格是不确定的,标价很高的虚拟物品,玩家可能只需要付出很少的代价就可以得到,而在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的时候,我们是应当按照游戏厂商定价来确定,还是按照玩家获得虚拟财产所付出的价格来确定,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二者之间的差距往往很大。而对于游戏玩家来说,一个好的虚拟财产,也就是各种装备是价值连城的,对于游戏圈之外的人群则分文不值,所以使用当前的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方法往往难以对被盗虚拟财产作出准确的价值认定。
其次,有学者认为每一个游戏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而其中虚拟物品的价格则完全由游戏厂商来确定,游戏厂商掌握着完全的决定权,不同于现实世界,有着统一的定价规则,所以无法对其制定的虚拟物品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考证[1]。而游戏厂商又会经常性地运行一些运营活动来出售自己的虚拟物品,例如,打折、运营活动等,导致虚拟物品的定价是很不稳定的,因此很难依据它的定价来对虚拟物品进行价值认定。
三、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难点分析
基于虚拟财产本身价格的不确定性与其独立的价格确定体系,笔者觉得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在进行价值认定的时候,是否要考虑认为虚拟物品无价值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笔者认为是无须考虑的,首先除了虚拟物品之外,现实物品中同样有许多物品在一部分人眼中分文不值,而在另一部分人眼中价值千金,这种现象在收藏界中尤其多见。例如,喜欢收集香烟盒的人,类似这样的现实物品在他们的小圈子价值千金,而在圈外的人看来则一文不值,在对这样的物品进行价值认定时,其是否有价值,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圈内人的看法。因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刑法所保护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窃取被害人所有物品的行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就意味着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如果要考虑游戏圈外人(认为虚拟物品无价值的群体)的看法的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并且从盗窃行为人的角度来考虑,其对某样物品实施盗窃行为的原因,即是该物品在盗窃行为人看来具备价值,可以引起其犯意的产生,继而进行盗窃行为。如果该物品在盗窃行为人看来根本不具备价值,那么盗窃行为也不会产生。因此,从被害人与盗窃行为人两个角度来考虑该问题所展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对类似这样的物品在实际上行为双方都认为其是有价值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就无需再考虑圈外人对该物品价值的看法。
其次,就算类似火柴盒这种小众的收藏品,除了具备主观价值之外,同样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因而具备交换价值,所以其本身也是具备价值的,如同网络虚拟财产除了玩家认为的主观价值外,其同样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因此,其本身同样具备价值,所以对虚拟物品进行价值认定时不考虑游戏圈外人(认为虚拟物品无价值的群体)的想法,是一种更合理的做法。
最后是关于有学者认为的虚拟财产的价格完全是由游戏厂商来决定的,随意性太大的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同样可以通过与现实财物进行对比来解决。现实之中同样存在许多商品定价不合常理的情况,最为常见的就是奢侈品牌的定价。去年网络大热的天价文具,一根直尺一个曲别针都要售卖上百美元,依据其原材料及其设计,以及网络评论,大部分人认为这些物品是不值这样的价格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在价值认定时不承认它的价格而将其认定为同普通曲别针的价格一样。因为根据《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而这类物品都是明码标价的,所以对其认定时就应当依据其有效价格证明来认定,而奢侈品牌可以这样进行定价的主要原因就是基于对其受众的品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所属于的游戏同样是有自己受众和游戏品牌价值的,并且市场本就是商家与购买者交易的场所,交易都是为了利益,现实物品的商家都会在定价时会考虑自己的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厂商同样会在定价时考虑自身利益,并且打折活动也不是虚拟财产的专利,大部分的商品都会出现打折售卖的情形[2]。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打折与运营活动都是正常的商务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一点并不能成为把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与现实财产的价值认定进行区别对待的理由。
四、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建议
关于被盗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学界目前有官方报价说也就是按照官方的虚拟物品的价格来进行价值认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盗虚拟物品的数额。获利说,也就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所获利益来确定数额。还有市场价格说,指的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数额,这个价格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来进行计算。以及分类说,即将虚拟物品分为三类:一是玩家通过购买取得的虚拟财产,这是较为常见的虚拟财产;二是玩家通过游戏行为不断升级,或者完成游戏厂商发布的具体任务而得到的奖励品,这类虚拟财产的取得通常需要付出大量劳动;三是游戏厂商公司自身所持有网络虚拟财产。针对不同的类型采用报价说或者市场价格说来进行价值认定[3]。
综合看来,这几种方法中分类说是最为全面的一个方法,把虚拟财产通过获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并分而治之。但是,当我们把《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搬出来,就会发现分类法就是将我国数额认定的方法进行了细化而已。但是这种细化由于过于细致,将原本规定的概括性给破环了,反而使其不够完善。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完全无需再寻找新的理论方法,我国《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价值认定方法,就能对以不同方式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就拿上文提到过的屠龙刀的例子来加以证明,玩家充值500元,玩到一定等级可以获得价值5000元的屠龙刀,如果这把屠龙刀失窃了,在进行价值认定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我们需要看该财物是否有有效价格证明,这把屠龙刀官方明确报价5000,可以认为有价格证明,但是玩家实际上不需要支付5000元对价,仅需500元就可以获得,那么认定5000元就显得不合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此时,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在进行估价时,首先要考虑玩家所支付的500元对价能否认定为其价值,根据说明,“玩家支付500元后还需要进行到一定等级才能得到屠龙刀。”可以认定屠龙刀的价值中除了玩家支付的500元对价以外,还包括了玩家的劳动在内,那么此时就不能单纯地依据对价或者价格证明来进行价值认定,而应当通过调查该游戏的网络交易平台,对网上玩家自售屠龙刀的价格进行统计之后进行平均计算,就可以得出屠龙刀的市场平均价格。笔者认为,屠龙刀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根据其他玩家自售屠龙刀的价格平均得来的,是当前对屠龙刀价值的最准确的认定。
笔者再举虚拟财产中的“限定物品”来加以论证。“限定物品”指的是游戏厂商在游戏周年纪念或者其他节日通过运营活动限时或者限量售卖的虚拟物品,这类物品在游戏运营活动结束之后就将不再出售,所以称之为限定物品。这一类物品在最初售卖时往往价格不会太高,却会在后期因为其稀有度以及特别的纪念意义而价值飙升[4]。例如,在《英雄联盟》这款游戏中,有一款虚拟物品为“龙的传人——李青”,这款虚拟物品在最初售卖时价格不到200元,但在近期的官方活动中它的获取价格达到了5000元,而在虚拟市场中,其他玩家出售自己的账号以及这款皮肤时平均价格为2000元。
对这样的虚拟物品按照有效价格证明来对这款虚拟物品进行价值认定,很明显是不合理的。按照最初的价格计算,因为数额不足都无法对窃取这款皮肤的人进行定罪,无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按照官方给出的运营活动的价格来看,则有些偏高,按照这个价值认定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则会导致量刑过重。这时就可以委托估计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而估价机构的估价方式即为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说来进行价值认定[5]。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价值认定方法即是适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最为公正、最为公平的方法,既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做到罪刑一致。
五、举证难问题的解决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都是依托于网络产生的,因此要解决虚拟财产举证难的问题还需要从网络入手。玩家获取虚拟财产无论是通过完成游戏中任务,还是直接充值购买,都会在网络之中留下痕迹,即网站或游戏的服务器日志。游戏日志一般都由游戏厂商进行保存来对玩家的游戏状态进行记录,防止出现运行Bug。可以说,游戏日志包含了玩家所有的游戏行为的记录,对其进行调取就可以使其成为电子证据来对虚拟财产属于某玩家,以及某玩家购买了虚拟财产来进行证明。
而对于游戏厂商是否有责任提供自己的服务器日志来协助调查,笔者认为,游戏厂商基于其游戏环境提供者以及游戏管理者的身份,有责任对发生在其管理环境内的犯罪行为协助调查。如同餐饮店发生盗窃案时,餐饮店管理者有责任提供自己的监控录像以供警方调查。当游戏中发生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时,游戏管理者也应当提供服务器日志来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这是理所应当的。
因此,当被害人难以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损失进行举证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游戏厂商来获取相应的证据。但是基于电子证据鉴定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应当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来进行证据的采集和固定,防止出现电子证据失效或者被篡改的风险。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单纯的只具备数据属性,其有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的特征使其具备了财产属性,本身所包含的玩家以及游戏厂商程序员、美工设计、游戏策划师的劳动也使其具备了价值。虚拟财产并不是商家可以无限复制的虚拟符号,而是会占据数据空间、磁盘、存储设备的客观存在的电子数据。它所包含的商家劳动也不只是一点点的智力劳动,而是公司员工耗费体力脑力的工作成果。并且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管理、被转移、含有价值,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为是“财物”。在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的方法上,真正能兼顾虚拟财产各种特性做到综合考量,又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量刑过重的方法,正是我国《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价值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