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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规章制度规范化研究

2019-01-19解立群保鲁昆宋付新赵洪国王宇嘉

铁道货运 2019年5期
关键词:通知单调车软管

解立群,保鲁昆,宋付新,赵洪国,王宇嘉

(1.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部,北京 100860;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1;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站,山东 德州 253003;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调度所,北京 100860)

随着普速铁路施工维修对机械化作业需求的不断提高,用于施工维修及辅助作业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数量越来越多,在普速铁路营业线上运行、调车作业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由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调车作业实际管理和作业中,时常会因为基本规章适用性模糊、专业规章内容分散且不统一、相应作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不同地域、专业对规章条文内容理解掌握的差异性,造成实际作业规章依据性差、作业模式稳定性差等问题,极大地影响安全生产和作业规范。因此,应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管理和作业制度,保证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安全规范。

1 普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制度现状

1.1 现状分析

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第193条规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附件中给出的机车车辆定义为:“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2]”。《铁路行车组织词汇》对调车的定义为“除列车在车站的到达、出发、通过及在区间内运行外,凡机车车辆进行一切有目的的移动[3]”。综上所述,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属于机车车辆的一种,关于机车车辆的调车作业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目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主要依据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大机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作业车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轨道车规则》”),除此之外,还有原铁道部发布的《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和2017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技规〉第301条执行的通知》等。由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铁路路料运输、施工维修作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上线运行、调车作业的频次也越来越多,相应对于规章制度完整性、适用性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相关作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日益增长的作业量、日益多样化的作业形式对规章制度的需求,主要以下问题。

(1)《技规》中调车作业部分条款不适用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十二章调车工作部分,除个别条款特别注明了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要求外,其他条款都是基于以车站调车人员(包括中间站临时使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由助理值班员担当调车人员)为作业主体,使用机车(包括调车机车和本务机车)进行有车辆摘挂的调车作业为场景来设计和规范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如《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284,285条规定了担当调车领导人、调车指挥人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其职名和资质(或资格)完全对应车务系统设置的工种、职名及资格等级的规定;《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291条规定“……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是基于使用机车由调车人员参与进行的调车作业,在机车(单机)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单机或车组)调车作业中是难以落实的[4-5]。

(2)不同专业技术规章对同类管理制度的表述均不一致。在《作业车规则》中规定移动车辆时应听从“作业组负责人”指挥,在《轨道车规则》第44条规定摘挂作业由运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指挥,第45条规定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在确认“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后,方可动车,在《大机规则》第4.3.1至4.3.4条规定调车作业单一指挥,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同时在《轨道车规则》《大机规则》出现的“调车指挥人”与《技规》中规定的“调车指挥人”资质(或资格)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范畴,文件中只是简单引用,操作上存在不确定因素。

(3)调车作业范围和调车内容规定不一致。对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具体作业范围,《技规》中没有规定,《作业车规则》第26条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在车站停留时,不得进行与接触网检修无关的调车作业[6]”,《大机规则》第3.1.1条规定“大机除自轮运行外,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的牵引动力[7]”,《轨道车规则》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可见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层面技术规章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范围(能不能担当其他专业机车车辆调动工作、能否协助车站进行一部分本应该由车站来担当的调车工作等)并没有给出一个一致的、清晰的规定。

(4)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不一致。针对《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288条规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是否需要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自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在《行规》中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有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勾勾需要调车作业通知单,而有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凡是不进行摘挂车辆的自走行调车作业均不编制调车作业通知单,仅仅是口头通知、复诵正确即可,差异较大。

(5)不同专业在调车信号设备选用上还存在不确定、不统一。《技规》(普速铁路部分)规定了使用机车调车作业时应采用平调设备,按照《事规》对机车车辆的定义,机车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分属于不同的类别,该规定不适用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规章作为基本规章的补充,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的信号设备选用应做出具体规定,其中《轨道车规则》第42条规定了调车作业时,调车指挥人员白天使用信号旗,夜间使用信号灯,但《大机规则》《作业车规则》对调车作业中使用信号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不同专业在调车信号设备选用上还存在不确定、不统一的问题,不利于调车作业管理和安全。

(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时连接软管数量不明确。《技规》(普速铁路部分)对转场或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的是否连接软管以及连接软管的数量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该规定完全基于车站调车作业为前提,规定了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显然不适用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牵引动力、制动效率、技术设备稳定性方面,并不比机车更为出色,因此,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也存在是否连接软管以及连接软管数量的问题,需要在相关专业技术规章中进行补充完善。

2 规范普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规章制度的对策

随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作业越来越多,其调车作业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保证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安全,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针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实际场景,借鉴《技规》《轨道车规则》等技术规章的规定,在落实《技规》规定基础上,对相关专业技术规章中涉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部分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具体如下。

(1)明确调车指挥人和调车人员数量。针对《技规》(普速铁路部分)中不适应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条款及专业技术规章中表述不一致的用词,建议统一规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指挥人资格和调车人员数量。由于自走行调车作业与摘挂车辆的调车作业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自走行调车作业和摘挂车辆的调车作业分别做出规定,具体如下。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自走行调车作业由司机负责,不另设调车指挥人和调车作业人员;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摘挂车辆的调车作业时,由所属单位指定胜任人员担任调车指挥人;③调车作业应有足够的调车人员(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自走行调车作业除外),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2)规范统一调车作业范围和分工。鉴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地域性、制度性的差异,为提高安全冗余,规范其安全管理和作业实践,应统一规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范围和分工,明确各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的动力和调车人员来源、调车作业范围分工、不同专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范围与车站调车作业范围的分界、不同专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的互通性和替代性等基本作业制度。考虑到工电供专业融合、维修体制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调车作业安全需求,规定如下。①施工路用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由施工(使用)单位或所属单位提供调车动力和调车人员;②除本专业机车车辆外,原则上不得调动其他专业机车车辆;③确因作业需要,需配合其他专业进行调车作业时,双方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④不得使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协助车站进行调车作业。

(3)规范统一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具有流动性特点,决定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对作业场地的熟悉程度有别于调车机车(专用调车机车和区域调度机车),从作业人员对设备的熟悉程度上、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执行上均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的问题,这就凸显了带有车站平面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对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安全的重要性,因而应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使用进行统一规范,具体如下。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执行《站细》有关规定;②由车站值班员(或作业区域调车区长)担任调车领导人,编制调车作业通知单;③自走行调车作业,不超过3勾时,不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④自走行调车作业超过3勾或进行车辆转线(摘挂)调车作业时,必须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鉴于附有车站平面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具有的安全性和界面友好的特点,应同时规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使用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均需附有车站平面示意图(较大站场附有车站平面示意图有困难时除外)。

(4)规范统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信号依据。信号是调车作业的指令,是进行一切调车作业的基础。出于安全的考虑,所有调车作业均应该使用平面无线调车设备(结合STP应用)。但由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特点,很难使用固定的平调频点进行调车作业,为保证兼顾作业效率和生产安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信号(信令)做出客观规定,具体如下。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自走行调车作业时,凭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运行;②未设信号机的线路,根据扳道员手信号显示运行;②进行摘挂车辆的调车作业时,调车指挥人员白天使用信号旗,夜间使用信号灯指挥调车作业;③无线通信设备可作为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的辅助手段,但不得作为信号使用;④调车作业中,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

(5)明确连接软管的规定。连接制动软管是确保调车作业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鉴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较于机车自重、牵引动力、制动效能等指标的不足,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中连接制动软管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但《技规》连接软管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自轮运站特种设备,因而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是否需要连接软管及连接软管的数量作出统一规范。为确保作业安全,应规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摘挂车辆的调车作业时,全部接通制动软管,动车前确认制动主管贯通。

(6)统一相关管理制度。鉴于当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不同区域、不同作业项目执行规章制度的差异性带来的安全隐患,为确保作业安全,应统一规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调车作业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消除不同区域、不同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差异性,逐步促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可操作性,规定如下。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调车作业时,须配备《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摘录)、有关安全规章和车站平面示意图;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时,须正确设置GYK控制模式,严格执行调车作业规定。在段管线调车作业时,按段管线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3 结束语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规章制度的建设,是现场作业安全的需要,也是技术规章体系规范化、完整化的需要。随着工电供综合一体化维修体制改革的推进及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制度建设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规章制度规范化研究,在确保规定统一、相互匹配的基础上,提出基于综合维修生产一体化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的规定,对于加强专业融合、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固定设备维护质量、提高维修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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