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价值到法律范畴:作为转换时刻的法律政策
——莫罗·赞博尼的法律政策理论述评
2019-01-18张昌辉
张昌辉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芜湖 241003)
在法律人的常识里面,政策似乎是一个外来词,是政治领域的专属品。然而,细究起来,这样的“熟知未必真知”,经不住法律理论与经验的双重推敲。在法的学说体系中,政策是德沃金及其所代表的价值论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政策更是在拉斯韦尔等人创立的政策定向法学中占据着基石性范畴的地位。在法的渊源体系中,政策被赋予非正式渊源的身份,成为正式法源的补充和辅助。在法的构成元素中,政策也被一些法理论视为法之内在必备要素或质料。与此同时,在法的创制与适用过程中,立法政策切实指引着立法活动,政策概念频率出没于立法文本中[1];司法政策切实规范着司法实践,政策衡量方法时常为裁判主体所运用[2]。因此,法律政策问题在法学领域中客观存在,也需要认真对待。
瑞典学者莫罗·赞博尼基于法学的规范性视角,并借助政治学等跨学科理论与方法直面法律政策问题。基于对当代不同法律理论在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上各种立场和观点的通盘考察,赞博尼教授认为,绝大多数法律理论承认法律与政治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交互作用空间,进而将这一交汇区域定性为一个从政治领域产出的价值到法律领域的范畴和概念的转换时刻。尽管这个交汇区域或转换时刻在当代大多数法律理论所描绘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图景中都占有着重要的分量,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并未得到充分的阐发。为推进和突破对转换时刻的系统性考察,赞博尼引入了政治科学中发展起来的政策概念和理论,将交汇区域或曰转换时刻构造为法律政策时刻,法律政策遂成为媒介政治世界之价值生成与新造法律范畴之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之间的一座桥梁。围绕法律政策这一核心,通过法律政治输入、法律政策过程及其输出、法律政策结果等几道交互作用的流程,政治、法律、社会等几大领域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立体的交互影响状态,法律政治分析、法律政策分析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等几种知识领域之间也表现出一种互有往来又各司其职的关系。在上述基本思路和核心观点的基础上,赞博尼精心研制了一套关于法律政策问题的中观理论,并初步识别和确立了法律政策分析这一法学分支学科。
一、 法律政策问题的由来
1. 法律与政治关系议题中转换时刻的提出
“法律的政治性代表着现代法理学中的一个——如果不是唯一一个——根本性问题。”[3]围绕法律的政治维度,赞博尼根据当代法论者们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静态方面)、造法活动与政治秩序的关系(动态方面)、法律学科与政治材料的关系(认识论方面)三个层面上的基本立场与观点①[4-5],将当代法律理论归为自治模型、嵌入模型和交叉模型三种理想类型。其中,以法实证主义和分析法学为代表的自治模型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有一定联系但又彼此自治,法律是刚性的,造法是封闭的,法学是纯粹的;以批判法学、法律经济学和一些自然法理论为代表的嵌入模型认为,法律嵌入到政治之中,法律是柔韧的,造法是开放的,法学是混合型的;以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交叉模型认为,法律与政治是两种交叉现象,法律的刚性是局部的,造法是开放的,法学是局部混合的[4]18-54。尽管在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区别与互动的范围和强度上存在认知差异,每一种模型都表达了受到政治化与专业化两种并存力量牵引的当代法律的一个独特处境,即法律与政治各有其不同特征但又呈现出相互作用的区域。正因此,不管是实务者还是理论界,法律人总是要以某种方式来应对法律与政治两种现象是否以及如何交互作用的问题[6]。赞博尼指出,除了主张法律完全独立于或完全依赖于政治的极端观点之外,大多数法律理论都承认法律与政治之间存在着互动的空间:嵌入模型中,两者之间的互动是广泛而频繁的;交叉模型中,两者之间的互动相对少一些、窄一些;自治模型中,两者之间的互动尽管被降低到最小程度但还是有关联的必要。在法律与政治两种现象之间的各种关联互动方面,有一点在所有法理论中都有所呈现,这便是转换时刻,意即“造法及其行动者将政治领域中表达的价值转换为法律范畴和概念的时刻”[4]63。这一转换契机在不同模型的法律理论中都占据着显著地位,像一个箱子一样插在政治与法律之间,保证了两种现象彼此互动而又各具特色。在自治模型那里,转换之箱被定位于所谓的基础规范或承认规则这样的较高层面以及司法裁判这样的较低层面。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言的法实证主义、分析法学均认为这个转换时刻是十分有限的,但仍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成为架接政治与法律两个自治世界的狭小桥梁。在嵌入模型那里,转换是非常频繁而广泛的,遍布于法律与造法的每一环节。政治价值始终对法律的创制、解释和适用产生影响。经由转换时刻,政治环境中的价值意见得以介入法律世界并被立法者或法官创立、推行,从而确证了法律的鲜明嵌入性和一定的独特性。在交叉模型那里,法律的局部刚性和功能自治要求政治价值必须转换为法律范畴和概念才能介入法律世界,而造法面向政治环境的开放性又意味着这种转换途径比起自治模型更为丰富,比起嵌入模型又有着幅度和数量的限制[4]65-83。
尽管转换时刻处于法律与政治联系的核心位置,但是,在赞博尼看来,诸法律理论并未给予这一关键时刻以足够而全面的关注。由于被低估或未受充分探究,转换时刻处于一种灰箱境地②[7]。在自治模型中,转换时刻被边缘化了,凯尔森是有意忽略,而哈特则浅尝辄止,诸如转换如何发生、特定法律范畴和概念何以被认定为与政治价值相契合等问题都被丢在灰暗地带。在嵌入模型中,“法律行动者所采取的每一项法律行动如此深刻地植根于他们所传递的政治信息之中,以至于转换过程变成了一种不言自明的自动路径”[4]77。由此,研究转换时刻便无甚意义。在交叉模型中,转换时刻是法律行动者以社会工程师的能动姿态来感知并转化政治价值的空间,其间,法律不仅在输送价值而且在塑造价值,不仅是价值载体还是自有逻辑的整形器,由此造成法律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实质,从而滋生理论上的矛盾。尽管给予转换时刻相对较多的关注,但是交叉模型理论还是把转换之箱非常重要的规范性面向留在了阴影中[4]69-86。那么,转换时刻这样一个核心议题缘何沦落为一个灰箱?赞博尼认为,一个共同肇因在于相关研究采取的是法律行动者视角这一单面研究路径,单一视角和路径导致了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消失在了关于法律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样的更大问题之中。为推进此项研究,赞博尼引入了该关系议题应然涉及的另一个考察视角:政治科学视角。
2. 作为转换时刻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提出
由于本体和认识论等方面的多重原因,当代法理论无法独自对转换时刻展开全面而系统的研究。鉴于政治学对法律与政治关系议题已然产生的浓厚兴趣[8],赞博尼将目光转向政治科学中政策这一概念性分析工具。在现代政治学上,“制定政策是政治过程的关键环节,经由此环节,有效政治需求被转换为权威政治决定”[9]。可见,政策过程的精髓就在转换二字,政策就是根据特定规则和机制在输入与输出之间发挥转换功能的过程及其决定。基于此,如果将政策概念引入进来,法律与政治交汇处的转换时刻便可能得到更好的解读。
然而,政策概念的引入首先就遭遇到法律人固有观念之障碍。法学领域较少有人从政策的角度来系统研究法律,尽管政策也经常出现在法律人的推理和分析活动中。但是,由于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当代法律不断受到来自于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所施加的价值信仰的激扰和牵绊,并导致了所谓的“法律的骆驼化”现象[10]。为应对这种变形态势,当代法理论者与实务者非常关注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界线划分问题,忽视了政治科学在法律与政策问题上的理论进展,这共同促成了法律人对政策问题的相当限制的立场。在赞博尼看来,这种自限立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律人视野中的政策是一种处于法律系统外围的政治现象,从霍姆斯、卢埃林、德沃金到凯尔森等许多当代法律学者均持政策时刻的政治性的立场。其二,法律人视野中的政策是一种区别于道德等标准的政治标准。不仅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大多当代法论者们,还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也都将政策视为政治环境中产出的标准。其三,在法律之政策性质问题上,大多数法律理论认为政策发端并生成于法外环境,仅当政策以可能影响法律活动的结果的形式介入法律世界时,它才会变成与法律行动者相关的东西[11]。赞博尼总结认为:当代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者总体上都倾向于将政策视为关乎法律世界但又处于法律之外的标准,这些标准或多或少会被司法或立法所运用,但其性质及其生成发展却都是政治性的。如此以来,既然政策是一种政治现象、一套政治标准,政策形成机制就仍然是从政治到政治的过程,或者说是从非法律价值到与非法律性的概念和范畴的过程,引入政策概念仍无助于解读从政治价值到法律范畴的转换问题。
显然,赞博尼并不认同法学界关于政策问题的这种克制的态度和忽视的做法。为突破法学界关于转换时刻研究举步不前的僵局,鉴于政策概念之于转换时刻的解读所具有的应然优势和能力,赞博尼决定对法律人的政策概念进行更新,以改造法律人传统上的“法律与政策”二元论的观念,进而提出一个统一的“法律政策”概念。概念更新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法律中开放政策的动态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借鉴政治科学中的政策概念,不仅把政策理解为最终产出的权威性决定,也将其理解为产出这个最终决定的过程,正是在这个产出结果的过程中,法律行动者对政治价值进行法律形式和性质上的转换,通过选择某一既有法律范畴或创制某一新法律范畴的方式为政治价值安排法律生存空间。概念更新的第二步是要清理政策概念中某些政治性质的部分。为增强政策的规范性面向,使其更好地发挥作为政治与法律两个领域之间的桥梁作用,赞博尼对法律的政治面向与政策面向作了区分,前者关乎政治价值观念的选择与发出,后者事关将上述价值观念转换为法律范畴和概念,也就是说,政策更多指涉的是选择法律路径来落实此前通过政治过程确定下来的价值。基于上面二道步骤之改造,通过加入“过程”与“法律范畴”两个结构性要素,法学中传统的政策概念得以更新升级,有利于解读转换时刻的法律政策的统一概念正式问世。
二、 法律政策的基本面貌
1. 法律政策之基本界定
基于更新后的政策概念,赞博尼认为:“所谓法律政策,就是一种由行动和标准构成的转换时刻,它介于要实现的价值(政治)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具(法律)之间。”[4]129在这里,政治涉及到价值观念的选择过程及其结果;法律指涉着法律范畴和概念或曰法律中的价值;法律政策则关乎转换的过程及其结果。三者之间的运动关系就是,政治向法律政策派出价值观念,而法律政策向法律转换出法律范畴,法律政策媒介了政治价值与法律范畴。在这一定位中,法律政策拥有着政治与法律的双重面向。政治面向自不待言,值得强调的是法律政策的法律面向,它代表着法律政策的合法化,表征着法律政策过程及其结果越发具有规范性质,从而可以对其进行法律内在视角的考察。例如,在理解堕胎行为的刑事化问题上,相较于一般公众、宗教界或医学界人士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法律人所把握的“生命”这一法律概念才是根本性的问题。法律政策的内在观测视角的核心标志是以法官、立法者或法学学者为代表的法律行动者在法律政策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正是这些法律行动者将政治意志翻译为法律语言。反过来说,正是得益于法律行动者在其间的主体角色与功能,法律政策才得以解脱出政治领域的垄断并被部分纳入法律舞台。政策的法律面向之增进也并非赞博尼个人或相关学者们的臆想,而是植根于当代西方社会及法律发展背景中的,它象征着法律世界向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空间攻城略地的态势,而这一态势的出现一是得益于英美的法治或欧洲的法治国模式的扩展,这迫使政治领域将其价值转换为法律秩序所提供的范畴和概念;二是因为这种转换需要专业化的技术和语言,从而通常是在法律行动者的监护之下进行。当代社会一个典型的事实足以佐证上述趋势:供职于立法机关的政治家都配备有一些法律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员或专家,他们的主要作用就是运用法律语言将其政治观点和建议形诸成文[4]131-135。
2. 传统造法模型中法律政策之线性面貌
在传统的从政治到法律的造法模型中,法律政策的起点在政治领域。在此领域,特定个体行动者或集团将人民意志具体化为需要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一系列价值,比如,特定政党或非政府组织决定通过法律系统来增进就业招聘中的男女平等价值并形成具体的法律建议,此谓之“法律政治输入”,这是一个生成与选择通过法律来实现的特定价值需求的过程[4]136。为通过法律落实于社会中,以政治语言表述的政治价值需要不同程度地向以法律语言表述的法律范畴和概念转换,从而才可能为法律秩序所接纳。为确保价值从政治语言向法律语言的专业化转换,具体操持这种转换活动的通常是诸如立法机关中的法律工作者这样一些受过正规法律事务教育的专门行动者,他们所受的教育及其背后的法律理性思维或多或少会营造一种专业化工作空间。如果像立法机关成员这样的政治行动者想亲自将其提倡之价值转换为法律草案,其也不得不使用法律语言来表达并考量法律系统的整体结构。法律政策的第二道工序发生在法律领域,由诸如立法机关中的法案表决者这样一些法律行动者对被提议的法律范畴的法律相关性进行确认和接纳,比如,将政治行动者所推行的就业平等价值转换并纳入到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定强制性配额制度中,对雇主的法律义务和女性的就业权利作出某些修正,进而给既有的招聘雇用程序制度带来某些变化,此谓之“法律政策过程及其输出”。其中,“法律政策过程”是运用法律工具将价值转换为法律范畴的过程,“法律政策输出”是上述转换过程之于法律系统的影响[4]139。政治价值转换为法律,以颁布某种新的法律范畴为通道,当这种新法律范畴被纳入到既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政治价值也便被植入到既有法律系统之中,并给后者带来或多或少的变化。法律政策的第三道工序发生在社会领域,在法律行动者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或是由于普通公民的自觉守法,具有约束力的新法律范畴具体地适用于特定共同体的社会领域,由此,有效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切实地将最初的政治价值实现于社会之中,此谓之“法律政策结果”[4]140。以前述之男女就业平等理念的实现为例,通过司法、执法或守法等方式,雇聘女性方面的强制性配额制度得以具体适用,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就不得不尊重男女配额比例从而实际地聘用更多的女性。“法律政策结果”与上面述及的“法律政策输出”不同,后者代表着法律政策过程之于法律系统本身的影响,前者则是后者影响之于外部社会环境产生的效果。
概括来讲,在以法律政策为核心的传统造法模型中,“从法律视角来看,法律政治既意味着特定价值需求的生成与选择(政治领域中产出价值的过程),也指涉着那些必须通过法律引入共同体的价值本身(法律政治输入)。另一方面,法律政策则识别了将上述价值转换为法律范畴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于法律领域中并终于新生法律范畴的形成(法律政策过程)。此外,法律政策涵盖了上述转换过程之于法律系统的影响,换言之,涵盖了将新生法律范畴插入到既存法律系统中(法律政策输出)”[4]142。
3. 调整优化后的法律政策之交互面貌
基于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动态,赞博尼并不满足于上述传统造法模型对法律政策的线性解释路数,他借鉴现代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更为缜密的解释,以便更为现实地呈现法律政策过程及其结果的真相。
政治领域是价值生成舞台,法律领域是价值转换为法律的舞台,社会领域是法律实现于社会的舞台,然而,从政治到法律再到社会,造法活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或单向的路径。诚如拉兹所言:“可争辩的是,并非所有法律机构的意图都会转换为法律,也并非所有影响法律的意图都会精确地达成预期效果。还可争辩的是,法律并没有被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机构的意图所穷尽。”[12]法律政治输入找不到法律政策输出从而无法进入法律系统(比如宪法层面上对未出生者之生命权的承认和保护驱逐了容纳堕胎的法律空间,从而无法成功寻找或创制一个合适的法律范畴来转换允许堕胎的价值)、过度的价值转换导致法律政策输出走到了政治价值意图的反面(比如当男女就业平等价值因过度转换而赋予了雇主聘用更多女性的法律权利时,这就扩张而非限制了雇主在招聘过程中的可用法律手段)等情况均可能发生。实际上,政治领域、法律领域与社会领域之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交互关系,此外,法律领域内部也存在交互影响问题。
首先是政治与法律领域的交互影响。某一法律范畴的选择可视为政治价值选择之于法律领域的影响,而某一政治价值的选择又可能是某一法律范畴存在于法律领域中所导致的结果。造法过程中的法律政治输入并非发生于真空之中,而是受到政策时刻要运用到的特定法律范畴的存在或可用与否的影响。仍以男女就业平等理念实现为例,欲推行此价值的政治行动者了解到法律秩序已成功解决了残疾人士的就业平等问题,其间所设计好的强制配额制度这一范畴便可以拿来表达男女就业平等价值。“简言之,法律世界可以某种方式创造价值或促进价值创造,而这些价值也是这个世界有责任将其转化为法律范畴和概念的。”[4]145因此,“尽管法律话语在某种意义上受到潜在对立的意识形态化利益的驱动,但它也可能对意识形态和利益作出回应并将其转化。”[13]其次是法律与社会领域的交互影响。法律政策过程中,法律行动者有可能也通常是将特定法律范畴的选择之于社会的影响纳入考量,即法律政策输出对法律政策结果的考量。反过来,先前法律政策的特定结果也会激励法律行动者在法律政策过程中对可用法律范畴的创制或改造。在转换男女就业平等价值的造法过程中,法律行动者可能更倾向在一项法规中纳入强制配额这一范畴,而不是采用为雇聘女性的雇主进行减税这样的税收手段,这种手段的选取可能是因为法律行动者已经确证了先前反残疾歧视方面的强制配额制度实践的成功。法律与社会领域的交互影响旨在表明的是,法律政策输出如何可能受到法律政策结果的深刻影响,以及它们自身又何以能够深刻影响法律政策过程的。最后是政治与社会领域的交互影响。两者间的交互不仅展现了政治行动者是如何代言特定社会需求的,也表明了拥有意识形态诉求的政治行动者在特定法律议题上是如何激发社会能动的。此二者的关联有时会成为最终法律政策输出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法律政策对社会的影响可以在政治领域制造、改变甚至是消除通过法律来实现特定价值的需求。比方说,如果此前通过法律推行的雇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并未产生多少社会效果,针对男女就业平等问题,政治行动者便可能转而采取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来解决;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的政治行动者可以运用各种非法律方法提升或消减特定法律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比方说,通过大量运用政治动员、大众传媒等手段,政治行动者便可以提高招聘配额制度实施之积极成效。这些交互影响之于解读法律政策过程是重要的,但又超出了规范性视角的研究,更多属于法律—政治或法律—社会研究范围。
除上述三个领域之间的交互外,赞博尼还专门探讨了法律领域内部存在的诸多交互影响。在法律舞台上,法律政策过程与法律政策输出两个环节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和决定关系。法律政策过程以新造或修正的法律范畴和概念这样的结果给法律系统带来变化,而法律系统本身的结构通过制约法律行动者的范畴选择也会深刻影响法律政策过程[4]146-149。
4. 内输入背景下法律政策之自启动面貌
不管是传统造法模型中的还是调整优化后的法律政策时刻,都是以来自外部政治环境的价值输入为起始点的,这些价值输入之于法律系统而言总体上属于外输入。借鉴政治系统论中的内输入概念[14],赞博尼认为,法律政策过程中也存在一个内输入问题,意即:“法律行动者自己激活政策转换过程,产生自己的需求——输入。”[4]150如此一来,法律政策过程不必从政治领域的价值刺激起步,而可以直接在法律领域开始。
赞博尼将法律领域的内输入划分为强弱两种形式。在强的形式上,法律内输入意味着,法律行动者主动回应政治领域或社会领域的价值要求,自己从外部环境中推断出自认为是最好的价值来,这种价值推断或选择建基于法律系统以宪法规范或法律原则等形式对相关价值的承认。当代西方的政治司法化意味着司法机关及其意识形态在从事政治、确立或选择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价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现象典型地折射了强意义上的法律内输入问题。在弱的形式上,法律内输入意味着:“法律系统本身的结构或法律领域本身的构成可以让法律行动者着手塑造新的法律范畴和概念以解决纯粹教义学的问题;如此一来,这些范畴和概念一开始就既不是政治价值的法律版本也不是社会领域施加于法律行动者身上的影响。”[4]151据马克斯·韦伯的研究,近代西方公司这一法律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目的在于维持法律体系本身的一致性而非实现什么经济或政治价值,其教义化的衍生就是一种弱意义上的法律内输入[15]。内输入的强弱形式有别,前者是主动制造法律政治输入以启动造法过程,后者是自主激活造法过程并创制新的法律范畴和概念。赞博尼认为,强弱形式有时也难以严格界分。造法过程中,当法律行动者持有让法律秩序更好运转的价值立场时,实际上往往潜在地支持了政治行动者所选择的价值并将其纳入有效立法之中。在这里,内输入的弱形式也兼具了强形式的特点。守法主义意识形态也导致这种强弱划分的困难,即使事实上是强形式的内输入,法律行动者往往也不认为他们是在转换自己推断出来的政治价值,而只是在弱的内输入层面上出于填补法律系统中因变动社会现实而出现的缺口才去创制新法或重释旧法的。话又说回来,不管是强形式还是弱形式的内输入都指出了法律领域及其行动者在法律政策空间中的核心地位。
三、 从法律政策到法律政策分析
在框定和阐释了价值转化为法律的这一灰箱之后,赞博尼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为识别和确立法律政策分析这一法学分支学科作出了初步的努力。在描绘法律政策时刻的结构面貌时,赞博尼的目光可谓是在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舞台之间循环往复、来回穿梭。遵循同样的研究理路,赞博尼立足于政治、法律与社会的交互背景,通过与法律政治分析、法律社会学的比较来辨识和确立法律政策分析的学科面貌。
1. 法律政策分析与法律政治分析、法律社会学的差异
首先是法律政治分析与法律政策分析的辨析。法律政治分析以政治领域的法律政治输入为研究对象,考察的是那些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特定价值输入的生成和选择过程,主要是从批判的视角来揭示立法措施、司法判决或法律理论研究背后潜藏的真实政治目标。在核心关切上,法律政治分析首要的关注是事关价值选择的政治斗争或是这些价值选择的社会影响。造法在法律政治研究中处于第二位,法律输出及其生成过程只是政治意识形态或价值体系实现于社会中的功能性通道而已。一如昂格尔所言:“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破坏了现代法律思想的核心观念,并用另一种法律概念取而代之,这一新概念意味着一种社会观也反映了一种政治实践。”[16]在分析工具上,考察法律政策过程及其输出时,法律政治分析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往往并不属于法律学科领域,而是大量采用了诸如意识形态、权力、压迫、正当性或个人主义这样的政治科学或政治哲学领域的范畴。相较而言,法律政策分析以政治价值介入法律领域的入口处为起点,主旨在于探讨这些政治价值如何变成法律相关物的问题,从而区别于以政治舞台上的价值生成与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政治分析。法律政策分析尊奉法律人发展起来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思维,致力于从规范的视角来探究特定法律工具是为何以及如何被法律行动者选择来转换特定价值的,从而区别于注重非规范路径的法律政治分析[4]164-173。
其次是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政策分析的辨析。法律社会学可宽泛理解为关注法律秩序与社会交互关系的学科。在研究对象上,法律社会学研究聚焦于社会这一由法律系统所决定也决定着法律系统的基本元素。在研究视角上,法社会学是从哈特所云的外在视角来看待法律现象的,也即从社会科学角度来考察法规范系统与公众社会行为之间的双向影响,这一点诚如科特威尔所言:“法律社会学家把大量尽管不是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行为领域了。”[17]在研究方法和概念工具上,法律社会学广泛使用定性、定量的经验考察方法,还经常使用群体利益、事实信念这样的社会学术语。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政治分析考察的问题均处于法律学科领域之外并互有交集,法律社会学会探讨意识形态或价值问题,法律政治分析也会考量社会—法律现实,两者还在正当性、权力、制度等基本术语使用上存在共通处。相较而言,法律政策分析旨在对使用某一法律工具将某一价值转换为法律范畴或概念之于法律秩序的影响进行考察和评估,这种考察以法律人的规范观为主要视角,定性和定量的实证研究则是第二位的,从而区别于以特定法律输出之于社会生活的影响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法律社会学研究[4]167-173。
2. 法律政策分析的学科性质、目标与对象、方法与工具
通过上述比较和辨析,在赞博尼看来,学科性质上,法律政策分析是法学的一部分,它填补的正是造法过程中处于法律政治分析与法律社会学之间的一系列认知漏洞,既要解答政治价值如何转换为法律范畴和概念的问题又要评估这些价值的法律版本之于法律系统的影响。“纵观法律政策研究的目标、对象和概念工具,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类知识的核心必须定位于一般法理学尤其是法律理论领域。”[4]176
在研究目标上,法律政策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解读和澄清造法过程及其结果,尤其是要探明造法过程中所运用的并被法律行动者以法律形式安排的那些概念和范畴。由此基本研究目标和旨趣所决定,在研究对象上,法律政策分析聚焦于造法过程中转换时刻的两个方面:其一是价值转换为法律的动态方面,具体解读价值转换的过程和方式、特定法律工具的选择原因以及既有法律秩序对转换时刻的影响等问题;其二是从价值到法律的转换之于法律秩序的结构性后果,即某种法律概念的采用给法律系统带来的影响。这便意味着法律政策分析必须将重点放在法律和法律系统上,通过法律人的视角并运用法律人的话语来展开。与此同时,也须注意,为探明“将政治价值以法律的版本引入社会现实之中”这一转换时刻,法律政策分析不可避免要向法律系统之外的政治和社会领域开放、扩展,由此也体现出局部混合的学科品质[4]176-182。
研究目标和研究对象又进一步决定着研究方法和概念工具的选用。在研究方法上,法律政策分析总体上分享了法理学的基本分析路数,即从规范性视角来考察法律概念和范畴并提出具体问题的解决建议[18]。这种规范性分析又侧重于使用价值中立的描述方法,在分析价值向法律的转换问题时一般并不去分享或认同这些价值。这种内在的、规范的、描述的研究模式和方法一方面是由核心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法律政策分析在向外部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政治或社会问题开放时不会丧失一般法理学品质。在研究工具上,法律政策分析大量“运用诸如‘法律效力’这样的核心法律概念,对输入、转换时刻及最终的法律输出进行细致探究”[4]184。对法律概念的坚守和运用保证了政策分析者能够集中而有力地完成对价值输入、转换过程、法律输出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影响关系等问题的考察。此外,法律政策分析工具也借助了诸如话语、权力、正当性、意识形态、利益集团、场域、网络和耦合等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中的概念。由于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相关性,这些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往往难以获得规范性地位,而其间接相关性又表明了它们与法律概念的形成有着强烈而深入的联系,因此,从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引入的这些概念有助于政策分析者充分而全面地厘清法律概念背后的价值、法律概念与价值间的契合、法律概念运作于其间的社会环境等问题。
诚如赞博尼所言,“价值经由法律实现于社会”的问题,不仅许多学科都会研究,即使在法理学中也不是什么新鲜议题。但是,法律政策分析域的确立为造法过程的研究开辟了一个相对自主的领地,即主要通过法理学的钥匙启开转换过程及其结果这一灰箱之奥秘。赞博尼进一步指出,即使身处法理学大家庭,法律政策分析也展现了不同的风格,并作出了别样的贡献。以往法理学关注法律与外部世界关联的一般性问题,却未深究转换时刻这一关键问题。正是在对转换空间的集中研究中,法律人的语言、理性、话语、思维和工具之地位和作用才得以在一种复杂互动甚至是交叉重叠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背景中彰显出来[4]185-190。
四、 研究得失及启示
1. 赞博尼研究的总体评价
赞博尼的法律政策理论既比较深入地框定了法律与政治关系中从政治价值到法律范畴的转换时刻的基本面貌,又初步描述了规范视野中法律政策分析或法律政策学的基本轮廓。这一研究较为尊重法律理论与法哲学的一贯传统和整体秩序,其法学知识涵盖了现代西方大量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相关论断,并有针对性地作了较为适当的类型化梳理;与此同时,他又参阅了诸如哈罗德·拉斯韦尔、罗伯特·达尔、戴维·伊斯顿、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等著名政治学家关于政治、政策及其与法律关系的论述。正是得益于这种较为丰厚的理论基础,他对法律政策问题的抓取既是敏锐的又是精准的,他借用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理论与方法进行的交叉研究是新颖的,他具体论证上的清晰、博学、可信甚至有趣是值得肯定的[19]。
但是,赞博尼的研究既非开创性的亦非理论圆满。首先,赞博尼的此项研究并非开创性的,在欧陆世界,彼得拉日茨基早于19世纪末就提出法律政策研究计划并撰有《法律政策学导论》[20];在英美世界,拉斯韦尔等在20世纪中期即创立了著名的政策导向法学流派[21]。而这些与其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前期成果在赞博尼的行文论证中并未得到足够的认真对待。此外,赞博尼对后批判法学和自创生系统理论在此问题上的丰富见解也着墨不够。其次,赞博尼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赞博尼的最终目的是建构法律政策的规范性理论,其所运用的主要理论资源是由规范性陈述所构成的法理学话语,但其声称的研究立场是法律行动者这一经验性的分析单元,其所考察的对象是价值转换这一具有规范性的经验事实,这便在经验性的论题(价值转换)、实证的分析单元(法律行动者立场)与规范性的理论(法律理论)之间滋生了矛盾。已有社会-法律研究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并进一步指出赞博尼研究对法社会学相关讨论及贡献的忽略,以及赞博尼研究方法论上所折射出的法律理论与法社会学之间跨学科交流所存在的观念性障碍[22]。尽管赞博尼也著文回应了这些批评,指出对经验问题进行规范分析的可能性和独特贡献[23],但是,赞博尼研究中经验材料与实证分析的不足确实存在,这也是法律政策研究值得进一步反思和推进之处。
2. 赞博尼研究的可能启迪
笔者更想指出的是,赞博尼尝试建构的这一中观的综合分析框架之于中国当下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无疑具有理论参照价值和实践启发意义。
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告别了政策至上、政策主导的治理模式,法律的权威逐渐得到认同,法治的方略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政策的话语及其实践始终未曾在法律领域消匿。尤其是在当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的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与法律系统正发生着频繁而剧烈的交往互动,这是一个双向需求和支持关系。我们不仅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相关文件和宣传,更引人注意的现象是立法和司法领域已经开始实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和融入司法实践等行动,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这无疑是一道需要法律人认真对待的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时代议题,而从微观和具体的层面上看,这又是一道关于政治价值为何以及如何介入法律系统的技术性问题,这一技术性问题就是要解答政治价值经由何种渠道和程序以及如何与法律系统中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相对接,这种转换过程及其结果又会对法律系统、对于社会乃至政治领域本身产生怎样的影响等。
当然,我们看到国内法理学和部门法领域已有宏观或微观地讨论法律政策学、法律与政策、立法与政策、司法与政策、刑事法与政策、行政法与公共政策等方面问题的成果问世③,这些讨论总体上可以概括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前一层面侧重从规范的角度来解读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政策学、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作为结果的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等;后一层面则侧重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政策对法律的影响、政策向法律的转化、政策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的创制与运行等。必须肯定的是,这些讨论一定程度上引入政策理论与方法乃至政治学的视野,扩展和丰富了法律创制与实施的考察视角,为我们提供了法教义学之外的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面貌。但是,梳理这些文献我们也会发现,赞博尼所批评的法律人的政策观念及其政策分析之缺陷在我们这里同样广泛存在,阻碍了相关研究的深化和系统化。
首先,政策概念的政治化、静态化倾向严重,这是国内相关研究广泛存在的一个问题。政策主要被视为一种外在于法律世界的政治现象,而且其与政治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未能得到厘清。进一步的,尽管将政策视为政治话题,然而相当多的研究并未深度关注政治学、行政学中政策研究的发展态势与成熟理论,相当多的研究是从结果意义上的标准、方案、策略层面来把握政策概念的。从静态结果意义上来研究法律政策并非没有价值,但是如果主要甚至仅仅如此着手研究,那么,这样的研究必将是掐头去尾式的,无法展现作为结果的立法政策或司法政策之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进而无法将政策视野下“政治价值——法律内容——社会实效”三方面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关系全面体现,从而大大限制了政策视角之于法律创制与实施研究的意义。其次,政治化、静态化的政策概念进一步导致了法律政策研究中的政治泛化现象或法律与政策问题严格二分现象。既将政策视为外在于法律的东西,又要切实应对法律创制与实践的政策问题,如此较为矛盾而复杂的心态在法律政策研究中呈现为两种具体论述方式,一是大量运用政治学与行政学中的政治话语与工具[24],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或司法分析的泛政治化局面;二是将立法或司法中的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作严格区分[25],人为割裂了法律与政策在整个造法过程中的互动甚至是交叉关系。在笔者看来,这些研究之所以一方面承认造法过程中的政策问题之事实存在,另一方面又在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上进行过激化处理,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动态地厘清政策之政治面向与法律面向、法律的政策面向与法律本身的关系,从而无法精准把握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区别与关联。最后,法律政策分析的理论基础较薄弱、分析模式缺失。笔者注意到,早期个别文献以及近年来频增的一些文献,探讨了法律政策之动态转换问题,其中,有一定量的研究运用一些立法材料和司法案例实证考察政策在立法中的转化、公共政策对司法的介入,以及当下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立法或司法的转化[26-31]。这些研究无疑表明了国内法律政策研究在向纵深处推进,切入到法律政策问题的精髓之处——价值转换。尽管这些研究实证地涉及到政策或主流意识形态介入造法的主体、范围、路径、方法、目标等具体问题,但是,上面谈及的两点研究上的困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当相关研究上升到政策影响或介入法律的正当性问题时,法律政策分析的理论资源不足和分析模式缺失的困境便立即显现。而这样的宏观分析基础之确立,不仅需要大量的实证考察,还需要自觉地站在法律政治学的学科及方法论的高度上。
有鉴于此,如何反思与破解国内法律政策研究之现实困境,进而深入推进法律政策之时代课题的解读,赞博尼对法律政治学理论基础及分析模式的梳理与归纳、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重释、对法律政策的动态理论建构、对法律政策学学科的规范化描绘有望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针对性智识及经验。为此,笔者以为,接下来我们需要着力的几项重点工作是:首先,深化法律政治学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研究,全面检视与反思国内法学界关于法律政治学以及法律政策学的初步研究著述,进一步引入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理论资源,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与政治研究、法律政策学研究经验,重点确立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妥当分析模式,精准定位法律政策论题的角色与界限,以此奠定法律政策研究的学科基础。与此同时,需与前一项基础性工作协同推进的是,进一步厘清跨学科研究视野中法律、政治、政策、意识形态、法律政策等基本概念性分析工具;激活法律政策分析的动态维度,力避既有研究中存在的静态化、平面化倾向。最后,将规范分析与实证材料运用有机结合起来,直面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立法和司法领域的那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政策事件、案例或现象,既为解决实践难题提供针对性理论方案,又在实证分析中检验和优化规范性理论假设。
注 释:
①赞博尼在《法律政策:一种法律理论框架》一书的导论中对法律、造法和法律学科以及与之对应的政治、政治秩序和政治材料进行了统一的界定,这些界定在他的另一本书《法律与政治:当代法理论的困境》第一章中有更为细致的交待:所谓法律是一套包括标准、准则、规则和原则等要素在内的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所普遍承认并由专门强制机构保证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规范体系;造法是事关法律之产生和实施的机制与程序以及参与其中的制度性行动者;法律学科是由法学学者们发展起来的从规范的角度探讨、解释和传授法律及其创制问题的认识和教育领域。所谓政治是指由经济性、社会性或道德性价值构成的价值综合体及其被公共权威机构通过造法活动实现于共同体之中的程序过程;政治秩序是一群以制度化形式和松散利益集团形式存在的行动者及其在政治价值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政治材料是为政治行动者所分享的概念性和意识形态性资料以及用于理解、解释和批判政治价值选择及其程序的材料。
②在控制理论中,所谓灰箱相对于白箱与黑箱的说法而言,是信息不完全或不确定的系统,或者说是部分可观测的黑箱。
③关于法律政策学的学术史梳理与学科构建尝试,关于法律与政策或立法与政策、司法与政策关系的一般性讨论,主要见于法理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刑法学界大量关于刑事立法政策、司法政策的研究集中代表了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所作的努力;其他如民商经济法、环境法、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领域相关研究也日益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