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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从法律和伦理角度看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意义和限制

2019-01-18关健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死囚供体囚犯

本期执行副主编关健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器官受体需求增加,器官捐赠者的短缺和移植等待时间过长一直是全球医学界面临的挑战。虽然经政府和专业协会制定政策和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捐赠,但仍无法解决器官短缺问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等待器官的过程中死亡[1]。 从本期的器官移植捐赠相关两篇文章中,令人振奋的是在我国颁布停止使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之后,供体主要来源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情况下,器官移植数量仍较2011年有显著增加,如2017年的肾移植超过万例,这与近年来我国采取的措施和宣传工作密切相关。但是,器官受体需求与供体短缺之间的矛盾仍是巨大的。禁止死囚成为器官移植供体具有现实意义但应该作为过渡政策。

目前法律禁止死囚犯成为供体来源,实质上与活体移植供体来源范围的限制是一致的,即从保护潜在供体权益的角度制定。目前活体移植潜在供体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之间。这是为了避免器官买卖、避免贫困或弱势群体被迫成为供体。类似地,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死囚的人权。

但是,基于法律和伦理考虑,在能切实保护潜在供体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尊重潜在供体的自主性意愿是更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死囚对其是否捐献器官应该具有是否捐献器官的最终决定权。将死囚排除在器官捐献者的选择权之外,可能会剥夺死囚自愿捐献的机会;也限制他们的自主决定权。波兰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被调查的大部分囚犯(92%)对移植捐献持积极态度;大多数囚犯(74%)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2]。从伦理的角度,参照生命医学伦理的四个伦理原则进行考虑,即自主、非恶意、慈善和正义[3],死囚可以成为器官移植的来源。完全禁止将被处决的囚犯作为器官捐献者,可能违反尊重一个人自主的原则。死囚依照自己的意愿捐献器官,并因此用自己的器官来拯救其他人,是对死囚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符合伦理原则,当然前提是器官捐献是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自主作出的决定。

死囚作为器官供体来源,其法律、伦理挑战和问题建立在捐助者的决定是否基于胁迫或欺诈[4-5]。禁止死囚作为供体来源是在无法完全保证潜在供体的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的不得已的措施。

目前我国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的意见,更多地征询的是家属的意见,从法律的角度,更应该逐步采取措施,让更多公民能够提前签署器官移植捐献同意书,体现供体自身的意愿。这与临床诊疗中损伤性干预治疗,如手术等的知情同意也更多由患者家属签字趋势相似,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现有医疗纠纷的现状有关。但事实上,更多体现的是家属意愿,而非公民个人意愿。

我国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在现阶段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和组织的人权标准,是在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从长远看,关注的重点应放在如何使死囚成为受保护的捐赠者,而不是禁止死囚捐献器官。其核心应该是建立更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切实尊重死囚犯的自主决定,保障他们在器官捐赠过程中的权利,且将是人权向前迈出的更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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