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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新建本科院校院系治理的路径研究

2019-01-17孙悦娟

常州工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新建权力学术

孙悦娟

(常州工学院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江苏常州213032)

大学治理综合改革的探索逐渐聚焦于院系治理[1]76。这是因为一方面二级学院作为学术组织,承担着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二级学院又是大学的行政单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此交汇,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与冲突在此集中体现,其治理改革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二级学院治理不仅涉及院系治理的一些共性问题,还受到转型发展期外部治理环境的变化和二级学院内部行政权力失去制衡的双重压力,有其特殊性。

1 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现实困境

1.1 校院关系与二级学院治理

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随着规模的扩大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未作出相应调整,人事、学术和经费等管理权都被职能部门把控,二级学院始终处于依附和被支配的地位[2],严重制约了二级学院的发展。从二级学院角度来看,理顺校院关系,管理重心下移,是实现院系治理的必要前提;从学校的角度来看,二级学院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学校放权的制度前提。因此,二级学院治理实质上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同步改革过程。

1.2 二级学院治理的现实状况

二级学院治理的困难除了上述的校院关系外,主要体现在其内部学术权力的缺位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1)基层学术组织失效。新建本科院校基层学术组织以“单位逻辑”的“院系实体模式”建构[3]30,本应是纯粹的基层学术组织的“系”,事实上成为了被管理的最小行政单位,其结果:一是不能行使学科建设职能;二是不能平衡科研与教学的关系;三是学术资源被握有行政权力的少数人占据,公平体系出现断裂;四是行政权力管理学术事务及学术资源,导致学术权力不能发挥作用,在学院治理中缺位。

2)行政权力制约失效。新建本科院校“院系领导权力过大,独断专行情况比较普遍”[1]78,原因有三:一是权力边界不清,缺少制度性约束;二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权力监督大多形同虚设,既没有被授权,也没有独立性,基本是摆设”[1]78;三是治理结构不完整,未能实现有效的分权治理。行政权力失去制约对基层学术组织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学术文化生态的败坏——组织成员或丧失学术兴趣或产生权力依附。

3)融合机制失效。“基层的学术组织基础是行政主体,带来的只会是行政管理间的学科壁垒和各自为政的孤立发展”[3]32,行政干预不但使学术组织趋于封闭,还使学术组织失去主动参与社会变革的动力。二级学院在融合行业企业和跨学科主体方面的机制失效成为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主要障碍。

1.3 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有着深刻的内涵,对二级学院而言既要重构基层学术组织以应对转型发展对学科方向和学科综合方面的要求,又要建立学术权威,解决学术权在治理中的缺位问题,同时还必须从治理结构上解决内外部利益主体的地位和参与机制的问题。

2 转型发展背景下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的途径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高校内部的两大基本权力,并在相互制衡中形成大学的基本运行机制。”[4]142从当前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现状来看,几乎所有重大问题均指向行政权力的泛化。由于行政权力不受制约导致了学术腐败,导致了学院缺乏活力,导致了无法形成融合机制实现转型发展的改革目标,而行政权力泛化的直接原因是基层学术组织的失效——行政权力失去了最重要的制衡力量。因此,重建基层学术组织,实现行政权与学术权分治,建立有效融合业界、社会等多方价值与利益需求的机制,是转型发展期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改革的基本路径。

2.1 二级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重构

2.1.1 基层学术组织形态的选择

20 世纪以来,知识生产的模式发生重大变革,基层学术组织的变革已成为顺应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5]。浙江大学、兰州大学、绍兴文理学院从基层学术组织治理入手,建立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合理分治、相互制衡的现代大学制度,形成了“校—学部—院(系)” 制、“校—院—研究所” 制和“校—院—学科” 制3种典型模式[6]67-69,为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但是这些模式都是基于学科设置基层学术组织,对多数新建本科院校来说并不合适。在向应用型转型发展的宏观背景下,由学科驱动转向社会和产业需求驱动,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应用型研究成为新建本科院校的必然选择。地方高校联合政府和产业界建设研究机构、研发中心的做法已经十分普遍。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在研究所、设计院、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学术机构基础上建立“以问题为导向”[4]141的基层学术组织(不妨称为“校—院—中心”模式),既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又适应服务于社会的转型发展目标,具有现实基础。

2.1.2 基层学术组织内教学与科研的平衡机制

教学是基层学术组织存在的核心价值。课程开发和课程教学由基层学术组织承担,教学工作的质和量是基层学术组织获得各类学术资源(人财物)的唯一依据。在“校—院—中心”模式下,基层学术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但必须能够自主支配学术资源,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因此,组织成员开展科研开发和教学活动有了内生动力。此外,“校—院—中心”模式下自主设置教学研究类型的基层学术组织成为可能,这使得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新专业开发、教学法研究等有了学术共同体。基层学术组织包括正式基层学术组织和非正式基层学术组织。正式基层学术组织是以工程逻辑整合的、结构稳定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专业建设的依托;正式和非正式基层学术组织成员均以课程开发、课程教学为首要任务;非正式基层学术组织是学科交叉融合的产物,因其具有不稳定性,故没有专业建设责任。

2.1.3 基层学术组织内学者参与治理的机制

基层学术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为实现学术组织内的自律,应成立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以此为途径实现学者直接参与学术管理。

2.2 二级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分治

2.2.1 学术权力的组织形态与学术权威

学术权力的组织形态是行使决策、评议、咨询权力的各种学术委员会。在“校—院—中心”组织模式下,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是二级学院最重要的学术权力组织。教授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和专业建设、协调平衡教学与科研工作、配置学术资源、审查学术成果等。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防止成员固化造成专权,有助于学者自律。除了学术委员会外,二级学院层面还应该根据需要建立多个常设或临时性专项学术委员会,如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自律委员会等等,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学者共享学术权,获得参与治理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少数学者始终把控二级学院各种学术权力的局面产生。

学术权威的形成首先来自对学术权力组织的授权和对学术权力组织运行机制的防范设计,其次是基层学术组织内部的自律。在各级学术组织中,学者的广泛参与是维护学术权威的又一重要保证。

2.2.2 行政权力的边界

要厘清二级学院行政权力边界,首先应对学校行政管理层级进行重新设计,即管理重心下移,激发学术活力。在“校—院—中心”模式下,将基层学术组织设计为具有资源自主配置权力的非行政实体组织,其目的是将学术权力组织设计成行政权力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的屏障,防止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学术活动。如此,“行政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管理重心由学校下移到了学院,学院成为党政管理、教学管理平台,纵向上减少了管理层次”[6]69。

二级学院行政权力的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这是《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目前二级学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组成、议事规则和决策范围没有规定,应予以制度化。其中,代表学术权力的教授委员会主任应参与联席会,并且学术事务应授权在教授委员会进行决策而不是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行政权力还体现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的个人行为上,在当前的文化环境下,学院党政领导的自律十分重要。为此,学院领导应以学者身份参与基层学术活动,且不能在基层学术组织任职;学院领导不应在教授委员会等各种代表学术权力、学术权威的组织中任职,且不应干预各种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以确保学术权力的独立性。

在“校—院—中心”模式下,二级学院行政部门转型为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行政人员对自身服务性职能的认知非常重要,这是基层学术组织正常开展学术活动不受干扰的保证,也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治的要求。

2.2.3 民主监督机制

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民主监督的实施主要通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实施。从实际效果来看作用不大。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设计,教职工代表大会仅有提案权而没有否决权;另一方面则是文化因素使然,“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原本应有的独立性,但在社会高度组织化过程中,表现出对组织和行政权威的依附感与归属感”[7],主动放弃了监督权。

给予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适当的否决权,有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真正运行,但是制度设计的问题需要学校层面的制度改革,因此二级学院治理不是学院自己的治理而是作为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的一部分,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综合改革。同样,文化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学校和二级学院对大学精神、大学文化的重新认识和再造。

2.3 融合多元主体价值与诉求的治理结构

2.3.1 外部主体价值实现和分享学术权的途径

在产教融合转型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业界、社会正以多途径、多方式直接参与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和知识创造,其在二级学院内部主要有行业学院、企业冠名班、校企合作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实体和非实体机构以及客座教授等形式,在企业则有校外实践基地、企业工程中心等实体和非实体机构以及产业教授等形式,此外还有行业企业委托研究课题、研发项目等等。二级学院应该将其有效融入基层学术组织中,成为重要载体(或正式成员,或教学资源)。为了有效实现产业导向的人才培养和知识生产,二级学院应该建立机制让紧密合作的资深专家、产业教授加入教授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权力组织,使其共享二级学院学术权。此外,在产教融合体制下产业教授、客座教授、聘用制、代理制等多样化的人事管理将会成为常态,二级学院还应建立不同体制人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机制。

2.3.2 外部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

产教融合使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利益相关者变得十分复杂,既有来自政府、业界、社会的外部主体,也有来自校内不同学院的主体。为有效回应多元主体对学院发展方向的要求和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二级学院可以创新治理结构,成立多元主体参与的二级学院理事会,形成学校、地方、行业、企业、社区等各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二级学院理事会在治理结构中是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协商、咨询、征求意见的对象,理事会成员是其在二级学院的多种权益的代表,理事会对二级学院建设、发展、运行负有监管责任,并对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形成产生影响。为了真正发挥理事会在产教融合中的作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在事关多方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自觉与理事会进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二级学院应将这一运行机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

3 新建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模型和运行机制

在校院两级管理情况下实现学术权与行政权分治的理想模型如图1所示。

党政联席会议是行政权力的代表,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代表,行使学术事务决策权并负责学术事务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监督权的代表,行使监督权,并对行政决策拥有否决权。学者在学术组织内部和学术权力组织分享治理权,体现了民主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仅负责党务、教务、学生和行政等事务,服务于基层学术组织。基层学术组织拥有人财物支配权,其职责是教学和研究。社会、业界以多种形式融入基层学术组织,参与教学、研究、开发,共建学术机构,提供教学研究资源。社会、业界学者与二级学院教师享有同样的学术权、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社会、业界等通过二级学院理事会影响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从而影响办学方向,并由此获得权益保障。

图1 二级学院内部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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