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检测应用于运动员选拔的伦理思考
2019-01-16夏璐璐焦艳玲
夏璐璐,焦艳玲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xialulu@tmu.edu.cn)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基因检测的应用越来越得到普及。目前基因检测技术不仅可以诊断疾病,还可以预测疾病风险。在竞技体育领域,基因检测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精准、高效的特点使教练员可以更快地发现和挖掘运动员的潜质,个人可以得到更精确的指导,国家则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过,基因检测运用于运动员选拔并非毫无风险,它对于体育精神的破坏、对于公平观念和个人隐私的侵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看待基因检测所带来的这些问题,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时代留给我们的重要课题。
1 基因检测对于运动员选拔的意义
运动员选拔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参考运动员成绩、凭借教练员经验、依靠科学技术。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运动员选拔就已经深入基因水平。基因是储存遗传信息的DNA片段,基因检测则是通过对血液、唾液中含有的基因DNA分子进行检测,分析它的基因类型、基因缺陷以及表达功能是否正常的一种方法。基因检测不仅可以使人们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掌握所患疾病的根源,还可以使人们预知未来患病的风险。2007年商业化的基因检测直接面向消费者展开,基因检测的应用更加普及[1]。而在体育科学领域,基因检测的作用正越来越得到重视。
早在20世纪60年代,芬兰的滑雪运动员埃罗·门蒂兰塔在获得多次奥运会冠军和世锦赛冠军后,被查出血液中的红细胞数量比正常人多,由此被怀疑使用了兴奋剂。直到1993年,芬兰科学家在调查了门蒂兰塔家族多达二百人的血液样本后,发现门蒂兰塔的促红细胞生成素受体发生基因突变,使他能够产生比常人更多的红细胞,携氧能力也比常人增加了25%~50%,这才还给他清白。门蒂兰塔事件表明,基因检测技术可在竞技体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选拔运动员方面。
优秀的运动员大多具有卓越的体质特征,例如在力量、耐力、最大摄氧量、肺活量等方面表现卓越,这些特征背后实际上隐藏了独特的遗传倾向。1988年,科学家Gayagay通过对澳大利亚国家级赛艇运动员的研究,发现他们的ACE基因(与耐力相关)为II型的人明显多于普通人[2]。后来Hruskovicova通过研究近五百名马拉松运动员和滑冰运动员,更加验证了II型ACE基因与耐力的正相关性[3]。随着其他运动基因及其位点被不断发现,基因检测在运动员选拔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该技术可以快速准确的预测与运动能力相关的基因,并以此为依据科学选拔运动员;其次,该技术可以帮助教练员针对运动员的能力做定向性和精准性训练,最大限度地挖掘人体的运动潜力;此外,该技术可以使国家在运动员培养方面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极少的成本去赢取优异的成绩。
2 基因检测在运动员选拔中的伦理风险
2.1 对于体育精神的影响
生物学家威尔顿曾言“人类演化的伤疤”,其含义是指人类进化在创造“足够好”的物种时,总会遗憾地留下败笔。如果不是通过运动员艰苦的磨炼而变得优秀,而是通过基因技术就可以选出基因优异进而能轻易获得成功的运动员,这种改变会削弱社会谦卑的道德基础与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人们变得傲慢和自负。“敢于拼搏、勇于进取、能吃苦、不怕累”,一直以来都是竞技体育激发青少年奋发向上的动力。倘若将基因检测技术逐渐运用到运动员选拔中,就等于告诉世人先天遗传因素的重要地位。不能否认,优秀的成绩与优秀的基因密不可分,但是对于大众而言,基因检测技术的确会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它可能使人们越发看重基因的重要性,社会一贯倡导的体育精神便会受到重创;运动员凭借艰苦奋斗而取得优异成绩所呈现出来的精神感召被不断弱化,体育运动逐渐沦落为体育表演,甚至被那些为了追逐商业看点而不择手段的心态逐渐侵蚀,运动的过程不再重要,结果变成了唯一目标。久而久之,人们对于优秀运动员及其精神的崇拜,反而会转变为对优秀基因的崇拜。这种榜样力量的削弱,意味着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也将逐渐消失[4]。
2.2 对于社会公正的影响
将基因检测应用于运动员选拔,还可能人为地对运动员划分等级,这种结果不仅可能导致竞技比赛公平性的丧失,还可能引发基因歧视。拥有优势基因的青少年能够得到重视和培养的机会,因此获得优质的体育资源,得到有效的锻炼,在物质和精神上享受双重优越的待遇,自然而然变成拥有天然优势的基因贵族。反之,携带劣势基因的青少年即便拥有再大的热情,也可能会因为基因缺陷而与竞赛机会失之交臂,导致参加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严重受挫。此外,若个人含有的基因信息被破解或者被记录,则其很有可能要为此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美国华盛顿特区经济趋势基金会的雷夫金曾言:“像过去年代里我们与社会、种族和妇女权利等各种问题纷争一样,我们将会面临一场新的战争,那就是基因歧视。”[5]这种歧视并非想象,它鲜活地存在于现实社会。例如,2001年美国北圣菲铁路公司就曾因其对雇员的缺陷基因进行检测被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告上法庭,这是美国首例基因歧视纠纷案[6]。无独有偶,2009年我国3名已经通过资格考试的准公务员,因为在体检中被发现是地中海贫血症基因携带者而未被录用,这次事件也被称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7]。基因歧视导致社会公正的丧失,这一现象在就业领域已然显现,未来同样有可能发生在竞技体育中。
2.3 对于个人隐私的影响
现代社会基因信息已然是个人最重要的隐私。基因信息一旦泄露,无疑对个人的正常生活会造成影响,个人尊严也将受到伤害。根据康德的经典论述,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为:人本身是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实现目的的工具。个人的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自由和自主的一张重要的盾牌,也是行使自由和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8]。基因检测技术的运用不仅会存在暴露一个人基因信息的风险,还有可能会把他的精神状态、思想和记忆、当前的大脑活动甚至未来的行动走向完全暴露出来[9]。这等同于将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完全置于他人监视之下,个人也如同失去自由的囚犯,毫无尊严可言。更可怕的是,个人的基因信息不仅涉及自己的隐私,还可能暴露与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后代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必然也会使他人隐私和尊严受到侵犯。对于运动员而言,一旦被要求基因检测,基因信息便可能暴露于公众视野,对于世界知名的运动员来讲,这些信息更可能受到社会的关注。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运动员将可能在保险、升学、再就业等多个方面受到影响。
3 基因检测运用于运动员选拔的伦理反思
3.1 传统德性
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学是德性伦理学。按照孔孟的伦理思想,德性是对一切美好品质的概括,它包括了状态、性情和习惯等。在西方传统思想中,它分为勇敢、慷慨、谦逊、公正等条目[10]。在中国传统里,它则有仁、义、忠、恕、知命等内涵。体育竞技向来以勇敢、谦逊、拼搏、努力为其精髓,这与传统德行并行不悖。孔子说他自己:“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孔子尽了一切努力,而又归之于命,这里的命指的是整个宇宙的一切存在的条件和力量,存在于我们的能力之外,我们能做的,便是一心一意尽我们的能力做应该做的事,不计成败,这便是“知命”。孔子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即是指,做当代的君子,就应当直面自己的天分和缺陷。倘若拥有优秀的基因,自可发挥天分、实现自我价值;倘若没有拔尖的天分,那么也要艰苦努力,尽自己所能做到最好,不去羡慕别人的优越,而是要钦佩别人为成功付出的努力。与此相同,培养运动员并不只是为了获得胜利的结果,而是追求勇于拼搏、坚持不懈的精神,并把这种精神通过榜样传递出去,形成整个社会都为之受益的正能量。如果略过这一过程,单纯以基因检测选拔运动员,那么竞技体育所蕴含的传统美德将丧失殆尽。
3.2 公平性原则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社会的公正应该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基因检测虽然可以快速、精准地选出具有优秀潜质的运动员,但是却将没有优势基因的运动员拒之门外,剥夺了他们进行公平较量的机会。罗尔斯所谓的“补偿弱者,并使其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基因选材的过程中全然丧失。卢梭曾言,“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因为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至于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是“无知才能公平”。一个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地位、利害关系、权利责任、天赋才能的无知者的决策才是毫无偏见的。当然,罗尔斯的这种观点是一种理想状态,却是得到真正公平的必然状态。现在比较棘手的情况是教练员不可能做到无知,有了基因检测技术作为辅助手段,他们只会知道得更多,这种结果会带来更多的偏见,对受试者“优胜劣汰”,进而进行等级划分,必然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3.3 不伤害原则
隐私涉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被他人剥夺个人所属事务的权利。对于隐私问题的解决“不伤害”被认为是所有伦理问题最核心的规范原则。在现代社会,基因信息逐渐成为最重要的隐私信息,一旦泄露,个体的权利将受到削弱,个人的自由也会受到不合理限制。边沁描绘的“圆形监狱”为我们勾勒出毫无隐私的可怕状态。倘若社会放任隐私被侵犯,那么民主过程将举步维艰,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也将难以实施[11]。基因作为储存遗传信息的DNA片段,与个人的其他隐私还有不同——它可能被一个家族所有,属于家族成员的共同隐私,一旦泄露将可能伤害其他家族成员的利益,对于这种特殊的隐私保护的意义就更加重大[12]。基因检测在运动员选拔中的应用,会将运动员推向风口浪尖,不仅可能伤害运动员的隐私,还可能伤害其家族成员的隐私。
4 基因检测应用于运动员选拔的伦理对策
基因检测揭开了人类生命神秘面纱的一角,激发了人们对生命奥秘探索的渴望,其重要价值不可估量。但是,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巨大成果也会令人们陷入工具理性的偏颇,而忽略对价值理性的思考。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理应坚持,但是其边界却并非毫无限制。在运动员选拔的场合,应充分重视该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并积极探索规避风险的科学对策,做到科技为人服务,而非人为科技所役。
4.1 增强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
基因检测本身是一个专业性的活动,但是需要受检测者参与的环节却十分简单,只需要一点唾液或者血液,便能检测出受试者的特定基因信息,这一过程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没有知情同意书之类的文件确认,只是官网上的寥寥数语,很难保证隐私不被泄露。而作为一种选拔优秀运动员的技术工具,尤其是发展到现如今的全基因组测序检测,个体的全部遗传信息都能被检测出来的时候,没有法律规范的约束我们只能依赖于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更有甚者,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规模的遗传信息面临泄露的风险,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危害到优秀运动员的利益,还可能危害到国家的安全。保障原始数据安全、处理好数据共享和遗传资源管理之间的矛盾关系对掌握基因检测技术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3]。传统伦理学关注的多为当下的实践活动,未能将视野扩展至未来,而基因检测这种面向未来的风险活动应该成为伦理学需要关注的话题[14]。尤纳斯曾指出:“人的行为已涉及全球,其后果影响深远。因此,人类所应承担的义务亦应同步增长……为了那个我们的眼睛看不到的人类负责”[15]。尤纳斯倡导的这种以预防性、前瞻性为鲜明特色的责任伦理,以人们未来的行为及其后果为导向,让增强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故在对优秀运动员选拔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尤纳斯的责任伦理,增强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保护被检测的运动员的隐私安全,使运动员的尊严不受侵犯。
4.2 建立基因检测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是公民权益受到保障的最有力的依托。就拿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基因检测(简称DTC gt)来说,DTC gt被欧洲科学院科学咨询委员会定义为:“在没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监督下直接向公众销售和市场化的基因检测,包括在柜台进行”[16]。在国内外DTC gt越来越成为一种商业化的服务,可以被公众随意获得,然而它的风险并没有被充分认识。从2010年开始,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宣布对DTC gt进行管制,并于2015年规定只允许有限的DTC gt市场化。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也警告消费者对 DTC gt 保持谨慎的态度[13]。德国更是禁止一般商业公司从事以治疗和溯源为目的的基因检测服务[17]。目前,我国仅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基因检测技术实行严格管理,但是对于DTC gt的监管十分不足。在这种背景下,体育界优秀运动员的基因必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旦将基因检测技术应用到运动员选拔,再加上互联网大数据的“配合”,优秀运动员的基因信息将面临极大可能泄露的风险,甚至可能成为侵害运动员权益的潜在威胁,所以必须及早制定相关规范,保护运动员的基因信息,避免优秀运动员的权益受到侵害。
4.3 建立弱者生存保障系统
参与运动员选拔的多为青少年,他们尚未对自己的人生形成清楚的规划,对于可能将终身投入体育行业的这一决定时常需要监护人来定夺。倘若基因检测面向这些青少年运动员展开,那么基于他们年龄和智力上的弱势,就需要对他们的决定进行特别地甄别。例如,监护人的动机和目的,监护人是否站在受测者的立场去考虑,是否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决定问题抑或经过了周全、慎重的考虑等。另外,倘若受试的青少年运动员被检测出缺陷基因,一旦其基因信息泄露出去,那么很有可能会给他带来基因歧视的威胁。2008年美国发布《反基因歧视法案》,这部被誉为“21世纪的第一份民权法案”,明确禁止雇主、保险公司凭借个人的遗传信息来决定是否雇佣和承保[18]。2009年颁布的德国的《人类基因检测法案》同样反对基因歧视[19]。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运动员的隐私安全,应当建立针对被选拔运动员尤其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大到国家小到检测机构直至运动员本身的一个完善的生存保护系统,受试运动员的基因信息被保护了,他们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5 结语
基因检测作为一项技术手段,必然在这一时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科技的发展不能忽略人性尊严,更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倘若技术可能给人们带给风险,那么就必须对这些风险进行甄别。适时划定技术使用的边界,积极筹谋规避风险的对策,才可能让技术更好地为人所用。在运动员选拔方面,基因检测技术的作用不容置疑,唯需关注的是该技术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