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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构论视域下农村自杀现象的研究
——基于《农民自杀研究》

2019-01-15庞晓婷

山西青年 2019年17期
关键词:血缘利己

庞晓婷 王 芳

(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据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自杀已成为人口死亡的第5位死因,每年有接近80万人死于自杀,据我国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对于农村而言,人们面对自杀者往往受传统观念“爱面子”的影响来评判这一现象,对有自杀倾向的人采取冷漠的态度,刘燕舞试图借助“社会互构论”探究农村自杀率高的原因,引起人们对“受害者”的关注,寻求有效的规避自杀的方法,真正实现“人伦和谐”。

一、社会互构论的简要概述

郑杭生教授在以往“三论”的基础上,抓住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学界的前沿问题——“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传统与当代社会学理论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预设。

第一,个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各种关系的基础;第二,“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单元,社会则是个人存在的方式。”[1];第三,“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2]体现出“个人、社会、自然”是现代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

二、社会互构论在中国农村自杀现象中的应用

刘燕舞对于农村自杀现象的研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社会互构论的的思想。他试图建构兼顾集体与个人的自杀社会学理论,目的在于一方面弥补西方二元对立论的缺陷,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文化关于自杀的思想中汲取适合自己理论研究的的学术养料。在他的论述当中结合迪尔凯姆、道格拉斯的观点,再加入社会互构论的内容进行论证。

(一)社会结构与自杀

刘燕舞确立了社会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以这两个维度将中国农村分为三种社会结构。

第一种,他统称为团结型社会。其特征体现为血缘连接紧密、浓厚的祖先崇拜色彩。在《珀歇论自杀》经典文献中,马克思这样表述“个人生活在千百万人之中竟感到极端孤独,一个人竟能被不可动摇的自杀念头所征服而无人察觉,像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呢?”[1]基于联结的紧密性,他们往往从利他的角度思考这一行为对家庭成员产生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村里老人为了减少儿女的麻烦而选择自杀。

第二种,他统称为宗亲型社会或小亲族型社会。在规则维控度上,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则体系相对较弱,对于人们违反规则的惩戒力度较低。在血缘联结度上,由于是由同一个祖父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对于一个问题的讨论不会刻意的的寻求解决办法。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均可能同时出现于这种社会。

第三种,他统称为分散型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构建的现代型社会是其主要代表,在这一社会中,追逐金钱成为人们主要的价值追求,你不能去企盼他们为实现村庄秩序的善治而做出贡献,他们本身也是秩序的破坏者。处于这种社会结构屮的人们选择自杀行动时,更多地会考虑个体权益。

(二)行动与目的:自杀类型的对应影响

刘燕舞在迪尔凯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儒墨道基于“利己”“利他”“害己”“害他”的思想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绝望型自杀、报复型自杀。利己型和利他型自杀与血缘联结度的强弱有关,而绝望型与报复型自杀与规则维控度有关。具体表述如下:

在分散型社会里,与之相对应的主要是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带有“应该死”的唯物论色彩。人们往往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一个人的价值,主要是对老人价值的考虑,他们对先辈缺乏崇敬之情,“相信科学”使他们认为生老病死是常态。

在分裂型社会里,与之相对应是各种自杀类型的综合,带有“该这样死”唯心论色彩,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分裂型社会中的农民在自杀行为上却表现出其唯心论的一面,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自杀是“注定了的”——“先注死,后注生”[1]他们对于自杀者的行为往往借助灵异事件进行解释不去思考死者自身的问题。

在团结型社会里,与之相对应的是报复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实然层面的唯物与应然层面的唯心相结合的“被逼死”为主要特征,以已婚的青年女子自杀为主。“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在实然层面上被看作是“被逼死”的,在应然层面上,则认为此类自杀因具有“被逼死”的特质”。[1]例如,在夫妻冲突中,以赌气喝毒药来使一方妥协。从另一个角度看,女子的自杀会使女方家庭以“打人命”为由,处置男方——“民间法”,这样年轻女子的自杀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利他主义”色彩。

(三)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互构

刘燕舞指出,在“互构论”的理念下,自杀行动、自杀行为模式与社会结构三者之间都不是二元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恰恰是一种交互建塑、型构的关系。[1]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杀的样态实际上是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与农民自杀行动两者的变化而变化的。

首先,社会结构的变动带来的影响体现在:由于现代性因素在近30多年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深入农村,随着血缘联结度逐渐弱化,血缘因素在人与人之间关系淡化,主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逐渐被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规则所取代[1]。由此带来的是,利他型自杀呈下降趋势,利己型自杀成为一种主要的自杀类型。与此同时,血缘联结度变弱也会使规则维控度减弱,调控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共识性规则被以经济计算、估量等理性法则所代替,人们遇到问题寻求不到社会的帮助,陷入“完全失望”的状态,这样一来绝望型自杀增加,报复型自杀减少。两个维度的双重弱化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动,使人们在社会上寻求不到帮助,从而产生自杀的行为。

其次,自杀行动带来的影响体现在:自杀行动类型的变化通过两个维度中的一个弱化,而影响社会结构和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化。例如,在分散型社会里,利己型自杀的增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血缘因素在人与人关系处理中的作用,导致血缘联结度渐趋瓦解,“该这样死”的自杀模式淡出现实的自杀情境,规制人们行动的秩序体系相应被消解。总之,自杀行动的变化重塑社会结构的变动。

最后,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带来的影响体现在:当“被逼死”和“该这样死”的自杀行为模式的逐渐淡出,利他型自杀减少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渐趋淡漠化,人们寻求血缘关系和规则维控的失望感加强。相反“应该死”的自杀行为模式逐渐普遍化,会使人们在无法获得社会救助的前提下,集体焦虑症状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使团结型社会渐趋瓦解。

三、社会互构论在自杀现象研究中的当代价值

迪尔凯姆认为“城市化、现代化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将会加剧社会的疏离感,导致更高的自杀率”,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印证,各国内每十万人自杀数的平均值从11.6增长到14,韩国为28.1、日本为21,然而,中国恰恰与此相反——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经济学人》认为:带动中国自杀率下降的力量——人口迁徙和城市生活标准的提高——也正在失去动力。所以探寻“中国特色”自杀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继承西方社会学观点基础上,试图突破西方“二元对立论”的困局

“to be”or“not to be”的哈姆雷特式的拷问,一直贯穿西方哲学始终,迪尔凯姆认为自杀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道格拉斯主要通过个体的体验来探讨人们的自杀行为以此来反映人们自杀的动机。在《农民自杀研究》中刘燕舞学者则是从行动——结构互动角度进行研究,以血缘联结和规则维控度为变量,更好的体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再片面的强调任何一方,不再从“权利与罪罚”的角度思考农民自杀原因,更正了人们对自杀者行为的认识,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自杀现象,对自杀者给予人文关怀。

(二)继承中国传统自杀理论基础上,更好的体现人与社会的的互构谐变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儒家学派关注点在于自杀者执行自杀行动后的“意义”或“后果”,墨、道两家的思想与儒家学派的观点有相似之处。儒家所追求的仁义、墨家所谓的权衡利弊、道家对生命的敬重都综合地影响着中国人对待自杀的态度。

近代中国学者吴飞的“过日子”理论是以家庭为核心单位,“围绕家庭,人们要处理诸如人、财和礼等核心要素的关系”,家庭是情感与权利的结合体,这两种张力相互作用,使人产生自杀的想法;贺雪峰的“自杀秩序”理论来源于京山农村的田野调查,由于村民不存在祖宗崇拜的现象,缺少对死亡的恐惧,村民对死亡的认识流于随意且没有太多忌讳,形成了一种自杀式的村庄秩序。刘燕舞结合中国传统观点进行分析,从“结构——行动”互构的角度找出农民自杀背后的动机及社会意义从而反思整个社会自杀的特征,真正实现人伦和谐。

(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杀模式,寻求规避自杀的有效措施

在《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中,“社会互构论”继承以滕尼斯为代表的生活共同体论、孔德、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系统论、现代主义者的结构理论和后现代主义者的解构理论基础上构建集社会的自然系统与人文系统的统一的新型现代性的模型构建。运用到自杀领域就是“结构-行动”互构。

国家需要建构与三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为人们提供保障。以老人为例,我们需要继续完善和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如逐歩探索补贴家庭养老的情况,既有利于减轻家庭养老带来的个体沉重负担,又避免割断亲情,从而达到干预其自杀意念乃至自杀行动实践的可能。

四、结语

《农民自杀研究》一书将“社会互构论”具体化,做到“世界眼光”与“草根精神”相结合,坚持在中国立场的主体性前提下,洋为中用。一方面,为社会学界关于自杀问题的二元对立的争论,寻求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扎根农村,进行田野调查,反映农民最真实的情况,为自杀研究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这样就做到个人动机与社会意义相结合,体现和谐共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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