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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心
——道德的内在约束力

2019-01-15常乃升

时代人物 2019年35期
关键词:边沁密尔约束力

常乃升

(西安医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对边沁关于道德约束力的反思

当一种道德理论认为某种道德原则应该为人们所遵守时,它必须向人们解释清楚为什么人们应该遵守这个道德原则,这个问题是任何一种伦理学在提出其道德标准以后都要回答的问题。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密尔认为人在追求“利益”得到满足的过程中会获得幸福,这里的“利益”指的是人们对欲望的追求,比如名利等。幸福是目的所在,金钱、名望是为了追求这一目的可以使用的手段。如果它们能够真正地促进人们获得幸福,那么这些欲望就是值得追求的。我们因此也可以认为有某种客观存在会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但是如何从个人对利益、幸福的追求推出人们应该促进社会共同的幸福呢?

边沁提出了四种外在的道德约束力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在边沁看来,约束力作为行为动机并不能作为评价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依据,而要看行为的效果。边沁以这样的角度评价行为会存在缺陷,即外在的约束力无法充分地解释为什么人们做出道德的行为而获得精神上的愉悦,甚至毫不在乎是否能够获得物质上的奖励。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人能够为了帮助他人而甘愿付出巨大的代价。这说明人不会完全按照“趋乐避苦”这一动机去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也就是说,道德并不总是通过外在约束力影响人的行为选择,而一定在内部存在一种力量。

密尔认同边沁提出的四种外在道德约束力的意义,但边沁只关注到了外部规范的约束作用,而没有关注到人的内心在道德上不断完善自己的可能及需求。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忽视了人的情感、欲望,我们将无法对人的不同行为动机、选择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如果遵循道德只是因为外在强迫,将会极大减损功利主义道德准则的合理性。

密尔提出的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良心

良心理论的提出。如前文所述,功利主义如何从个人快乐的满足推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密尔在思索、践行功利主义原则的过程中,思想经历了重大转变。因为他越来越清晰地感受到人的行为仅出于“趋乐避苦”这一动机的驱使,遵循道德的快乐将逐渐简化为对苦乐的计算,这是机械的、不自然的,由之产生的道德情感也几乎被消耗殆尽。如果行为不是由人心的内在动力引导而完全是出于计算的话,人们获得的还是他们想要的快乐和幸福吗?或者最终人还会获得快乐和幸福吗?这样的挣扎与思考也是密尔提出良心理论的契机。

功利主义会在实践其道德原则方面受到一些质疑,即如何体现道德原则对行为的约束力?密尔作出了回应。功利主义的约束力来自内外两方面,即外在约束力,比如信仰宗教的教徒行善是因为信仰上帝,其善行可以得到上帝的眷顾;以及内在约束力——良心。需要指出的是,在边沁看来,快乐是没有质的区别的。密尔之所以不赞同这一点,是因为这样会导致人只关注当下获得满足,而忽视甚至回避长远的利益,也就不会在个人物质利益上妥协、退让,不会发生利他的行为去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个事实是与功利原则十分符合的。我们在评估其他一切东西时都既考虑质也考虑量,而在评估快乐时,则偏偏只以快乐的量来评估,这就未免太荒谬了。”[1]密尔是倾向于认为人对精神快乐是存在超越性的追求的,这是他对快乐的质的区分中的高级的快乐。因此,最终,外在约束力仍然要受到良心的审判。

良心是什么。密尔所提出的良心理论是否能够回答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呢?即人是如何从个人快乐幸福过渡到社会幸福的?我们首先来看密尔是如何界定“良心”的。“人心上有一大团的感情;人要做违犯我们是非标准的行为必定要冲过这个感情的重围,并且假如我们终于违犯这个标准,这团感情大概后来要变成了悔恨,而重现于心上:义务观念的钳制力就在于人有这一团感情。无论我们对于良心的性质或起源有什么意见,这种感情是构成良心的基本成分。”[2]“良心是认知、感情、意志三种因素的统一体,但是,它的基本因素却是感情。因为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3]人的行为既包含利己的情感,也包含利他的情感,而且利他的行为有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不利己,比如有人为了拯救别人的生命而牺牲了自己的宝贵生命,这样减损个人利益的行为背后的利他情感是人与生俱来的情感吗?还是人在后天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这个问题,密尔的思考受到了英国情感论的启发和影响。休谟认为,人性中有自私的一面,也能对他人表现出同情。“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4];“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5]。自私、利己是人的天性,但同时人的天性中也存在同情、仁慈等利他的情感,这两者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这也是良心能够产生的人性基础。

在确定良心在人性中有得以产生的基础后,那么良心又是如何产生的?这离不开联想,即心理联想的作用。“实际上良心是个复杂现象,在良心内,简单的事实通常是全部给旁枝的联想包盖住的——这些联想起源于同情、爱悦,尤其是起源于畏惧:起源于一切种类的宗教感情;起源于我们对儿时和过去生活的追忆;起源于自尊心和希求别人尊重我们的欲望;甚至有时还起源于自卑心理。”[6]这意味着在密尔看来,良心是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习惯,是通过联想而建立起来的某一事物与某种人的好恶的观念之间的连接。比如,当我们目睹他人遭受痛苦、不公时,会同情其遭遇,是因为通过长期的社会合作,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多面的、密切的合作与群体,无论是风俗习惯还是社会规则,都会潜移默化引导人的道德意识倾向,由此而内化、固定为人的道德习惯。

良心作为内在约束力。通过上文可以确定的是,密尔认为良心之所以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是与人的情感密切相关的,即他所说的社会情感。社会情感是身处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自然地、且必然形成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人,都要以肯定、承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前提。只有进行合作,我们才能走出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的混乱,寻求对自己、他人安全可靠的保护。我们关注他人的正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别人能受到平等对待去努力争取,努力消除无序、不公,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与支撑,是因为相信或假设了当个人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会得到社会的其他成员、群体同样的回应,这份期待不会落空,这是社会能够存在、维持运转的秘密所在。在社会合作的过程中,人从利己的倾向自然地兼容了利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是同一的。社会情感由此形成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这也是上文提及的从个人幸福过渡到他人、社会幸福的关键所在。

良心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应该从内外两方面看,这是密尔的观点。良心所产生的内在约束力量主要体现在人对自我的审视,无论外界评价如何,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尤其是个人同时作为某一行为的主体和旁观者的时候,良心会自我谴责,或者某一行为符合当时的社会规范甚至受到奖励,但良心仍会产生对自我的负面评价,令行为主体产生痛苦、煎熬的感受。良心的这种内在约束力是与个人的自我评价密切相关的。良心通过外部力量来约束人的行为除了是通过人的社会情感发生作用的,还离不开心理联想的连接过程,同时借助社会生活中教育、舆论的力量,因为这是塑造、规训人的社会情感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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