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发协调

2019-01-15李智卓

关键词:环境法义务共同体

李智卓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青岛266100)

经济发展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环境保护也是人类当下的历史使命,因此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容乐观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具有难以调和的矛盾①(简称“环发矛盾”)。简单来看,“环发矛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环境问题,而环境保护会限制经济发展②。“义务本位论”环境法③为“环发矛盾”的解决提出了明智的办法:人类有义务通过“节制发展”[1]来保护由人类自己在经济发展中所破坏的环境。“义务本位论”环境法虽批判无节制的、以损害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但其对“可续发展观”的解释包含着经济必须快速发展的内涵[2]。这常让“义务本位论”环境法面临立法宗旨“二元论”的困境,也让“环发矛盾”更加突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也为“环发矛盾”的妥善解决提出了可行的中国方案。

一、 环境法视角下经济发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人的行为方式、人的利益、愿望等符合社会生活中现行规范和政策的要求,或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利益”[3]。经济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必要的,这种发展行为因其符合社会和人类的利益,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④。这也许是一个不需要加以论证的问题,但是当经济发展遇到环境法就产生了论证的必要。环境法学家具有这样一个共识,即经济发展导致了环境问题,尤其是工业革命至今的经济发展导致了严峻的环境危机。环境法以保护环境为己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根本目标,而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人类的环境行为[4]。那么,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环境法应该有何作为?答案是限制环境行为。限制环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极大限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环境法或环境保护这一视角下讨论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也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边沁认为,“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5]。毫无疑问,“供给口粮”需要对土地的耕作,“达到富裕”需要经济的发展。如果这两个基本需求都无法达到,那么法律的功能就不会完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政府理应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供给口粮”通过农业经济的发展才能达到,“达到富裕”属于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这二者都无法离开经济的发展。

从国际环境法视角看,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第三章主要内容为“消除贫困”。该章第一条写到:“消除贫穷和饥荒……仍然是各国面临的主要挑战。战胜贫穷的斗争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由此可见,贫困问题仍然是21世纪全人类面临的重要问题。然而,贫困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仅靠环境保护能够实现的,其最主要的解决手段仍然是经济的发展。1994年在巴黎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其序言中也提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优先任务”。由此可见,《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签订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以非洲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之所以要着重防治非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荒漠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落后的经济发展让其无力阻止荒漠化的蔓延,荒漠化的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土地退化并摧毁当地本就脆弱、落后的农业经济,农业经济的破坏让这些国家的人口陷入深度贫困并造成严重的食物短缺。面对如此恶性循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贫困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发展经济脱贫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必须加快经济发展[6]。

从国内环境法及相关政策的视角看,经济发展更是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经济”一词在我国宪法中共出现了60次之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众多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都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该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可以说是最为重要且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这证明了经济发展的价值在我国得到了立法上的确认。无论是中国梦的“圆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还是“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100年时(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发展都将成为实现这些宏伟目标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将包含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历史性飞跃的指导思想”的可续发展观解读为四项内容:中国需要且必须发展;中国必须尽快发展;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2]。这四项内容都肯定了发展,因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毫无疑问,“环境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第一要义包含经济发展。无论环境法学者如何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去理解“科学发展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正当性是必须得到承认的。

二、 经济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的必然性

经济发展具有正当性,那么如何才能让经济发展不造成环境问题?在只重视经济增速而忽视经济质量的时期,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让人乐观——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环境损害的恶果⑤。政治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经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在于对现存劳力及土地的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7]。这个概念说明了经济发展本质是“利用”。从环境法的视角看,经济发展不仅是利用“现存劳力及土地的服务”,还包括其他所有环境要素,如空气、水、能源等。对这些环境要素的利用,实际上都属于环境行为。无论是日常的家庭用电行为还是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都无法回避工业化的影响,同时也对环境施加了或大或小的影响。问题就出在这或大或小的影响上,到底什么程度的影响会造成环境问题?以“利用”为本质的经济发展在什么程度上造成环境损害?“义务本位论”环境法认为,人类无论大小的环境行为都在给自然施加压力。当这种对环境的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各种环境问题也将接踵而至。

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对环境法的研究采取“整体主义”这一基本立场,“将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设计解决问题方案的目标”[8]。所以研究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环境问题也应采取整体主义的立场,将研究视角放宽到人类的整个发展历程。大规模工业革命之前的人类发展,虽不能说绝对不会造成环境损害,但当时落后的生产力不足以造成今天面临的这种程度的环境问题。自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经济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伴随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以全球变暖为例,据统计,从1860年至1998年,全球地表温度变化呈显著升高趋势,目前全球平均温度高于自1400年以来的任何时候[9]。除了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也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全球性环境危机,其本质无疑也是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损害。“文明人跨越过地球表面,在他们的足迹所过之处留下一片荒野”[10]。与全球变暖等其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爆发于工业革命后略有不同的是⑥,“年长”的荒漠化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出现——以鄂尔多斯地区的多个沙化土地为例,通过考察其历史演变,可以发现当地荒漠化始于秦汉时期匈奴被逐阴山和漠北之后,因大规模移民垦荒、驻军屯垦戍边,造成了当地植被的严重破坏、砂质裸露,让荒漠化开始蔓延。作为20世纪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的美国黑风暴肆虐美国10年之久,让美国西部地区的农牧民深受其害。究其原因,依然是过度垦殖和放牧。由此可见,无论是千年前落后的农牧业经济还是近现代较为先进的农牧业经济,都会为土地荒漠化“贡献”力量。

以人类历史为考察对象,我们会发现经济发展难以避免地导致环境问题。然而值得庆幸的是,人类认识到了并开始着手处理这个问题。近来许多专家都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绿色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层出不穷,这些领域的研究者认为,现代化的发展模式是解决“环发矛盾”的良药,按照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会解决环境问题。以循环经济为例,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可以多次循环利用,最后才成为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并对其进行焚化回收能量或填埋”[11],“减量、再用、循环(3R)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12]。虽说循环经济依然会开发使用自然资源并产生废物,本质上属于环境行为,但是自然作为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系统,对适当的污染和开发具有无害的内化能力⑦。

三、 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性

在只重经济增速而不重经济质量的时期,“环发矛盾”不仅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的必然性,也会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表现出来——环境保护必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限制经济发展⑧,对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的限制性更突出。以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的经济转型升级为例——中国改革开放后一直采取的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质量、低技术含量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我国的环境损害负有直接责任。为扭转这种格局,我国政府在有雄厚资金和一定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如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为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然而,即使有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的经济转型依然逐渐进入“阵痛期”,经济下行和增长波动持续,中国制造业增速也逐渐下滑,官方对此的判断是:这种经济转型的阵痛期会长时间存在[13]。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施这种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依然致使经济增速下降,遑论其他发展中国家。这就足以证明环境保护会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限制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经济阵痛期很好地回答了以下问题:既然环境友好型经济是可持续的,为何在环境问题爆发之前不采取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为何欠发达地区的国家现在依然很少采用?为何许多企业不愿采用?虽然其中有很多原因,如成本、收益、技术、观念等因素,但归根结底是因为资金和技术的限制问题。环境问题发生前没必要花费额外成本去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欠发达国家则没有资金和技术去发展。不少“小企业”宁愿被罚款、停产也不愿转型,正是因为转型所花费的成本远大于企业所缴纳的罚款和停产所带来的损失。环境经济学家会据理力争道:“转型后的经济会大幅提高生产力。”诚然,前提是国家或者企业必须先有足够的资金积累才能发展技术、购买环保设备实施这种经济转型。发达国家也许可以负担得起转型所需成本,而欠发达国家是绝对无力负担的。有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82%(55.99亿人)的人口生活在欠发达地区,其中15%(8.43亿人)处于最不发达地区;预计2050年,这两个百分比将分别升至90%(106.39亿人)和26%(27.94亿人)[14]。如若这些欠发达国家仅为环境保护采取经济转型,那必然会导致当地经济发展减速,严重的话会让经济发展停滞或倒退。在人口急剧膨胀的今天和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有大量人口在饥饿与贫困中挣扎,目前来看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才能让饥饿和贫困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无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实现环境保护,那反观发达国家的杰出代表美国,美国总统特朗普为兑现竞选时期“美国优先”的口号,在执政后成立了具有明显反环保主义倾向的政府,不惜牺牲环境利益而发展经济,正在让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前功尽弃。可粗略看一下美国政府的环境政策:取消美国航天局(NASA)气候监测项目、复审濒危物种保护条例、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放松对有毒气体的规制、威胁取消环保署(EPA)、退出《巴黎协定》[15]。其中,对其他国家环境影响最大的当属美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美国久居世界第一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宝座”,如今却认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没有科学依据且被严重夸大了的环境问题,是某些国家为了打压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阴谋”。在甩掉了环境保护的包袱后,2017年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2017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2.3%,高于2016年奥巴马政府的1.5%,失业率也大幅下降;同时,美国国会预计2018年美国经济增速将升至3.1%。虽然特朗普政府的环境政策遭致许多美国国民的反对,但美国人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明显更为迫切⑩。因此,减少环境保护的限制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性。

四、 “环发矛盾”下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

由于现阶段经济发展依然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人类仍需要经济发展解决许多更具紧迫性的现实问题,所以对潜伏期较长但危害极大的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在急需运用法制手段防治环境问题时,“权利本位论”环境法却对环境的保护力不从心。而环境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人类在经济发展中为自身利益而过度利用自然导致的。因此,环境法欲从实质上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根本目标,必须以义务为本位进行构建。实践中,环境保护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才可初见成效,而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限制作用则会立竿见影,所以因环境保护而收益减少的个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一定会倾向于放松环境保护而持续经济发展。正因如此,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则显得更为重要了。

在经济发展依然是主流的时刻,“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大胆而又旗帜鲜明地提出——通过节制发展来保护环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坚持整体主义的研究立场[8],认识到有限的环境是客观实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自然决定特性”[16],所以人类必须“顺应自然”[17]。只有通过节制经济发展才能有效缓解环境问题,而且节制的力度越大,环境问题越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甚至消失。然而保护环境这种行为会让行为人“承受某种损失”并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但人们必须为了更广泛的环境利益而“奉献”,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支持”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这意味着通过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功能,一定程度地强迫人们无私奉献(实际上是为了更重要的环境利益)保护环境,因为这是为了“社会、国家的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重大利益”。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们应有环保大局观,在道德上约束自己的环境行为;二是当有的人不愿为了环境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时(有奉献就会有牺牲),环境法就应该强制其牺牲,惩罚其不“奉献”。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都散发着浓厚的“义务”味道,这种近乎“存天理、灭人欲”式的环保义务虽看似残忍,一旦其被有效履行并辅以节制发展,那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永续发展便指日可待。同时,“义务本位论”环境法提出环境保护应贯彻“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实施“依自然的控制指标”设定的总行为控制制度[18],将“规划”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最重要的手段,将环境主要责任人由个人转向政府,呼吁更强势的环保政府去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19]。这些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和制度建构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正确方向。

1. 整体主义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的特殊性

“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为批判公民环境权[20]和代际公平[21]而运用逻辑工具分析“人类”这一概念,多次提出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不可分的集合概念。虽说只是在论及公民环境权和代际公平时认为人类不可分,但其许多理论涉及的人类都是集合概念意义上的人类。正如霍姆斯认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116。过分拘泥于逻辑语义分析,实际上不利于环境问题的具体解决,还会给人一种平均主义的错觉。这种错觉在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环保义务上显得尤为突出。人类应该节制经济发展来保护环境,难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都应如此吗?“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对此的看法是“从整体看个人,以共同利益为根据规定个人利益……站在整体主义的立场上去思考人类与人类个体之间关系、人类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处理”。依此论述,每个地球公民都应该均等地履行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环保义务。显然,要求经济发展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履行和发达国家一样重的环保义务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人权的。《人类环境宣言》早就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发展中的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样要求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对环境承担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站在不可分的整体主义的立场设定人类环境利益,再将维护这个人类利益的义务进行平均分配,要求所有国家、个人都承担相同的环保义务显然是行不通的。

2. “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对经济发展的态度模糊

也许是出于对国家政策的敬畏,或者认识到经济发展无可辩驳的正当性,“义务本位论”环境法所构建的理论总体上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态度有些暧昧。一方面遵循国家大政方针,为经济发展的正当性做辩护;另一方面站在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一边,为环境保护的正当性论辩。由此可以推断出“义务本位论”环境法是支持我国必须快速发展的;与此同时,还要求“用人与自然和谐这个标尺对发展实施检测”,通过“双轨制生活”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量齐观。此外,“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为保护环境更进一步地呼吁人类应该自我克制,对自然让步,收敛对自然的索取和排放行为,对发展加以节制。

3. “义务本位论”环境法要求的节制发展面临外界客观因素的限制

国际上,头号强国美国反环保主义势力抬头,其在经济发展上不仅具有先发优势而且特朗普当局开始清理环保这一横在经济发展道路上的“挡路石”,其短期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让其盟友效仿,让世界陷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进行发展的危险中去。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还在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穷人”急需经济发展来解决贫困问题。在国内,中国实施的对环境友好的经济转型可能导致经济增速放缓并进入较长的转型阵痛期,这无疑会导致中美间的国际竞争力差距进一步加大。更重要的是,我国现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加之中国现在仍有3 000多万贫困人口,2020年要实现的全面小康任务使得经济发展更具紧迫性。因此,虽说节制发展、适度发展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双轨制生活”也是人类所憧憬的,但国际的经济、政治环境都不具备节制发展、过“双轨制生活”的条件。

由此可见,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通过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让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履行环保义务是可行的,环境法以义务为本位显示出了环境法理论构建的前瞻性。在这个权利爆炸的时代,需要义务给膨胀的权利适当地降温。即便如此,“义务本位论”环境法面临的内部问题仍难以解决“环发矛盾”,具有全球视野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有助于“义务本位论”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解决。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生态观

自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到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演讲[22],再到2018年3月人类命运共同体被正式写入我国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闪耀着新时代人类智慧光芒的政治理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解决世界性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蕴含了许多与“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不谋而合但又更具时代意义的原则和思想。“坚持绿色低碳,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观的集中体现[23]。正所谓“法者,治之端也”,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武装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可为“环发矛盾”的解决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1.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整体主义为基本立场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着眼于世纪格局,纵观人类发展史后站在人类整体高度上提出的适合整个人类社会的新理念。这个理念不是仅适合于某一时期、某个国家或某个民族,而是任何时期、所有国家和每个民族都理应遵循的理念。中国作为该理念的创造者并非只顾及自身利益,而是以人类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共同发展”、“合作共赢”、“普惠”、“共治”、“同舟共济”、“共建共享”多次出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中。以整体主义为研究立场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强调的是人类的整体性和在环境危机时代人类利益的共同性,并把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设计解决问题方案的目标。由此可见,整体主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义务本位论”环境法研究问题的基本立场。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以整体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同时,更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注重各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的权责分配。“法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以整体主义为基本立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了更好地解决全球性问题,要求各国积极履责,重视作为共同体的各个国家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际上还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包容”这一重要价值之中。“包容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对这种包容性的最佳诠释”[24]。人类面临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解决,但是应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发展差异和能力大小,人类环境利益的维护更应如此。以气候变化为例: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造成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不同,发展需求和能力也存在差异。就像一场赛车一样,有的车已经跑了很远,有的车刚刚出发,这个时候用统一尺度来限制车速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公平的。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多作表率。这个论述一方面看到人类环境利益的整体性和各国的共同环保责任,另一方面看到在维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时不同国家的差异性,从而为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维护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2.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义务为本位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支配自然为前提,让人类陷入‘物的依赖性’之中,为物性所奴役与统治;未来的社会形态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真正共同体’”。 被物性统治的人类因为发展造成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那让人与自然再次和谐必然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这一庄严承诺体现出的正是责任与义务。习近平主席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演讲中25次提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或“应该”怎么做,这清晰地体现出了义务的应然属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应该为之的事,是不少国家不愿为之但不得不为之的事,在这些“应为”、“不得不为”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义务本位的思想,这和“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不谋而合。以中国为例:“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落实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政策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设立二百亿元人民币的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25],这些举措都证明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需要履行保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义务。

3.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发展为核心

习近平主席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演讲中58次提到“发展”,18次提到“经济”,再次证实了经济发展无可辩驳的正当性。这里的发展,是要“扩大合作”实现“共赢共享”的发展,是“坚持绿色低碳”的“永续发展”,发展的重要目的是“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过去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所以“经济快速发展使社会变革成为必需”,这体现在环境方面就是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变革。然而,与“义务本位论”环境法通过对发展加以节制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是“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走的是“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一言以蔽之,即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具体来说,各国应“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释放社会创造力”,不应因经济转型的“阵痛期”而继续采取落后的生产方式;同时应“坚持正确义利观,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实现同呼吸、共命运、齐发展”。多个国际环境公约都明确了人类应该保护环境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同样有义务保护环境,但他们面临的发展任务应该较环境保护的任务更重要、更突出。中国在与这些国家的交往中为其他发达国家树立了典范:大力实施对外援助,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对外援助了4 000亿人民币,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切实“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同周边国家深化互利合作,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同非洲国家共谋发展,推动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新发展”。中国呼吁发达国家要“履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义务,落实到2020年每年提供 1 000 亿美元的承诺,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因此,对有能力实现发展与环保并重的国家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实力较弱的国家通过他国的资金、技术支持发展经济并和其他国家一道在发展中谋求人与自然和谐,避免走其他发达工业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在构建“清洁美丽的新世界”道路上,“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不必纠结于环境法立法宗旨的二元性。发展不是恶魔,不必为了环境保护而限制发展,否则易陷入自然中心主义的泥潭;同时,也无需为经济发展作辩护,那样又易落入人类中心主义的窠臼。人与自然和谐是“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对环境法目的的正确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欲建构的也是一个实现了经济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类大同社会。“义务本位论”环境法曾大力批判了我国环境法因其包含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提出应将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交给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唯一的立法目的。

4. 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观与“义务本位论”环境法都是建立在环境有限性的认识基础之上

“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由于环境是有限的,在消耗了所有资源后人类将面临资源枯竭,在人口无节制增长之后,面对的将是拥挤的生存空间,所有的环境问题都会出现在地球这个小小的星球上。“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在呼吁构建“环境使用阈限制度”和“依自然的控制指标”的总行为控制制度时,也是以环境有限性为认识基础的。人类的环境行为一次次在逼近环境的极限,因此需要环境法去规制人类的环境行为;也正是因为环境的有限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才更加紧迫。究竟如何才能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借鉴荀子“礼治”的智慧,提出“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分配,即把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人类广泛的欲求之间做‘相持而长’的分配”[26]。将有限的环境进行分配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更是人类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的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对环境资源的分配,要注意避免平均主义,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分配。

5. 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观要求政府对环境负主要责任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是世界各国必须正视的问题,而环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往往让造成环境问题的企业、个人束手无策[27]。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解决需要各主权国家政府通力合作,国内的环境问题,如内陆河流的污染防治往往需要流域内不同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密切配合。由此可见,最有能力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的唯有政府。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在环境保护事项上沟通协商,与他国政府一道制定国际环境条约,履行环保义务。例如,中国政府在面对国际环境问题时曾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自身对环境保护应负的环境责任:“中国责无旁贷,将继续作出自己的贡献……敦促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性责任,兑现减排承诺,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28]。在国内,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依然是政府。“政府环境义务或责任是环境法义务体系的核心,是环境法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反观我国政府走过的环境保护之路,可以很好地发现这是一条“由政府自上而下启动和推动的,也由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之路”。再者,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环境规划,或者是实施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都需要政府主导并由政府承担责任。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要求主权国家对全球性环境保护负责,而“义务本位论”环境法要求各地方政府负责并实施“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二者互为补充,共同组成了一个适用于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的政府负责的环境法体系。

六、 结 语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在当下依然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它仍然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必需的且能够解决诸多棘手问题的手段。然而,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人类历史的车轮前行,另一方面却又让人类尝到了环境问题带来的苦果,这就促发了“环发矛盾”。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了环境法必须回答的问题。“义务本位论”环境法呼唤“人类的克制”,建议对环境资源进行“分配”,最后通过“节制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应对环境问题,但却一定程度上有碍于经济发展。同时,对于节制发展的程度和分配的方式,“义务本位论”环境法也言之不详。“发展是安全的必要条件”,“一个极度贫困落后、内部发展失衡的国家和地区”难以“实现长治久安”,“发展的失衡”会为“各种极端思潮冒头”埋下隐患。世界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欠发达地区,他们虽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但是绝不能因噎废食而节制其自身的经济发展。如何让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共同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应对之策——“各国要同舟共济,而不是以邻为壑。各国特别是主要经济体要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兼顾当前和长远”。当今的美国政府为其经济发展而不负责任地开环境保护的历史倒车是对人类整体的一种分裂,是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典型。经济、技术较为发达的主要经济体需要通过经济转型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同时,为经济、技术欠发达的国家提供必要的帮助,让其免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经济快速发展、脱贫致富的过程中实现对环境的保护。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逐步深入,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各国生态观的转变,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利用控制在“环境使用阈限”之内,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去保护环境。唯有如此,“环发矛盾”才能真正解决,“义务本位论”环境法的理论和制度构建才能柳暗花明。

注 释:

①本文所论述的“环发矛盾”的难以调和性主要是出现在只注重经济增速却不重视经济质量的发展时期,随着党的十七大“又好又快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环发矛盾”就已经在逐步调和。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转型期,因此寻求“环发矛盾”的破解依然任重道远。本文旨在论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不是论证广义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因为发展包括诸多层面的内容,并不是所有发展都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比如生态文明的发展就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本文所说的经济发展也主要指的是经济总量的增长。

②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看,他们走的基本上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此,“环发矛盾”在发达国家显现的最为充分和突出。

③本文讨论的环境法,主要就是以徐祥民教授为代表的“义务本位论”环境法。

④环境保护同样具有正当性,这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许多环境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但本文讨论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主要是为了突出“环发矛盾”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

⑤对于原子能研究专家来说,人类不需要担心资源减少这一环境损害,通过核能的普遍运用,人类会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实际上,核能的产生也需要核原料,原料必然是有限的;其次,核废物半衰期长、放射性强,是最为危险的固体废物。还有一种概念上可利用的“反物质”可作为不产生任何环境损害的新能源,但是以现在的人类技术发展水平,恐怕100年内都难以实现对其的利用。

⑥同其他主要环境问题不同的是,荒漠化是人类很早之前就已经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古巴比伦、楼兰、敦煌等曾经辉煌的人类文明早已经被埋在荒漠之中了。其原因有二:荒漠地区生态异常脆弱;人类经济发展带来的破坏。

⑦自然的内化能力最大限度即是“义务本位论”环境法提出的“环境使用阈限”。

⑧这种限制性具有长期性,但其终将在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的时代消失。

⑨现在国人对这种落后的、损害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深恶痛绝,然而正是这种令人憎恶的经济发展模式让国人吃饱穿暖奔小康,也正是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让我国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200年走过的路。

⑩据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发现,有55%的美国人认为环境保护是最为优先的,但73%的美国人认为加强经济发展是最为重要的。

猜你喜欢

环境法义务共同体
《觉醒》与《大地》中的共同体观照
爱的共同体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论《飞越大西洋》中的共同体书写
试析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趋势
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