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分析
——案主隐私保密与家校知情权的矛盾
2019-01-15陈梦菲
陈梦菲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文献综述
NASW伦理守则(1996)修订委员会主席FredericG.Reamer(1999)给伦理下过一个定义:“伦理困境指的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矛盾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出哪一种价值优先考量的决定。”在实务工程中,我们应当遵循各式各样的价值伦理,而保密原则则成为了社会工作伦理中最为关键的原则之一。保密原则强调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赵芳在《社会工作伦理:理论与实务》中提出,社会工作伦理中,保密原则有两层含义:①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②一旦隐私信息被提供出来,社会工作者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在了解情况后给予的许可,通常情况下不能把利用专业关系取得的有关服务对象的材料向其他人表露。
但在实务过程中,往往很难完全遵循保密原则,从而产生伦理困境。赵芳指出保密也有例外时候。首先,要征得服务对象同意,或者得到合法授权的服务对象代理人允许。其次,预防服务对象或者能够认定第三方受到严重的、近在咫尺的、可预期发生的伤害,即: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案主对他人存在暴力威胁;②暴力行为是可预见的;③暴力行为即将发生;④社工一定要辨认出潜在的受害者。最后,法律规定披露却不用服务对象同意的,比如服务对象有危急的传染性疾病或陷入刑事案件等。
在目前检索到的文献中,打破社会工作伦理的保密原则主要可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况:①预防案主或第三方存在预期危险;②法律规定需要披露信息。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情况有时不属于以上情况,但确实存在是否遵循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因此,本文根据实务过程中的具体案例,探讨除却以上两种情况,保密原则是否还能够被打破,这样的伦理困境该如何解决。
二、研究内容
在学校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会不断遇到各种伦理困境,笔者以南京X小学为例,探究在学校社会工作实务中,案主隐私保密与学校、家长知情权的矛盾,并尝试提出解决措施。
在学校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谁是案主?是找我们帮助的同学和老师,还是出资的学校?现代社会工作已经不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简单的专业关系,其中还涉及很多人,包括服务申请人、案主、利益相关者、专业介入对象、社会工作者、付费的人或机构、服务的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时,服务申请人、案主、付费的人、专业介入对象是同一个人,有时候却是不同的人。不一样的对象有不一样的期望,对问题的想法也不同。因此,确定案主和案主系统是非常重要的。服务对象是与社工建立正式专业关系、有契约约定的人。案主系统除了案主,还包括服务申请人、专业介入对象、直接相关受益者等。故而,在学校社会工作系统中,我们的案主应该是来寻求帮助和我们建立了专业关系的学生。
笔者在X小学实习时,接触到一个涉及案主保密原则和学校、家长知情权的伦理困境,以下介绍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及笔者的相关思考做法。
案例:小A,六年级学生。由于上音乐课时吵闹,影响课堂正常上课,被老师带到笔者所处的心育室。小A向笔者发泄了最近遇到的事情产生的负面情绪,由于马上升初中了,学习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这几次的测验考试她都没考好,没有达到老师和家长的要求,如果没达到要求,其父亲就会打她,不让她出门玩耍,她觉得她肯定学不好也不想学了。上周体育课,同学们都去了操场,小A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的,她在某个同学的桌子底下看见了20块钱,便把钱据为己有,后来同学找的时候她也没有把钱还给同学。她事后表示很害怕,但又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担心会被其父亲打以及会受到异样的眼光。因此小A希望我保密,不要告诉学校和家长,但同时她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工作者给予她帮助。
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在服务过程中如果遵循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中的保密原则,就会替小A保守秘密,不让学校和她的家长知道她的学习动力减弱、成绩退步、偷拿同学钱等情况,然后通过笔者的专业介入改变案主。虽然这样做遵守了保密原则,但是未来的事情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笔者无法保证通过我的介入和帮助,案主的情况能够得到改善。万一笔者的介入对案主不起效果,案主学习成绩不断下降,偷拿东西的行为也越发严重,那么后果将会更加不堪设想。可是如果将这种情况告知学校及案主的父母,肯定会对案主造成一定伤害,案主不仅会被其父亲打骂,而且还会遭到周围同学异样的眼光,伤害案主的自尊,并且会破坏案主和笔者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专业信任关系,也不利于接下来服务的开展。因此,笔者陷入了一种伦理困境,是尊重案主的隐私权进行保密,还是尊重学校和家长的知情权将案主的情况进行告知呢?
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工作界的伦理专家曾提出伦理决定的一般步骤,供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参考:①认识案例中的伦理问题,包括分析社工自己的价值观、责任和义务。②清楚辨别任何个体、团体影响伦理决定的情况。③正确认识伦理行动的每个过程以及参与其中的对象,分析可能存在的利益和风险。④深刻领略为什么会支持或反对理由。⑤与同事和恰当的专家进行咨询。⑥作出伦理决定并记下决策过程。⑦监督和评估伦理决定。根据以上步骤,鉴于笔者当时并无同事,且认为该案例笔者能够处理,因此未咨询督导意见,作出以下分析判断及方案。
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的时候,社工需要进行调和,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让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有部分的退步,以保证权利的平衡。在实行保密原则时也应该进行利益的调和,但这种调和是让案主伤害最小化。在学校社会工作系统中,服务对象虽然主要是学生,但也包括学校、老师和父母等,它是一个系统,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学校和家长对孩子的情况享有知情权,且家长对孩子还享有监护权,向他们告知实情也是社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学校社会工作的实务过程中,社工对案主的“绝对保密”是十分难做到的。
由于笔者是在小学进行服务,所服务对象大多为12岁以下的儿童,他们的身心发展都尚未成熟,各种能力发展不完备,辨别是非和自我决定能力较弱,易受到各种诱惑而产生偏差行为。从长远发展来看,笔者应该将案主的真实情况告知学校及其父母,并联合他们帮助案主走出困境。首先,笔者和案主进行了沟通,将和父母学校沟通的情况告知案主,取得案主的支持。并和案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帮助案主释放学业和生活压力,扭转非理性观念,改正偏差行为。其次,笔者对案主进行了家访,将案主的情况及感受告知了其父母,在升学压力下,父母更不应该一昧强调学习成绩,对孩子采取暴力管教的方式,而应该多给予案主关怀和支持,学会理解案主的想法,平等对待她,尊重她,帮助她从压力中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和状态。最后,笔者和案主的班主任进行了交流,针对升学压力、学习成绩下降等方面,为案主制定了专门的复习计划。针对偷拿同学钱一事,照顾到案主的尊严,由案主向班主任说明事情经过,归还钱并代为向钱的主人道歉,并没有在班级公开此事。
在这次的案例中,笔者遵循了美国学者多戈夫等的伦理抉择七原则,把社会工作的价值论理原则按照其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列,当社工在两个价值论理原则中难以抉择的时候,应该首先服从靠前的那个原则。而原则的排列顺序如下:①保护生命原则;②差别平等原则;③自由自主原则;④最少伤害原则;⑤生活质量原则;⑥隐私保密原则;⑦真诚原则。由于案主是个六年级学生,自我决定能力较弱、自控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面对问题自主性较差,需要父母和学校的监督与支持,所以将事情的真相告诉学校和父母是遵循了最少伤害原则,这个原则是在隐私保密原则之前,符合伦理抉择原则。
在后续评估跟进过程中,案主偷拿东西的行为没有再发生,案主与其父亲的关系得到改善,从而缓解了案主的压力。根据新制定的学习计划以及课后的辅导计划,案主的学习成绩得到改善,其中英语在期中考试中取得了100分的好成绩,增加了案主的学习信心以及学习动力。
三、总结
社会工作是一项在利他主义价值观指导下的助人服务,工作者所有服务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服务对象能够从困境中走出以达到助人自助。而社会工作核心伦理的保密原则则是为了保护案主的隐私,让案主能安心接受我们的服务,建立起信任的专业关系,便于服务更有效地开展。在小学学校社会工作实务中,笔者提出一种新的打破保密原则的情况的考虑。当工作者所服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案主的自决能力较弱,遵循保密原则对案主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时,工作者可根据情况,适当打破保密原则,将案主的情况告知其监护人。
学校社会工作系统中,我们的案主是来寻求帮助的学生,而学校、家长是案主系统,和案主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享有对案主情况的知情权,是为了共同促进案主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复杂的实务过程中,案主的隐私保密权和家校知情权之间往往有着很大的冲突,社会工作者很容易在不同的价值伦理中徘徊,被困在各式各样的伦理困境中,社会工作者必须勇于面对这些伦理困境,从多个角度分析不同价值论理在实务中所起的作用,保持不同伦理间的平衡,保证案主的利益最大化,减少对案主的伤害。社工一定要迎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与抉择,保持一个思辨的社工思维逻辑,在实务过程中,不断锻炼、发展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