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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以英国经验为鉴

2019-01-15王嘉文

山西青年 2019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跨境交易

王嘉文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一)我国跨境电商立法现状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启动时间相对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这一单行法的制定使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有了专门性基本法可依。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签名法》以及《刑法》等单行法,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各行业规范也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当前法律制度之不足

1.跨境电商法律规定仍需完善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场所的虚拟性、跨境性以及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争议产生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跨境交易活动时,尤其在B2C模式下,无法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实体问题法律依据①。通常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需依据法院地冲突法进行指引。而在管辖法院难以明确时,针对实体问题的准据法选择就十分复杂。我国现行《电商法》中仅在第二十六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遵循进出口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专门性问题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这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从事跨境业务时争议的顺利解决增添了不确定性。

2.消费者隐私保护亟待加强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性和远程性,许多不法商家无视法律规定,形成一个非法的利益链,肆意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事商业性质活动,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侵犯。而在现行《电商法》中仅在第23条规定经营者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未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特定的隐私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3.消费者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在发生交易纠纷时,保障消费者顺利维权是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电商法》第四章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做出了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契合。然而,由于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尤其是跨境交易中,具有时空阻隔的特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及时得到救济。

4.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足

从国际综合竞争力来看,我国电商企业与欧美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我国国内物流业十分发达,然而在国际货物配送时,还停留在传统的经营阶段。同时,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对于出口国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货物交易和配送较为随意,因此有较高的交易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不了解交易方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导致我国企业常常遭受严重损失。

二、英国跨境电子商务

(一)英国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现状

英国是全球最早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得益于其高工业化和现代化,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虽然我国是全球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是目前人均网购数额最高的国家是英国。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主要得益于庞大的经济总量,而就单位消费水平而言,英国仍高居榜首。

(二)英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最先兴起的国家之一,英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较为体系化和完善,主要由欧盟法规和国内立法两部分组成。

1.欧盟法规

欧盟于2002年发布的《电子商务令》是英国电子商务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规范。该指令侧重于对经营者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与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以及经营信息披露规范。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英国的电商企业需遵循的核心原则是欧洲法中的“原产地原则(Countryof Origin Principle)”②,即企业只需遵守其所在国的规定。因此,除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等例外情形,英国及其他欧盟国家电商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只需要遵循该指令的规定。

2.英国国内立法

1998年《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一套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规则。该法案对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经营者只能记录与业务需要相关的必要的个人数据。未经相关监管人员许可,不得将收集到的数据以各种形式带出欧盟(包括电子邮件)。2002年《远程销售法案》(Distance Selling Act)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不适用于B2B模式的交易合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远程性特征,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实体货物。因此,在该法案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活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信息记录程序法(ICO Cookie Law)是由英国信息专员署(ICO)制定的一项隐私保护法律政策。这一法律所涉及的是某些以小文本文件的形式收集起来储存在智能设备上的特定类型信息。在英国运行电子商务商店,必须使用Cookie。该法律的目的是针对那些以不正当或可疑的方式使用跟踪的网站,正常使用不受此法约束。

三、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想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经济处在不断更新换代的动态发展中,我国现行《电商法》无法覆盖跨境电商务的所有问题。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成为个人生活中广为关注的话题。我国现今并没有针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从当今发展趋势来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应提上专门性立法日程。英国设有《数据保护法案》《诽谤法案》以及《信息保护法案》等对个人和官方信息以及个人隐私进行规范的单行立法。美加等国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制定了专门性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立法经验,通过专门性立法或发布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方式完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体制。同时,为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应完善并严格执行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完备的跨境电子商务反垄断体系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跨境电商竞争秩序。

(二)完善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

在英国有一项制度非常有利于个体消费者迅捷、便利地的解决纠纷——小额诉讼。在小额诉讼中,个体消费者不一定必须请律师,且诉讼程序大为简化。同时,专门机构投诉维权这种途径一般不会直接受理单一消费者的纠纷,而是把类似案件归纳整理,集中处理,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因此,我国应依据动态发展着的跨境电商实践而积极完善《电商法》和其他部门法中相应的规定。同时,我国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积极寻求跨境协作,建立跨区域电子商务合作组织,完善消费者跨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三)着力培养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人才

电子商务作为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新时代行业的典型代表,对创新型、复合型从业人才有着较大的需求。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它是集传统商贸、咨询服务、物流仓储和涉外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国家应着重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高校的智库功能。

(四)跨境电商改进运营管理机制

与欧美大型电商企业相比,我国电商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综合竞争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我国跨境电商在“走出去”时应遵守出口国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贸易损失。同时,应完善跨境电商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升购物体验满意度。以英国经营模式为鉴,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要重点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效率的国际物流团队,建设海外仓储体系,以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四、结语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全球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不断参与并深度开展跨境电商实务,并于2018年订立了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电子商务法律。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中,我国跨境电商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应从完善立法、培养人才、鼓励电商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力量。

[ 注 释 ]

①根据CISG第2条的规定,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不适用本公约.

②资料来源:欧盟法律法规数据库(Eur-lex),“原产地原则”是一项为了便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自由交易而提出的规则,以便鼓励跨国界竞争.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 uri= CELEX%3A32000L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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