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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治理措施

2019-01-15周奕君

山西青年 2019年14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周奕君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100)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我国1997年《刑法》中第294条第一款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出了界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对该犯罪做出进一步的界定,只是详细阐述了该犯罪的特征。在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有了更加准确的规定。

根据2015年《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准确地了解该犯罪的几个鲜明的特征:

1.犯罪组织的形成相对稳定,成员较多,组织者和领导者明确,核心成员基本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组织框架相对稳定,具有个体分工,明确的团队意识,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有组织地利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是使用其它非法手段去取得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为确保该组织的活动奠定经济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组织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能够保证其顺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通过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压迫、摧残群众。手段是暴力、威胁等,并且要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是暴力、威胁手段,而是通过引诱、欺骗等手段危害国家、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利益的,或者是个人犯罪,那么这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放任,独霸一方,在一定的地域或者特定的行业内,产生了非法控制或者是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根据《刑法》第294条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通过贿赂、胁迫等诸多方式,令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隐瞒,使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个部门联合授权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各地开展了打黑除恶的浪潮。那么,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黑恶势力通常来说指的是黑势力和恶势力的通称。黑势力在一定范围上可以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进程,是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具有黑社会组织的一些特质的犯罪。①而相对于黑势力来说,恶势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恶势力指的是运用暴力、恐吓、骚扰等手段,在相对确定的地域或行业内恣意妄为,欺侮、压榨群众,强迫交易,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团伙。②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黑势力与恶势力具有相似性,但也在以下方面有所区别:

首先,有些学者认为恶势力属于黑势力范围,二者属于子罪和母罪的关系。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而且恶势力的势力范围比较固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恶势力究竟是不是属于黑恶势力,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程度。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地犯罪行径,主要是为了扩张其势力影响范围,从而进一步控制一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从而实现经济利益。而恶势力则是在一定地域或行业内,反复使用暴力、恐吓、骚扰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妇女卖淫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控制和扩张势力范围,仅仅是为了低层次的经济需求,扰乱社会安定。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合法的收入来源以及庞大的经济能力,这是他们用以支撑犯罪继续进行的动力;此外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放任,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以便更好的实施犯罪。而恶势力犯罪团伙通常没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并且他们没有庞大的经济实体,也没有明确的保护伞,或者保护伞的层次比较低,程度相对黑势力来说比较轻。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趋势

从过去几年的某些省市打黑专项行动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越来越多,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也逐步增强,抓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也明显增加,为了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而查处的包庇、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数量也很庞大。我国各省市逐步开展了打黑专项活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迫在眉睫。

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维见解也产生巨大转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态也开始向更高层次转变,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从起初的暴力犯罪扩展到政治和经济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始转变犯罪手段,从政治领域着手,物色保护伞,进行非法商品交易、巧取豪夺,甚至渗透到与大众生存息息相关的产业,从而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与最初的暴力手段相比,转型之后的犯罪手段更加内敛,极大减少了同执法机关直接来往的情形,犯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加肆无忌惮。

(二)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用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增多。直接暴力抢夺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是因为风险高、利益少,因此这便不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获取利益的主要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新兴行业的领域的活动逐步增多,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矿产开采企业、交通运输行业、娱乐行业等,这些行业的商业利润大、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便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新的作案领域。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逐渐呈现出企业化的趋势。企业可以作为当今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程度是由于企业拥有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鲜明的主体职责分工、健全的监督保障体系。为了能够方便有效地实施犯罪,必须在组织内部制定相对合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而企业化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机构上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它可以迅速使其成为黑社会性犯罪合法化的外在表现形式。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著提升。我国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逐步开始向软暴力扩张,犯罪形态也更加成熟。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又决定了,寻求政治保护伞只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在经济方面又形成一种较为固定的地下经济秩序,来为他们不合法经济来源提供一个合法有效的外衣。这种形式的犯罪因其外部表象合法化而增加了执法机关侦破其犯罪的难度。③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成因

追求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生存的动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保证内部结构的稳定以谋求更高的发展,必然要采取经济措施稳定组织成员,并吸引新鲜血液,因此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对非法商品交易和服务的需求,从而构建了一个非法经营的地下市场,为组织提供了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场所。

虽然我国的社会与经济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但是仍然存在不合理的资源分配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容易受到市场垄断,产生不正当竞争。商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动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这些非法的企业家纠集在一起,利用暴力手段形成商业垄断和经济控制,严重挤压竞争对手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获得非法利益取得高额利润。

(二)政治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腐败现象也逐渐加剧,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在各式各样的腐败案件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有影响力的是司法官员的腐败。些许司法官员收取了犯罪组织的贿赂,扮演保护伞的角色。在侦查过程中,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措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罪,给予其司法上的保护,为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添了许多障碍。

另外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让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行政执法,对相对人进行暴力、引诱、欺骗,导致行政执法混乱,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便利但是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比如钓鱼执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欺骗的方式让相对人进入行政处罚的区域,此时由充当保护伞形象的行政执法人员将其给予行政处罚,不将违法所得上交国家而是据为己有的情形也可能发生。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经常会在经济层面需要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比如在税务方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和协助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在公司企业注册上,通过与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串通,对注册需要的资金手续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偷减,可以减少建立企业所需成本。

简而言之,由于腐败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猖獗,国家首先要注重反腐倡廉,加重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对犯罪的打击更加迅速有效。

(三)文化原因

首先是传统的封建帮会思想的影响。传统帮会组织中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思想作为组织指南约束着每个组织成员,这样的规则模式导致组织成员对规则的认知同社会群众的认知存在差异,甚至犯罪组织的领导者会有意地曲解传统帮会规则,创造出属于组织领导者所认知的规则,这就更会导致组织成员对组织死心塌地的认可,这样更有利于组织内部的和谐,对更好的实施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是受到封建等级观念的感染。封建等级观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内部结构提供了模版,根据封建帮会的组织结构,设置组织的内部职位、任务分工、组织等级等,对犯罪分工合作等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使得犯罪效率大大地提高,成员的犯罪热情也极度高涨,为了能够更快的获得更高层次的职位,成员会更加积极地去实施犯罪活动。

再者,当今世界呈现国际化趋势,国家之间交流增多,同样也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国际文化的参考。例如黑手党的发展,他们的发展模式就可以被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引用,黑手党组织纪律中的七诫、家族式的组织结构和军团、黑手党的入会仪式等,这些都可以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拿来借鉴。此外还有美国的18街黑帮以及MS-13黑帮等,这些国际性黑帮组织,都能够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行提供借鉴。

(四)社会原因

由于我国依旧处于城市化进程,社会的流动性增大,持续时间较长,许多城市人口过于密集,这就给予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机会。由于社会的高度流动性,犯罪分子在犯下罪行后更容易隐藏起来。毫无疑问,这将增加侦查和逮捕的难度。而现在的防控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组织成员实施了犯罪,可以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捕,通过各种途径逃离犯罪现场。

另外,目前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贫富差距,也是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猖獗的关键原因。例如高利贷,有些不法商人发放高利贷给急需用钱却又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民,事后收取高利贷则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取本金利息。

四、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措施

在“打黑”行动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更为合法有效呢?

(一)在经济层面上,完善经济组织建设,健全经济制度,严格金融监管,全面审查涉黑企业。为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经济的管理,要求经济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合法的经济实体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和控制。首先在公司企业成立时候,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质的审查,提高警惕;其次要加强金融监管,对企业运营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合法化途径应当予以审查。

(二)在政治层面上,必须坚决抵制腐败,对于腐败要保持零容忍的立场,加强我国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政治腐败问题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不良作风问题,这对我国的政治建设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必须要坚决抵制腐败,保证政治清明。当前我国正大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坚决抵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就成了防控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在反腐败行动中,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反对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强大的反腐机构,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要加强腐败举止的内外管理,健全上下监督的监督模式,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要强化廉政建设,拔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机关中的保护伞。同时,要迅速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形势,确保国家公务员态度积极,坚决抵制腐败和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完善规章制度,保持警惕,完善监督机制。要对司法人员进行保护和监督,保障他们的福利待遇,减少因贪污腐败而涉黑的可能性;加强对司法人员权力的监管,避免其为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安全保障,在预防犯罪的同时,为执法人员在致力于打击黑社会犯罪时免除其后顾之忧。

(三)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理。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打击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是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措施。近年来,我国制订并且不断完善了许多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例如: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刑法》第294条的修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了主要在传统的暴力非法领域,还集中在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运输行业、娱乐行业等领域,并涉猎一些新兴的领域,如担保、典当等。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所以,必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领域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为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提供依据。

(四)在社会影响方面,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是重要方法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我们必须要借助公众的力量,阐明公众的影响,激励广大人民敢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鼓励群众敢于积极举报,便于扩大案件信息的来源,同时还要为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以及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在加强对线索的调查的同时,要全面细致的将各种线索连接起来,形成一个重要的线索网,为全面打黑除恶打下牢固的根基。

[ 注 释 ]

①康树华.当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预防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28.

②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39.

③郭坤旭,尚将,刘恩豪.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刑事治理措施.法制与社会,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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