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奶山羊养殖场(户)卫生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1-13张红梅
文/张红梅
(陕西省千阳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做好奶山羊养殖场卫生防疫工作是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健康养殖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提高规模场效益的一种必然选择。一旦养殖场被动物疫病所侵袭,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中小型规模奶山羊养殖场在卫生防疫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1 奶山羊产业发展现状
千阳县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北部山区,总面积996 平方公里,地形、地貌呈“七山二塬一分川”。全县辖7个镇,65 个行政村,总人口13.4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1 万人。近年来,千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奶山羊产业发展工作,把奶山羊产业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来抓。到2018年底,全县畜牧业总产值9 亿元,全县奶畜存栏9.1 万头(只),其中奶牛存栏1.5万头,奶山羊存栏7.6 万只,全县奶产量9.3 万吨,其中羊奶产量2.7万吨,加工羊乳制品0.3 万吨。目前,千阳县畜牧业正处在由传统的粗放、散养家庭饲养管理模式向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模式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全县新建成奥能、富源牧业2 个千只以上规模奶山羊良种场,累计达到5个,发展100 只以上奶山羊养殖场(户)141 个。
2 卫生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奶山羊养殖场建设不达标
在卫生防疫工作中,部分奶山羊养殖场的建设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表现为以下5 个方面。
2.1.1 选址方面
距离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不足500 m。
2.1.2 布局方面
在布局方面,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分,没有配备隔离设施,未对草木进行绿化美化。场区出入口设置的消毒池不符合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的要求,也没有按要求添加消毒液,未随时更换。生产区入口处没有配备消毒和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入口处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彻底分开。
2.1.3 人员方面
没有与其规模相配套数量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由于部分奶山羊养殖场管理不规范,养殖效益不高,兽医人员工资偏低,有的甚至得不到保障,导致人员流动频繁,在动物疫病防控和资料记载中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
2.1.4 设施、设备方面
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消毒设备,特别是对进入场区的车辆、人员无法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严格消毒。
圈舍和运动场地面选择材料欠佳,坡度设计不符合规定要求,难以清理、消毒,粪、尿排出受阻,致使奶山羊长期在粪尿和泥泞中生活、运动、休息,从而引起奶山羊乳房炎、肢蹄病等细菌性疾病的多发。
场内没有配备疫苗冷藏设备和消毒、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虽然有,但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
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致使污水、污物到处横流,粪便随地堆放,臭气熏天,夏季蚊蝇乱飞,导致细菌和病毒不断传播。
没有独立的动物隔离舍,对引进和患病动物不能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而直接混群饲养管理,给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埋下了隐患。
2.1.5 建立档案方面
未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2.2 动物卫生防疫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养殖场(户)负责人对动物卫生防疫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卫生防疫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流于形式。
近年来,由于国家在涉农、惠农方面支持力度较大,投入项目数和资金较多,使得相当部分“门外汉”投资奶山羊养殖场,而这些人在养殖和管理方面,缺乏疫病风险等相关知识,认为只要建场就能获得项目资金,或羊能挤奶、能产羊羔就是效益。对日常的卫生防疫工作不关注、不重视,在落实卫生防疫措施上怕花钱、不投入,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去执行。
2.3 缺乏科学合理的卫生防疫制度
2.3.1 没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在生产管理中,部分养殖场(户)没有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符合原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在日常预防中也不按照制定的程序执行免疫接种,只是与散户同步进行,每年仅实施春秋两季奶山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强制免疫,其余病种不进行接种预防,一旦发病即等待死亡处理。另外,养殖场对已免疫的奶山羊不进行详细的规范建档,而是由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进行具体免疫信息平台网络化录入和更新。
2.3.2 检疫净化不到位
各规模奶山羊养殖场(户)每年执行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检测任务,即在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监督配合下,采集奶山羊血清送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虎红平板凝集筛选法进行“布病”检测,对可疑血清样品再用试管凝集沉淀法进一步确诊定性。对“布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奶山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但由于养殖场(户)负责人对“布病”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担心扑杀奶山羊造成经济损失,而不愿意做“布病”检测。
2.3.3 没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对门口消毒池、消毒室、消毒通道、出入车辆、场区环境、畜体、工作人员等没有规范的消毒制度,使用的消毒药品浓度、方法、间隔时间、负责人、出入人员(车辆)登记等没有进行严格要求,导致病菌不断滋生、蔓延,消毒工作流于形式,没有任何详细的记载。
2.3.4 疫情监测报告不到位
按照要求,每年需要对规模养殖场(户)负责人和兽医(防疫)员进行详细的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专题培训,但养殖场(户)仍对疫情疏于监测,即使在临床上发现可疑病例,也不愿按规定及时上报,不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只是私下治疗。
2.3.5 未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
由于部分奶山羊养殖场(户)设施设备不完善,对粪污、医疗废弃物、病死奶山羊、产后排泄物等无法按要求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而是随意掩埋了事,或对粪便乱堆乱放,对医疗废弃物像生活垃圾一样随地乱扔,给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
3 应对措施
3.1 完善硬件设施设备
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造、完善奶山羊养殖场(户)硬件设施设备。同时,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达到正常生产管理的卫生防疫条件,从基础做起,把好养殖环节关,将因卫生防疫条件不合格引发的动物疫病风险程度降到最低。
3.2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规模化奶山羊养殖场(户)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特别是奶山羊养殖场(户)负责人,直接主宰着养殖场(户)动物卫生防疫措施落实的决策和生死存亡,因此需要懂经营,会管理。
3.3 配备与养殖场规模数量相适应的兽医人员
养殖场要聘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为其服务,尽量做到人员长期固定,能够切实做好本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对动物卫生防疫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以便追踪溯源。
3.4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依据原农业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和本地曾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史等制定免疫程序,包括动物疫病免疫、“布病”检疫、驱虫、隐性乳房炎监测、蹄部保健等,特别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对于规模养殖场(户)的奶山羊口蹄疫免疫,羔羊28~35 日龄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 个月再进行1 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 个月免疫1 次。对于小反刍兽疫,羔羊在1月龄后免疫1 次;对当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 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应及时进行免疫;在规模化羊养殖场中,定期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效果评价,当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低于70%时,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首次免疫必须加施畜禽免疫标识,以实施可追溯管理。
3.5 积极开展奶山羊“布病”检疫净化工作
按照陕西省畜牧兽医局要求,禁止对奶山羊使用“布病”疫苗免疫,要严格按照“布病”防治技术规范和乳用动物、种畜健康标准,对场内奶山羊全部进行“布病”检测,对结果为阳性的羊应及时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用具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防止疫情扩散。积极推进无“布病”奶山羊养殖场或小区的建设工作,确保奶源、种源安全。
3.6 定期驱虫,加强管护
根据各养殖场(户)羊只寄生虫的种类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驱虫药物,每年春秋季进行驱虫。一般选用广谱、低毒的药品内服,如丙硫咪唑片,每千克体重10~20 mg,1 次内服;也可选用广谱、低毒、长效的虫灭等药品肌内注射进行驱虫。驱虫不但对体内寄生虫有良好的杀灭作用,而且对体表寄生虫也有良好的杀灭作用。
3.7 严格消毒
严格消毒,防止病毒、细菌扩散、蔓延。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养殖场(户)环境卫生清理消毒制度,每日坚持按制度执行,并规范填写消毒记录。春秋季每半月消毒1 次,冬天每月消毒1 次,夏天每周消毒1 次,水槽、食槽每5 天消毒1 次。粪便采用生物热消毒法、堆积发酵法。
3.7.1消毒药品必须选择对人畜无害或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
3.7.2养殖场(户)门口消毒池可用2%烧碱或蓝光作为消毒液,每3 天更换1 次,雨天随时更换,保持消毒池内药液的有效性。
3.7.3出入场区人员、车辆要严格进行消毒登记。饲养员、兽医进入场区前必须在门卫室洗手,用消毒肥皂或消毒液清洗;进入生产区需穿专用胶靴,器具在入场前用蓝光喷洒消毒。
3.7.4圈舍内、外场区道路每周定期消毒1 次。舍内带畜消毒可采用对人畜无害的消毒液,如蓝光、易克林等,可轮换使用。运动场及场内道路可用2%烧碱水或蓝光消毒。空舍应当按照冲洗、喷烧、喷洒、熏蒸四步消毒。用碱水消毒的固定用具应彻底冲洗,除去消毒液,以免腐蚀皮肤和用具。
3.7.5奶山羊在分娩前需对乳头、阴部用0.1%高锰酸钾水或1:800蓝光擦洗后送入消毒过的产房待产。
3.8 乳房、蹄部卫生保健
3.8.1保持羊舍、羊床、运动场、羊体及乳房的清洁,羊舍、羊床及运动场需要保持平整、干燥、无污物。
3.8.2挤奶前必须用清水或药浴液清洗乳房,然后用干净的毛巾擦干,挤完奶后,再用3%~4%次氯酸钠溶液等消毒药浸泡每个乳头数秒。
3.8.3停乳前10 天、3 天进行隐性乳房炎的检测,反应阳性的羊只要及时治疗,两次均为阴性反应的羊可施行停奶。停奶后继续药浴乳头1 周,并定时观察乳房变化。预产前1 周恢复药浴,每日2 次。
3.8.4每年对泌乳羊定期进行隐性乳房炎监测。对有乳房炎临床表现的羊只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及时淘汰久治不愈的奶山羊,以减少传染来源。
3.8.5每年春、秋季各检查和整蹄1 次,对患有肢蹄病的羊要及时治疗。在肢蹄病高发季节,应每周用5%硫酸铜溶液喷洒蹄部2次,以减少肢蹄病的发生,尤其需要关注肢蹄病高发羊群的整体状况。
3.8.6禁用有肢蹄病遗传缺陷的公羊精液进行配种。
3.8.7定期检测各类饲料成分,经常检查、调整、平衡奶山羊日粮的营养需求,特别是当肢蹄病发生率达15%以上时。
3.9 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
在日常饲养管理中,随时观察羊群的临床特征、生产性能等方面的变化,如果发现有某种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时,应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6条要求,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6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提交规定的监测报告。同时,认真开展动物主要传染病及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对检出的普通病病羊需要及时在病羊舍进行隔离、集中治疗。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奶山羊,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按要求上报。
3.10 严格病死奶山羊及其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奶山羊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粪污、使用的疫苗、医疗废弃物等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原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