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形音义互求中的语义疏证方法
2019-01-13王用源
王用源
(天津大学外国语言与文学学院, 天津300350)
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段注》)中利用形音义之间的内在联系来校勘《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传本之讹误、疏证语义、推衍引申义、破解假借义等,成就非凡。《说文·叙》段注:“许君以为音生于义,义著于形。圣人之造字,有义以有音,有音以有形,学者之识字,必审形以知音,审音以知义。”[1]他在《王怀祖广雅注序》(《广雅疏证·序》)中说:“小学有形、有音、有义,三者互相求,举一可得其二。有古形、有今形、有古音、有今音、有古义、有今义,六者互相求,举一可得其五……学者之考字,因形以得其音,因音以得其义……”[2]基于对形音义关系的正确认识,段玉裁提出了诸多形音义的相关理论,运用科学理念注解《说文》,其科学思想和方法有待我们发掘。
冯胜利探讨了乾嘉学者划时代的发明与贡献,并指出乾嘉学术的语言研究具有科学属性[3]。施向东梳理了段玉裁对上古音研究在观念上、学理上、方法上、形式上的突出贡献,对段玉裁古音学理论的科学品质及其内在逻辑进行了评述[4]。王用源等基于“乾嘉理必”说,从“断、必、当、本”等论断入手,以例证的方式揭示《段注》中蕴含的科学理念[5-6],杜以恒还从“三礼”的角度考察《段注》对说文的改动[7]。这些研究为探究乾嘉学者的科学思想奠定了基础。本文主要搜集段注中语义疏证的有关材料,从“以音疏义”“以形疏义”“以义疏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①,试述段注所使用的理论和方法。
一、 以音疏义
以音疏义的理论基础是“音生于义”。段玉裁指出:“必先说义者,有义而后有形也。音后于形者,审形可知音。即形即音也。合三者以完一篆。说其义而转注假借明矣。说其形而指事象形形声会意明矣。说其音而形声假借愈明矣。一字必兼三者,三者必互相求。万字皆兼三者,万字必以三者彼此交错互求。”[1]764段氏提出“音生于义”的理论,通过审音以知义来注《说文》。
“音生于义”可推导出“义存乎音”。“义存乎音”是“屮”字注中提出的音义关系理论。《说文·屮部》:“屮,草木初生也。象丨出形有枝茎也。古文或以为艸字,读若彻。”段注:“上言以为,且言或,则本非艸字。当何读也?读若彻。彻,通也,义存乎音。”义存乎音,说明字音承载着字义,就可通过字音来推求字义。要运用这些音义关系的理论和方法来疏证语义,还必须具备对字音的系统认识,这也就是段玉裁前半生致力于《六书音均表》的原因,段氏提出“古本音说”“古谐声必同部说”“音韵随时代变迁说”“古合韵说”“古假借必同部说”等重要理论,为形音义的系统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段玉裁注《说文》,就是对形音义理论的具体实践。我们将段注中以音疏义的方法大致总结为以下六类。
1. 利用声符系联谐声字疏证语义
段玉裁多次提到“凡同声多同义”“同声之义必相近”等,这里的“声”指声符,具有相同声符的一组形声字,意义多相近。段氏运用归纳法系联了大量同声符的形声字,总结出“凡从×之字皆(多)有×义(意)”“凡×声之字皆(多)有×义”等规律性认识来表达同声符之字义相近的观点,如言部“诐”字注:“凡从皮之字,皆有分析之意,故诐为辨论也。”其中“意”主要是指核心义素。此类情况较多,如艸部藟:“凡字从畾声者,皆有积之意。”艸部芋:“凡于声字,多训大。”艸部葉:“凡物之薄者,皆得以葉名。”齿部齮:“凡从奇之字多训偏。”鼓部鼖:“凡贲声字多训大。”囗部囩:“凡从云之字皆有回转之义。”夕部夗:“凡夗声、宛声字,皆取委曲意。”衣部襛:“凡农声之字皆训厚。”衣部袗:“凡声字多为浓重。”衣部:“凡金声今声之字,皆有禁制之义。”卩部卶:“凡从多之字训大。”鱼部鰕:“凡叚声如瑕、鰕、騢等,皆有赤色。”女部娠:“凡从辰之字皆有动意。”土部埤:“凡从曾之字皆取加高之意。”部陉:“凡巠声之字皆训直而长者。”
冯胜利将科学研究的理论构建程序归纳为八个步骤(操作法),即尽观察、准分类、掘属性、建通理、溯因推理、演绎推理、预测有无、核验现实②。段玉裁首先通过大量的观察,发现众多汉字中声符与意义存在某种关系,于是对声符进行分类,探求声义之间的联系,得出“凡同声多同义”“同声之义必相近”等通理,据通理提出“音生于义、义存乎音”等理论,在疏证语义的过程中进行推理、核验现实等,其治学方法符合科学研究的程序。
例1:八篇上人部:侊,小貌。从人,光声。《国语》曰:“侊饭不及壶湌。”(小当作大,字之误也。凡光声之字,多训光大,无训小者。《越语》句践曰:“谚有之曰:觥饭不及壶飱。”韦云:“觥,大也。大饭谓盛馔,盛馔未具,不能以虚待之,不及壶飱之救饥疾也。言己欲灭吴,取快意得之而已,不能待有余力。”《韩诗》云:“觥,廓也。”许所据《国语》作侊,侊与觥音义同。《广韵·十一唐》曰:“侊,盛貌。”用韦注。《十二庚》曰:“侊,小貌。”用《说文》,盖《说文》之讹久矣。③)
在此注中,段氏运用“于音寻义”的原理作为理论基础进行推演,断定“凡光声之字,多训光大,无训小者”,并以《越语》韦昭注和《韩诗》作为书证,据“音同义同”原理,“觥”可训“大”“廓”,侊与觥音同则义同。在此基础上推演并验证事实:《广韵》十一唐的“侊,盛貌”用韦昭注,《广韵》十二庚的“小貌”则是沿用已有错讹的《说文》,根据“于音寻义”,判定所引《说文》错误已久,当为“大貌”。
段玉裁在总结声符与字义之关系时,常用“凡”“皆”等来概括带有规律性的论断,有人认为段氏某些论断太绝对,但我们不能据以完全否定段氏的论断,段氏的“凡”不是表普遍性的逻辑术语,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有些论断在一定条件下是正确的,只不过段氏没有明言条件而已,段氏的疏证实践表明了他对“条件”是有一定控制的。譬如,利用“同声符义相近”对字形和字音进行注解时,善于从会意中识别省略的形声,从形声中识别省略的会意,如:
例2:一篇上示部:禛,以真受福也。从示,真声。(此亦当云“从示、从真,真亦声。”不言者,省也。声与义同原,故谐声之偏旁多与字义相近,此会意、形声两兼之字致多也。《说文》或称其会意,略其形声;或称其形声,略其会意。虽则省文,实欲互见。不知此,则声与义隔。又或如宋人《字说》,只有会意,别无形声,其失均诬矣。)
2. 利用声训法揭示训释词与被释词的关系
声训法是基于训释词与被释词之间的音义关系建立的一套方法,然后利用声训法再来揭示训释词与被释词的关系。叠韵为训、双声为训和“之言”是主要的声训法。叠韵为训的,如:
例3:一篇上一部:天,颠也。(此以同部叠韵为训也。凡“门,闻也”“户,护也”“尾,微也”“发,拔也”皆此例。)
这是明言“叠韵为训”的,还有些仅言“叠韵”。此类注解还见于“局、街、、木”等字注。指明双声为训的,如:
例4:七篇下穴部:窠,空也。
此类注解还见于“禁、宧、窠、俗、騋”等字注。还有少数是双声叠韵关系,如“葑”下注。段玉裁利用建立的通理(声训)来核验现实(校勘),如艸部:“菸,也。”段注:“,各本作‘郁’,误。蔫、菸、三字双声。者,如酿也。”此类疏证见于“祼、菸、詷、秝、痥”等字注。
“之言”是传统训诂学的一种声训方法,是探讨同源词的重要材料。段注常用“之言”“之为言”等术语来揭示不同字的音义相通关系。
例5:一篇上示部:祼,灌祭也。从示,果声。(《大宗伯》《玉人》字作果,或作淉。注两言祼之言灌。凡云“之言”者,皆通其音义以为诂训,非如“读为”之易其字,“读如”之定其音。如:载师,“载之言事”;族师,“师之言帅”;襢衣,“襢之言亶”;翣柳,“柳之言聚”;副编次,“副之言覆”;禋祀,“禋之言烟”;卝人,“卝之言矿”,皆是。)
例6:十一篇下仌部:冬,四时尽也。(冬之为言终也。《考工记》曰:“水有时而凝,有时而释。”故冬从仌。)
“A之言B”就是利用音义关系来解释词语的方法,被释词和训释词之间存在音、义两方面的双重关系,见于“礿、祼、禫、璜、珽”等字注。段注中“之言”的训释格式多为“A之言B”,少数为“A之言BC”等情况。有的是训释词中的一个字与被释词存在音义双重关系,如“矔”字注:“矔之言灌注也。”“宕”字注:“宕之言放荡也。”有的是A与B存在双声关系,A与C存在叠韵关系,即A为BC的合音词,如“尒”字注:“尒之言如此也,后世多以尔字为之……耳之言而已也。”
3. 通过字音疏证假借义
《说文》旨在说字之本义,段注在疏证本义的同时,通过声音来解说假借义,即“破假借”。段玉裁在“丕”字注中提出“凡假借必同部同音”,这也是段氏尽观察后建立的通理,然后以此疏义。
例7:一篇上示部:禔,安也。《易》曰:“禔既平。”(虞翻自言臣高祖光、曾祖成、祖凤、父歆,皆治孟氏《易》,至臣五世。翻注此爻云:“祇,安也。”然则孟《易》作“禔”训安甚明。翻本作“祇”,谓祇即禔之假借。与《何人斯》郑笺正同。氏、是同在第十六部,得相假借。)
此类注解还见于“祇、秘、璪、玱、班”等字注。
《说文》是“就形以说音义”之书,假借字与字音相联系,可“于声得义”,即依声说假借。如“象”下注:“古书多假象为‘像’……似古有象无像。然像字未制以前,想象之义已起,故《周易》用象为想象之义,如用易为简易、变易之义,皆于声得义,非于字形得义也。《韩非》说同俚语,而非‘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之恉。”此类注解还见于“旖、纔、纕、蠓”等字注。
在解说古代语词(虚词)时,段氏也善依声说假借。如糸部:“缇,帛丹黄色也。衹,缇或作衹。”段注:“衹之训适,以其音同在十六部而得其义。凡古语词皆取诸字音,不取字本义,皆假借之法也。”这一论断十分精当。此类注解还见于“则、甹、其、而、然”等字注。
4. 根据字音疏证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
段注从语音入手,用“同音同义、音义皆同、音同义近、同音通用”等术语来揭示不同字词在音义上的联系,疏证了一组组字词的词义关系。“音同义近”“音同义同”等多用来标明同源字之间的关系,少数是异体字、古今字等关系。指明“同音同义”关系的,见于“胥、自、熯、熛”等字注。
例8:十篇上火部:熯,乾貌。(乾读如干。此与日部暵同音同义。从火犹从日也。《易·说卦》传,王肃、王弼本作“燥万物者莫熯乎火”。《说文》日部及徐邈本作“莫暵”,字有分见而实同者,此类是也。)
段氏用来指明“音义同/音义近”音义关系的术语30余个。譬如:指明“音义皆同”关系的,见于“芴、达、喾、叽、踣”等字注。指明“音同义近”关系的,见于“嚣、鞪、、翫”等字注。指明“同音通用”关系的,见于“毒、咮、萧、、刷”等字注。指明“某与某音义同”关系的,见于“薾、、、、参”等字注。指明“音义皆相近”关系的,见于“虨、、、、驸”等字注。指明“双声义同”关系的,见于“切、彪、虓、熮、”等字注。指明“音同义异”关系的,见于“刊、、、、曶”等字注。指明“音同义别”关系的,见于“龢、鵅、舜、、嫚”等字注。
5. 根据音义之间的联系疏证语义
根据“音生于义、义存乎音”的理论,段玉裁提出“于音寻义、于音得义、双声像意、音貌其义”等考求词义的方法,并据此疏证语义。“于音寻义”见于“颃、犬、关、普、贯”等字注,突出字音与字义之间的以音载义关系。
例9:十篇上犬部:犬,狗之有悬蹏者也。(有悬蹏谓之犬,叩气吠谓之狗,皆于音得义。)
段玉裁还运用“于音寻义”对《说文》进行了十分精彩的校勘。
例10:十篇下亢部:亢,人颈也。……颃,亢或从页。(此字见于经者,《邶风》曰:“燕燕于飞,颉之颃之。”毛传曰:“飞而上曰颉,飞而下曰颃。”解者不得其说。玉裁谓,当作“飞而下曰颉,飞而上曰颃”,转写互讹久矣。颉与页同音,页古文,飞而下如首然,故曰“颉之”,古本当作“页之”。颃即亢字,亢之引申为高也,故曰“颃之”,古本当作“亢之”。于音寻义,断无飞而下曰颃者。④)
段氏运用他从文献语言中归纳出来的“音像其义”和“音貌其义”的音义规律疏证语义,见于“旡、硍”等字注。“以音载义”现象不仅出现在单音节词中,在叠音词中也相当普遍。
例11:一篇下艸部:茷,草葉多。(《诗》:“白斾央央”,本又作“茷”。《泮水》之“其旂茷茷”,即《出车》之“旟旐旆旆”,《采菽》之“其旂淠淠”也。然则《小弁》“萑苇淠淠”,亦当云“萑苇茷茷”。本言草葉之多,而引伸之状旌旗也。)
叠音词“央央、茷茷、旆旆、淠淠”均表盛众义,《诗经》中盛众义的叠音词很多,大多数叠音词需因声求义。段玉裁把这类叠音词称作叠字,见于“菶、芮、雇、、彭”等字注。
6. 根据联绵字训释通例疏证语义
段注用归纳法揭示了联绵词的训释通例,并以此疏证、校勘《说文》。“连绵字不可分释”的原则见于“綊”字注,“义举于上字,下字不复举”的训释义例见于“瑜”字注。
例12:一篇上玉部:瑜,瑾瑜也。(凡合二字成文,如瑾瑜、玟瑰之类,其义既举于上字,则下字例不复举,俗本多乱之。)
根据联绵词训释通例,段玉裁对《说文》中的联绵词进行疏证,见于“璿、琰、玪、苦、柍”等字注。段氏用“依全书通例补”“据全书连绵字通例更正”等语句来对“俗本多乱之”现象进行疏证。例如,小徐本《说文》:“欂,壁柱。”“櫨,柱上柎也。”段氏勘正为:“欂,欂櫨,柱上枅也。”“櫨,欂櫨也。”并注明“依全书通例正”。此类勘正见于“、唸、諉、柮、孛”等字注。
可见,段氏在说解联绵词不可分训的同时,还注意到联绵词多形的特点,善于因声求义,在“移、磛、怓、縒、翻、犹”等字注中都有相关考证。
二、 以形疏义
“音生于义,义著于形”“因形以得其音,因音以得其义”是对形音义关系的揭示。根据这一理论,可通过字形考求字音,进而考求字义;或者直接根据字形来说解或考求字义。
1. 根据字形疏证本义
许书旨在依形说其本义。段氏基于“义著于形”,利用“以形求义”方法来疏证相关字义词义。
例14:一篇上玉部:瑱,以玉充耳也。(《诗》毛传曰:“瑱,塞耳也。”又曰:“充耳谓之瑱。天子玉瑱,诸侯以石。”按,瑱不皆以玉,许专云以玉者,为其字之从玉也。凡字从某、为某之属,许君必言其故。)
段氏在此注中揭示许书对本字本义的训释原则,即“凡字从某、为某之属,许君必言其故。”在多处疏证“从某之故”,见于“物、咸、此、妻、娉”等字注。要考求本义,就需把握“依形立解、于形得义”的原则。
此类注解还见于“玨、丈、敦、皕、食”等字注。此外,段玉裁还指出“物盛则三”的构字特点,如“晶”字注:“凡言物之盛,皆三其文。”“焱”字注:“凡物盛则三之。”其他还见于“、灥、磊”等字注。
2. 根据字形考求字音和字义
“一”下段注:“《尔雅》《方言》,所以发明转注假借。《仓颉》《训纂》《滂熹》及《凡将》《急就》《元尚》《飞龙》《圣皇》诸篇,仅以四言、七言成文,皆不言字形原委。以字形为书,俾学者因形以考音与义,实始于许,功莫大焉。”段氏指出《说文》以字形为书,因形可以考音与义,并将此方法的创举归功于许慎。基于“音生于义,义著于形”,段氏提出“学者之识字,必审形以知音,审音以知义”的方法。
例17:三篇下支部:支,去竹之枝也。从手持半竹。(此于字形得其义也。)
段氏在“元”字注中阐明许书的体例:“《说文》,形书也。凡篆一字,先训其义,若‘始也’‘颠也’是。次释其形,若‘从某、某声’是。次释其音,若‘某声’及‘读若某’是。合三者以完一篆,故曰形书也。”“一”字注中指出“俾形声相表里,因端推究,于古形、古音、古义,可互求焉”,这是段玉裁注《说文》的指导思想,具体实践,略举一例。
例18:七篇下疒部:痥,马胫疡也。从疒,兑声。一曰,将伤。(将,疑当作“捋”。捋、痥叠韵。小徐本作“持”。)
段氏认为“一曰,将伤”疑误,于是先从字形上辨误,认为“将”疑作“捋”。以字音为据,捋痥叠韵,推知“捋”和“痥”之间的字义关系。加之,小徐本作“持”,当为“捋”字形误。此外,在“企、硞”等字注中也有精当分析。
3. 根据字形破解形近相借
《说文解字·叙》:“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段玉裁认为除了本无其字的假借外,还有本有其字的假借,可分为同音假借和形近假借两类。形近假借,即因字形相近而借用,借形体A为形体B,这与“假借必依声托事”的原则(凡假借必同部同音)不合,形近假借音类远隔,段氏认为此类假借“无容后人效尤”,见“屮”字注。
例19:一篇下屮部:屮,艸木初生也。象丨出形,有枝茎也。古文或以为艸字。(凡云“古文以为某字”者,此明六书之假借。……至于古文以“屮”为艸字,以“”为足字,以“丂”为亐字,以“”为训字,以“”为泽字,此则非属依声,或因形近相借,无容后人效尤者也。)
可见,段玉裁对形近相借持否定态度,认为假借必依声托事,音类远隔的假借属偶尔为之,为变例。此类注解还见于“帝、疋、丂、”等字注。
三、 以义疏义
段玉裁认为字音有转移,字义也有转移,如“家”下注:“此字为一大疑案。豭省声,读家,学者但见从豕而已。从豕之字多矣,安见其为豭者耶?何以不云叚声,而纡回至此耶!窃谓此篆本义乃豕之凥也,引申假借以为人之凥。字义之转移,多如此。”基于对词义发展的认识,段玉裁以义疏义的方法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八类。
1. 系联相关字词进行类比求义
在解说或考求本义时,段氏通过系联相关词义加以类比,从同类现象中疏证本义。许惟贤指出:“段氏在《说文注》中,很注重字或词的类比研究,即在一篆之下,于阐发字的本义、推衍字的引申义的同时,常牵连相关字加以比较,说明两者的同异、古今、正俗、正讹、形变、音变、同义、近义、反义、异义、假借等种种关系,极大地丰富了注的内容。”[8]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段注中类比字的情况,许惟贤还编制了《类比字索引》附于书后。比如,段氏通过系联“茧、丝、蚕、蛾”等来考证“蛹”的词义当为“茧中蚕也”。
例20:十三篇上虫部:蛹,茧虫也。(许于茧曰:“蚕衣也。”于丝曰:“蚕所吐也。”于蚕曰:“任丝虫也。”于蛾曰:“蚕化飞蛾也。”蛹之为物,在成茧之后,化蛾之前,非与蚕有二物也。立文不当曰“茧虫”,当曰“茧中蚕也”,乃使先后如贯珠然。疑转写必有讹乱。)
采用类比求义的还见于“祖、琬、珧、止、荤”等字注。有时是并列同类项加以推理,有时是使用“犹、如”等比况词来说明,使用“犹、如”等比况词来类比的情况在正反同辞现象中较常见。在指明正反同辞现象时,段氏还系联其他同类现象进行类比,如屮部:“毒,厚也。”段注:“毒兼善恶之辞,犹祥兼吉凶、臭兼香臭也。”此类疏证还见于“祀、通、讨、舍、傮”等字注。
2. 识断和辨析同义近义
识断和辨析同义近义就是对意义相关者,牵引而明其会通;对义近、义异者,聚而辨其异同。《说文》是据形类聚的,以部首为经,以物类为纬,以类相从而非以义相次,这是形书目次编排的优点,但难以呈现同义词之间的关系,段氏利用“同义”“义同”“义通”“义近”等术语来识断同义近义。
例21:二篇上走部:超,跳也。(跳,一曰跃也。跃,迅也。迅,疾也。然则超与趣同义。)
例22:十篇下心部:忱,诚也。(诚者,信也。《诗·大明》曰:“天难忱斯。”毛曰:“忱,信也。”言部谌下曰:“诚谛也。”引《诗》“天难谌斯”。古忱与谌义近通用。)
“辨析同义近义”与“识断同义近义”不同,前者重在辨,后者重在识,这是从两个不同角度看待词义之间的关系。段氏在辨析时使用另一组术语,如“浑言、统言、析言、散文、对文、粗言、精言”等,这些术语重在辨析,而“义同、义近”等重在求同。段玉裁指出:“凡物统言不分,析言有别。”浑言和统言都是指对一组近义词给予相同的解释而不着力区分其细微差别,析言则指辨析近义词时对同类事物、动作行为、性质特征等着力区分其细微差别。据我们统计,浑言见于“喘、唯、哯、呻、走”等字注,共162见;统言见于“祥、斋、祭、、珩”等字注,共69见;析言见于“祀、珧、氛、芓、苏”等字注,共193见⑤。另外“散文”16见,“对文”20见,如“踣、器、革、篚、秂”等字注,段氏认为“散文则同,对文则别”,这对术语是对古代训诂术语的沿用。“粗言”和“精言”也是一对辨析同义词的术语,但段注不常用,仅见于“伦”字注。
钟明立曾指出:“段注的同义词研究,代表了我国古代关于同义词研究的最高水平。具体地说,主要在三个方面有所继承和发展:一是隐构了一个全新的《说文》同义词系统;二是创建了一套比较科学的综合训释同义词的训诂术语;三是总结、撷取了一批数量可观的同义词辨析。”[9]下面略举一例,如:
例23:一篇下艸部:蓆,广多也。(《郑风》:“缁衣之蓆兮。”《释故》、毛传皆云:“蓆,大也。”《韩诗》云:“储也。”广义与大近,多义与储近。)
辨析近义词的注解还见于“膞、複、覶、涅、瀀”等字注。而有些近义词的所指对象不同,如:
例24:四篇下肉部:膏,肥也。(肥当作“脂”,脂字不厕于此者,许严人物之别。自胙篆已下,乃谓人所食者。膏谓人脂,在人者可假以名物,如无角者膏是也。脂专谓物,在物者不得假以名人也。)
段氏还在“尾”字注中阐发了《说文》“严人物之别”的体例,此类辨析还见于“矍、骼、肉、臑、腴”等字注。
3. 由本义推求引申义
段氏不仅善推本义,而且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词义的引申问题,段注中“引申(引伸)”共1 325见。有些是直言引申,有些则说明由本义到引申义的引申方式、过程等。
例25:一篇上一部:天,颠也。(颠者,人之顶也,以为凡高之称。始者,女之初也,以为凡起之称。然则天亦可为凡颠之称。臣于君、子于父、妻于夫、民于食,皆曰天是也。)
例26:一篇下艸部:薄,林薄也。(《吴都赋》:“倾薮薄。”刘注曰:“薄,不入之丛也。”按,林木相迫不可入曰薄。引伸凡相迫皆曰薄,如“外薄四海”“日月薄蚀”皆是。傍各、补各二切同也。相迫则无间可入。凡物之单薄不厚者,亦无间可入,故引伸为厚薄之薄。)
此类据本义推求引申义的还见于“理、气、每、毒、庄”等字注。段氏不仅从某个本义推求引申义,而且还对某一义素的引申进行阐发。
例27:一篇下艸部:蒻,蒲子。可以为平席。(蒲子者,蒲之少者也。凡物之少小者,谓之子,或谓之女。)
段氏总结了一些词义引申的规律,如艸部葉:“凡物之薄者,皆得以葉名。”艸部蕤:“引伸凡物之垂者皆曰蕤。”艸部蒜:“凡物之小者称卵。”皮部皮:“引伸凡物之表皆曰皮,凡去物之表亦皆曰皮。”丰部丰:“凡物之大貌曰丰。”来部来:“凡物之标末皆可称夆。”手部抟:“凡物之圜者曰抟。”段玉裁有时将“引申”和“假借”并提,有些“引申”实属假借,如艸部:“盖,苫也。”段注:“引伸之为发端语词。”有时所谓的“假借”是今天所说的引申,如王部:“皇,大也。”段注:“皇本大君,因之凡大皆曰皇。假借之法,准此矣。”可见,段氏的假借是包含引申的。
4. 由引申义反推本义
《说文》传本错讹较多,有些释义并非本义,段氏利用引申义反推本义,或对本义和引申义进行辨析。
例28:五篇下食部:饭,食也。(自饎篆已上,皆自物言之。自篆已下,皆自人言之。然则云食也者,谓食之也。此饭之本义也。引伸之,所食为饭。今人于本义读上声,于引伸之义读去声,古无是分别也。)
上例是段氏依《说文》体例辨别本义和引申义,这类情况还见于“旦、冣、幝”等字注。段氏不仅辨析本义和引申义的异同及其关系,还辨析了今义与本义,并对本义进行校勘。
例29:八篇上人部:俄,顷也。(各本作“行顷”,乃妄加行耳,今正。《玉篇》曰:“俄顷,须臾也。”广韵曰:“俄顷,速也。”此今义也。寻今义之所由,以俄、顷皆偏侧之意,小有偏侧,为时几何?故因谓倏忽为俄顷。许说其本义以晐今义,凡读书当心知其意矣。匕部曰:“顷,头不正也。”《小雅·宾之初筵》笺云:“俄,倾貌。”《广雅》:“俄,衺也。”皆本义也。若《公羊传》曰:“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何云:“俄者谓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此今义也。)
引经证本义是探求本义的方法之一,但是经传中的释义有些是引申义或假借义,与形书释义有别,段氏在“鬈”字注中阐述得非常清楚。
例30:九篇上髟部:鬈,发好也。(也,《广韵》作“貌”。《齐凡·卢令》曰:“其人美且鬈。”传曰:“鬈,好貌。”传不言发者,传用其引伸之义,许用其本义也。本义谓发好,引伸为凡好之称。凡说字必用其本义,凡说经必因文求义,则于字或取本义,或取引伸、假借,有不可得而必者矣。故许于毛传,有直用其文者,凡毛许说同是也。有相近而不同者,如毛曰“鬈,好貌”,许曰“发好貌”;毛曰“飞而下曰颉”,许曰“直项也”是也。此引伸之说也。有全违者,如毛曰“匪,文章貌”,许曰“器似竹匧”;毛曰“干,涧也”,许曰“犯也”是也,此假借之说也。经传有假借,字书无假借。)
5. 利用转注互训疏证语义
转注是六书之一。何为转注,历来有不同的认识。《说文·叙》段注:“戴先生曰:指事象形形声会意四者,字之体也。转注假借二者,字之用也。”[1]755段玉裁承其师说⑥,认为“转注者,异字同义之谓”“转注者,互训也”,用转注来解说词义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此可证讹字”。段氏在《订说文显然误字说》一文集中罗列了利用转注条例来考求词义、考证讹字的成果,并说:“学者循此意以考正其文,俾说解中讹字可以通体改正,复许书之旧观,岂非天下古今之一大快欤!”[2]99
例31:二篇上口部:噭,口也。(口,俗本讹“吼”,今正。《史》《汉》,《货殖传》皆云:“马蹄噭千。”徐广曰:“噭,马八髎也。”小颜云:“噭,口也。蹄与口共千,则为马二百也。”按,以口释噭,此必本《说文》。《说文》以口建首,下噭、噣、喙、吻字,皆与口字转注相接,此全书之例也。)
大多数转注是互训关系,少数“转注”不是互训。互训关系的转注见于“珍、玩、荏、蔡”等字注。非互训的转注见于“祡、祏、琱、艸、噭”等字注。
例32:一篇上玉部:琢,治玉也。琱,治玉也。(《释器》:“玉谓之雕。”按,琱、琢同部双声相转注。)
琱和琢不是互训关系,而是同训关系,段氏认为琱、琢同部双声相转注。转注以义为主,与字音也有密切关系,段氏在《六书音均表·古十七部合用类分表》中指出:“作字之始,有音而后有字。义不外乎音,故转注亦主音。”[1]833
6. 辨析体用同称疏证语义
“体用同称”是事物本体的名称(名词)与这个事物的功用(动词)使用同一个词形,属于词义引申现象。如句部:“钩,曲钩也。”段注:“钩字依《韵会》补。曲物曰钩,因之以钩取物亦曰钩。”“钩”的本义是曲钩(外形弯曲的钩子),其功用可用来探取东西,故引申为“以钩取物”的动词义。体用同称中,多数情况下体为本义,用为引申义。段氏利用体用同称现象来校勘《说文》,如竹部:“笞,击也。”段注:“疑夺‘所以’二字。笞,所以击人者,因之谓击人为笞也。”木部:“梳,所以理发也。”段注:“所以二字,今补。器曰梳,用之理发因亦曰梳。凡字之体用同称如此。”有无“所以”二字,关系到哪个意义是本义哪个是引申义的问题,段氏辨析了很多体用同称中的本义和引申义,见于“鞭、卦、籆、箠、筭”等字注。有少数注解太绝对,蒋冀骋就认为:“段氏用后人的语法观点规范前人,故凡体用同称之词而后世用作名词者,段氏皆加‘所以’‘所以……者’,误。”[10]蒋冀骋还辨析了“靷”“椎”字下段注的失误。段注虽有失误,但大多数疏证可信。
多数情况下名词义是本义,动词义为引申义,但也有相反的,段氏也注意到由动词引申为名词的情况。如手部:“捶,以杖击也。”段注:“《内则》注曰:‘捶,捣之也。’引申之,杖得名捶,犹小击之曰扑,因而击之之物得曰扑也。击马者曰棰。”糸部:“缚,束也。”段注:“引申之,所以缚之之物亦曰缚。”
7. 疏证古今义别和词义转移
在揭示“音韵随时代前移说”时,段氏也注重辨析词义的发展演变。以今天的词义发展理论来看,词义演变的结果有词义的扩大、缩小或转移。段玉裁也指出了一些古今义别的词义发展实例。如四篇上目部:瞻,临视也。(《释诂》、毛传皆曰:“瞻,视也。”许别之云“临视”。今人谓仰视曰瞻,此古今义不同也。)
段氏用来辨析古今义别的术语有“古今义殊、与古义别、与古义异、与古义绝殊”等,见于“膘、秧、穅、粪、罠”等字注。有些词的所指对象由此转为彼,就属于词义转移,如“家”下段注:“窃谓此篆本义乃豕之凥也,引申假借以为人之凥。字义之转移,多如此。”其他疏证见于“哭、宗、、齍、亢”等字注。
8.其他角度疏证词义之间的关系
词与词之间的意义关系十分复杂,段注还用了其他术语来疏证词义之间的关系。比如,“以某该某、举某该某、言某该某”等术语见于“腨、栽、鸟、漳、琫”等字注,如肉部:“腨,腓肠也。”段注:“腨者,胫之一端,举腨不该胫也。然析言之如是,统言之则以腨该全胫。”“义相因、相反而相成、相反而相生、意义相辅”等术语见于“公、奇、稛、各、跾”等字注;“前义包后义”等术语见于“瞥、制、煦、恫、州”等字注;“言属而别在、言属而别见、言别而属在”等术语见于“莪、属、澥、苘、秔”等字注;“以今释古、以今名释古名、以今语释古语、以今字释古字”等术语见于“屦、堂、嵞、尔、畟”等字注;“某义行而某义废”等术语见于“来、黎、久、叠、何”等字注。
四、 结 语
本文仅从“以音疏义”“以形疏义”“以义疏义”三个方面对段注中语义的疏证材料进行了梳理。段氏注解《说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这与他对形音义关系的理论创建密不可分,与他疏证《说文》的科学方法密不可分。段氏在《经义杂记序》中说:“玉裁尝谓校书必毋凿、毋泥、毋任己、毋任人,而顺其理。”[2]182顺其理,即谓考证结果的正确性离不开逻辑推理的科学方法,离不开逻辑思维和逻辑体系。
从段氏的语义疏证方法来看,他所使用的方法与“尽观察、准分类、掘属性、建通理、溯因推理、演绎推理、预测有无、核验现实”的理论构建程序契合。在建通理之后,通过推理、预测、核验等,便能发现他人无法发现的规律和文献中的错讹。可以说,段氏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这与他的科学方法密不可分。段注中的逻辑推理过程和逻辑技巧还有很多,有待我们从疏证材料中去整理、发掘。
注 释:
①《段注》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形音义三者来互求的,正如段玉裁自己提出的“小学有形、有音、有义,三者互相求,举一可得其二”,本文重在考察疏义的方法,故而做此分类。
②冯胜利于2013年6月27日在天津大学作了题为《科学的语言学研究》的学术报告,报告提出了形式科学的实践步骤,将理论构建程序归纳为八个步骤(操作法)。
③段注置于括号内,依许惟贤整理本《说文解字注》。
④冯胜利(2015)对此例“于音寻义”有详述,可参。
⑤冯蒸《说文同义词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212-248,收集整理了段注“浑言、析言”共260组。据马景仑《段注训诂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据统计,段注中的“浑言”共232次,“析言”共187次,两个术语共涉及到235个条目。马景仑的数据包括了“统言”“统辞”。
⑥见戴震《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