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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戒指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2019-01-12

乐活老年 2019年11期
关键词:唐某罗某生活用品

罗先生与唐女士是大学同学,从大一时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毕业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罗某购买了一枚价值3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并亲手给唐某戴上。后来,因双方感情不合,罗某欲与唐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罗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唐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结婚戒指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予得到的财产,但赠予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罗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唐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唐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唐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唐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罗某给唐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唐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唐某的个人财产,归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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