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第一部地方器官移植法规
2019-01-09
我国大陆关于器官移植的第一部法规(不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因为这3个地区有关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就分别颁布实施了),是2003年8月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深圳首开先河,制定并颁布了我国首部器官移植专项地方法规。条例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器官移植法治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什么事只要沾上“第一”的光,就会被人瞩目。我国大陆地区早在1996年就曾有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之后,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相关的议案或提案,并且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深圳的这部《条例》虽然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与其说它是规范深圳器官移植领域的法规,倒不如说是我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迈向法制化建设的标志。当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器官供求严重失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器官移植在我国医学领域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集中反应了国际器官移植立法的所有要素,与先进理念高度契合。《条例》开宗明义指出,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鼓励个人逝世后捐献器官,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患者的资料予以保密。可以说为日后我国各地方的立法乃至国家立法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
《条例》最具亮点的是对深圳市红十字会的职责有了十分明确的界定,不但规定了红十字会要做好社会性的普及宣传、捐献者的动员协调,还赋予红十字会“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这一段您看明白了吧?就是明确深圳的器官移植的分配工作应该是由红十字会做的。我想立法者的初衷一定是看到红十字会的“人道、中立、公正”的特点,才把这个责任赋予了红十字会。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对捐献者器官的获取和分配使用,一定要与移植医院特别是移植医生彻底隔离,以杜绝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深圳的这部《条例》,规定红十字会为第三方负责器官分配的原则,构建了一个很好的运作结构。但是十分遗憾,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条规定没有执行,导致今天的器官移植分配责任旁落。我毫不夸张地说,当初这一条要是能得到有效落实,今天深圳乃至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格局会是另外一番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