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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19-01-08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5期
关键词:本社交易量章程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因此,一旦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确定了分配方法,每个成员都有权按照分配方法分享盈余。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合作社解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是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作为合作社的“宪法”,应当对解散事由加以规定,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约定存在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应解散。解散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据本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在章程中对清算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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