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成就和基本经验
2019-01-08■文/崔潇
■ 文 / 崔 潇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农民的身份也由参加生产的劳动者变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农民的独立性使得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参加各种经济组织,这也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这种以家庭生产为主体的小农生产方式越来越难以直接对接日益扩大的大市场,两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各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应运而生,经过40年的探索实践,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历经以下三个阶段:
1.起步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1992年)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首先在农村进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生产方式成为了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元,也使农民成为具有自主权的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这也使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所谓的“去集体化”过程,此前计划经济时期的技术和工具已经不再适用。一批由农民自主发起和参与的合作组织开始在农村产生,旨在为农民解决生产技术问题。1980年,养蜂协会首先在四川成立;1982年,水产研究会由安徽天长县的十几户农民联手创立,之后在广东等地也出现了此类专业协会。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各类专业协会在中国各地渐渐发展兴起,到1987年已经达到7.8万个。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较之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5年,政府取消了粮食统一收购制度,农民不得不开始直面市场。这一时期,这些专业协会也为农民应对市场风险提供了一些服务。
2.探索发展阶段
(1993年—2003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过剩的农产品面临着“销售难”的困境。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的企业等开始介入,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之路。农民合作组织涉及领域从技术服务、供销服务逐渐扩大到产品的加工流通、技能培训和金融业务等更多产业。同时,除了专业协会,还出现了大量以研究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公司等各类称呼命名的农民合作组织。这一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也开始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多次在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文件中提出指导意见,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政策都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激励举措。
3.全面深化和规范发展阶段
(21世纪初至今)
进入新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同时,也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国家在加大政策支持、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示范引导等方面重点发力。如200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明确规定,农民可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组建各种合作组织。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得合作社能够合法地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建立业务关系,为农户提供了组织化支撑。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和规范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7月1日,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通过制度保障和政策推动,这一时期,农民合作组织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不断拓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二、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2007年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19年1月,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218.2万家,近一半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使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初步实现了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共同销售产品、共享技术信息,从农产品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组织既保证了农民主体地位,又能够解决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问题,形成规模效应。二是推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底,全国共有17万家农民合作组织实现了标准化生产,4.3万家通过了“三品一标”质量认证,29.6%拥有自主品牌,65.5%注册了商标。此外,一批农民合作组织还通过了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各类农产品质量认证并创办加工实体。农民合作组织产业领域由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形式由“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合作向资源要素股份合作拓展,业务由生产经营向资金融通、保险互助等内容延伸,层级由农户间合作向社际联合迈进,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成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三是带动了农民脱贫增收致富。农民通过合作组织联合起来,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销售难、加工增值等问题,还可以享受到新品种、新技术带来的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提高,并进一步降低投资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使农民收入得以增加。据统计,能够带动入社农户平均收入增加2000元以下的农民合作组织有18.1%,2000元—4000元的有40.2%,6000元以上的有24.9%,4000元—6000元的有16.9%。此外,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户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功能优势正在显现,在提高成员田间管理、技术革新、产品营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是法律先行,有法可依。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国家研究出台符合当时发展阶段的相关法律制度密切相关。除了实施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国家还多层次制定了配套法规,如国务院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各类适应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多个省市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和助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导、地方性法规配合、各类制度规范相互补充的法律架构。
二是农民组织,农民受益。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其最终目的是让农民真正受益,因此要让农民自主发起和参与。按照发起主体来分,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机构领办型、能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等。对于某些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机构领办型的模式更易成功,但这种模式应该仅作为过渡,最终的主体地位还应回归农民;对于拥有农民企业家和带头人的地区,可通过能人带动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助于减少内耗、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户的自由性;对于拥有龙头企业的地区,农民合作组织可作为企业与农户的中间组织,来推动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但这些模式有利有弊,因此必须要将改革持续深入,以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性和适应性,使农民真正受益。
三是政府引导,激发主体。我国农村的社区自治基础还比较薄弱,要完全实现农民合作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存在困难。另外,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与政府间的桥梁,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相关政府文件都强调,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应该给予“引导”和“规范”,而非“干预”,这表明了农民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地方政府对于个别农民合作组织给予政策倾斜的帮扶方式虽然能树立一些典型,但并不能解决普遍性问题。因此,政府的工作重点是着力为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生态、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四是政策保障,扶持主体。历年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到要对农民合作组织给予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供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在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服务、土地流转等方面形成一整套适合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但不能让农民合作组织对政府直接的财政扶持产生依赖,而是要注重引导其进行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2)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搜集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并开设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农民的管理技能、解决生产技术难题。(3)指导农民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支持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