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语境下法官庭审话语权研究
2019-01-08詹王镇谷元元
詹王镇 谷元元
一、引言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十几年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方面的法制工作均已取得了瞩目成就。作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初显成效。审判公开、司法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进一步拓宽,司法公信力和人权保障也比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也在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司法话语权的研究正是顺应法治建设这一需求所产生的。
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要求“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强调在法院系统内部和诉讼活动中保障法官的主导地位。①参见倪寿明:《落实法官主体地位的四个着力点》,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日。这将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对实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司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改善司法审判地位的弱化现象,以树立司法权威,凸显庭审活动在司法审判中的中心地位为目标,通过明确控辩双方在法庭、证据出示等方面的规则,对庭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庭审技巧特别是庭审语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当前的中国语境中,庭审话语权的行使,面临着来自自身和外界多元话语的不同压力,庭审话语情境呈现出非理想的状态,一定程度影响到了庭审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庭审话语权的语境进行完善,构建庭审话语权的保障机制并完善相关对策。
二、司法改革语境下庭审话语权的现状与问题
何谓庭审话语权?简单来讲就是各个参与主体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所拥有的关于利益表达、主张要求等内容的言说以及行为上的资格。法离不开话语,需要话语来表达,无论是法典或是法律规则、文件,还是诉讼,都依靠话语来实现。庭审话语权是针对法院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各主体所拥有的言说行为权,类似于“法权”的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根据童之伟的法权理论,法的最基本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权力首先是指一种力量,即能够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其次它也是一种通过影响他人而达到某种结果的能力。①参见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归宿,权力从属于并服务于权利。任何法权都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是两者之间的博弈和平衡的终点,是包括庭审话语权在内的法律领域的一切“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就是审判,司法的实质是对社会资源的权力分配,表达司法的话语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
(一)我国庭审话语权语境现状
1.庭审话语权运行不畅。司法实践中,庭审话语权存在运行不畅的现象,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偏差。近些年来,引起人们及广大舆论普遍关注的冤假错案与司法话语权语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2.庭审话语权的职业角色定位模糊。角色紧张是导致法官庭审话语权的职业本质变得模糊的直接原因。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法官在行使司法话语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到一种寻求社会理解与支持问题上的尴尬境地,即社会群体对法官的期望值过高并且因人而异。从人情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话语权内容中体现出对法官的期许多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一种判断——“法官应当为我做主,法官是代我行使司法话语权的。”法官职业角色受制于社会环境对该职业的角色期待,法官会自觉地将其对社会环境的角色期望的理解应用于自身职业角色的形成过程,并且非常努力地按照这种角色期望进行定位,以寻求最大程度上的社会认同与支持。法官必须不断面对各种各样的主张、论证及解释之间的竞争,也不断面对自我反性悖论,为了跳出这个悖论的陷阱,法官有时不得不利用裁量权自己进行决断,季卫东教授称之为“带着枷锁跳舞的决断主义”。①季卫东:《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为我做主、为我服务、中立裁判者,我国司法话语权的语境困惑及完善对法官角色的不同期望,不可避免地形成法官角色认同的内在紧张。这种紧张必然导致法官职业角色意识的矛盾与多重取向。包青天、法律布道者、调解者、安抚者,这种一体多面的情况,导致法官司法话语权的职业本质变得模糊。
3.行政权力影响庭审话语权的真实性。行政权在国家权利体系中位于主导地位,对司法权利的渗透影响有损庭审话语的真实性。与中国封建社会相比较,目前我国的权力体系分化程度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是,各部分权力体系仍具有高度的同构性和整合性。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起着实际上的主导作用,司法权对行政权存在着较大依赖,法院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功能呈淡化倾向。当法官在情与法的冲突面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适用实体法,做出裁断,可能会失去各方的支持,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些都会被视为工作失误,法官的能力、品德会遭到话语诟病,陷于媒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不同主体司法话语的汪洋大海。这样法官要做的是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化解纠纷,谨慎行使司法话语权,对案件的处理绝不能仅仅限于法律层面,导致司法话语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4.庭审话语权由法官主导。在目前实践中法官仍然是庭审话语权的主导者。法律的行为主体只有有限的资源,却对法律的执行拥有裁量权,而且在执行法律时会考虑他们自身的利益。绝对的“客观公正”在法律实践中更多是一种目标和理想,并非现实状况。②参见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会科学的未来走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法庭是查明事实的场所,也是争辩是非的地方。伴随着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庭审话语权有了明显强弱转化,法官由强变弱,当事人由弱变强。职权主义审理模式,在基层法院依然占绝对优势。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始终是几方对话的启动者。通过旁听或者查看审判笔录、视频资料,法官发言轮次占50%以上。目前,我国法官普遍受传统经验模式影响,不注重当庭审查判断证据效力,而是将全面核查证据留在草拟裁判文书时,当庭采用纠问式方式反复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占用时间多。
5.当事人庭审话语表达意识强烈。“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古罗马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为我们当代对话语权的讨论提供了人类早期的原初智慧。③参见谯莉:《司法语境下的话语博弈研究——兼论诉讼中弱势主体沉默权的保障》,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目前存在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引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强烈反感。约占55%以上的案件当事人表述观点受到过法官制止,其中,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信访、上诉、举报、投诉等方式表达过意见。司法实践中,警察、法官等司法权力主体作为司法话语权的主导者,常凭借话语权的相对强势,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压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语权,使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控辩双方的权利出现不对等状态,从而践踏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二)我国庭审话语权存在的问题
1.庭审话语权分配不均衡。据统计,在话语权主体方面,90%以上的法官都不有意识限制自己的话语权。30%的法官不能及时、有效提醒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冗长、重复的发言。60%以上的庭审中,陪审员陪而不审,从始至终,不发一言。另外,在话语权程序方面,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纠问多,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多,最后陈述阶段过于简略。
2.法官控制当事人的庭审话语权。在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定位截然不同,导致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是极不对称的。其中,法官是机构权力的化身,他们在法庭交际中可以控制谈话的内容、进度,而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处于被动和被控制的地位,其有限的话语权不仅受制于法官,也受制于对方律师,他们以回答法官或律师问话为主;同时,其答话内容,答话方式都受到严格的限制。①参见吕万英:《法官话语权的权力支配》,载《外语研究》2006年第2期。法官通过控制当事人的答话信息、限制甚至打断当事人的话轮、转换话题、限制当事人的谈话空间等多种手段来控制当事人或律师的话语权。从庭审的最初阶段,法官采用封闭式问话(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是法官话语权与当事人话语权不对称的最突出表现,法官通常是“无疑而问”,是其展示话语权的典型代表,给当事人造成一种结构上的压力。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为提高庭审效率,经常会采用选择性问句对被告进行询问,或对当事人的话进行归纳总结,当事人无论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是最少量的答话。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封闭性、选择性的问答方式体现了法官作为问话人对答话人(当事人)的语言约束力。
3.法官庭审语言过于生硬强势。主要表现为:一是庭审用语过于生硬,不够贴近群众。为保持庭审的程序性、规范性、法官多会运用专业术语。这有时会导致普通群众的理解障碍,特别是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二是庭审用语不够规范。有的法官不能合理摆正自己在庭审中的位置,在进行有关案件本身问题或事实调查性问话时,没有根据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规律,比如时间顺序、因果顺序等循序渐进地进行,而是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方式,随意主动庭审话语权,对于听取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往往显得不以为然;有的法官因庭前准备不充分或者驾驭庭审能力弱等原因,在庭审中出现逻辑性不强,问话内容含糊、补充过多、指代不清等情况,都将影响庭审话语权的准确表达和充分理解。甚至还出现了违反庭审纪律和法定程序的用语粗暴、带有人身攻击性、偏离庭审主体等情形,直接影响到作为法官庭审话语权的纯洁性、合法性。
4.法官的庭审话语权失位。虽然上文中说到了法官对于庭审话语权的过分主导,但是现实中仍存在着行政权制约着法官的话语权的现象。有的案件合而不议,有的案件未议先定等情况尚在一定程度存在。合议庭规则、员额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和制约法官话语权的重要问题。
(三)庭审话语权问题原因分析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话语权语境不理想、司法权威不高的现状,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法律属性不突出。司法活动政治、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之间出现不相协调之处,一味追求表面的一团和气而忘记了司法裁判应当承载的法律引领作用,使司法话语权的表达受到内外界环境因素的过多牵制,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二是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不平衡。譬如包括法院审判权在内的司法权力的“权力”性比当事人诉权的“权利”性呈现强势。要想实现司法话语权博弈的和谐,首要的问题就是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关系调适。因而,为了保障司法话语权对我国司法话语权语境进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当事人的庭审话语权也受到记录速度等技术因素的影响。由于当事人语言繁琐、法官掌控庭审全局能力不强、书记员概括能力不足、记录速度过低,导致当事人的主要观点不能及时、准确记录。
三、司法改革语境下完善法官庭审话语权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我国司法话语权的理论支撑
完善我国司法话语权语境的理论支撑,在于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建构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良性互动,即政治合法性以法律合法性的形式建立起来:法律合法性需要政治合法性参与和提供保障,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使司法的政治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达到平衡。一旦人们对该政府产生了信赖心理,对它的信任就会形成惯性,当制定新的法律时,民众就会较少地考虑该法的实质内容,更看重的是它是否符合立法的程序。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合法的政府在建立之初,就已经为自己的存在制定了道德底线,为自己的立法做了铺垫,划出了一个基本的法治方向,这就使得他们制定的法律不会有太出格的地方,这也解释了人们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信赖的原因。
(二)完善庭审话语权的中国语境之机制构建
完善司法话语权的中国语境需要得到实际的运作和切实保障。这就亟须构建一些诸如法律保障机制、表达保障机制、参与保障机制、协商保障机制等中国司法话语权的保障机制。
1.法律保障机制。司法话语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一是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保障作为民主之治,一方面保障权利,另一方面制约权力。宪法是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危险的保障,意味着广泛的私人领域和个人权利的保留,意味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归根结底,宪法保障就是对权益的尊重和平等保障。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通过全社会的宣传教育,使宪法权威深入人心,使普通公民、公务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行动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司法话语权的有效行使。二是要建立起保障弱势群体司法话语权的法律制度。弱势群体普遍缺乏话语平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可行的救济途径,要加快对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从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司法话语权。三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因其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限制了他们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弱势群体切实行使司法话语权。四是要完善法律诉讼制度。完善的法律诉讼制度能够在弱势群体受到侵害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能够有效行使司法话语权表达司法话语,充分进行话语博弈,防止法院暗箱操作。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自身行使司法话语权的法律水平和能力。五是要加强法院审判程序中对弱势群体司法话语权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既要给予弱势群体充分行使话语权的平等机会,重视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话语表达,又要做好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一系列司法公开工作,允许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参与到案件的正面讨论中,确保审判合环节的公开、公正,促进庭审话语权实现平等、和谐发展。六是合理规制法律与民主的互动关系。司法话语权既是民主的,又是法治的。
2.表达保障机制。表达保障对行使司法话语权具有重大意义,要有效行使司法话语权,最主要的因素是建立合理表达保障机制。表达保障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对信息和意见进行搜集和获取;二是以某种方式将所了解、判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表达;三是对形成的信息和意见进行传播。①参见刘卉:《我国司法话语权的语境困惑及完善》,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首先,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一个话语场,让一群经验、见解和诉求各异的话语主体,能够面对面磋商、辩论、行动;其次,要实现话语主体接受与表达话语权的双向互动。司法话语必须能够倾听和被倾听,这样司法话语权的行使才能被激励和吸引。再者,行使司法话语权的方式必须能在司法生活中向所有话语主体开放。
3.参与保障机制。司法参与是司法话语表达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参与是一种话语的交往过程,各方在交往过程中达成共识与妥协,从而使各种话语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发挥作用,不管话语主体不同的地位、收入等。要保证司法参与深入广泛,就必须做到:司法参与要公正、公开。要使司法参与本身公正,就必须使整个司法参与过程公开,自始至终透明化、阳光化,只有公开司法参与才能保证司法参与的公正,以保证司法话语权的和谐博弈与良性发展。
(三)司法改革语境下庭审话语权的完善对策
1.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特别是庭审能力水平。一个案件的庭审体现了一个法官的道德涵养和法律素养,没有良好的道德要求和法律底蕴无法成为一名优秀甚至合格的法官。因此,要对法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渗透到日常审判工作当中。法官应树立学无止境的思想,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庭审技巧,举一反三,积累经验,准确释法析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才能变为现实。
2.规范法官用语,保障当事人的庭审话语权。法官的职业魅力不仅在于语言,更在于思考和判断。法官应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法官应该始终保持庭审话语的客观性,不宜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不能过多干涉当事人的发言权利,要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在审判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让当事人具有参与程序的存在感,尽量不要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讲话。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持者,可以发问、指令发言、打断发言等,其他诉讼参加人会使用正式语言和礼貌用语;律师的庭审话语权也在法官的控制之中。然而,被告人作为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接受强制措施的被讯问人的地位,话语地位是最低的。因此,在这一情景之中,法官的话语权最高、公诉人其次、律师次之、被告人最弱。短板在于辩方弱小,所以要保障辩方的庭审话语权。保障辩方,既需要立法上予以规范,更要在庭审时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行使,要让代表被告人说话的辩护律师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保持话语权。法官应当认真聆听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关注庭审时被告人的表情、神态,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以更好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庭审目的。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知晓当地的人文传统,风俗习惯。对当事人不了解的诉讼权利、法定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对当事人的困惑、疑问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打断法官说话的举动等,法官应当及时察觉并充分沟通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
3.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的庭审话语权。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规定,落实合议庭职责、员额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委会规则,充分保障法官话语权,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严格落实领导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从机制上、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充分保障法官话语权的含金量。积极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理念,让审判活动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让法官成为法院工作的主体。
结 语
法官的庭审话语权承载的不仅仅是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重任,更多表现出来的是法律事实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法治要求的贯彻落实。本文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时代背景,揭示我国法官庭审话语权的现状及问题,从而为提升庭审话语权的质量,切实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供研究探讨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