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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兼程 再谱新篇
——乡村医生教育70年回顾及展望

2019-01-08本刊编辑部

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2019年7期
关键词:医师资格赤脚医生全科

农村卫生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当前更是要从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农村卫生工作。建国70年来,我国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扩大,乡村医生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精的递进式发展过程。

一、乡村医生的历史沿革

我国乡村医生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赤脚医生阶段(1949—1981年)

1952年,当时的卫生部下发《关于县以下卫生基层组织的组织系统、编制及任务的规定》,这是我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第一个政府性文件,规定自然村设卫生室,配有卫生员,不脱离生产,主要职责是办理全村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隔离和报告、环境卫生指导、卫生宣传及简易医疗和急救工作。

1967年12月上海川沙县首次在文件中使用了“赤脚医生”这个名字,1968年《人民日报》转载了一篇《文汇报》的文章中把“赤脚医生”定义为“不拿工资,帮助种地,亦工亦农,赤脚行医”,由此,“赤脚医生”这个名字在全国传播开来。因条件所限,“赤脚医生”的服务能力有限,主要以生产劳动为主。

(二)乡村医生队伍建立阶段(1981—1998年)

1981年,国务院出台《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的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中,正式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并规定达到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称卫生员。

我国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入了逐步规范的新阶段,特别是在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制定了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在硬件上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三)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考虑到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的实际情况,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肯定了乡村医生的医师身份,并对其性质、职责和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指出: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从2016年开始,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类别,经过两年的试点,从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至此,乡村医生的准入机制逐步健全,依法依规管理,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农村居民健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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