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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育制度改革与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2019-01-07雷宇

赢未来 2019年10期

雷宇

摘 要:每个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微小的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都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生育问题是每对夫妻都要面对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在生育问题上达成一致,必然使得夫妻的关系不稳定,也必然使得家庭关系出现隐患。为了适应我国的最新国情,也为了使生育制度和婚姻家庭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中国的婚姻法应该进行相应的修订,依据现实的发展对婚姻法进行相应变革,从而缓解家庭的生育问题,维护家庭的和谐。

关键词:生育制度;家庭问题;婚姻家庭法;完善模式;改革变化

每个时代都面临着相应的发展契机和内在隐患,当下中国的一大社会危机是出生率过低以及社会老龄化问题。中国正在由老龄化社会步入老龄社会。为了鼓励生育,也为了维护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生育制度和婚姻家庭法都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由此使得每一对夫妻都可以在更加合乎人性的生育制度内生育子女,正确处理夫妻间因为生育问题而产生的分歧,令每个家庭的未来和明天更加美好,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生育权概况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每个权利人所享受到的合理的、基本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的生存、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1]。生育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的范畴。按照我国的法律,每一对合法夫妻的生育权利都不得被任何人非法剥夺,夫妻有权利决定生育孩子,同时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夫妻间可以在生养一个孩子后,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生育权的内容

在生育权的具体内容上,主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生育请求权,另一个是生育决定权。生育权中的一种为生育请求权,夫妻一方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完成相应的生育任务,因而必须要借助于自己的配偶的帮助,但是在进行生育之前,应该高度尊重配偶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得到配偶的相应的支持、帮助和配合,由此方可确保生育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有效开展;生育决定权主要包含着关于生育的时间、方式、个数和间隔,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因此女性在生育的过程中具备着相应的生育决定优先权。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体现的理念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方案中,所体现出的是更加注重生育自主权的理念,法律更加尊重生育自由。同时法律也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维护,独生子女家庭仍然可以享有“独生子女光荣证”。

二 婚姻家庭法中涉及生育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婚姻与生育的关系

结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有着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有着不生育的权利,生育的权利属于夫妻双方,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也凸显了对于夫妻双方的生育自主权的基本尊重。

(二)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

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前,应该对生育问题达成基本的一致,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对生育问题达成基本一致,双方的意见不合,就不应当完成生育任务[2]。夫妻双方应该本着基本尊重的前提,相互尊重彼此的意见,不可把个人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三)对于送养和收养的相应规定

由于我国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因此很多关于送养和收养的决定已然不合乎时代的要求,同时也不合乎每个家庭的根本利益,因此相关法律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

三 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一)修改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鉴于我国的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为了缓解老龄化危机,也为了扭转中国的人口问题,应该适当放宽对于男女结婚的限制,不应该再将晚婚晚育作为一种指标和理念来制约年轻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男性初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性初婚年龄不得低于20岁,这个标准是合理的,不应当再加以提高。

(二)明确解决男女双方生育权冲突的途径

在中国的婚姻解释法中对于夫妻中的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国的夫妻应该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协作的理念來处理相应的生育问题,不得出现一方胁迫另一方的情况[3]。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妊娠期间的合法权益值得法律保护,同时,当夫妻双方因为生育问题而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经劝告无效,法院应该准许离婚。

(三)在婚姻法中设专章规定生育权

中国的婚姻法对于生育权和生育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生育权属于权利人,对于合法夫妻的生育权,法律予以充分保障。法律应该彰显出以人为本的法律内核,鼓励夫妻生育,对于不愿生育的夫妻也予以尊重。全社会都应该在生育问题上对于当事人保持高度的尊重。

四 结语

中国的人口萎缩问题已经成了一个极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值得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相关的法律应该不断地加以完善和修正,从而令合法夫妻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维护,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中国的相关法律应该进一步地完善,使得法律全面彰显出人本主义色彩和人文主义内涵,鼓励夫妻生育,也使得夫妻能够依法、合理地解决相应的矛盾和冲突,令双方的关系更为融洽,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意义甚大。

参考文献:

[1] 高留志.“婚姻和生育的分离”与我国结婚制度的改革[D].河北法学,2016,24(9).61.

[2] 于芳,陈志强.论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及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7):271—272.

[3] 陈友华.生育与生命的意义[J].人口与发展,201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