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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2019-01-07罗雁秋

福建茶叶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法律

罗雁秋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1 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趋势

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领域得到迅速的发展,已经到达能够制造智能机器的程度,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一词最初是在1956年美国DARTMOUTH学会中“人工智能之父”麦卡锡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也象征着人工智能的诞生。在此后,众多研究者不断发展提出更多的理论、原理,其概念也随之不断丰富,从单一的问题研究向特殊领域的专项研究方向深入,在各个研究者的不懈努力下已将某些研究成果运用到人们的实际生活中。现在人工智能正在以超乎我们想象的速度进入我们的生活,大到几年前举行的“围棋人机大战”人工智能围棋程序“阿尔法围棋”(AlphaGo)取得胜利,小到人工智能的手机、家电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日后势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在纪录片《与摩根弗里曼一起穿越虫洞》中提到摩尔定律,即计算能力,每两年或者18个月就能翻番,但据统计过去18年间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大约13个月就加倍。目前,计算机系统可以与人脑相媲美甚至有所超越,上述中的AlphaGo就是最好的例证。未来人工智能对人们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仅仅是现在的一个智能手机都让我们的生活方式、习惯出现巨大的变化,更别提正在研究其他科技含量更高的人工智能技术。

2 人工智能下的法律困境

在逐渐迎来人工智能新浪潮,以人工智能的为内核的机器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特别是深度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为人工智能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不同于传统机器按照既定程序规则运行,而是能够通过深度学习技术,自主地衍生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的能力,并在大数据的不断训练下,自动对决策与周围的环境作出回应。由此可以看出,人工智能与传统机器的工作模式差异甚大,不能简单将其两者等同,不能将它仅作为人类的工具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然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工具,但这会在多种领域中让现有的法律规则陷入困境。

在民事合同法领域中,尤其在金融界人工智能代替人类签订合同,人类依靠智能程序制定符合自己理财的方案等应用已屡见不鲜,然而根据现有的民事合同法还不能明确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法律资格,牵涉到的问题就是签订的合同就会成为无主体的无效合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由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使其在完成相应任务中作出的侵犯他人权益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归属会出现一定的模糊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性也不能将简单地将创作物按照传统规则归属于人类作者,此时就要考虑人类在创作中介入因素的影响。这些所带来的法律挑战与困境解决的出路,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目前,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率先提出立法动议就民事立法方面建议将人工智能定义为“拟制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突破性地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并建议赋予其劳动相关权利与义务,创设性地为电子人开设账户,为其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提供途径。而有部分学者则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享有有限人格,不能完全享有人类的法律主体资格,此外还有次等人格、位格加等说。上述多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但赋予主体资格的同时都提出限制条件。

3 应对困境的路径选择

对于人工智能引起的法律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赋予,当然这是一个涉及到多领域的问题,对此学界的观点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赋予人工智能与人类相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国外学者Solum在1992年发表文章称若人的心灵按照认知科学假设,人智慧的本质可看作是一系列计算的结果,那么就可推知人的心灵可以通过计算机模拟出来。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尽管从外表上无法与人类相同,但其内核却与人类相差无几甚至超越人类,与周围环境互动与自主作出反应,这种特征在表现方式上与人类适应环境的模式类似。而且他认为人工智能通过了图灵测试就可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从根本法宪法上赋予它主体资格,其他下属的部门法随之也赋予此项权利。在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创造性地赋予了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并在同年欧盟会议也通过了一项关于机器人民事立法的决议,这些种种举措都表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正在由理论一步步走向实践。然而此观点从伦理上是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因即使处于人工智能高度发达阶段,能够通过图灵测试甚至表现超越人类行为,都是基于人类输入算法的先前行为,简而言之人工智能只是数据处理的智能化,其本身不具有人类的情感与喜怒哀乐,这就导致法律对其束缚失去了应有之义。

二是无法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这种观点主张倾向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外国学者Beck从法律责任的视角探讨了以下几种情形:1、将人工智能视为产品,根据现行的产品责任法来规制,将人工智能引起的伤害解释为产品缺陷,法律责任归属就一目了然。然而人工智能由于本身运行的复杂性,且能在无监督模式下与周围环境互动,显然对其表现行为是具有不可预测、提前控制的,若在这样的情形下贸然将引起的责任按照产品责任处理未免不公。2、将人工智能比作饲养的动物,由主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处理方式的原理在于,将人工智能视为用户根据所需训练而成的“动物”,然而这对于人工智能是无法完全适用的,因它除了接受用户的特定训练,还要受制于编程者的算法与外设硬件的控制。3、以人为本的思想无法赋予它法律主体资格,有学者认为法律主体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的,比如早期的黑人奴隶并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深化才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但人工智能与黑人奴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人工智能属于非人类且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不能具备人的特征。

三是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由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化与思考模式愈发趋近于人类,单从外观上甚至已达到无法区分的程度。若不能明确表明对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态度,由此而涉及到权利与义务也会呈现出模糊的状态。对于现阶段发展的人工智能,可以在社会生活中代替人类完成一些简单的法律行为,但与人类智能程度比较尚存在一定差距,由于现阶段技术发展限制因素,人工智能尚不能获得与人类等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必须存在一定约束条件。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就表示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与义务,但在特定的领域内受到限制。本文也较为赞同这一解决路径的方法,人工智能不同于传统机器的生产制造,在法律上应当给予其保护的积极意义。然而对于限制的领域不可能详尽地罗列出来,但可以在立法要旨中表明条文的主要指导思想,根据立法要旨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赋予法律主体资格。

4 结语

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在继续,发展的速度也在突破人类的想象,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对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态度,只有在主体问题得到完善,才能有进一步空间去思考接下来发生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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