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贮藏后检疫的若干问题分析
2019-01-06
(浙江省江山市畜牧兽医局,324100)
贮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贮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这一检疫是动物产品检疫的最后关口,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基层实践过程中颇存争议的环节。为此,笔者就动物产品贮藏后检疫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
1 贮藏后检疫的权限问题
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各地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基本上都规定:农业部门负责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属性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根据改革精神,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的贮藏,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环节,不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的管理范畴。而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不仅使得基层检疫工作陷入两难境地,也大大增加了检疫风险。
2 贮藏后检疫的实际操作问题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正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贮藏后动物产品进行检疫,但是该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问题。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屠宰后,除了分割肉,还有头、蹄、尾、内脏等一系列副产品,如何给这类产品进行检疫,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操作指导。仅仅根据上述规定很难实际操作。如有些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猪头买卖,从不同的地方收购猪头并贮藏在冷库,当达到与客户协议的数量后,再运至目的地加工。按照法律规定,货主可以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对于这点检疫员还能依据检疫证来进行初步判定,但是即使货主提供了原始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也无法确保证物相符,无法鉴定产品有无腐败和变质,更无法通过肉眼的观察发现动物产品内部的情况。且存在着动物产品被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掉包”或者被其他污染物污染等风险。然而检疫员若不受理货主的检疫申报,又疑似行政不作为。
3 工作建议
3.1规范开展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实施检疫,做好相关工作台账。从自身的角度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合法,保障自身的工作权益。
3.2完善相关检疫规程 在继续实施贮藏后检疫的基础上,针对此检疫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建议国家、省出台详尽的检疫规程,对贮藏后动物产品的检疫从动物疫病角度对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层面如何开展进行说明。
3.3跟紧形势调整工作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的贮藏,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环节,不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的管理范畴,建议此环节的检疫换证根据形势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