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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2019-01-03王道勇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5期
关键词:党和政府协商公共服务

文_王道勇

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民政部将社会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另外还有一些由公安部管理的涉外社会组织。2015年,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从这些法规和文件中可以看到,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我们党直接领导下的工青妇、文联等是群团组织,承担了一些社会组织的功能,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等特征,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非营利性、志愿公益性等特征,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通过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过去数十年间,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为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组织需要在推进自身改革进程中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一、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

有人以为,社会组织就是社会自发形成的组织,与政府、市场处于三足鼎立的状态,在社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进行党组织建设,就是把社会组织行政化,使社会组织丧失自主性。应当说,这一观点是明显的食洋不化,是将西方权力分立制衡思想直接照搬到中国来的必然结论。在中国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既要注意到中华文明和而不同、互融共生的特性,又要注意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还要深入地了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生动的社会实践。近些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现有的80多万家社会组织大多具有新生性、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等基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组织面大量广,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十分重要,因为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确保全覆盖,防止“木桶效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可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与其他各类政治、经济组织协同努力,更好参与国家治理,汇聚起新时代改革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不等于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指挥、包办一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社会组织党建的主要目标是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所谓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凝聚群众和建设先进文化等,让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有组织、社会组织专业和兼职人员有依靠、整个社会组织有自身独特的组织文化,这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助力社会组织的发展。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解决人民关心的各种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组织明确权责、规范自律、依法自治,提高服务能力。

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自身特性发挥好党建的引领作用。譬如,社会团体主要包括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团,其中行业协会的党建主要是将党组织职能向会员单位延伸,其他社团和社会中介机构则主要是发挥好专业性这一最大优势。公信力是基金会生存发展的基石,基金会党建工作应与基金会的财务公开、决策民主、品牌建设等相结合。社会服务机构主要涉及民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领域,党建工作应重点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于这类组织的生存能力、专业能力的提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则要立足草根性,围绕如何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的生活而展开。

二、发挥好社会组织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

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包括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以及社区建设等,这些内容大多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社会组织在促进人民利益关系的和谐方面可以发挥扮演重要角色。

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曾说过,要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从长远看,它能巩固国家政权。人民内部的利益问题主要通过利益协商等正常渠道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在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利益协商。理论研究表明,利益协调协商的主体很多,有人强调国家在集体利益再配置中的权威地位,如霍布斯认为解决秩序问题就要将权力交给政府。也有人强调,需要充分运用好市场的利益配置能力,如哈耶克就把自发秩序理解为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形成的一种自发性合作状态。还有人强调需要来自社会自治的约束,如奥斯特罗姆在提“自主治理”时就强调,可以通过自主性组织的合约来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后集体行动的困境。实际上,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的社会力量对比条件下,这三种集体利益再配置力量所构成的最佳组合都能够实现集体利益协商。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是我国社会变迁的一个基本表征,因此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一直是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从改革进程来看,过去在不同利益主体间形成利益均衡,主要是靠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利益协调,包括利益分配、利益调节、利益均衡以及利益冲突的应急与善后等,可以说,现今中国,这种利益协调体制机制的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致,但这一体制机制并不能包打天下,因为如果所有的利益关系都要靠党和政府直接上手进行协调,不仅会让党和政府疲于应付,而且可能会使一些原本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利益之争演变为其中的一个利益主体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除了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利益协调传统之外,我们还需要形成一种党和政府引导下的利益协商传统。对于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党和政府可以在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下,引导其进行平等的利益协商,实现利益关系的社会自我调节。

社会组织在利益协商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一方面,在利益协商中,社会组织可以利用组织特性更好地发挥好中介功能。专业社会团体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为各类利益协商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可供选择的各种利益协商方式,行业协会可以成为行业协商的重要中介组织,基金会可以利用其公信力搭建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商讨利益问题的学术平台和实践平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如村民理事会等本身就是主要进行利益协商的自发性组织。以上一些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提供各类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服务,参与到利益协商之中。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还可以直接承担利益让渡的功能。利益协商的目标是利益让渡。在“削峰填谷”式的利益让渡中,利益出让方将其存量利益中的一部分直接转移给其他利益受让方,社会团体可以研究这类利益让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建议可行的路径。在“资源共享”式利益让渡中,让利益出让方利用自身优势创造出新的资源并分配给利益受让方,各类社会团体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到这些新资源的创造以及具体的分配过程之中。

三、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资源是治理的动力之源,良好的公共服务供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当前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是,政府责任不到位和包揽过多的现象并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信任度不高,发挥市场机制、社会资本的作用不够。古人云,“始生之物,其形必丑”。如果不加以扶助和培育,社会组织不可能健壮成长,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党和政府的得力助手。对于社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发展、就业培训、弱势群体扶助、自然灾害救助、公共卫生及健康服务供给、公共危机治理、特殊人群的心理服务等,要放心地对社会组织放开,热情地扶助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出最大的潜能。

扶助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众多。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新方式,可以让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参与各公共服务的供给,并且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在教育、就业、弱势群体扶助等基本领域之外,试点扩大面向社会组织开放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诸如扶贫成效评估、项目重大社会风险的评估、劳资双方工资和合同协商、社区和企业的社会心理干预服务等,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企业以及社会资本等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让社会组织在表达公共利益诉求、调节社会主体间矛盾和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在此过程中,政府要维护好各类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实效性,对程序的合法性和成效的显著性进行重点把关。社会组织也要利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突破自身发展的一些瓶颈,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专业人才匮乏、公益服务品牌意识缺失以及外部监督和评估功能缺位等,从而在协同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脱胎换骨,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幸福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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