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时代条件下的“伟大斗争”
2019-01-02牛先锋
文_牛先锋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伟大斗争”,在 2017年的“7·26”重要讲话中,他第一次提出要“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并且把伟大斗争列为“四个伟大”之首。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详细论述了“四个伟大”的内容和相互关系,并向全党发出“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号召。党的十九大以来,谈论“伟大斗争”成为一个热点话题。那么,伟大斗争的内涵是什么?又如何进行伟大斗争呢?本文紧扣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出发,根据宪法和党章相关规定,尝试着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一、“伟大斗争”首要的是同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走“老路”、走“邪路”的企图进行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到一个关键的节点,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激剧变化,“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都会被重新提出来,也都需要进行“伟大斗争”才能最终被确立起来。
回顾改革开放40余年的历史,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邓小平为它确定了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国内外形势剧变的关键节点,江泽民十分明确讲了两句话:“一句是坚定不移,毫不动摇;一句是全面执行,一以贯之。”(《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成功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进入新世纪以后,面对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基本问题,胡锦涛坚定地指出:“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做到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决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成功地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方位。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发展的国内外环境也出现了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变化,为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新的历史性课题,我国面临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在这个关键节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举旗走路”又成为一个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生死选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伟大斗争”时,是这样写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2017年的“7·26”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报告论述“伟大斗争”,是同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党的十八以来的这些重要文献清晰地表明,“伟大斗争”的首要指向就是,同改变、歪曲、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决不妥协的斗争,既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二、“伟大斗争”就是要创造性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具备敢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和能力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旧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新矛盾的产生过程,而解决矛盾就要进行斗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任何贪图享受、消极懈怠、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这一重要论述,是矛盾学说在治国理政中的具体运用。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和语境下使用“斗争”一词。例如,“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党内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扎扎实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开展反分裂斗争”“打击‘三股势力’斗争仍然任重道远”“积极主动同西方国家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作斗争”“要发扬斗争精神,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等等。这些论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国防,包括治国理政方方面面,既指明了“伟大斗争”的对象,又要求全党必须具有“伟大斗争”的精神和能力。
第一,进行“伟大斗争”就是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坚持社会主义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任何其他别的什么主义,必须对破坏和动摇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其他各项具体制度的言行进行坚决斗争,积极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保持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进行“伟大斗争”就是要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任何背离党的群众路线、违背党群关系的言行,都是对党的初心的背叛、对党的生命的伤害,必须对此进行斗争。特别是对于各种违背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必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第三,进行“伟大斗争”就是要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的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是我们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方面。要打破利益固化樊篱、破除制度体制障碍,必须调整原有的利益格局,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会涉及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改革的主体来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实施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没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没有刀刃向内的气概、缺乏自我斗争的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有所突破。从改革的内容来看,改革也是一种体制和机制创新,“破旧立新”两者都需要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要击破旧体制的障碍,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这些都需要有伟大斗争的精神和能力。
第四,进行“伟大斗争”就是要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第五,进行“伟大斗争”就是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伟大斗争”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创造性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全党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在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定不移,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敢于碰硬,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敢于动硬,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上敢于针锋相对,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挑战面前不退缩,不拿原则做交易,不在任何压力下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三、“伟大斗争”绝不是阶级斗争,斗争的方式也不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马克思主义讲“斗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普遍意义或者哲学层面来讲的,即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矛盾对立,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向前发展;一种是从社会关系领域来讲的,主要是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的阶级斗争。
就社会领域的阶级斗争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阶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阶级斗争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根本对立,而“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马克思恩格斯》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阶级“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同上,第31页)。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告诉我们:第一,阶级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不能依据其他标准人为地划分阶级;第二,阶级斗争根源是经济利益根本对立,不能从主观意志出发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第三,阶级斗争的结果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是政权的更替。把阶级和阶级斗争根源追溯到经济生产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以往资产阶级学者阶级斗争观点的最根本区别,也是正确理解阶级斗争的关键。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是同盟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中产生的新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根本利益是一致的。2018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2017年10月新修订的党章载明:“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因此,“伟大斗争”理所当然也就不是指阶级斗争了。
既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了,那么,阶级斗争是否还以其他形式存在呢?宪法紧接着载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党章也这样规定:“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阶级斗争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种斗争已经不是革命时期所讲的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斗争的对象也发生了改变,主要是“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阶级。因此,斗争的方式也必然要相应变化,对内斗争更多地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治理国家;对外斗争也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律法规惯例等方法,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进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斗争的方式都不应该再是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
社会变革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突变性质的,即发动革命,搞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一种是渐进式的,即通过自我改革,革除体制机制的弊端,不断促进制度的完善、巩固、创新,进而巩固政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突变性质的阶级斗争最终指向的是推翻旧政权,而渐进式改革指向的是巩固既有政权。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实现了由领导革命的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换。仅仅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来看,执政党也应该防止社会出现阶级斗争,维护社会平稳发展,而不是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党章写得非常明确:“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上,第22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