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8-12-28李菊
李菊
摘要: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主要内容为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及农村问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为处理农民的经济利益问题。本文将简要分析新时期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其中主要包含土地产权问题、农村金融问题及社会保障问题。基于对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的分析,继而提出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路径,旨在促进保护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体系建设。
关键词: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构建
一、新时期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
(一)土地产权问题
农民经济受损常见的主要为土地产权问题,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规定农村的土地产权贵国家所有,属于集体资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因此农民随作为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但是不具有平均分割土地的权利。其次,在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中时常出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发生。基于我国最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分析得知,我国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并不属于农民,这种规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侵犯农民的基本权益。与此同时农村征地补贴所经过的流程较为复杂,在补贴资金下方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干部挪用及贪腐腐败等问题。
(二)农村金融问题
农民的经济群益受侵犯,其中农村金融问题为重要的形式之一。农民的贷款问题是三农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国内的旅游业逐渐成为热门行业,基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然环境及条件而言,农村发展旅游产业具有地理优势及自然环境优势,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机遇。但农村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金融机构及国家政府对其资金支持。现阶段国家已经出台相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农民贷款较为困难。
(三)农村社保问题
农民的经济权益保证,其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关键。首先,我国现阶段尚未出台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存着着大量生活无法保障的农民群众。随着社会经济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农村福利救济、最低生活保证等相关政策,但是更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施行,大范围的普及工作效果不佳。其次,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存在着盲目性、随意性等特点。随着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深入,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在城市中的农民权益缺少基本的保障制度。
二、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经济权益具有弱势性
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农民经济群益具有弱势性。农民经济权益的弱势性表现为农民对于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不清,且由于心理层面对自身的身份认定为弱势,继而在经济权益的争取及保护中不自觉的呈现出弱势性,这种弱势性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中表现最为明显。首先,农民在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方面处于弱势,由于我国针对农村土地法律的模糊性以及土地产权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农民在土地产权的保护中缺少有效的法律武器。其次,农村土地收益的弱势性,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流转价值较低,农民的经济权益在征地过程中时有发生,例如国家强制征地、征地补偿费用较低等,在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费用中会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
(二)农民经济权益缺少自主性
新时期社会背景下,农民经济权益受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追究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其中之一原因为农民经济权益缺少自主性。首先,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中缺少自主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现阶段市场经济中基本的经济权利、涉及农民的经济利益等处于半管制的状态之下。由于法律设计的漏洞,因此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中缺少自主性。其次,我国农民经济权益存在不平等性,由于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使得市场经济在发挥保护农民经济权益作用时,效率较低且打消了农民的经济权利。
三、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利益代表及利益表达体系
利益机制是实现利益的动力系统,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中,应重视农民利益代表及利益表达体系的构建。农民经济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主要原义农民的利益代表及利益表达主体缺失。因此现阶段解决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问题,需要基于立法的源头明确农民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提供科學、合理的法律保障体系。基于利益表达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之下,农民经济利益表达体系构建,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文明政治相符合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解决明敏利益表达主体缺失的问题。
(二)利益产生及利益分配体系
现阶段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即农民经济权益受侵害问题及农民经济权益缺失问题。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地位使其在享有的经济权益中会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与此同时我国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福利等领域中权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失问题。因此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构建农民利益生产及利益分配体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民的合理权益进行科学分配,例如在农业化生产过程中,针对“公司+农户”、“批发商+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
(三)利益协调及利益保障体系
农民经济利益的协调机制核心内容是对农民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定位,通过利益协调体系的构建,对农民以及社会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进行解决。基于经济法视域下的农民经济利益协调最终目标为,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公平化及可持续性发展。首先,在法律维度上,农民的经济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为农民的经济行为具有合法性,并借助法律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农民保护自身经济权益的意识。其次,当农民的经济权益收到侵害时,借助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社会背景下实现农民经济权益充分、系统及有效的法律保护,需要明确的认识到现阶段农民经济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解决三农建设过程中农民群体“失语”的问题,避免在国家对三农建设大规模资金投入背景下,农民经济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从三个维度考虑,即利益代表及利益表达体系、利益产生及利益分配体系及利益协调及利益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03):120-134.
[2]李长健.基于利益视角的农民群体制度保护研究——以经济法制度为重点[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85-91.
[3]多琳娜.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分析与研究[J].才智,2017(29):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