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完善
2018-12-27管晓昕林莉
管晓昕 林莉
摘 要 为减少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因多次询问、反复询问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二次伤害,确保及时、准确、规范地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在办案中落实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帮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但在实践中,该模式在试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困境,本文旨在分析目前“一站式”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办案模式的概况、存在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一站式”询问 未成年被害人 性侵案件
作者简介:管晓昕、林莉,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9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的受案范围,初步形成了专业化办案机制,并推动建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
一、“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流程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尽量避免要求未成年被害人重复描述被性侵害经过,以一次取证为基本原则,避免重复询问。因此,“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应运而生,其指在一个地方、一次性就可以对相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完成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环节的询问。
(二) 意义
1.政策制度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所有儿童事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性侵犯罪对未成年人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不言而喻,进行司法救助的探索、研究,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是我们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保障规定。为此,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体化保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落实,实现司法的恢复职能。
2.社会需求
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身心,侮辱人格的犯罪。相对比成年被害人,性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极大。一方面是当前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被害人在面对侵害时不知危险正在发生,不知权益已受侵犯,不知求助如何展开。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对保守的贞操观念,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羞耻心与尊严被践踏,遭到性侵之后羞于开口,不敢开口。这些情况都促使性侵未成年人的隐案率高,证据无法及时有效的收集,甚至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因此,如何引导未成年被害人自愿、真实的陈述被害经过是关键。
3.简化程序
“一站式询问”是新型的询问模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询问,一次询问,集多方智慧,设计询问提纲,专业引导取证,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回忆案发经过,造成二次伤害。询问时言语柔和,询问地点温馨舒适,使未成年被害人身心舒适,减少回忆案发时的恐惧感和焦虑感。
二、“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现状
(一)“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整体现状
浙江省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以“深化法律监督,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为引领,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原则,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在14个试点院中建立“一站式”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办案模式,探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新模式,彰显司法温度。
(二)“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具体现状
1.建成专门办案场所
建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室,因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身心较脆弱,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室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舒缓的谈话氛围,并配备隐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联合公安机关在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被害人必要的、保密的人身检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權益。
2.优化未检部门案团队
挑选既有案件办理经验,又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青年检察干警。合理分配男女干警,发挥女干警的优势,满足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该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要求。培养干警的专业性,有助于在开展工作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也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分析判断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对心理创伤严重的未成年人及时建议心理咨询专家介入。
3.设立“一站式”询问程序
一是规范办案流程,形成机制保障。与公安局达成共识,形成涉案信息共享机制,专门在派出所、刑侦片区设立了联络员,一旦发生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派员提前介入。
二是细化办案措施,突出权益保障。以人性化办案为导向,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结合其身心特点,在前期拟定基础询问预案。同时,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并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对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简化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制度保障。针对性的设计了“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信息采集表,第一时间记录前期介入侦查的情况,并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形成未成年被害人信息档案,开启“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新模式。
4.汲取社会心理援助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受到恐惧、耻辱、绝望、仇恨等精神刺激,可能会产生感知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意志障碍、心理障碍 ,因此,家庭关护、学校管护和社会观护都非常重要,家庭是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一道保护伞,学校观护的重点是在基础知识的教育的基础上多方面教育。未检工作部门建立“1+X”模式,1是检察院未检部门,X是学校、家庭、社会爱心组织等部门,各部门联合,开展关护救助,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提供就业机会等。
5.未成年人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侵害后最有力的保护伞,联合公安局、医院、教育局等部门出台“一站式”询问被害人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取证操作流程、增加权益保护措施、细化取证场所管理等内容。组建一支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团队,给未成年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困境
(一)“一站式”询问未真正实现全覆盖
基层民警流动、换岗频繁,导致有些民警不了解“一站式”询问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对案件证据把握、做笔录的方式方法等相对薄弱,未能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导致提前介入等措施难以落实。此外,一次询问、全面询问是“一站式”询问的方向和目标,只有减少询问次数,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被害人重新回忆案发情节,减少心理负担,但实践中往往是被害人报案在先,嫌疑人抓获在后,在嫌疑人供述后往往会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确认,这导致一次询问在实践中仍有难度。
(二)经费不足导致设备配置不完善
真正落实“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设备配置非常关键,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办案场所设备简单,如治疗椅、医疗检查设备等都需花费大量经费,心理疏导也需大量的人力财力,若缺乏统一支配费用将难以落实该办案模式,如目前部分地区心理咨询仍然是义务提供,若缺乏经费将难以建立长效机制。
(三)未检干警专职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尚未设立独立的未检部,未检人员仍需承担公诉部门案件量,精力能以集中于未检工作,专职未检工作、案外帮教的人员较少。此外,要在“一站式”询问工作中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作用,引导询问、侦查取证工作的能力非常重要,若未检干警缺乏该能力将难以落实,因此专职化建设需要加强。
(四)询问过程中引導工作的开展方式尚未完善
基于引导侦查的诉讼地位,检察人员除了在询问开始前根据案情拟定询问方向外,也应在询问进行过程中对侦查人员未发现新情况及时加以引导询问,但若引导方式采取不当,可能会使引导侦查演变为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行为,这违背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初衷,因此引导工作的开展方式也需完善。
四、“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公、检、法、司专办机制
全面建立检察阶段性侵害案件归口办理机制,落实关于开展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一站式”询问被害人工作的相关制度,理顺受案范围和流转程序,选派合适的未检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提升办案专业化。推动公安机关建立性侵害案件专办机制,助力司法部门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援助律师队伍等。
(二)完善“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
确立提前介入机制,立足调查取证工作,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制度,明确未检部门对疑难复杂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开展全面询问,把性侵害犯罪定罪核心。形成“一站式”取证询问特殊机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重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规则以及询问技巧,制定专门询问规则,明确权利义务告知、询问次数、方式、要求、隐私保护、心理疏导等方面。同时,要完善司法救助、医疗救助、心理救助等领域机制,使“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更加完善。
(三)逐步建立“一站式”预防体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立体式预防,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开展一站式个案预防和全方位多层次一般预防,严格司法,依法从重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竖起法律保护屏障,震慑犯罪分子。对存在性观念扭曲等心理问题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引导情绪和行为,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提高自身防范能力。此外,要共建维权平台,及时发现性侵害犯罪线索,特别是针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案发后羞于报案,导致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影响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要依托学校共建平台等关爱维权平台,定期收集相关信息,同时,参与综合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对性侵案件多发地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查明原因,形成对策,以情况反映、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推动职能部门治理整顿。
注释:
马忠红.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参考文献:
[1]袁锦凡.刑事诉讼对性侵害被害人的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2]孙秀艳.美国联邦反儿童和性侵害犯罪立法沿革及评价.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