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018-12-27郭瑞萍
摘 要 在刑法的结果归责中,存在着归因-归责二分说。这种框架对于归因的定位过于简单,运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漏洞较多。在探讨归因与归责两者的关系时,应当从支配与义务两大维度去把握刑法中的结果归责类型,包括传统理论上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的类型。除此之外,还应当从新的角度进行考虑,例如由疫学因果与风险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在对结果归责的类型展开考察时则应当引入类型思维,借助支配力、支配可能性与归责的有效性的参数。对于结果归责的类型进行区分,进而探究因果关系,对于刑法案件的理论发展有重要意义,对实际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 因果事实 刑法 结果归责
作者简介:郭瑞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5
一、结果归责的含义与类型
(一)结果归责的含义
结果归责即结果犯中,在确定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后,还需审查构成要件结果是否是实行行为所创设风险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人们会用一个统一的定义去涵盖所有类型的结果归责。但是这种定义较为笼统,人们在具体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加入另外的制约因素。从主流思想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严格区分实施犯的结果归责与使用共犯原理处理共犯的结果归责。另一种是将作为犯的结果归责与不作为犯的结果归责混同,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两者的归责标准则看似相同。 这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化结果归责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结果归责的标准仍是多元化的。
(二)结果归责的类型
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归责的类型较多,下面我们将探讨不同维度下的结果归责类型。
1.支配维度下的结果归责类型
造成型因果与引起型因果都要求主体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积极性的、重要的影响,可以从支配的角度加以分析,但二者对具体因果流程的作用程度存在重要的差异。前者是直接导致结果产生,后者是利用他人主体行为导致结果产生。 造成型因果的结果归责表现为行为人对事物的发展进程所做的支配,行为直接开启或操纵了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自然的进程。简而言之,主体的实际行为导致了不良事件的发生。在早期的研究中,主体行为一般指的是作为犯的身体行为,随着研究的发展,人们也逐渐将心理行为归为主体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心理动机和实际行为共同支配了结果的产生。 引起型因果的归责,是指由于为介入者实施危害提供了行动理由或制造了机会导致結果产生。这种结果归责将注意力放在主体对他人的影响上,作为结果产生的近因存在。由于人生活在社会中,主体的行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分析引起型因果十分必要。具体言之,引起型因果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教唆他人或帮助他人产生的共犯责任,第二种是特殊的故意犯罪,第三种是由于介入因素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在这几种情况下,介入的第三方对整体事件的发生都应当承担极大部分的责任。
2.义务维度下的结果归责类型
在本体论中一般根据支配维度的理论分析刑事案件,这主要是针对作为犯而言,但是在诸多刑事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作为犯的因素。不作为犯作为不直接参与事件发展的第三者,很难用因果关系理论加以概括,于是人们提出了义务维度。不作为犯往往对事件的发生不问不顾,任其发展,导致了事件严重后果的发生。而与此同时,行为人本可以通过自身的主体行为干涉事件,将事件导向良好的方向,阻止消极结果的产生。 在因果关系上,作为和不作为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原因在于因果判断时作为和不作为均是依据条件公式,在作为犯中,条件公式衡量的是行为与结果在事实上的作用性关系;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衡量的是作为与结果在假设条件上的作用性关系。两者在逻辑结构上一致。
另外,等置性要件对此也做出了干扰,在等置性要件理论中,作为和不作为的差异在理论上被淡化。基于这些,用义务的维度对该类结果责任加以归类处理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3.概率提升的结果归责类型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结果归责主要分为以上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和义务型因果。但是近些年出现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与风险升高理论,既不能证明直接导致结果的产生,又不能证明间接导致结果的产生,则无法归纳入其中的任何一种。疫学因果是行为与结果之间连条件关系都无法确凿证明的因果关系,至多只能导致结果产生的机率增加。 风险升高理论往往被用于解决过失犯的结果归责,作为犯因为违反规范提高了事故发生的风险而对结果负责。
二、关于事实因果与结果归责的思考
关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问题,存在着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三种解决方案。三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是先利用条件公式对案件进行事实归因,再在事实归因的基础上展开规范归责的判断。客观归责包括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两个方面,该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缘于因果关系理论,在许多案件中不能对于结果归责给出充分的论证。对于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归因与归责二分说在基本框架上较为合理,理论上较为可行,但是在学理上其概括太过抽象,对于实际案件的指导性不够完整。尤其是对归因的简单化定位,扭曲了归因与归责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框架中归因和归责相互独立,但是在实际中,在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果归责时并不能将归因当做单纯的事实探寻,而是受到归责目的的制约。在结果归责的判断构造中,归因服务于归责;按实际而言,归因应当是归责的重要组成成分,而不是与归责相并列的独立因素。
其次,结果归责的过程往往会受到规范政策的影响,其贯穿于条件公式的使用本身和各种修改的始终,结果归责符合的事实基础也受其反制。
再者,对条件公式的倚重与运用,直接导致了对归因层面存在论基础的差异性的忽视。条件公式的等价性假定,抹杀了不同因素在原因力上的存在性差异。究根结底,条件公式只是人们对于事件结果与原因关联性的推测,作为研究结果归责的辅助手段而存在,并不能作为得出事实因果与结果归责的主要原因。
就其消极意义而言,条件理论的过度拓展还极有可能导致虚无主义和怀疑主义,影响事件的正常发展。在诸多情形中,需要引入其他更低的关联要求的事实表明,条件公式并不总是满足法政策的要求。对条件公式的各式修正也揭示,条件公式并未穷尽刑法领域全部的事实因果关联的类型。将条件公式的运用作为归因理论的主要内容,忽略了存在论基础的多样性以及其对归责判断的意义。与此同时,二分说中归因仅仅被视为单纯的事实问题,与刑法中结果归责存在多种类型的现实相悖。
由此,刑法理论在运用的过程中更加偏向于用统一的概念性命题来探究结果归责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总结太过抽象,不够严谨,可供仔细研究的地方较多,潜在性的错误也比较多,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正常发展和刑事案件的正确攻破。为避免或改善此类问题,可以引入NESS(即充分原因中的必要要素)标准与概率提升标准,来弥补条件公式的不足之处。
概率提升取代条件公式必须要运用到疫学因果与风险升高,只要行为实质性地提高危害结果出现的机率,即肯定存在归因层面的事实关联。和前面谈到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不同,概率提升型因果类似于一个基本系数,具有修正既有类型的功能,而不是依据主体行为对结果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刑事涉及人的结果归责。在实际生活中,概率提升型因果一般运用在刑事行为人创设风险的情况下。且该归责类型在理论上并非与上述的三种归责类型并列存在,而是作为造成型因果的补充,对刑事案件可能遗漏的问题进行补充,以求探究更加详细完整的结果归责。人们在进行理论探究时,较易受概念法学思维的影响,用一种理论对所有问题进行概括,以偏概全,但是事实上,刑法案件各有不同,除了拥有共性外,还存在着独有的特殊性。因而仅仅通过单一的思维方式,难以准确探究案件的结果归责。而是应当以多种理论为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多种结果归责的方法,完整地探究整个刑事案件。
随着刑事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造成型因果的弊端,一味运用造成型因果理论容易造成事件真相被掩盖,不法因素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刑事案件处理人员眼光会过于狭隘,只能看见眼前的现象,而缺乏对背后真相的敏锐度。
与此同时,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适用范围不断扩展,这样的范式转变导致更为宽泛的归责判断。为系统地解决集体不负责任的问题,教义学上试图将理论重心放在重新塑造归责标准方面。为此,人们引入以概率提升型因果为代表的全新归责类型;扩张既有归责类型的适用范围;减少重构既有的归责类型。
三、结语
在刑法犯罪中,结果归责十分重要,是关乎整个刑事案件走向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研究依据。其中,事实因果是研究结果归责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理论中,结果归责主要有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这几种类型。除此之外,根据新的研究,还有由疫学因果与风险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在进行结果归责时,应当从多方面探究,不能局限于归因-归责果二分理论。一方面,归因-归责理论在理論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另一方面,该理论与实际刑事案件的处理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不能完全担当结果归责的基础理论。
注释:
劳东燕.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中国法学.2016(60).23-24.
胡静.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问题分析.职工法律天地.2017(4).56-57.
熊明明.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重构.西南政法大学.2016(13).45-46.
孙运梁.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之关系研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7).36-37.
张晓兴.刑法上因果关系之“相当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6(25).35-36.